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黑龙江:以新媒体“为媒”撬动“微旅游,大经济”

黑龙江:以新媒体“为媒”撬动“微旅游,大经济”

2017东北旅游新媒体峰会于近日在哈尔滨举行,以下为您带来会议的相关内容,欢迎浏览!

2017东北旅游新媒体峰会于近日在哈尔滨举行,在全程视频直播的峰会上,黑龙江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副主任侯伟首次推介今夏黑龙江十大主题旅游产品,并启动黑龙江旅游微博总话题#畅游龙江#,大兴安岭旅游委主任孟利等在会上进行了互联网和新媒体营销案例分享。这一次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旅游推介+新媒体营销案例培训+互联网整合营销新平台搭建,让黑龙江旅游业的互联网思维和新媒体营销理念得以进一步提升,增强了全省各地旅游部门、景区、旅行社等单位运用互联网营销旅游的能力。

针对新媒体营销的重要性,侯伟副主任分析说:“因覆盖面广、用法便捷、内容丰富、效率高、互动性强等诸多优势,新媒体已成为旅游行业目前最火热的营销方式。如何充分利用新媒体营销提升知名度,拓宽旅游产品销路,加深旅游产品在游客心中的影响,从而在大众旅游时代脱颖而出,成为旅游营销的重要探索方向。”

在黑龙江省旅游委双微平台影响力屡攀新高、黑龙江旅游官方网站更新换代、“旅游+直播”新手段引发龙江旅游关注热潮等良好基础上,黑龙江旅游将进一步加大新媒体营销力度,以新媒体形式“为媒”,撬动该省“微旅游,大经济”时代到来。

黑龙江旅游“过招”新媒体营销“招招出奇”

如今人人离不开手机,处处游弋着网络,黑龙江已然将新媒体作为旅游行业最火热的营销方式。位于中国最北边陲的黑龙江省拥有原生态旅游资源,然而黑龙江旅游业的新媒体营销思维却并不“原生态”,该省打造了思想前卫、成效卓著的微信公众平台、新浪官方微博、官方网站等新媒体传播平台,更用直播、秒拍等最时尚的传播形式宣传大森林、大冰雪、大界江、大湖泊、大湿地、大熔岩等旅游资源优势,黑龙江旅游“过招”新媒体营销“招招出奇”。

2015年,黑龙江省旅游委开通官方微信平台,与官方微博联合打造龙江旅游对外传播的互联网首发阵地,正式开启黑龙江旅游新媒体营销新阶段。两年时间,黑龙江省旅游委官方微信平台在创作优质内容、完善微信功能、紧跟实事热点、配合营销活动等精心的运营手段中华丽演变。截至目前,已累积获得关注23.8万人,平均图文阅读量1.2万+,平均互动点赞300+。据《2017互联网+旅游大数据报告》显示,黑龙江省旅游委官方微信在722个地方旅游政务公众号中脱颖而出,进入最有影响力政务公众号top 10 并跃居第1的好成绩。

操作简介、功能强大、信息量大的微博与旅游“在路上”的状态不谋而合,是目前黑龙江“微旅游”的主要传播形式之一。2016年,日臻成熟的黑龙江省旅游委官方微博在新媒体营销攻坚战中“大展拳脚”。在2016·黑龙江湿地论坛、“重返青春岁月”活动、“我和动物做朋友”为主题的线上互动等活动中,以高曝光率、互动量雄踞微博榜单前列,成功引爆话题,增加传播声量。同时,省旅游委紧跟市场新趋势,巧用“旅游+直播”新手段展现黑龙江秋冬魅力,在“万人直播五花山”秋季直播、“奇妙的冰雪之冠”系列直播等中活动大胆试水,结合短视频等传播形式成功吸引网民关注,增强黑龙江旅游品牌的口碑和热度。

同年,省旅游委结合用户使用习惯,搭建全新改版旅游资讯网站,于10月黑龙江冬季旅游推介会(北京站)上宣布正式改版上线。焕然一新的网站囊括了首页、印象龙江、初识龙江、线路推荐、旅游资讯、精彩游记、专题活动、会员中心等八个板块,均实时更新内容。根据不同板块,收集整理全省景区、酒店、旅行社等重点信息,保证数据准确。自此,黑龙江省旅游行业形成双微先行、官网坐镇的新媒体营销矩阵。

黑龙江旅游“举步”微博话题“步步生辉”

在新媒体营销“前战告捷”的良好形势下,黑龙江旅游业“乘势举步”,启动黑龙江旅游微博总话题#畅游龙江#。全省各级旅游部门、景区都可在此话题发布旅游信息,在新媒体端实现黑龙江旅游资源信息整合,便于网友实时搜索相关信息,深入了解龙江旅游。每周由新浪提供信息数据评出最佳10条微博榜单,由省旅游委官方微博和新浪黑龙江官方微博共同公布,新浪将为排名第一的微博提供二次包装进行传播。与此同时,峰会上启动的“东北三省一市旅游宣传共享平台”,为黑龙江与吉林、辽宁、大连搭建了旅游资源共享专题;成立的“东北网红联盟”,为东北三省一市(大连市)旅游意见领袖(网红)搭建互动协作平台。

