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协调解决我国旅游业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高起点进行旅游景区的整体规划和开发利用旅游景区重点应在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规划和开发:第一,对文化古迹类景区实行严格的保护性开发措施。第二,对自然风景类景区实行有节度的交替性开放措施。第三,对红色旅游类景区实行逼真的情景式模拟体验。第四,对生态旅游类景区实行全程的休闲式度假服务。
(二)加大旅游产品创新和旅游业与文化、科技融合的力度。通过产品的不断创新,增强旅游业的时代变迁性和地域魅力,通过科技的支撑和文化的渗透,增强旅游业的现代性和大众感染力。需要注意的是,旅游业与文化和科技的融合不是带有普遍意义的固定模式,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静止模式,而是因地制宜、因时制宜而不断完善补充的。第一,结合市场需求持续加大旅游产品创新力度。第二,加强旅游业与历史文化、地域文化和行业文化的融合。第三,加强旅游业与现代科技和新兴媒体的融合。
(三)健全旅游星级评定和评估制度。实事求是地说,星级评定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旅游业相关产业的发展和服务业的标准化、规范化,但现实情况是,一方面,大多旅游饭店和旅游景区没有将工作重心放在服务质量的持续改进上,往往一劳永逸,造成旅游服务层次与星级标准名不副实。另一方面,旅游饭店和旅游景区星级评定机构在星级审批和复核中忽视明查暗访、社会测评等考核分值,星级摘牌和星级否决的情况较少。要规范旅游星级创建秩序,必须从两个方面着手突破:第一,分类开展旅游景区星级评定,严格控制旅游景区星级评定规模及速度。第二,严格控制星级旅游饭店的评定规模和区域分布,全面加强对星级旅游饭店的日常监管和动态考核,确保旅游性价比始终处于相对合理的区间范围内,不因供需矛盾而变动。
(四)构筑全国统一的旅游诚信体系。现阶段,各地也都探索建立了商业诚信体系,但是诚信体系的碎片化、孤立性、结构性矛盾等特征比较突出,难以对那些违背道德伦理、侵犯游客合法权益的旅游欺诈行为构成警戒。因而,加快构筑全国统一的旅游信用体系成为当务之急。第一,建立旅游诚信信息查询和反馈体系。第二,建立旅游消费明码标价体系。第三,建立旅游购物质量保障体系。
(五)全面提高旅游业的服务质量和层次。当前,需要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提高旅游业的服务质量和层次:第一,努力提高导游服务水平。一方面需要提高导游的解说水平,另一方面需要拓展导游的向导功能。而提高导游服务水平要从三个方面努力:一是优化导游收入结构,通过多重途径激发导游队伍活力,增强导游岗位的吸引力;二是加大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力度,各级政府拿出专项资金进行城市营销、公关礼仪等专题培训,提高导游整体素质;三是从当地大学、科研院所中聘请部分专家学者做兼职导游,并以此培育锻炼年龄结构相对合理的导游队伍。第二,努力提高旅行社服务水平。一方面通过扩大服务外包、鼓励服务创新、拓展服务外沿等增强旅行社运营活力,另一方面按照规模化经营要求通过相关政策安排支持和引导旅游社做大做强、强化区域间旅游合作。第三,努力提高旅游景区服务水平。要提高旅游景区的服务水平,应该促成旅游业及其相关产业全面开放,通过引进和激励竞争机制,吸收外资和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帮助我国旅游业的管理革新、技术改造和转型发展。当然,全面开放有多重形式和路径。笔者认为,在现行条件下,加强旅游景区的上市是一个重要途径,既拓宽了旅游基础设施的融资渠道,又加强了旅游景区的社会监督。
(六)高度重视旅游营销和旅游开发能力的培育。培育旅游营销和旅游开发能力的重点是优化大旅游格局、坚守大协作原则、深化大市场理念。第一,优化大旅游格局,确保旅游营销和旅游开发的统筹兼顾。所谓大旅游,即整合和优化旅游资源及相关要素,强调旅游业发展的协调性、相对性和社会性。对于政府来说,需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功能,立足本地资源禀赋选择适销对路的差异化竞争路径,保障替代性旅游景区的适度扩张和同质性景区的错位发展,并适当降低或结构性调低景区门票价格,兼顾旅游业的全民性资源基础和引致性消费特征,提高购买旅游纪念品等第二、第三消费的比例。第二,坚守大协作原则,确保旅游营销和旅游开发的无缝对接。第三,深化大市场理念,确保旅游营销和旅游开发的健康稳定。一方面,通过多重有效的合作途径和投资形式,面向国内外全面开放旅游开发市场;另一方面,结合旅游景区的特点,加强旅游消费市场的细分和统合,大力拓宽旅游客源市场特别是家庭式旅游和团队性旅游市场。
二、旅游消费中最常见的几个问题,快来看看你遇到过
霸王条款"如何认定?
