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是指根据各国、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或纪念要求,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法定节假日制度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重要反映,涉及经济社会的多个方面,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法定节假日的休假安排,为居民出行、购物和休闲提供了时间上的便利,为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做出了积极贡献。
1995年5月, 中国开始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
1999年9月18日,中国国务院发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决定增加公众法定休假日。春节、“五一”和 “十一” 法定休假3天,再加上调整的前后两个双休日,就形成了每年3个连续7天的长假, 使中国人每年的法定休息日达到了114天。 而每个长假掀起的旅游消费热也逐渐成为我国经济生活的新亮点,被人们称为黄金周。 2004 年,国家旅游局表示,短期内不改变黄金周长假制度。
2004 年2月27日,中国人民大学校长建议增加传统节日为法定假日,取消黄金周,强化春节长假。
2005年6月,中央部门发布文件详细说明增设除夕、元宵、清明、端午和中秋节的重要性。
2007年1月22日,国家发改委到人民大学听取增加中国传统节日为法定假日的意见。
2007年2月,调整国家法定节假日,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法定节假日调整呼之欲出,新华社发表长文深度分析黄金周调整的政策背景。
2007年11月9日,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研究小组的方案在人民网、新华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以及新浪、搜狐等网站上予以公布,开展民意调查。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
1、国家法定节假日总天数增加1天,即由10天增加到11天。
2、对国家法定节假日时间安排进行调整:元旦放假1天不变;春节放假3天不变,但放假起始时间由农历年正月初一调整为除夕;“五一”国际劳动节由3天调整为1天,减少2天;“十一”国庆节放假3天不变;清明、端午、中秋增设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各放假1天(农历节日如遇闰月,以第一个月为休假日)。
3、允许周末上移下错,与法定节假日形成连休。
2007年国家法定节假日制度调整方案体现了以下原则:一是法定休假日天数要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二是法定节假日安排要有利于弘扬和传承民族传统文化;三是节假日制度安排要尽量减少对经济社会运行影响和冲击;四是休假制度安排要体现社会公平,让全体公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五是法定节假日调整和带薪休假制度安排要充分考虑到国民旅游需求。
国内休假制度对国内旅游的影响
正如Steven Weinberg(美国物理学家,1979年荣获诺贝尔奖)告诫即将进入科研领域的年轻学者:向混乱进军,因为那里才大有可为(Go for the messes - that's where the action is)!本文为带薪休假这个混沌问题带来了秩序的曙光。带薪休假制度确立至今已10年之久,但带薪休假到底是一个能够促进经济增长的强劲引擎,还是一个仅进行消费时空转移的“消费陷阱”,这仍是一个深陷“混乱”中的谜题。对此问题的深入回答,不仅对我国假日政策制定和旅游行业管理有重要启示,还回应了国家关于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这一重要议题。本文为我们如何通过学术研究响应国家重大需求,提供了一个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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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魏翔(1972—),男,湖北襄阳人,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休闲经济、服务经济、时间配置与新人力资本,
E-mail: weixiang@cass.org.cn
吴新芳(1993—),女,江西赣州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旅游与休闲经济等,Email:907022654@qq.com
华钢(1983—),男,浙江杭州人,博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为都市旅游、城市休闲,Email:huag215@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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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题由来
对带薪休假的关注,源于近年来,带薪休假制度日益成为社会、经济、民生领域的热点话题。我国在2008年便确立了带薪休假的制度,10年过去,该制度却始终没有得到全面的落实。随着旅游市场的日益扩大,黄金周和固定的公休日逐渐不能满足人们的假日旅游需求,并由于假日机制不灵活,集中休假导致的交通拥堵、旅游体验质量下降等负面问题一直广受诟病,人们对于黄金周等制度的旅游消费拉动作用进行了更为理性的思考。在此背景下,国家加快推进带薪休假的落实,学界也更为关注带薪休假的落实和假日制度的改革问题,但我们发现,从假日经济的角度来看,目前仍缺乏对带薪休假的旅游消费效应实证研究,对带薪休假是否能有效拉动旅游需求,缺乏统一的认识。这是带薪休假制度落实的重要议题,对这个问题的回应,将为该制度的落实提供有力的支撑,对企业应对产业机会、政府推进假日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将目光聚焦到带薪休假的旅游消费效应,提出了“带薪休假能促进国内旅游消费吗?”的疑问,带着这个问题开始了我们的研究
图1 带薪休假与旅游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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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过程
首先,我们通过广泛阅读文献了解国内外带薪休假制度的发展,对带薪休假的社会经济作用与旅游消费作用的研究成果,更加认识到目前对带薪休假和旅游消费的实证研究仍较为匮乏,很少采用计量经济学的方法进行验证。
基于此,本文建立了“假日-消费”模型,在旅游效用函数中引入假日时间,通过一步步的推导,提出了本文的假设,即如果人们的出游意愿和旅游消费倾向同时增加,或是出游意愿足够强,带薪休假将能显著促进个体的旅游消费。
本文的数据来源于原国家旅游局2016年“中国国民旅游休闲调查”(CTLS)的多省市调查数据。CTLS调查了人们在不同假日的休假时间、国内旅游消费数据,为本文分析假日的旅游消费效应提供了丰富的数据。本文构建了以带薪休假为核心自变量,其他假日时间变量与人口统计变量为控制变量,国内旅游消费为因变量的计量模型,综合采用WLS回归、稳健回归等方法来验证本文提出的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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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结论
通过计量回归分析,我们发现,带薪休假对个体的国内旅游消费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作用,相比其他假日类型(如“十一”黄金周、公共假日、周休)影响效应相对更加显著且更强,并对国内旅游6大子消费(交通、住宿、餐饮、门票、购物、娱乐)均具有积极影响。