2017年,省旅游委将与更多的新媒体资源进行深度合作,不断创新“互联网+”营销手段,增强微博、微信、直播、秒拍综合使用的传播合力。黑龙江省旅游委官方微信平台将推出“为你读龙江”、“航拍黑龙江”等融合语音、视频等全新形式的固定栏目,继续配合今年全省营销活动进一步扩大传播,加固黑龙江省旅游委互联网传播中的重要阵地功能。

在新媒体营销道路上,黑龙江旅游业在摸索中创新、在创新中出奇,以双微为主阵地实现了互联网和新媒体的跨越式突破。在新媒体营销思路下,黑龙江将深度推广龙江大旅游概念,让“畅爽龙江”品牌在互联网高速运转中美誉海内外,广招八方客,用大美“微旅游”撬动龙江“大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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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一季度接待游客、旅游总收入同比增长超10%

“一季度全省共接待国内外游客3153.73万人次,同比增长10.41%,实现旅游业总收入433.78亿元,同比增长11.18%。其中,接待国内游客3131.29万人次,国内旅游收入426.8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0.41%和11.11%。”这是根据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提供的数据,今年一季度黑龙江旅游交出的“春天答卷”。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东北振兴一系列决策部署,把旅游业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发力方向之一,发挥全省整体生态化和冬季冰雪游“两大优势”,在产品供给和市场营销“两大重点”狠下功夫,创新推出全方位、立体化、多维度的旅游营销模式,推出了全省总体旅游品牌“畅爽龙江”,并成功叫响“冰雪之冠·畅爽龙江”“ 避暑胜地·畅爽龙江”冬夏子品牌,首度提出“北国之春·畅爽龙江”和“五花山色·畅爽龙江”春秋子品牌,将冬夏为主、春秋为辐四季旅游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提升到了新高度。

2016年,黑龙江省旅游业呈现发展速度和质量效益齐头并进的`良好态势,实现了“十三五”开门红。全年共接待游客1.45亿人次、增长11.27%,实现旅游业总收入1603.27亿元、增长17.76%。其中接待国内游客1.44亿人次、旅游收入1572.86亿元,分别增长11.25%和17.64%;入境游客95.7万人次、增长14.65%(经关境入境增长19%)。

与此同时,黑龙江省旅游业综合拉动效应不断显现,去年全省机场旅客吞吐量在上年增长14.3%的基础上增长12.7%,哈尔滨机场吞吐量跃居东北之首;省外手机漫游入省用户在上年增长31.2%的基础上增长14.2%;省外银行卡刷卡交易额在上年增长50.1%的基础上增长39.4%。

为推动冰雪旅游,去年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先后召开省委专题会、省政府常务会、冰雪季专题会,高规格、大视角、系统性地研究部署发展以冰雪旅游为龙头的冰雪产业、建设冰雪经济强省工作,印发了《关于加快冰雪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省人大批准从2016年起,将每年的12月20日设立为“黑龙江省全民冰雪活动日”,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冰雪活动氛围。

在冰雪旅游季来临之前,黑龙江旅游发展委员会还整合全省冰雪旅游资源,推出了“大美雪乡”、“ 鹤舞雪原”、“ 北极圣诞”、“ 秘境冰湖”、“ 冰雪森林”等5条精品线路,并在国内外掀起营销热潮。2016年10月27日至11月7日,先后在北京、山东、上海、四川、广东等五个客源地省市举办冬季旅游产品推介会,深度推介黑龙江冬季旅游文化和产品。五省市共有500多家旅游企业代表出席,有近200家媒体参会,获得阅读量超过216万,互动量超过20万,直播观看人数超过18.5万,曝光量达1570多万。紧跟市场新趋势,巧用“旅游+直播”开展“奇妙的冰雪之冠”大型直播秀, 7站总计直播15场,累积曝光量达30亿,直播+短视频观看量超2000万。借势2017年央视春晚哈尔滨分会场热点持续发力,通过多个角度全方位展示冬季冰雪魅力,通过春晚效应实现冰雪旅游的“人财两旺”。强强联合,举办“两会一节”式的第二届中国(国际)冰雪旅游峰会、世界城市冰雪旅游合作组织筹建大会、第33届中国哈尔滨国际冰雪节,实现微博话题阅读量突破2,247万+,品牌曝光量达9,800万+的好成绩。春节后黑龙江巧借“春雪”,开展“春天里的冰雪之冠”反季营销,重点推广全省滑雪资源,延长冰雪旅游季。