【案例】云南昆明导游小庄带着一个东北旅行团沿昆明、大理、丽江、香格里拉一线旅游。旅行社用了两三页宣传资料,把沿途的景区景点吹得天花乱坠,等到签合同时,游客发现,上面列出的主要是诸如"远眺苍山"、"车观三塔"、"远望虎跳峡"等条文。外地游客对此并不知情,到了实地才发现,浏览的不过是车窗外匆匆而过的风景,连停下来拍张"到此一游"照片的时间都没有。一整趟下来,除了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和不用门票的大理古城、丽江古城外,旅行社基本没有安排像样的景点。游客怨声载道,纷纷要求赔偿。
【解读】所谓"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一些旅游服务企业在旅游合同中设置的种种不公平的"霸王条款",既严重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也与我国日趋成熟的旅游消费市场格格不入。
对"霸王条款"问题,司法解释规定,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行社擅改行程怎么处理?
【案例】梁某等26人参加了广州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丽江五天游。行程的第二天早餐后,导游未征得游客同意,擅自增加了茶马古道旅游项目,收取每人100元。行程结束后,梁某等人向旅游质监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还增加的自费项目款。
【解读】导游的行为违反了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的约定,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全额退还梁某等人参加自费项目的款项。
旅游过程中,旅行社擅自改变行程怎么办?司法解释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还规定,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我国旅游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存在哪些问题
我国加入WTO,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必然,为我国改革开放大业又树立了一座里程碑,具有非凡的历史意义。以旅游业为例,加入WTO,全面开放我国的旅游市场,令国内旅游企业全面参与国际竞争,对我国旅游业所造成的影响和冲击是不可避免的。但旅游业是一个综合性行业,融劳动密集、资金密集和技术密集为一体,各个阶段同时并存,又以劳动密集为基础,所以,处于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和地区都可以在其中找到自身的位置和发展余地,参加竞争。我国旅游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具有相当的产业规模和一定的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从总体上来看,加入WTO对我国旅游业是利大于弊。
一、WTO时代对我国旅游业的影响与挑战
众所周知,我国的旅游资源得天独厚,跟其他国家的旅游业相比,我国有初级要素和一般要素的优势,但在高级要素和专门要素方面却比较薄弱,难以形成后发优势。我国许多旅游企业在体制建设上都存在着较大的问题,更缺乏发展战略的指导。近年来,虽然国内旅游业竞争空前激烈,但多数都是无序竞争,竞争的焦点一般都集中在价格上,旅游企业不主动按市场信号行事,不遵守行业竞争规则的现象比比皆是。虽然部分旅游企业已意识到这种现象明显不利于我国旅游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并着手开始改革,但仍然存在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
首先,经营环境会发生巨变,竞争更加激烈。在旅行社方面,旅行社行业过去受保护一直较多,加入WTO客观上进一步加剧客源市场处于买方市场状况下的旅行社行业竞争,使已微利经营的旅行社行业“雪上加霜”。因此旅行社行业将出现“两极分化”、部分旅行社可能被挤出市场。因为长期以来在旅华市场形成的外国旅行商组团、我国旅行社接团的技术分工格局,导致了我国国际旅行社企业在海外旅游市场无法直接面对海外旅游消费者,缺乏招揽海外最终旅游消费者的能力。我国国际旅行社企业之所以能在先天不足的情况下生存,主要靠国家禁止外资旅行社进入的保护伞的庇护。因此,在这样的格局中,我国旅行社几乎没有机会与外国旅行社在国际旅游市场交手,更谈不上拥有与外国旅行社在国际旅游市场平等竞争的经验。我国承诺对外开放旅行社服务市场,我国这些功能不全的旅行社企业在这些年中已逐渐遭到淘汰,比如说一些实力弱小的组团社有些已被接收为代理点、接待点,或者退出竞争。就算是一些规模比较大,体制比较完善的旅行社,也因过去比较缺乏与外国旅行社竞争的经验,也正受着不同程度的冲击,其市场占有份额有所下降。
而对于旅游饭店等行业而言,由于原本开放度比较高,加入WTO对这部分行业不会产生根本性的震动,而主要是在存量之间,在管理体制方面进行调整。旅游饭店业将在结构、客源、人才等方面遭受一定冲击。在结构上,外资的涌入,可能导致我国现有饭店结构调整,外商独资、合资及合作饭店会增多,向其他所有制尤其是国有饭店构成攻势,外商合营饭店的总量将会进一步扩张,增加饭店业的对外依存度。但就总体而言,影响不会太大,原因有三:一是饭店业的大门已基本打开,进入者的增加不会过多过快,饭店业现有的开放程度与我方就加入WTO所做承诺无太大差别;二是外商对我国饭店业的投资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已出现,目前已是数量多、分布广,国内的饭店业基本适应了外来竞争,不会产生太多的恐慌 ;三是旅游饭店业的管理在对外开放的过程已基本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管理体系。因此就这方面的影响而言,酒店业所到的冲击还是较旅行社小。
