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消费是什么消费
1、旅游消费包括以下消费:保健性旅游消费、基础性旅游消费、文化性旅游消费、享乐性旅游消费和纪念性旅游消费
2、旅游消费是在人们基本生活需要满足之后而产生的更高层次的消费需要。
3、旅游消费同旅游者收入水平、旅游者结构密切相关,也同旅游产品结构与产品质量密不可分,其次与景区所在城市的消费水平有关,还与季节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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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是旅游消费行为,影响旅游消费行为的因素有哪些?
影响的因素主要包括心理因素(需要,动机,个性,态度等)和环境因素(社会,家庭,文化,经济等)两个方面。也可以细分为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
三、怎么理解 旅游消费 和 旅游者消费
旅游消费是指“由旅游单位或游客使用或为他们而生产的产品和服务的价值”;旅游消费是指人们在旅行游览过程中,为了满足其自身发展和享受的需要而消费的各种物质资料和精神资料的总和。
四、旅游消费组成
旅游消费是在人们基本生活需要满足之后而产生的更高层次的消费需要。它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保健性旅游消费,基础性旅游消费,文化性旅游消费,享乐性旅游消费和纪念性旅游消费。同旅游者收入水平、旅游者结构密切相关,也同旅游产品结构与产品质量密不可分。旅游消费是满足人们的好奇、好学、探险、挑战、产生自豪感等心理的重要方式,在完全不同于日常生活的旅游景点,旅游者全方位的感官获得各种新奇的体验,心情得以放松。
消费组成包括:车船旅费,住宿费用,饮食消费,购买纪念品和土产,门票与游乐性座位票,摄影费用,日常生活消费,导游服务费,其它。
五、旅游消费的作用是什么
1.旅游消费的性质
(一)旅游消费的概念
指人们在旅行游览过程中,通过购买旅游产品来满足个人发展和享受需要的行为和活动。
(二)旅游消费的性质
它主要是为了满足人们精神需要的一种较高层次的消费活动,属于个人消费的范畴。因此,旅游消费具有如下三种基本性质:1、精神性:2、高层次性:3、个人性:
2.旅游消费的特点
(一)综合性:
1、从消费对象看;
2、从消费内容看;
3、从消费层次看;
4、从消费效用看。
(二)劳务性
旅游消费中,服务消费占主导地位。服务又称劳务,它贯穿于旅游活动的始终(主要包括导游服务、翻译服务、交通服务、住宿服务等等)。
(三)时空统一性
旅游消费与旅游产品的生产(服务)、交换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是统一的,即时间和空间的不可分离性。(四)不可重复性
物质产品可以一次购买,反复消费。旅游产品只能一次购买,一次消费。这是由旅游产品的不可转移性和不可储存性决定的。
(五)伸缩性(富有弹性)
1、旅游消费是具有无限性的消费。
2、旅游消费是高层次性的消费。
3、旅游消费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极为敏感多变。
(六)互补性和替代性
旅游消费的综合性使得构成旅游消费对象的各个部分具有互补的性质和可替代的性质。
3.旅游消费在旅游经济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旅游消费是旅游经济运行的源动力
1、从国民经济运行整体看,消费是生产的目的,而生产决定交换和分配,因而消费是国民经济运行的源动力。
2、同理,旅游消费也是旅游经济运行的源动力。
三.旅游消费在旅游经济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旅游消费是旅游需求得以满足和实现的必要条件
旅游需求有现实与潜在之分。要想使后者转变为前者,一方面要在生产、交换环节创造有利条件;另一方面,当条件具备时,关键就在于人们是否愿意和能够立即采取旅游行为(即参与旅游消费)。
三.旅游消费在旅游经济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旅游消费是旅游产品价值和旅游企业收入实现的过程
1、商品价值的实现,就是耗费在商品中的个别劳动被承认为社会劳动的过程。只有产品卖出去了,这一过程才算初步完成。并在消费过程中才算真正完成。
2、同理,旅游产品的消费也是旅游产品价值实现的过程。从企业角度而言,同时也是旅游企业收入实现的过程。
(四)旅游消费对旅游产品开发具有很强的导向作用
1、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对生产具有很大反作用(有时甚至是决定作用)。消费需求的方向、规模和水平直接决定或引导生产的方向、速度和规模。
2、同理,旅游消费对旅游生产的重要环节——产品开发具有很大反作用(有时甚至是决定作用)。旅游消费是旅游产品的最终检验者,是旅游产品开发的引导者。
六、试析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试析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论文摘要 去往外地包含吃、住、行、游、购、娱于一体的综合消费是旅游消费的通常特征。旅游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索赔权的保障现阶段还存在缺陷,建议通过立法明确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服务人员的权利、义务,规范旅游合同,完善责任等措施加强对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保障。
论文关键词 旅游消费 消费者权益 纠纷协调 法律保护
随着经济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的旅游业呈大幅度发展的态势。与此同时,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也随之增多,旅游消费在家庭生活总支出中占据越来越大的比重。而旅游消费者作为消费者群体中的特殊人群,有着不同于一般消费者的特性,因此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就成为我国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旅游消费的特点
