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法律规定欺骗旅行强制购物

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关于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中指出的八条认定旅行社、导游是否存在欺诈、强制购物的标准作为游客一定要了解这8项标准,在自己权益被侵犯的情况下,可以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旅行中欺骗、强制购物的8个行为:

1、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

2、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等行为强迫旅游者购物的;

3、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

4、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5、旅行社、导游领队明知或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

6、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7、购物场所经营者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8、法律、法规规定旅行社、导游领队及购物场所经营者其他通过购物损害旅游者正当合法权益的行为。

国家旅游局明确5种“不合理低价游”分别有哪些?

1、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

2、组团社将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3、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

4、旅行社安排导游领队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向导游领队收取费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不合理低价”行为。

如果旅行社提供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那就属于“不合理低价游”。做任何事情都应该在尺度内,并且符合国家规定,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如果做任何事没有规定和底线,那么什么事都会出现混乱情况,作为游客一定要抵制这种不合理低价游行为,没有人参与就不会有人发起,所以维护良好的旅游环境,要从自我做起哦!

来源:

二、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什么的权利

一、旅游消费者的权利有哪些

旅游消费者的权利包括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等。

《旅游法》

第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七十条 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二、旅游消费欺诈如何赔偿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另外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因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项目被增收的费用;

(二)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

依据《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旅游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包括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等。侵犯旅游消费者权利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什么是消费者欺诈行为?消费欺诈行为涉及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1,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夸大向消费者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对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介绍不真实,作出虚假或者使消费者误解的宣传。 2,依《 侵害消费者权益 行为处罚办法》中第六条的规定,消费欺诈行为包括: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四、怎么看待旅游购物出现的诱骗行为?

旅游购物欺诈的定义 

旅游购物是指游客在旅游目的地或在旅游过程中购买商品的活动以及在此过程中附带产生的参观、游览、品尝等一切行为。旅游购物不仅包括专门的购物行为,还包括旅游中一切与购物相关的行为总和,但不包括任何一类游客出于商业目的而进行的购买,即为了转卖而进行的购买[1]。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中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因此,购物欺诈可以表述为,旅行社、导游、购物商店为了自己的利益,在游客旅游购物时故意告之游客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商品的真实情况,使得游客作出错误意识表示行为。 

五、导游欺骗游客购物消费怎么处理

假期出门旅行或随团出游,有些导游强制让旅客购物消费的情况越来越多,游客就导游强制购物和天价购物的投诉也越来越多,因此导游的这种强制购物消费的行为怎么处罚?国家旅游局于2015年9月29日公布了官方文件,特别详细的列举了欺骗、强制购物消费行为的认定方法和对行为主体的具体处罚,下面将详细介绍。

一、这些行为欺骗、强制购物消费:

1、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等行为强迫旅游者购物的;

2、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

3、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

4、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5、旅行社、导游领队明知或者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

6、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7、购物场所经营者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及购物场所经营者通过安排购物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二、欺骗、强制购物消费行为的处罚:

(一)对旅行社的处罚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处三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3、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二)对旅行社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处理;

1、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罚款;

2、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3、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三)对导游、领队的处罚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罚款,并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2、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

3、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四)对购物场所及其经营者的处理;

1、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2、要求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带旅游者进入被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名单的购物场所;

3、依法移送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

新《旅游法》规定,当旅游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四种维权方式可供选择。

消费者在旅游方面遇到纠纷可通过双方协商;

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同时,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事项

旅游者可以根据权益受侵害的程度、实际拥有的事实证据、对时效以及赔偿金额的期望值高低,和旅行社对事件的处理结果来选择维权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