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现熊猫人合影后索要20元,游客疑被套路
你如何看待这一现象?
旅游是我们大家都喜欢的事情,但是对于这样利用拍照合影收费的做好无疑就是在给景点抹黑,有一点强买强卖的意思。在西安有人假扮成玩偶拍照,让很多人感到十分好奇对于这样的事情很多人认为都是不收费的,并且看到有人在上前拍照之后就直接走了,游客在体验的过程中被告知因为残疾人扮演玩偶不易,所以每次收费20万。
一、强买强卖,影响市容
每个人都可以选择自己生活的方式,每个人都可以有自己的生意,扮演玩偶收费也是正常行为,但是在游客拍照咨询的时候没有告诉任何收费,在自己拍照结束之后就告知拍照需要支付20万,并且自己在拍照之后也没有办法拒绝收费,也就是说很多人都会支付这些钱。对游客来说这样的事情会产生不良影响,并且还会对这个城市产生不好的看法。
二、打感情牌,诱导拍照
很多游客在经过这些地方玩偶就会出来邀请拍照,一些有类似经验的游客就会拒绝,但是第一次遇见这样的事情自己都不能分辨,很多人认为是免费拍照,但是在拍照之后就被告知拍照收费20万,并且对方还说自己是残疾人,生活不易,很多人听到这样的说法自然也不会去拒绝。
三、故意套路游客,诱导消费
这些扮演者下手人群是学生和年轻人,因为年轻人喜欢拍照,学生喜欢新奇事物。那么在遇到这些玩偶主动上前拍照自然就不会拒绝,很多人还会扮演聋哑人的角色,在游客提前咨询的时候闭口不言,在游客拍照离开的时候自己就说需要收费,还会拿出收费的牌子,上面有自己的介绍自己的收款码。在遇到游客不愿意支付拍照费用的时候就会开口说话,那么自然这样的行为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购物游被导游诱导购物如何维权?
双方协商;2、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3、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游客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实际情景中,个案详情有所差异,为了精准快速的解决您的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向专业律师说明详细情况,1对1解决您的实际问题。报名的时候合同签规范了,如果是购物团,也只是说双方约定要去购物店。其次,并没有哪一家会在合同上写明一定要购物且规定多少钱的。所有合同中的购物店只能是自由购物,自愿购物!万一真碰到导游逼购物的情况,一定不能容忍,找报名的旅行社投诉,寻求帮助!旅行社不予以解决,可直接投诉至政府主管部门。最后,还是号召大家选择品质好的旅游产品,有条件的可以选择私人定制行程。要相信羊毛出在羊身上,天底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多交一分钱,一定会在你的行程中多一分快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明确规定,对于强制性消费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消费行为,如发生纠纷同样规定了消费者的救济途径:(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消费者可以索回一定损失,但一般不会是全部,因为强制消费有多种因素,比如,你不需要消费此类商品,但强制消费后你也消费了,这在索赔过程中有可能是你得到全部赔偿,这就算你“白”消费,白吃白用白拿,不过一般不会这样,除上述救济途径获得赔偿外,工商部门还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处罚金等。还有的是以“托”的形式进行欺骗性强制消费的,这涉嫌犯罪,除工商行政部门做相应处罚外,公安机关还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理进行处理。
游客遭遇导游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怎么办
1、消费者在旅游方面遇到纠纷可通过双方协商;
2、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4、同时,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旅游者可以根据权益受侵害的程度、实际拥有的事实证据、对时效以及赔偿金额的期望值高低,和旅行社对事件的处理结果来选择维权途径。
导游强买强卖维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四十一条 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