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公司领导的谈话不合理合法录音有效吗?

好像是无效的,录音需要双方都之情的情况下才可以被法律支持!

二、领导找员工谈话录音违法吗

领导找员工谈话录音一般不违法但是如果录音侵犯了你的隐私权,则是违法的。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一定范围以外的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且这一秘密与其他人及社会利益无关。

谈话录音是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合法的录音、视听证据应该具有的法律要求:在诉讼实践中,要使录音、录像证据成为裁判依据,必须同时具有三个要求:一是视听资料应该提供原始载体。二是视听资料不能有疑点。三是还要充足提供其他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三、公司可以对员工进行问话记录和录音吗?

外企驻国内分公司在与员工问话进行记录和录音时,要征得员工同意。如果员工不同意,可以拒绝说话,也可以拒绝在记录上签字。

公司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因为公司是工作场所,不是个人生活场所,如果公司在厕所或其他属于个人生活的场所进行录音、录像,这个行为是侵犯员工隐私权的行为,可以报警或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同时,公司通过这种行为取得的证据因不具有合法性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外企驻国内分公司在与员工问话进行记录和录音时,只要员工没有表示异议,那么公司的行为是合法的,公司基于此取得的证据可以被法庭所采纳。

四、和工作人员谈话录音,此前工作人员没有禁止说不可以录音,事后强制删除违法吗?

谈话中私自录音不合法,私自录音一般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但如果私自录音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在证据的分类当中有一种是录音证据,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也是可以将收集的录音证据提供的,但是按照程序还是要先对录音证据进行认定。大家知道录音证据是怎样进行认定的吗?律图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录音证据的认定是怎样的,录音能否作为证据?

录音证据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视听资料类证据,对于公民私录的录音能否作为证据,需要具体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据此,录音资料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可作为证据使用。

二、具体而言,以下三种私自录音,有可能作为证据被采信:

一是一方当事人偷录,对方当事人虽不同意,但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并证实私录过程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

二是被录音者虽不知道秘密录制,但结束后知悉并表示同意的,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三是录音资料经过鉴定证实未经剪辑、拼凑、篡改和臆造,并有其他相关证据相印证的,可以认定其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虽然对证据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作出了以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为准的规定,但是,在适用时仍然存在因规定过于笼统而导致同一案件存在不同看法的问题。因此,也就给了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在实践中出现的个人盯梢、跟踪、偷拍、偷录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以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可以由法官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自由裁量。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法院对该证据未予采信。《批复》的规定将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作为非法证据,是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部分。一般而言,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目的在于确保公权力不侵犯私权利以及确保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而《批复》的上述规定似乎远离该目的,将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一味规定为非法证据,实际限制了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使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录音证据形式形同虚设,因为在实践中不可能经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同意公开对其录音。依此规定,如果录音不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利益,且能更准确地揭露事实真相,法院仍不能以该录音材料来确认案件事实,这对当事人是不公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了新的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重新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将非法证据限定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的范围。根据该规定,《批复》曾作为非法证据规定的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资料,不具有当然的非法性,原则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这是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个进步。对此类证据的审查,首先需审查证据的取得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使用了其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确认证据的合法性,否则应直接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再者此类证据按照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分类,应归属于视听资料,它较直观和可靠,有较强的证明力,但科技发展有积极和消极两重性,这类证据不能排除伪造的可能,对该类证据的采纳仍应慎重,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当然以上对证据的审查应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诉辩基础上,一般不应由法院依职权审查。

关于对录音证据的认定,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到此。实践中,收集录音证据需要注意了,不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而录音证据也不能独立的证明案件事实,还需要结合其他的证据才行

五、和领导谈话时被领导录音,被泄露我出卖某人,请问领导这属于犯法吗?

这个如果领导这样做肯定是属于违法行为的。这个是属于有意设陷阱,侵犯了你的隐私权。

六、老板装监控听员工讲话违法吗?

不可以,装了算违法的,侵犯了个人隐私权。侵扰他人私生活、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既是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监视、窥视他人私生活,以偷看日记、私拆信件等手段千方百计刺探他人的秘密,都属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在办公场所安装摄像头这一行为本身并不必然构成对员工隐私权的侵犯,但这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可以随意使用摄像头。 安装监控设备应当按规定报批备案。 其次,应当向员工明示先知,因为这些监控手段的使用会使雇员的人格尊严部分丧失,如未明示则有偷窥之嫌。监控仅限于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监控的内容仞限于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有关,如单位的更衣室、卫生间、浴室等处不得设置,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公共场所都可以安装公共安全图像系统。用人单位对受监控的员工个人隐私信息负有严格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公开。员工有权知悉监控信息资料的储存情况,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妥善保存监控信息并定期限销毁。公民享有平等权,所安装的摄像头应面对整个办公场所,不得只针对特定的一个人。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禁止他人干涉的纯个人私事。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