其次,由于外方的客源网络优势与管理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左右客源和支付渠道,进而影响行业发展,造成国内旅游利润的流失。特别是对我国旅游市场三大板块,即国内旅游和入境、出境旅游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目前看来,虽未完全打破现有入境组团的市场格局,但随着这些年的逐步对外开放,已经出现了一些有实力的外国旅行社,通过设立控股或独资旅行社,并与国内航空公司及国内拥有股份的饭店、商场、餐厅联手经营的方式,实现入境接待“一条龙”服务,以独揽旅游、接待全程利润。其巨大的网络优势,已开始移植到中国旅游市场并铺展开来。此外,我国旅行社业受地方保护主义和眼前利益的驱动,几乎都是单体经营。国外的旅行社乘我国目前旅行社分立的弱势,挟客源和财力优势,正采取各个击破的蚕食策略,争抢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利润的最大份额。不仅将打破现有的利益分配格局,分掉中方旅行社的部分利益,甚至将组织游客到外国人在华经营的场所消费,赚取消费链上的绝大部分利润,造成国内旅游利润的再度流失。
再次,外商旅游企业必然要从降低劳动成本的需要考虑经营运作的本土化,会借其高薪等利益诱导机制,广揽人才。在拥有客源和管理优势的前提下,形成人才优势,其集合优势更为突出,并最终通过效益优势得以体现,在一定时期内造成我方旅游企业专业人才的流失。正所谓事业兴旺,人才为本。这些年来不少的外资饭店管理集团的挺进、合资独资旅行社的涌现、国内旅游集团化进程的加快等,使得我国旅游人才资源本来就紧缺的矛盾会更加突出,人才已逐渐成为制约旅游业发展的一个“瓶颈”。 而目前旅游业最为紧缺的人才包括市场促销、旅游规划与开发、会展旅游、度假管理、人力资源开发、项目管理、资本运作等。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发展,人才争夺已越来越激烈。而人才流动随着全球经济化,体制性、政策性、技术性的障碍在大幅度减少,国际人才市场已经形成,因此人才争夺变得越来越合法,越来越容易。一方面外资企业以高待遇、培训、个人发展等优厚条件,以多种方式抢夺人才,我国传统的企业工资制度有一个基本特征,这就是每天生产100个单位的人和生产200个单位的人都拿150个单位的工资。高素质的人拿走的比带来的少得多,而低素质的人拿走的比带来的多得多,以此维持了企业的收支平衡,所以在经济学上称之为“强制混同均衡”。即使到了今天,有不少企业招聘人才时,仍然是只问价格,不问能力。而外商企业用人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优质优价”。他们招聘人才首先考虑的是你能创造出多少价值,然后才考虑付给你多少工资。因此出现了更多的跨国公司与我国企业争夺高素质的人才。我国企业以往拥有的真正优势实质上仅仅是对高质量的人才支付低价格的酬金,即所谓的“价廉物美”。加入WTO以后,这种优势已逐渐消失了,因为“价廉物美”的人才将不会再有了。这无疑令人才的竞争会更加激烈。
但无论面临的挑战是多么的严峻,我国加入WTO是促进我国经济,特别是旅游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必然选择,因为它会给我国的旅游业带来许多宝贵的、不可多得的发展机遇,这是毋容置疑的。
二、WTO时代我国旅游业的竞争策略
“入世”后由于中国与世贸签署国之间互惠带来的出入境方便性的提高和大量外资进入中国市场,增加了来华国际旅游客源和商务客源,有利于做大入境旅游市场的“蛋糕”,有利于中国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增强了我国各行业特别是旅游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意识,这对于我国今后进一步扩大开放、主动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在未来很长时间里将会起重要作用。旅游行业如果不能顺应形势,增强改革开放意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不能按照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来规划我们旅游业的未来发展,不能按照世贸组织规则来规范我们的政府行为和企业行为,我们就会在这个时代大潮中落伍,不但不能抓住良好的发展机遇,而且会坐失发展良机,处于被动挨打的状态。正是基于这个分析,我认为我国旅游行业应该采取的对策,主要应从三个方面去考虑:
(一)心态及理念上的转变
首先,我们就应该树立一个开放创新的理念。我国加入WTO,迫使了我国沿海地区乃至全国面临一次新的开放观念的创新浪潮,只有不断调整自身的心态,不断进行开放观念的创新,以开放创新的姿态来顺应我国加入WTO的历史潮流。一方面我国的企业学习外国先进旅游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另一方面管理部门也建立一种营造开放环境,优化投资环境的意识,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形成多形式、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资开发主体和经营主体,加快我国旅游业的建设速度。
其次,我们应该完全接受市场竞争的理念。旅游行业对外开放后,外国旅游企业的涌入,分割我国旅游业的收益,加剧我国旅游市场的竞争态势,使本已处于恶性削价竞争的我国旅游企业尤其是旅行社雪上加霜。相当数量的旅行社将面临生存危机。在新的竞争环境下,适者生存。不适应市场的变化而作出调整,结果只有被淘汰。但我们不能将在WTO竞争过程中的这些企业的衰落和倒闭完全归咎于跨国公司或我国加入WTO,只要中国搞市场经济,市场竞争的结果必然是淘汰掉不合格的企业。只有竞争,才有创新;只有竞争,才有发展和效率。
