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搜索达人来帮帮忙~(法律)

目前,国家法律,主要是《消法》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明确条文,只是停留在游离状态,但是默许消费者可以携带酒水进入餐厅,同时,也对损害经营者的权益提出质疑

这个问题,和现在的酒店是否取消中午12点结账的问题一样,目前没有法律条文,也就是说出现纠纷,没有法律条文可以遵循,只能通过民事调解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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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来看看《消法》是怎么规定的,第九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这样看来,似乎饭店不让客人自带酒水是违反《消法》的。

我觉得,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

如果一个人到商店购买衣物,服务员可以推荐商品,但是客人有买或者不买,或者进行挑选的权利,这样比较适合消法的规定。

但是,如果一个人带着饭菜到一家饭馆去用餐,不吃饭店经营的饭菜,这样其实是对饭店的一种恶劣行为,人家开饭馆就是为了让客人上门来吃饭,如果你什么都自带,那么你上饭馆去干什么?! 显然这也侵犯了饭店的利益, 换位思考,如果任何一个店家,你愿意顾客自带酒水到你的店里消费吗?

显然你是不高兴的,关键在于饭店是以饭菜和酒水来盈利的,也就是说,饭店所经营的商品就是饭菜,酒水和服务员所提供的服务。

尤其是酒吧,试想,如果所有光顾酒吧的客人都自带酒水,恐怕,酒吧就不是酒吧了,成了免费茶座啦。

反正,我个人认为,顾客光顾饭店,不应该自带酒水,除非有特殊情况,比如,饭店内没有这种酒水,而且是一次性行为的。

那么,专业人士是怎么解释的呢?看看下面的专业解释:

谢绝自带酒水,其前提是对财产所有权的承认,这一规定是饭店所有者行使所有权的一种表现。酒店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所形成产品的权属,理当得到社会尊重。其他人如使用或消费这种产品,就必须支付相应的费用,或事先取得所有者许可。同时,饭店所有者投资的回收和合理利润的获得,也须借助其向消费者提供的实物和服务,谢绝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实际上也是获取投资回报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谢绝”的含义还界定了饭店对消费者在店内消费行为所应负的责任。对于经营者来讲,饭店虽是一个全天候开放的空间,但并非公共资源或公共场所,更不是消费者可以随意行使个人权利的地方。

二、山东省消费纠纷仲裁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消费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山东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纠纷,是指消费者与生产、销售、服务者之间因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而发生的纠纷。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消费纠纷,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省、市(地)、县(市、区)设立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消费纠纷。第五条 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处理消费纠纷案件,必须查明事实,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先调解、后仲裁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第六条 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消费纠纷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制度。第七条 当事人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的,必须向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二章 组织第八条 各级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工商行政管理、标准计量(技术监督)、物价、卫生、商检等部门和消费者协会的人员组成。

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第九条 各级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设专职仲裁员,办理消费纠纷案件。

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社会知名人士、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工作者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担任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有同等职权。

兼职仲裁员所在单位应支持其仲裁工作。第十条 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消费纠纷案件,需要开庭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一人和仲裁员二人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书记员负责记录。

仲裁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疑难或重大案件的处理,应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

简单的消费纠纷案件,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进行仲裁,书记员记录。

仲裁消费纠纷,应当制作笔录,由仲裁员、书记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第十一条 消费纠纷仲裁实行回避制度。仲裁人员与所办理的消费纠纷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仲裁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该仲裁人员回避。第十二条 仲裁员的回避,由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第三章 管辖第十三条 消费纠纷由销售地或服务地的县(市、区)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管辖。第十四条 上级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有权办理下级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己受理的案件交下级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处理。下级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疑难、重大案件,认为需要提交上级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处理。第十五条 管辖权发生争议,可由争议双方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报共同上级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第十六条 一方向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另一方拒绝答辩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一方向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另一方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的案件,由先收到申请仲裁书或投诉书的一方受理。

一方同时向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和人民法院申请、投诉和起诉的案件,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四章 程序第十七条 向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请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地址;申请的理由和要求;证据、证人姓名和住址。第十八条 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本办法和《山东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十五日内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决定受理的仲裁申请,应当在四十五日以内进行调解或仲裁。第十九条 案件受理后,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诉人。被诉人收到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三、消费纠纷找哪个部门

《中华人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定了一个原则:有关行政部门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商务、农业、卫生和计划生育、住房城乡建设、旅游发展、金融监管、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通信、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以上法律法规结合《信访条例》确定了划分消费投诉处理职责的原则:一是法律法规规定了部门的监管职责,则应当依法受理;二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以主管部门为依据进行划分。

那么,作为消费者平时遇到纠纷的时候具体向哪些部门寻求帮助呢?

