一、商务局有权封商店吗
商务局有权封商店。
法律依据:《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商务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商务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开展与行政处罚相关的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等活动,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
相关信息介绍:
中国商务局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政策,起草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草案及制定部门规章。
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商务ktv合法吗
【法律分析】
如果是正常的唱歌娱乐不违法,但是对于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酒KTV,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予以处罚。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三、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务部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商务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是指,商务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所给予的惩戒。第四条 商务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陈述权、申辩权、要求举行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五条 商务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并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第六条 行政处罚由商务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商务部所属机构(包括内设机构、各特派员办事处、直属事业单位等)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商务部不得委托《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第七条 商务部对警告和人民币3万元以下(含3万元,下同)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下简称较轻行政处罚)实行案件调查和案件审理合一的制度。
对除第一款以外的行政处罚(以下简称重大行政处罚)实行案件调查与案件审理分开的制度。第八条 商务部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机关是案件所涉及的业务部门。必要时,该业务部门可以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调查案件。第九条 商务部有关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时,应及时展开调查工作。第十条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拟处以较轻行政处罚的案件,调查机关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3日内提出。调查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核。第十一条 调查机关在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复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较轻行政处罚的,由调查机关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征求商务部法制工作机构意见后上报部领导。第十二条 在按照第十一条征求意见时,法制工作机构认为应当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由调查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拟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调查机关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全部材料一并移交商务部行政处罚委员会。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写明案件的事实情况、调查过程、相关证据及违反的法律规定,并对案件的处理及依据提出初步意见。第十四条 商务部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作为商务部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机构。行政处罚委员会通过召开听证会、审理会等方式审理行政处罚案件。
商务部法制工作机构是商务部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安排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审理会和听证会,制作相关法律文书,承担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十五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案件材料移送行政处罚委员会后,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第十六条 法制工作机构认为案件中个别事实不清的,可以要求调查机关作出解释、说明。
必要时,法制工作机构可以直接向有关单位及人员调查、了解情况。第十七条 法制工作机构经过审查,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第十八条 法制工作机构经审查,认为案件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依法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3日内提出。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核。第十九条 商务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二十条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由商务部行政处罚委员会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三节的规定举行听证会。第二十一条 复核或听证结束后,由法制工作机构将案件的全部材料提交行政处罚委员会,由行政处罚委员会召开审理会对案件进行审理。
四、2010年7月1日有哪些新颁布的法律开始实施?
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今年(2012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起实施的法律法规:
《智能家用电器的智能化技术通则》
《洗衣机排水泵技术要求》和《洗衣机进水阀技术条件》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新)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新)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7月起实施的其他部分新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
《农业部颁布三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新规》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以上法律法规都是从今年(2012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