(二)我国旅游业在体制上的转变
首先,我们必须熟悉WTO规则,做到知己知彼。而各级旅游部门也必须加速对国际旅游企业运行方式和管理方法的研究及专业人才的培养,普遍要求广大干部职工学习掌握世贸规则的同时,各级旅游局还要注意培养一批熟悉我国旅游行业情况和法律法规、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掌握世贸组织规则、了解其他国家商业法规和技术标准、最好还要精通外语的专门人才或综合型人才,起码各级旅游局的政策法规、行业管理和外事管理部门要有这样的人才,这样,才能在平时帮助领导把好政策法规研究和出台的关口,搞好对外发布工作,并在一旦发生涉外纠纷时能应付诉讼,打好官司。
其次,要加速企业制度的调整,明晰产权关系,建立以激励机制和效益评估制度改革为中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活力,以全面提高其竞争力。同时加速旅游行业战略调整,抓好指导和推进旅游企业改革的工作,包括改组、改制、改造和加强管理。要搞好调查研究,总结一些旅游企业这些年通过改组、改制、改造,改变落后面貌、赢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典型经验,在全行业加以推广。要鼓励各种所有制进军旅游业,对民营企业兴办旅行社,要研究取消限制障碍。要鼓励有实力、有信用的大旅行社收购和兼并小旅行社,推动旅游企业重组,尽快形成实力雄厚的旅游企业集团,逐步实现集团化和网络化。
再次,我国旅游管理部门必须逐渐转变其政府职能,加速旅游行业管理的建设,为旅游市场全面开放后各类旅游企业的公平竞争创造有利的环境。政府的工作重点应放在进一步规范旅游业的市场“游戏”规则,营造公平公开的旅游市场环境,依法维护旅游市场的竞争秩序,懂得利用行业协会或商会解决WTO争端。从入世以来的经验所得,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方式方法也要转变。把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把企业的生产经营权和投资决策权交给企业,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在维护我国长远和根本利益的基础上,使有关政策更加符合国际惯例,扩大旅游业利用外资规模。因为在WTO体制下,商会和行业协会不仅可承担许多国际贸易活动中必须但又不宜或难以由政府和企业直接承担的事务,而且在国家间的贸易争端和纠纷中,可以发挥一种缓冲功能,帮助企业和政府利用WTO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维护企业和国家的利益。这从客观上要求进一步加强商会和行业协会的职能,充分发挥其承担政府与企业沟通的中介作用。
(三)我国旅游企业所采取的的具体企业竞争策略
首先,是在打造我国旅游企业自身的品牌方面。在国际社会中,名牌的多少是一个国家产品竞争力的象征,也是一国经济优势和综合实力的体现。现代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品牌经济”,就是以名牌产品去导向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名牌产品和企业集团的规模联动和对市场的辐射,不仅可以以其自身的优势促进企业的优化组合,而且还能有效地带动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的整体发展。我国旅游企业必须围绕品牌市场占有的最大化来寻求产销网络的最佳区域和最有效途径,使我国旅游业能在“跳跃式”发展中壮大起来。可见,品牌战略的实质,就是构建以名牌产品、名牌企业体系为基础的产业链,以名牌的规模效益增加国家的经济优势和竞争能力。因此,我们可以说品牌就是竞争力,就是市场。竞争导向营销的经典竞争策略正是品牌竞争,迅速从简单的资源要素竞争转入品牌经营战略是当今旅游业界的重要任务。当然这一切必须是建立在我国旅游企业为客人提供的优质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基础之上的,因为产品是市场营销的基础,旅游产品开发的核心就是要充分利用知识、人力、资金等推进要素,挖掘资源潜力,高起点、高品位、高水平地开发和组合设计旅游产品,创造出内容丰富、独具特色、质量上乘、竞争力强的旅游精品,为实施名牌战略奠定基础。使我国的旅游企业通过品牌提高质量,赢得市场。
其次,在旅游人才资源的开发利用策略方面。我国是一个“人才大国”(人才基数很大),又是一个“人才小国”(专业人才仅占从业人员比例的5.5%,不及发达国家的l/4)。特别是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性人才如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新技术人才、高层经营管理人才和高级金融保险人才严重短缺。同样,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使得人力资源求大于供、人才资源供不应求的状况也很严重,一些专业人才非常短缺。我们必须把实施人才战略作为旅游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战略,加大旅游人力资源开发的力度,迅速提高人才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程度,建立健全人才的培养、开发、吸引、使用的科学机制。因为面对外商旅游企业借其高薪等利益诱导机制,形成人才优势的情况下,新一轮的人才大战已经打响了,人才竞争更趋激烈。因此,我们首先应该确立正确的人才战略思想,加入 WTO、伴随经济全球化,我们所面对的就是人才流动的国际化以及无国界,人才的国内竞争国际化、国际竞争国内化是必然趋势。国际化的人才交流市场与人才交流将出现,并成为一种主要形式。超越国界、行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必然要求人才资源管理策略的全球化。人才的价值(价格)就不仅仅是在一个区域市场来体现,它更多的是要按照国际市场的要求来看待人才价值,要以全球的视野来选拔人才,看待人才的流动。