一、非农产品食品质量纠纷: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

二、食品农产品质量纠纷:

这类纠纷受理分两种情况:未进入市场销售的由农业农村局受理;进入市场销售后由市场监管局受理。

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政府定价的商品、服务纠纷: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价格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各地应当根据地方政府确定的发改委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分工,依法处理价格纠纷。

四、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消费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实行国家保护、社会监督和经营者自律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规范生产经营秩序,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作机构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建设、交通、农业、教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旅游、价格、出入境检验检疫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社会服务职能,做好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支持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和引导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经营;其制定的行业规则,应当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章 消费者权利第六条 消费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八条 消费者在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场所内,其人身、财产遇到危险的,有权要求经营者给予救助。第九条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购货或者服务凭证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售后服务。第十条 消费者有权对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等提出意见、建议,有权对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组织举报、投诉,或者向大众传播媒介反映。第十一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信息的权利;对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服务、自然垄断经营商品的重大政策和价格调整,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二条 消费者有权对行业组织制定的行业规则和经营者联合约定中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或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未依法或者未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因经营者自身的其他原因,给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必须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行业、地方的强制性标准;没有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依法应当实施检验、检疫或者强制性认证的,必须经检验、检疫合格或者认证后方可销售。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饰、商品陈列等,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存在危险因素的,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十六条 经营者发现或者有事实证明其提供的商品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仍有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采取紧急措施告知消费者;商品已售出的,应当负责对该商品进行修理、更换、退货或者销毁,并立即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国家对缺陷产品有召回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者发现或者有事实证明其提供的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接受服务仍有可能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服务,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立即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商品修理、更换、销毁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五、7月起有哪些新规将影响你的生活?

6月已过7月到来,7月起将有一批新规实施。那么,有哪些新规将影响你的生活?

中医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自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体现中医药特点和规律的基本性法律。法律明确,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

测绘法

新修订的测绘法自7月1日起施行。法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积极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测绘无人机实行准入制度。

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自7月1日起施行。新增条款明确,检察机关可就破坏生态环境、危害食品安全等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和行政诉讼。

残疾人康复条例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条例》加大了对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的扶持力度,尤其强化对0-6岁残疾儿童、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等特殊残疾群体的保障力度;明确政府要对从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机构给予资金、物资方面的支持。

这些新政开始执行 三项措施减税降费

增值税税率调减

根据4月1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同时,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

买健康险抵扣个税

根据财政部等三部门《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政策推至全国,对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按每年最高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

清理一批政府性收费

此外,自7月1日起还将清理规范一批涉企政府性收费,包括清理规范工程质量保证金、清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电价附加、暂免征收银行业和保险业2项监管费、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等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

两项办法规范投资

根据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7月1日起,证券期货的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适当性匹配等将有标准可循,投资者可在指导下购买与风险承受力相当的产品。

与《办法》配套的《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也将自7月1日起实施,券商需对普通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

三项举措规范汽车消费

新能源车需安全监测

根据工信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7月1日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需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为每一辆新能源汽车产品建立档案,跟踪记录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以及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汽车销售多渠道

根据商务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7月1日起,汽车销售将实现“三多模式”,即供应商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进行销售,经销商可以同时经营多个品牌产品、为多个品牌汽车提供售后服务,消费者可以从多种渠道购买汽车、享受服务。

机动车上牌号码选择多

此外,自6月20日起,公安部统一部署启动机动车号牌管理改革,全国将启用统一选号系统,全面实施网上选号,选择范围扩大为“20选1”甚至“30~50选1”,购买二手车也可保留原车号牌。

两则公告影响涉税事务

发票抬头要写全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

在线办税少跑腿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7月1日起,税务行政许可办理全面优化,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纳税人不必重复报送。总局鼓励有条件的税务机关提供网上电子文书,方便纳税人自行下载打印。

这些便民措施即将实施 全国可异地办理身份证

根据公安部《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7月1日,全面实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

手机预装软件必须可卸载

根据工信部《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7月1日起,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确保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可卸载;未经明示且用户同意,不得有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开启应用软件、捆绑推广其他应用软件等行为。

上海:崇明生态岛建设有规范

上海《关于促进和保障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的决定》7月1日起施行。《决定》明确重点突出崇明生态岛建设的优化生态功能空间布局。对岛上常住人口总量、建设用地规模和建筑高度等作了规定。

山东:餐饮业不得设定最低消费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应当明示商品、服务价格和消费金额,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开瓶费、餐具消毒费等没有合法依据的费用。违者最高可罚五千元。

广东: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停电执法

《广东省供用电条例》7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供电企业对非居民用户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强制其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江西:全省汽车客运试行实名制

江西省自7月1日起对道路长途客运实施实名制管理。全省所有一、二级汽车客运站内经营的省际、市际班线(不含毗邻县间班线)实行客票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乘车。

新疆:自治区内可跨院立案

新疆法院跨院立案服务系统6月底正式开通,全疆统一法院立案标准。这意味着,在自治区内,当事人不再受地域、管辖限制,可就近起诉、立案,实现“家门口打异地官司”,杜绝个别法院人为设置立案障碍。

总结:中医药法生效,以法律形式规范中医药事业发展;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实施,多渠道买车不加价;多项措施降费,买商业健康险就能免税……这些新规有影响到你的生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