为了进一步分析带薪休假促进国内旅游消费的作用机制,本文通过目前相关的假日经济数据说明,人们对带薪休假超强的出游意愿是重要的驱动要素。基于此,我们提出了应坚持推进和完善休假制度和配套措施以保障带薪休假切实落地,优化假日结构以更大程度激发旅游消费效应,做好旅游供需配套服务以确保带薪休假品质等建议。
本文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由于数据的限制,无法将有些影响旅游消费的变量全部加以控制,对旅游消费的分析可进一步细化。我们也将持续关注假日与旅游消费的新发展新动态,不断延伸探讨,完善研究,也期待各位专家学者给与批评与指导。
引用本文
魏翔, 吴新芳, 华钢. 带薪休假能促进国内旅游消费吗?——基于“中国国民旅游休调查”的检验[J]. 旅游学刊, 2019, 34(6): 14-27.
在国庆假期,在旅游和消费方面出现了哪些趋势?又有哪些新特点?
公园或者是说那些古城了,因为大家都是比较欣赏那里的生态环境的。
红色旅游热情度高涨
在国庆期间,太多人外出旅游,你来我的城市旅游,我来你的城市旅游,在这八天的假期里,很多人都安排得满满的,这真的是一个非常难得的节日,众所周知,除了春节,只有国庆节是一年中最长的节日,但春节是回家的日子,所以只有国庆日才是旅行的最佳时间,所以中国国庆期间的消费水平确实很高。2022年,国庆节旅游人数已达到4.22亿,国庆节假日期间可旅游的地方更多。
经济复苏更上一个发展台阶
其中,红色旅游、夜文化活动、住宿酒店等新的旅游方式受到游客的欢迎。从市场反馈数据来看,这些新的黑马项目确实带来了大量收入。由此可见,随着国庆假期的到来,不同方式的旅游已经成为中国人消费的新时尚,也将在疫情下对旅游业带来一波冲击,让旅游从业人员看到春天。此外,全国黄金周期间的机票价格也达到了过去五年来的最低水平,国内航线的旅客人数超过320万。
微旅游行业获得更好的发展
也就是说,平均每天的旅客人数比上一个中秋节假期增加了约15%。乘客人数急剧增加的原因也是由于机票价格下跌。随着机票价格的下降,乘客们继续探索新的度假需求,短途旅行产品也越来越受欢迎。在此期间,短途旅行,特别是露营,已成为一种新的发展趋势,在新的消费趋势上,国庆节给懒人的家用电器带来了提振。国庆节是消费时间。根据京东的数据,整个黄金周的家庭消费份额已经从详细的场景分割转变为改进的趋势整合。
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2016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游价格行为,维护旅游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经济特区内发生的旅游价格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旅游价格是指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产业体系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购物、娱乐等要素的价格。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旅游价格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旅游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管理形式:
(一)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非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大型演艺、游艇、潜水、漂流、探险、水上和空中娱乐观光等特种旅游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旅游饭店客房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主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
(四)道路旅游客运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他与旅游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具体价格形式和定价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价格应当纳入本省定价目录,并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定价机制、成本监审规则,规范定价行为和程序。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价格,依据旅游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质量等级、资源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等要素合理制定,并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消费者、经营者、行业组织等可以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提出调整建议。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或者提高价格,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定价要素开展调查或者进行成本监审,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价格进行评估。第六条 消费者、经营者、行业组织等对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旅游价格存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重新核定。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决定不予调整的,书面说明理由;认为可以调整的,应当根据法定程序予以调整。第七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价格,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和调整。
4A级(含)以上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3A级(含)以下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价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定价,优质优价,保持合理比价。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应当按照有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合理保护及体现公益性的原则制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和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等门票价格,应当按照充分体现公益性的原则制定;属政府投资建设的,应当实行免费开放。政府投资的城市休闲公园,实行免费开放。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季节性客流量变化,科学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淡、旺季门票价格政策。
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旅游景区,根据季节性客流量变化实行淡、旺季门票价格政策。
带薪旅游假的规定
假曰带薪旅游,是指在休假旅游期间照发工资的旅游形式。许多国家用立法的形式规定劳动者每年有最低限度的假期,鼓励人们外出旅游。在旅游期间,除发给原有工资外,许多国家政府还给予旅游者各种补贴、奖金和服务。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