再次,要抓好旅游人才建设工程,提倡平等竞争,而且要体现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即契约化的用人机制、市场化的工资机制、社会化的服务机制。企业更要注重人才竞争市场化。市场化,一方面要求竞争双方都要遵循一定的规则,这就是要平等竞争,即市场准入平等、环境平等、规则平等、过程平等、结果平等。另外,要体现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即契约化的用人机制、市场化的工资机制、社会化的服务机制。这就向那些“官员化”的经理人,靠关系、没本事的人敲响了警钟。不进则退,不行就下,这就是市场的法则。平等竞争,向所有的人提供了同等的条件、同等的机遇,在同一起跑线上展示自己。
最后,要改进人才培养的机制,强调开发,以往的人事管理是传统的人事管理,强调“管”,就是围绕着具体的人员招聘、工资、培训等具体工作转。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强调开发,注重从战略目标的层面,从企业发展战略的高度,全面而系统地考虑企业的人力资源配置和人才发展战略。在传统的人事管理中,人事管理机构往往处于企业较低层次的地位,工作停留在招人、管人的具体事务上。伴随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生产力的关键要素越来越多地依赖于脑力,人力已成为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关键性资源。因此,旅游企业甚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研究本企业、本地区的发展目标和战略时,应同步或适度超前考虑未来五年、十年的人力配置,从战略的角度来研究人力资源的开发、培养和使用,使企业的人力资源成为企业真正的核心资源,而不是让人力资源被动地反应,甚至跟不上时代发展的需要。
总而言之,旅游人才战略的核心是要解决吸引人、使用人、留住人三个关键环节。为此,企业要创造留人的人才环境,建立和完善符合国际惯例和世贸组织规则的来去自由、待遇合理的人才留动机制,主动吸纳、及时重用的人才引进机制,目标明确、综合激励的人才培养机制,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人才使用机制,功能齐全、技术先进的人才服务体制,才是根本之道。
四、6�1谁能找一篇关于当前旅游服务质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关于促进旅游业服务质量提高的政策建议
旅游业作为典型的服务业,其服务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旅游业的长远发展。近年来,我国旅游服务投诉量却呈现不断上升趋势,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旅游服务质量还存在很多问题。本文重点分析了造成旅游服务质量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建议,以期达到降低旅游投诉,提高旅游服务质量的目的。
旅游投诉与旅游服务质量的含义及关系
旅游投诉指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者为维护自身和他人的旅游合法权益,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和有关服务单位,以书面和口头形式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请求处理的行为。从本质上讲,旅游投诉是顾客为了保护自身权益而对旅游管理部门及旅游企业实施服务质量反馈,对他们进行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而旅游服务质量包括技术质量和功能质量。
根据我国目前的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旅游投诉处理的程序是: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接到投诉状或者口头投诉,经审查,符合本规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符合本规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投诉者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从旅游投诉与旅游服务的关系来看,一方面旅游投诉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旅游服务质量存在问题。国家旅游总局也以旅游投诉量的多少作为衡量旅游服务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另一方面,旅游投诉也从另一个角度有利于促进旅游服务质量的提高。旅游投诉迫使旅游企业管理部门以及旅游企业及时发现自身服务存在的问题,从而及时采取对策, 达到提高旅游服务质量的目的。
我国旅游投诉现状及服务质量问题
2006年我国旅游市场保持持续增长,旅游消费稳步扩大,产业功能更加显现。旅游业三大市场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入境旅游保持平稳增长态势,特别是外国人旅华市场呈现较快发展势头;国内旅游在扩大内需、促进消费的战略推动下,以其良好的成长性继续保持快速增长,消费大众化、常态化趋势更加明显;出境旅游继续快速增长,出游方式更趋灵活,目的地选择更为多样化。