这一系列重大举措极大促进和繁荣了黑龙江冰雪旅游市场,推动黑龙江冰雪经济迎来了兴旺的春天。今年一季度,黑龙江省旅游业呈现以下四个特点;一是本省游客以一日游出行为主。省内居民出行频繁,省内游和一日游持续增长。数据测算结果显示,本省一日游游客1455.16万人次,同比增长20.4%。二是省外过夜游客持续增长。数据测算结果显示,一季度全省共接待省外游客1063.9万人次,同比增长8.01%。其中,接待省外过夜游客1045.06万人次,同比增长7.44%。三是旅游服务水平显著提升。问卷调查显示:被访者对旅游相关服务与设施的满意率均在80%以上。其中,住宿满意率最高,达93.7%;餐饮92.4%;景点87.9%;购物83.9%;交通83.2%;娱乐83.6%;旅行社81.6%。四是旅游品牌营销作用凸显。

日前,黑龙江省政府召开了2017年全省夏季旅游产品供给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全省夏季旅游产品供给工作进行部署,提出要打造观光类产品、体验参与式产品、避暑养生类产品、休闲类产品等四类,森林主题、湿地主题、避暑养生主题、自驾游主题、出境游主题、观光农业主题、体育类主题、音乐主题、建筑主题以及动物主题旅游等十大主题夏季旅游产品。

黑龙江省旅游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全省旅游战线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围绕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确立的目标任务,抓住旅游业加快发展的机遇期、大有作为的窗口期,继续着力精化产品供给、细化产品营销、优化服务质量、强化市场监管,以打造“两座金山银山”为抓手,突出打好生态牌、念好冰雪经,加快旅游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黑粤旅游产业合作,大力发展“冰雪游、森林游、边境游、湿地游、避暑游”,促进旅游与健康、养老、体育、文化等产业融合发展,努力向度假旅游和全域旅游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打造全国生态休闲度假旅游一流目的地、全国冰雪旅游首选目的地,不断激发释放旅游业促进经济增长的新动能,助力龙江全面振兴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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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黑龙江省旅游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旅游业,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维护旅游经营单位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

(一)旅行社,旅游涉外饭店,旅游景区(含旅游景点、度假区和度假村),旅游定点餐馆、商店、车船公司、娱乐场所,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及其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旅游经营单位);

(二)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的旅游部门和企业在本省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三)从事旅游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旅游者)。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作为经济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旅游业发展规划,制定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措施,逐年增加投入,优化经营环境,以旅游带动社会经济发展。第四条 旅游业开发建设实行联合开发、开放开发、多元化开发的原则,鼓励、支持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省投资开发旅游资源,经营旅游业。第五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各级城建、工商、税务、物价、公安、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地矿、文化、环保、土地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游管理工作。第二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第六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计划部门负责审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普查、评估工作。第七条 城建、农业、林业、水利、地矿、文化、环保、土地等部门应当将旅游业纳入发展规划,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参与规划的研究和制定。第八条 省重点旅游区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计划、城建等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新建旅游景区以及配套设施建设,应当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第十条 旅游资源开发应当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旅游项目建设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应当服从总体规划,建设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禁止建设有破坏旅游景区生态环境或者与旅游景区周围环境不相协调的工程项目。第十一条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内进行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国家、省、市确定的历史遗迹和保护性建筑,不得损毁。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禁止在旅游景区采石、采矿、挖沙、采伐林木、排放污染物以及倾倒废弃物。第十四条 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管理,为旅游者提供安全、文明、卫生、便利的旅游环境。第三章 旅游经营第十五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第十六条 旅行社应当安排境外旅游者在旅游涉外饭店和旅游定点经营单位住宿、就餐、乘车、购物和娱乐。

旅行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旅游者办理人身、财产意外保险。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旅游安全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配备旅游安全设施和设备,对旅游景区或者旅游设施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明确警示,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保障旅游者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凡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不得从事旅游经营业务。

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受到严重损害时,旅游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理。第十八条 旅游经营单位应当诚实经营、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提高有关管理部门规定或者与旅游者约定的收费标准;

(二)擅自加收服务费;

(三)强迫旅游者接受收费性服务项目;

(四)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销售伪劣、变质旅游商品;

(六)强卖旅游商品和欺诈、勒索旅游者;

(七)未评定星级而使用有关星级标志;

