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维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选择出门旅游的人越来越多,旅游行业在近几年大热

人们如果不熟悉当地的话一般会选择跟团旅游,但是现在许多旅游团打着自由团的名号,却在到了之后强制购物等,不仅损害了游客的自由选择权,还毁了旅游的心情。

那么当导游强制购物时,游客应该怎么保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通常做法如下: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再次向大家普及,在旅游过程中遭遇强制消费,我们在旅游行程结束后,要求旅行社为我们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

在导游进行强制消费时,游客自行取证,购买物品后(此时犯罪已经既遂),可联系出游人一起报警(影响人数众多,对认定社会影响恶劣有帮助),要求警察对导游的强迫交易行为进行立案侦查,最终人民法院将对此类导游予以刑事处罚。

当然导游强制消费与旅行团脱不了关系,所以我们在选择旅行团,与旅行团签合同时要注意这几个方面:

第一看“三证”,旅行社营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避免“黑旅社

第二看“三时”,出行时间、返回时间、路途时间,有些旅行社会在“几日游”上做手脚,比如第一天晚上出发,第二天早晨回来,出行乘坐便宜的交通工具,真正旅行的时间仅剩一点点。

第三看“三个数字”,餐饮标准是几人一桌、几桌几菜、几荤几素及菜品金额要约定清楚;而是酒店的星级要看清楚、几人间。三是费用的数额和包括的事项都看清楚。

二、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什么的权利

一、旅游消费者的权利有哪些

旅游消费者的权利包括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等。

《旅游法》

第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七十条 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二、旅游消费欺诈如何赔偿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另外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因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项目被增收的费用;

(二)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

依据《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旅游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包括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等。侵犯旅游消费者权利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旅游消费者拥有哪些权利

旅游消费者拥有主要权利:

1、对旅游产品的知悉权:指旅游者在购买旅游产品时,享有了解真实情况的权利。

2、安全旅行的权利:在旅游活动中,旅游者的人身、财产的安全要得到保障。

3、自主选择权:选择旅游线路或者服务是旅游者自己的权利。

4、公平交易和缔结合同的权利: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要订立旅游服务合同,以保障游客权益。

5、获得赔偿的权利:在旅游活动中,旅游者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时,应依法得到赔偿和补救。

6、旅游者的人格权:旅游者不分国籍、种族, 其风俗习惯要得到尊重和保护,不能受到歧视。

7、投诉权和诉讼权:当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直接与损害其利益的旅游经营者进行交涉。

8、法律与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什么是旅游消费者

要理解旅游消费者的概念,首先我们先要理解什么是旅游。旅游是现代人的一种特殊生活方式,其特殊性在于,它不是为了解决人们的物质需要,而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精神享受,而且这种精神享受或者说精神生活又具有异地性、短暂性、非就业性和综合性的特征。[1]旅游活动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获取精神享受。旅游消费者也可以简称为旅游者。关于旅游者的概念,国际社会上有不同的界定。最早对旅游者进行定义的是在19世纪后期的英国和瑞士:“以观光旅游为目的的外来旅客,出于一种好奇心,为了得到愉快而进行旅行的人。[2]”1975年成立的全球性政府间旅游国际专门组织——世界旅游组织(WTO),在1984年规定了国内旅游者的概念:“任何因消遣、闲暇、度假、体育、商务、公务、会议、疗养、学习和宗教目的,而在其居住国,不论其国籍如何,所进行的24小时以上、一年以内的旅行的人,均视为国内旅游者。[3]”1991年6月28日,世界旅游组织在渥太华召开了旅游统计国际大会,与会者包括中国在内的9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0多名代表。与会者经过广泛讨论,对国际旅游和国内旅游普遍使用的概念达成了共识,并形成了《旅游统计国际大会建议书》。会议将旅游者因国际旅游和国内旅游不同类别分为国际旅游者与国内旅游者。国际旅游者是指“至少在访问国家集体的或私人的住宿设施住宿一个晚上的国外旅客”;国内旅游者是指“任何一个居住在一国,到这个国家内某一地方旅行,离开他(她)惯常居住的环境,在访问地的集体或私人住宿设施停留至少一夜,但不超过一年,并且访问的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从访问地获取报酬的人。”根据这两个定义,我们分析所谓旅游者既不同于居民,又不同于一般游览者,他(她)们有三个特点:一是离开惯常住所到国内另一地方或另一国参观游览访问;二是在访问地至少停留一夜;三是不为就业或经济目的。[4]我国对旅游者概念的界定,理论上也有较多表述,一般公认的观点是:“旅游者指离开常驻地到异地,时间不超过一年,进行观光、游览、休闲、度假、探亲、访友或者其他形式旅游活动的人。[4]”与国际上对旅游者概念的界定相比较,这个概念由于时间上取消了下限(24小时),所以涵盖了“当日游”而且不在外过夜的游客,从而扩大了旅游者的范围,保护了“一日游”游览者的合法权益,比较符合目前我国旅游市场的实际现状。但是,上述概念也有不足之处,如列举6了旅游的六种形式显得十分繁琐,不符合概念高度概括的特点和要求。笔者认为,从扩大和便利保护我国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我国应参照墨西哥等国规定①,尽快制定出我国的旅游法,在立法上对旅游者的概念及其合法权益的内容做出明确规定。综合国际社会上对旅游者概念的说法,我国《旅游法(1990年送审稿)》规定,可以对旅游者如此定义:“旅游者是指离开常住地到异地,不是为了定居和谋求职业,进行观光、探亲、访友、度假和通过参加会议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等形式进行旅游活动的个人。[5]”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对消费者概括为: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旅游消费者就是旅游者,在法律本质上就是消费者,所以旅游消费者法律定义应为:为了满足自身精神生活的需要,从旅游市场进行购买、使用旅游商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务的自然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共有九项: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权、监督权。这九大权利可以看作是旅游消费者自然享有的默示权利。然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般法,可以发挥保护一般消费者利益的作用。但旅游者由于其费客体是旅游商品和服务,多数旅游商品和服务都是无形的,只8能通过感觉感知。所以说旅游者虽然是消费者,但属于特殊消费者。对此类服务消费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存在很大欠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的合法权益,条款中有关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等均涉及到商品消费和服务消费两方面的内容。但服务消费的内容明显少于实物消费的相关规定,而且规定不明确而流于形式。如第8条第1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2款:“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