但是2006年我国旅游投诉量增加幅度较大,2006年全国各级旅游质监所共接到39006人次、11 570件旅游投诉,投诉人次占旅游总人次的千分之0.025。
1.旅游法制建设不能适应旅游业迅速发展的需要。
我国已成为世界旅游业大国,正在向世界旅游强国迈进,但是旅游法制建设严重滞后于旅游业的发展,与旅游业迅速发展很不相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阻碍了旅游业的发展。截止到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旅游法》,只有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3个行政法规,以及一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旅游行业法规效力低,缺乏权威性,执法难度大。有的法规还缺乏可操作性,泛泛要求多,具体措施少。旅游法规还明显地表现出不健全。旅游产品至少由“六要素”(吃、住、行、游、购、娱)组成,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只是旅游产品的一部分,而现有的3个旅游行政法规均集中在对旅行社的管理上。正因如此,一些旅游经营者就千方百计钻法律的空子,侵害旅游消费者的权益。更多的是旅行社单方面无法解决的问题出现后,旅行社吃不了兜着走。
2.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治旅,监督规范旅游市场力度不够。
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市场的管理应该按照法制化规范化要求,按规办事,依法管理。作为最基层的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人或多或少有些顾虑,周围都是熟人,甚至是亲朋好友,低头不见抬头见;甚至还有惹不起的“地头蛇”,或者是必须要依靠的“保护伞”,拿他们没治。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黑导、黑社、黑车、黑店缺乏经常性的打击,或者打击力度不够,整治不到位;有的旅行社或导游尽管是合法的,但也只是披了一件合法的外衣,道貌岸然,其实也是一个早产的“畸形儿”。这些“畸形儿”,甚至比“黑”更黑,“黑”者只敢在暗中窥视,搞一些小偷小摸的活动,“畸形儿”往往有人会去热情保护,因此它敢于在阳光下“正常”营业,导致旅游市场紊乱。
3.旅游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法纪观念淡漠。
由于旅游业的迅猛发展,旅游从业人员队伍随之扩大,因此需求门槛逐渐降低,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滑坡。甚至还存在“地方粮票”的地方导游,这一批导游由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考试、颁证,多数成为景点导游或地接导游,他们水平参差不齐,影响了导游队伍整体素质。
4.旅游企业依法经营意识不强,过分追求不正当经济利益。
尽管“零负团费”现象时有出现,这只不过是为了抢占客源市场实施的不正当竞争,或仅仅作为“诱饵”招徕旅游者。作为旅游企业,营利才是真实的目的,因此经常出现虚假广告、利用格式条款等诱使旅游者作出错误决定,使旅游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犯,旅游企业从中获得不正当经济利益,甚至是暴利。
5.旅游服务质量标准化存在问题。
我国旅游企业从1993年开始旅游服务质量标准化工作,经过十多年发展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还存在很多问题。首先,从观念上来看,旅游企业管理者与旅游者之间存在着认识偏差,该偏差制约了企业的标准化进程。其次,在旅游服务质量标准化体系上存在脱节现象。再次,旅游专业人才瓶颈的制约限制了旅游服务质量标准化建设的展开。现有的人才结构不合理,具有较高敬业精神和业务能力的服务人员匮乏,特别是高素质复合型管理人才奇缺,使得标准化的研究工作薄弱,严重制约服务质量标准化管理的进程。
以旅游投诉促进旅游服务质量提高的政策建议
1.加快健全旅游法规建设。《旅游法》从1981年开始起草至今20余年,数易其稿,仍未能推出,“依法治旅”还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很多方面还只能是参照其它法律法规执行。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旅游法,对旅游者权益保护、旅游市场监管、旅游格式合同等等进行单项立法或综合立法,切实用法律来保护和规范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与此同时,及时修改、制订出符合当前旅游市场现状的一些法律、法规制度。另一方面,应该加强旅游服务价格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导致旅游服务价格投诉的主要原因是在于旅游服务垄断价格的存在,所以从旅游价格方面提高旅游服务质量的根本途径就在于打破垄断的同时实行旅游资源建设的透明制度,通过以一定的法律法规形式来保证旅游服务价格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2.加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首先,对当前旅行社行政许可的审查标准进一步明确化、全面化。其次,规范对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管程序,强化对旅游市场监管主体的权力制约。当前,我国的旅游市场监管主体主要有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中以前者为主。