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消费行为的构成要素有哪些?如何解释旅游消费者这一概念

主要有认知成分、感情成分和行为成分三部分组成,楼上的好想回答的不符合题意

认知成分对态度对象的认知理解与评价 情感成分对态度对象的情感体验 行为成分 对态度对象的反应倾向和意动效应。

二、什么是旅游消费者

要理解旅游消费者的概念,首先我们先要理解什么是旅游。旅游是现代人的一种特殊生活方式,其特殊性在于,它不是为了解决人们的物质需要,而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精神享受,而且这种精神享受或者说精神生活又具有异地性、短暂性、非就业性和综合性的特征。[1]旅游活动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获取精神享受。旅游消费者也可以简称为旅游者。关于旅游者的概念,国际社会上有不同的界定。最早对旅游者进行定义的是在19世纪后期的英国和瑞士:“以观光旅游为目的的外来旅客,出于一种好奇心,为了得到愉快而进行旅行的人。[2]”1975年成立的全球性政府间旅游国际专门组织——世界旅游组织(WTO),在1984年规定了国内旅游者的概念:“任何因消遣、闲暇、度假、体育、商务、公务、会议、疗养、学习和宗教目的,而在其居住国,不论其国籍如何,所进行的24小时以上、一年以内的旅行的人,均视为国内旅游者。[3]”1991年6月28日,世界旅游组织在渥太华召开了旅游统计国际大会,与会者包括中国在内的9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0多名代表。与会者经过广泛讨论,对国际旅游和国内旅游普遍使用的概念达成了共识,并形成了《旅游统计国际大会建议书》。会议将旅游者因国际旅游和国内旅游不同类别分为国际旅游者与国内旅游者。国际旅游者是指“至少在访问国家集体的或私人的住宿设施住宿一个晚上的国外旅客”;国内旅游者是指“任何一个居住在一国,到这个国家内某一地方旅行,离开他(她)惯常居住的环境,在访问地的集体或私人住宿设施停留至少一夜,但不超过一年,并且访问的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从访问地获取报酬的人。”根据这两个定义,我们分析所谓旅游者既不同于居民,又不同于一般游览者,他(她)们有三个特点:一是离开惯常住所到国内另一地方或另一国参观游览访问;二是在访问地至少停留一夜;三是不为就业或经济目的。[4]我国对旅游者概念的界定,理论上也有较多表述,一般公认的观点是:“旅游者指离开常驻地到异地,时间不超过一年,进行观光、游览、休闲、度假、探亲、访友或者其他形式旅游活动的人。[4]”与国际上对旅游者概念的界定相比较,这个概念由于时间上取消了下限(24小时),所以涵盖了“当日游”而且不在外过夜的游客,从而扩大了旅游者的范围,保护了“一日游”游览者的合法权益,比较符合目前我国旅游市场的实际现状。但是,上述概念也有不足之处,如列举6了旅游的六种形式显得十分繁琐,不符合概念高度概括的特点和要求。笔者认为,从扩大和便利保护我国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我国应参照墨西哥等国规定①,尽快制定出我国的旅游法,在立法上对旅游者的概念及其合法权益的内容做出明确规定。综合国际社会上对旅游者概念的说法,我国《旅游法(1990年送审稿)》规定,可以对旅游者如此定义:“旅游者是指离开常住地到异地,不是为了定居和谋求职业,进行观光、探亲、访友、度假和通过参加会议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等形式进行旅游活动的个人。[5]”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对消费者概括为: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旅游消费者就是旅游者,在法律本质上就是消费者,所以旅游消费者法律定义应为:为了满足自身精神生活的需要,从旅游市场进行购买、使用旅游商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务的自然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共有九项: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权、监督权。这九大权利可以看作是旅游消费者自然享有的默示权利。然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般法,可以发挥保护一般消费者利益的作用。但旅游者由于其费客体是旅游商品和服务,多数旅游商品和服务都是无形的,只8能通过感觉感知。所以说旅游者虽然是消费者,但属于特殊消费者。对此类服务消费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存在很大欠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的合法权益,条款中有关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等均涉及到商品消费和服务消费两方面的内容。但服务消费的内容明显少于实物消费的相关规定,而且规定不明确而流于形式。如第8条第1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2款:“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三、旅游消费者主要包括哪些

