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先说一下啊!“2004年 英爱 导游员在带团过程中胁迫旅游者消费,情节严重,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导游证”这句话应该和王某没有关系吧!一下的答案是完全忽略这句话所答的………
1、可以,因为2003年的事件,王某已经被确认是过失犯罪,在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中有这么一条: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并且王某在2005年有取得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因此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颁发导游证给王某。对于符合颁发导游证条件的申请领取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逾期不予颁发或不予答复的,申请者有权依照《行政复议法》想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或者依据《行政诉讼法》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对王某颁发导游证的行为是错误的,因为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如下: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民事行为能力的,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4、被吊销导游证的。
二、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这道09年的题,我用现行法规去做的。1不成立,该旅行社所说的客观因素,只有在其为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可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海啸,政治骚乱等,所以该客观因素非不可抗力,该旅行社得承担相应责任。2《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该旅行社偷换旅游食,住,行的条件,并隐瞒真实情况,属欺诈行为。根据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所以,该旅行社不仅要偿还每个游客388元,再赔偿388元,一共776元,若游客要求,还应合理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费。
三、旅游营销案例分析,急求解答!!!
因为没有适应游客需求的旅游产品 大都是一些常规的,三五年没有变化的产品,即使有些有新意和特色的旅游产品 也会因为不成熟,或者营销 市场定位不准确 而不受欢迎的。其实改进常规旅游也很简单,多了解游客的需求,参考国外的一些旅游度假产品。比如旅行社可以推出婚庆旅游,以新婚度蜜月的游客为主打对象,景区+婚庆+集体蜜月体验+婚纱照 等 也可以推出探险旅游,针对寻求刺激的游客,可以开发沙漠探险,溶洞探险,原始森林探险 等等, 还可以推出缓解工作压力 针对白领的休闲度假旅游,比如到偏远景区 住住当地,远离城市的这样的旅游产品。 暂且说这么点 因为是即兴回答 不太周全 见谅
四、紧急!!!消费者行为学!案例分析!王先生会选择哪个度假地?
我没有学过行为学,个人认为选C。旅游为的是放松心情,注重在玩的开心,食得放心。购物,随处可在,旅游购物,紧紧是纪念或特产,不必过分在意。价格算是贵.但亦适中....
如果选B,则是王先生是非常有钱的人,很懂得享受,且比较随心。
选A,是个偏向购物的购物狂。按照王先生的感兴趣四种属性顺序排列,是最适合不过的。因为,首先注重的是购物,其次是历史名胜,再是饮食。最后是价格,说明王先生不是很注重钱(或许是很有钱)
选D,低消低玩低购物...
五、问2个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第一题;导游人员违反了导游义务中,1,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接待计划。2,导游人员不能从旅游者身上获取不正当利益。 导游人员应受的处罚是: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的,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应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6个月。 对委派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
旅游者的赔偿:旅行社应退回旅游者未参观旅游景点的门票,并致以道歉!
第二题;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人员不得颁发导游证,原来当过导游人员,但因为严重违反旅游行业的规定和标准;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了导游证。这样的人员,即使重新通过了导游资格的考试,也不能再次颁发导游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