(八)降低服务质量标准。第十九条 旅游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十条 旅游经营单位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收费和罚款。第二十一条 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经营管理,保证商品质量,并在旅游商品上标明“××级定点旅游商品”字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三、黑龙江省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开发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进行旅游活动、实施旅游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实行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市场运作、企业经营、突出特色、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由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国土、农林、建设、水利等部门和农垦、森工系统参加的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旅游业发展和协调解决旅游工作的重大问题。与俄罗斯接壤的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对俄罗斯边境旅游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的发展和促进工作。省森工总局、省农垦总局的旅游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内旅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旅游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六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自律制度,依法开展活动,发挥服务、引导、协调和监督作用,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建立旅游行业诚信经营公开承诺制度、诚信经营监理制度、失信惩戒制度和旅游行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告。第二章 旅游业开发和扶持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旅游业发展和本级财力状况在年度财政预算中逐步增加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和重点景区建设,完善配套设施和服务体系。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放旅游市场,将重点旅游开发项目纳入招商计划,鼓励和扶持境内外企业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本省投资经营旅游业,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第九条 旅游产品开发应当充分利用本省自然生态、人文历史、城乡建设、边境口岸等资源优势,注重旅游品牌保护和推广,突出地方特色,提高文化含量。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发本省的冰雪旅游、文化旅游、生态旅游、红色旅游、边境旅游等特色旅游项目。鼓励企业开发生产具有黑龙江历史文化内涵和独具特色的旅游商品和纪念品。第十条 具备旅游业发展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旅游产业开发总体方案和实施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宣传黑龙江旅游整体形象和宣传促销主题,支持境内外主要媒体宣传、推介本省重要旅游资源和重点项目,拓展国内外旅游市场。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在交通枢纽和旅游集散地为旅游者提供公益性信息咨询服务。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旅游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达到标准的旅游经营者。第十二条 旅游饭店、宾馆、度假村、旅游景区和符合国家旅游航运服务质量标准的旅游航运船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质量等级评定制度。第十三条 旅游行政部门对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旅游饭店、旅游景区、旅游漂流区、旅游滑雪场、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家庭旅馆等实行服务质量等级标准化管理。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部门在制定交通规划、安排交通线路和配置设施时,应当适应旅游业发展的需要。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发展和改革、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旅游人力资源开发规划,加强院(校)旅游专业建设,培养旅游专门人才。鼓励在旅游业发达的城市设立旅游人才中介机构,实现旅游人才的合理配置。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周边地区或者旅游城市间的区域合作,促进优势互补、协调发展。鼓励旅游经营者加强同境内外旅游经营者的合作。省外旅行社可以组织当地旅游团队直接来我省进行旅游活动,并享受与本省旅游企业同等待遇。旅游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为省外旅行社组团来我省旅游提供服务和保障。第十七条 鼓励利用境内外有关专业会议、展览交易、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交流、民族节庆等活动,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交通、住宿和会务等服务事项。

四、黑龙江省促进旅游业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旅游需求,发展全域旅游,建设旅游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省旅游业实行党委领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行业自律的促进发展机制。

发展旅游业应当发挥绿水青山、冰天雪地比较优势以及神州北极、华夏东极独特优势,突出沿边区位、地质地貌和历史文化等地域特色,建设国际冰雪旅游度假胜地、中国生态康养旅游目的地、中国自驾与户外运动旅游目的地;依法开展跨境旅游活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旅游公共服务,开展旅游形象宣传和产品推广,保护旅游资源,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维护旅游投资者、经营者和旅游者合法权益,营造绿色、健康、文明、安全的旅游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举行会议,协调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功能提升、旅游新业态培育、旅游宣传推广和市场营销、游客招徕和品牌创建奖励、旅游商品开发、旅游人才培养、行业纾困等方面。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的综合协调、行业指导、宣传推广,并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促进和保障旅游业发展、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监督管理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行行业标准化和诚信体系建设,并为会员提供市场拓展、营销推广、市场信息发布、旅游品牌建设、旅游产品推介、行业培训和咨询交流等服务。

旅游行业组织可以建立本行业优质服务标准,通过授权旅游经营者使用本行业组织优质服务推荐标志等方式,引导会员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旅游规划引领和政策扶持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并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和地方资源特色,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业绩表现的重要参考。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涉旅规划时,应当合理预留旅游业发展空间,在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保障旅游业发展需要。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全域旅游,科学整合区域旅游资源,促进产业有序发展,推动旅游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以及乡村振兴融合发展。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旅游业发展用地,保障重大、重点旅游项目、重要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优先安排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等措施,对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沟、废弃矿山等开发重大旅游项目予以支持。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促进旅游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体育、财政等部门在扶持产业发展和分配有关资金时,应当加大对旅游业融合发展项目的支持。

五、黑龙江成功举办多少届全省旅游产业发展大会

4届。据调查,截止到2022年8月10日,黑龙江成功举办四届旅发大会,哈尔滨、伊春、黑河、牡丹江分别承办,四年四城,一届比一届完善,一届比一届出彩,不断叫响了“北国好风光,尽在黑龙江”的品牌。于2022年黑龙江第五届旅发大会将在黑龙江大庆市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