一、旅游消费者主要的法律特征包括:

1、消费特征属生活消费。

2、消费客体是商品或服务。

3、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4、主体范围包括公民个人和进行生活消费的单位。

二、旅游消费者主要的权利包括:

1、安全保障权。

2、知情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求偿权。

6、结社权。

7、获得有关知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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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顾客满意度忠诚度与旅游业的发展

自从人类有商业行为以来,顾客就是所有交易关系中最基础而直接的元素。当时间步入二十一世纪,顾客更显重要性,传统的“以产品为中心”的市场营销概念已逐渐无法满足顾客个性化的发展趋势,取而代之的是“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营销与关系营销概念,要求企业及其员工应该开展与顾客共同预期、共鸣、多层面的沟通和接触(Prahalad,C.K.Venkatram Ramaswamy,2000);认为顾客关系、顾客忠诚以及市场体系中各方密切关系的重要性,提倡把顾客当作平等的伙伴关系,把顾客当作企业所有管理、运行决策首先考虑的问题。

服务行业欲在高速脉动的产业变化中,维持营运与获利成长,便不得不善用顾客关系管理:

1)去了解顾客、为顾客量身订作客制化服务、维系顾客忠诚度及和顾客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

2)熟练利用市场调研工具,对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进行实时监测、描述和预测;

3)而激增的市场交易和与顾客频繁的互动,使得各企业所需储存与处理的数据量愈来愈庞大,数据挖掘遂成为企业不可或缺的利器,它能快速且有效的从数据库中取得有用的信息,实时反应市场或消费者的需求。

在进入互联网时代后,客户关系管理成为了企业最为关注的管理主题。一切面临了巨大改变,因为顾客可以通过更多的渠道获得产品信息,从而直接影响其消费决策,改变了消费习惯。在这个消费者意识抬头的时代,企业唯有满足消费者个人化的需求,才不至于在市场上遭受灭顶之灾,因此企业愈来愈不可忽视客户关系管理的重要性。

与客户互动、重数据分析,逐渐成为了企业客户关系管理的关键词。

但企业在有效管理客户的声音和体验上的信息系统投入所做的依然不够。2007年伊始,一些数据表明社会处于一个转折点——游客不满意,而企业看起来一筹莫展。各种调查数据表明,新投放市场的新产品数量在增长,而成功率却在大幅下降,而客户对于组织的信任和忠诚也在急剧下降。

1)企业目前对于客户关系管理的重视,所有的一切依然是以产品为中心的,而不是以客户为中心的;

2)与客户保持联系,提升营销流程效率,目的是为了高效率的向客户销售产品;

3)传统的CRM系统完全是面向业务流程的设计,用以管理商务事务和交易行为,这种客户交互模型固有的重大缺陷在于,过度依赖与业务数据和交易数据,对客户的需求和客户的体验缺乏管理。

至少目前在市场上所应用的信息系统从来没有用来听取来自客户的声音。

基于以上问题,国外的旅游业酒店业已经拥有比较成熟的管理手段,GSTS指标体系的管理就是其中一部分。但是国内的行业依旧不成熟,为了向先进的标准靠拢,越来越多的管理者也在引进相应的系统来提高这方面的工作力度。本土商业智能公司也在注重开发相应的服务,如北京商智通的TCSS系统就是开发比较早,比较成熟的一款产品。

最后只有顾客满意了忠诚了,行业才能蒸蒸日上。

那么顾客怎样才能满意?

就需要我们通过先进的管理方式来提高我们的工作能力和改善过失的精准度。

做得好了 当然能促进旅游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