无论是哪一个监管主体,在我国当前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行政法治的条件下,行政监管主体的权力很少受到有效的制约,尤其是行政程序方面的制约。根据行政法学的有关原理,对行政监管这种类型的权力最为有效的制约机制就是程序制约。缺少程序制约的监管权力对旅游市场的有序发展是一种巨大的危害,因为行政监管主体可以在市场准入、市场运行、以及市场退出等各个方面进行肆无忌惮的寻租。再次,加大扰乱旅游市场秩序行为的处罚力度。从我国现行《条例》对违法从事旅行社业务的处罚的规定来看,一是缺少对违法旅行社管理人员的处罚规定,二是现行的处罚规定不仅难于执行而且缺乏力度。为了保障旅游市场的健康运行,我们一方面应将旅行社管理人员纳入处罚的对象范围,对情节严重者应使其终生不得进入旅行社市场,从而对旅行社管理人员形成有效的制约、威慑机制;另一方面在旅行社市场监管制度中引入行政刑罚制度,即对严重违反法律、侵害旅游者权益、对旅游业的健康发展造成重大损失的旅行社及其管理人员处以刑罚,以加大违法者的成本,形成有效的惩戒机制。
3.加快推进旅游服务质量标准化建设。
首先,制定明确的旅游服务标准化发展战略。旅游从业人员要充分认识实施服务质量标准化对企业提升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彻底转变“重资源开发,轻服务质量”的传统观念,重视旅游服务背后潜藏的巨大商机。但是,实施服务质量标准化是一项系统,从业人员转变观念只是其中一部分,要有明确的发展战略和全局考虑。我国旅游企业应该积极使企业自身标准适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发展趋势,充分利用文明古国的自然景观与现代社会的服务资源,构筑旅游服务领域和谐统一的氛围,使国内企业在国际旅游客源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力的地位。
其次,加强人才的培养和组织的改造。针对缺乏适应标准化的服务人员,旅游企业应有计划地加强标准化人员的教育培训,促使他们养成全员学习、主动学习、终身学习的习惯,掌握执行服务质量标准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强化其对标准的服务创新意识和观念。与此同时,适时加强组织结构的改造,开展服务人员的职业生涯规划,为他们搭建施展能力的舞台,使“赢得旅游者满意”成为全体成员的共同愿景。针对标准化管理人才匮乏的状况,旅游企业可以采取与高等院校联合培养、出国深造或国外招聘等诸多途径加以解决,而且在条件许可时,设立标准化研究部门,提高管理人才参与国际标准的前瞻性意识和能力。
再次,推进旅游服务质量标准化体系的完善。在依据系统性原则、坚持适应旅游者需求、加大各项标准协调力度的基础上,旅游企业应该构建统一管理、分工协调的标准化管理体制,推进以企业为主导、广泛参与的开放式服务质量运作模式,完善服务质量标准化体系。为改变在制定、执行和监控标准中存在的脱节现象,企业需要充分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搭建标准化信息平台,使信息在及时、准确、全面、系统的传递中保障标准化的稳定运作,实现从“当然质量”到“魅力质量”的飞跃,赢得客户的认同,减少旅游客户的投诉。
五、如何解决现阶段我国旅游产品所面对的问题?
当前我国旅游业出现的问题:
(一)旅游业规模化产业化层次较低,产品供给不足与居民旅游需求的矛盾长期存在
当前全国很多景区,尤其是各个山区小景点,由于彼此间恶性竞争或者交通不便等原因,各自分散经营,相互合作少,游客消费成本高,旅游市场发展面临着尴尬瓶颈。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已经开始从劳动密集型向资本技术密集型转变,从资源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这一转变必然引起旅游产业链条的延伸,要求旅游集团从单一的“吃、游”向“吃、住、行、游、购、娱”横向延伸,从满足单纯的游览需求向专业和多样化需求的纵向延伸,以应对旅游业总量和结构上深刻变化所带来的挑战。报道称,我国旅游产品牌化多样化进程缓慢。国内旅游行业在品牌化多样化方面优势不足,尽管一些旅游景区已经取得了大部分旅游景区在挖掘自身文化内涵、细化景观设计、更新旅游理念、扩大延伸旅游层次方面进程缓慢,仍面临产品重复性高、专业化和多样性服务水平低的问题,导致对“门票旅游经济”的严重依赖。中国正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踏步前进,旅游已走进普通家庭,旅游业步入黄金发展阶段。未来五年,中国旅游市场规模将超过2.5万亿美元,出境旅游将超过5亿人次。但中国旅游产品数量供给不足与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旅游需求之间的矛盾长期存在,旅游服务质量不高与游客不断提升的需求层次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品牌化多样化进程缓。
(二)旅游市场秩序混乱问题依然存在,旅游业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较低
当前我国旅游市场“零负团费”经营模式普遍;旅行社承包、挂靠现象普遍,加剧了低价恶性竞争;旅游商品购物点、旅游景点的门票和旅游酒店的住宿费用虚高标价,导游获取回扣问题严重。虚高标价,导游和经营点相互勾结,从而获取回扣在旅游业是普遍存在的现象,既严重影响了旅游形象和旅游服务质量,也不利于自助式的散客旅游的壮大发展。此外,我国各个旅游城市和地区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四黑”现象。欺客宰客,兜售假冒伪劣商品,海鲜大排档等旅游餐饮点短斤缺两,以及黑团黑车甩客现象等都是游客常有的投诉。《光明日报》等报道称,当前旅游业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较低。主要表现在:
1、市场定价不规范。买卖双方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部分景点定价随意。
2、服务标准不统一。旅游消费活动链条多,一旦出现合同条款不明晰、各项活动安排服务标准和责任界限模糊。此外,与快速发展的旅游业相比,旅游服务行业的人才总量还存在较大缺口,人才整体素质偏低,旅游教育支撑不足,人才保障机制和开发机制相对滞后。由于旅行社经营者没有长远的战略计划,市场定位不明确,同时受经济利益驱动,各种不正当竞争现象在旅游市场中普遍存在。
(三)政府政策规划不到位,基础设施建设缺乏科学性,监管机制不健全
当前不少旅游景区存在着重开发、轻规划,先开发、后规划的现象,开发规划工作没有摆在重要位置,规划意识淡薄。特别是在景区开发初期,建设的自发性、自主性和随意性明显。有些景区虽然在开发前制定了规划,但是规划不够科学合理,或是景区内各投资主体只进行了局部规划,缺乏总体规划、统一规划,还有科学、统一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并未很好执行,再加上管理部门对规划实施的监督不利,导致旅游开发失控。此外,由于景区的多重管理,使得控制权力过于分散,群龙无首,各行其是,缺乏统一的管理和协调。因此景区无法制定和贯彻统一的开发建设规划,旅游主管部门对景区的纵向管理职能也受到了进一步削弱,景区内无序开发、恶性竞争在所难免。“中国报告大厅”关于《中国旅游业行业发展现状分析》中指出,由于我国国内旅游市场庞大,国内旅游服务的配套设施的发展跟不上旅游消费者的扩大的步伐,国家投资也相对较少,基本上是贯彻“以旅游养旅游”的方针,花钱多的项目几乎很少触及,只能因陋就简,以致设施不全。在全国主要旅游城市的景点周围,遍布着各种散发小广告、让游客参加价格低得离谱的旅游团、或者自称是导游可以提供讲解的人。每到多部门联合执法整顿旅游市场秩序时,这些人马上销声匿迹;联合执法行动结束,他们又全回来了。中国青年报旅游周刊经连续多年报道北京地区的“非法一日游”现象,北京市也年年加大力度整顿市场,可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根治。浙江省旅游局局长赵金勇表示,杭州是全国整顿市场秩序做得比较好的城市,但“野导”依然存在。旅游部门想管,可管不到,只能联合其他职能部门共同执法,而这种联合执法无法常态化。目前我国旅游市场监管主体主要面临以下问题:
1、旅游监管的职能和手段有限。
2、对旅游监管工作重视不够。
3、旅游监管力量薄弱。
4、旅游监管职能交叉。
六、消费争议的解决办法?消费争议消费争议的解决方法?以及应如何解决
消费争议,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因消费者权益而发生的争议。消费者争议是有关消费者权益的争议。将在本文中为您介绍消费争议的解决办法。消费争议消费争议的解决方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委员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五项解决争议的途径,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供了自我保护的方法。这五项途径具体可概括为民间的、行政的和法律的保护手段,那么,消费者如何认识这些自我保护手段呢?下面简单地介绍一下。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发现商品的质量不合格;或在接受服务时,对服务质量、态度不满意,这时,可以先当场或事后找商店进行交涉,说明情况,提供证据,表明态度,并在商店承认事实的前提下,提出具体合理要求,促使纠纷能及时解决。二、请求消费者委员会调解解决。消费者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专门的社会团体。吉林省设有省、市、区(县)三级消费者委员会,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消委会在了解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市、区(县)消费者委员会均可,最好向争议发生地的区(县)消委会投诉为宜。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也可以向有关工商、物价、技监、标准、计量、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这些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自己的业务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解决。这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往往在商品购销的书面合同里约定,买卖商品的量也往往比较大。而在消费者与商店即时清付的口头合同中绝少存在,而且采取这种方式解决争议,程序相对比较复杂。如果消费者购买商品量少,且以即时付清的口头合同形式完成,不宜采用这种方式解决争议。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的发生,往往是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甚至消费者的人身和重大财产受到侵害时,以及已尝试各种解决途径不能如愿时,消费者便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请求法律保护。如经营者的行为构成犯罪时,司法部门还要依法追究责任者的刑事责任。以上五项消费争议的解决方法中,前二项均可视为投诉,第三项为申诉,第四项为申请,而最后一项则为起诉。除最后二项外,前三项仍然可概称为投诉,也是在日常生活中消费争议发生时的重要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