旅游消费是在人们满足吃穿不愁的基本生活需要之后而产生的更高层次的消费需要。是要通过旅游过程来实现的,其主要形态包括以下五种情况:基础性旅游消费,文化性旅游消费,保健性旅游消费,享乐性旅游消费和纪念性旅游消费。旅游消费同旅游者收入水平、旅游者结构密切相关,也同旅游产品结构与产品质量密不可分。由此可见,旅游消费是人们对物质商品和精神商品的消费,是一种综合性的消费。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旅游者通过旅行社等相关旅游企业进行旅游消费,享受旅游服务,就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的“消费者”当中的一种。旅游消费者作为消费者群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旅游过程中通过从购买、使用旅游商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务来满足自身的需要,与普通消费者相比,他们表现出不同于一般消费者的特性:
1.旅游者身份的暂时性,旅游者的身份仅限于某一次具体的旅行中,只有在某一次具体的旅游活动存续期间,旅游者的身份才有效,当这一次的旅游活动结束,旅游者的身份也随之结束。
2.旅游消费活动的异地性。旅游一般是离开自己的常住地前往异地他乡进行的活动,也就是说旅游消费活动不在本地进行,旅游者在外地进行旅游活动时,并不属于旅游地的居民,对于旅游目的地的环境、风土人情等情况也是不甚了解,而人在陌生环境中往往更处于不便或遇某种困境。因而,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更应得到特别关注。
3.旅游消费产品的特殊性。旅游产品是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所购买的各种物质产品和服务的总和,旅游消费一般包括吃、住、行、游、购、娱,旅游者在旅行中不可避免的会接受旅游服务,旅游服务也是旅游消费的一项产品,所以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既购买一般意义上的商品,又购买相应的旅游服务。
4.旅游消费行为的精神愉悦性。旅游消费属于一种更高层次的消费行为,不同于一般的商品购买,包括物质消费、精神消费、文化消费,旅游消费者通过旅游消费达到愉悦身心、调解身心健康、休闲度假、了解不同地域风土人情和审美求知等目的。
5.旅游者的消费需求水平在逐年增高。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受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并不仅仅关注景点本身,越来越多的旅游者对旅游景点的文化内涵、旅游设施、服务质量、相应的旅游产品、其他配套项目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除了吃住玩以外,更多的旅游者还会关注文化旅游产品,旅游项目的发展,会更多的关注休闲、度假、疗养、健身、购物等新型的旅游方式。
6.旅游消费法律保护体系的复杂性。旅游消费是一种综合性的消费,是通过众多部门的共同参与来完成的,所以“吃、住、行、游、购、娱”旅游六要素的相关企业在旅游消费者进行旅游活动中都有可能发生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维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也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受侵犯的现状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保障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请求和获得赔偿权、结社权、获得知识权、受尊重权等权利。在旅游消费中,安全保障应该是最为重要的。调查发现,旅游消费者在以下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较为严重:
1.旅游消费者的安全权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障。安全保障权是指旅游消费者在购买、使用旅游商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务时,依法享有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是旅游消费者应享有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旅游消费者的安全权保障方面现存的问题主要应当表现在:(1)交通安全;(2)景点、或游览区域地形地貌的安全保障;(3)景点、娱乐场所环境和设施的安全保障;(4)餐饮卫生安全;(5)住宿安全;(6)购物消费安全等方面。但从近年来的实际情况看,由于上述旅游安全保障欠缺而发生的事故在一些地方时常发生。比如旅游客车在途中发生翻车或碰撞事故,我们在颂扬导游英勇营救旅客的同时,也应当考虑到旅游者的安全是否受到了足够保障的问题。还有由于景点、或游览区域存在危险的地形地貌而没有采用保险防范设施而有游客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也有因景点、娱乐场所的游玩设施不过关而导致的游客伤亡事故、游客集体餐饮后发生多人腹泄、游客在住宿宾馆财产丢失或被外人殴打的情况。
2.侵犯旅游消费者知情权的现象较为普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消费者有权了解旅游行程的具体安排,包括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别及价格、游览的景点、景点门票、自费情况、优惠内容、游览时间、住宿标准、餐饮标准、购物次数、导游服务费用等。但是在实际情况中,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并不一定规范、完整地向旅游消费者事先报告准确、真实的行程安排和饭店、住宿酒店、景点等消费项目和规格和标准等,有的还或多或少的出现过对旅游者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些旅游经营者通过虚假广告的形式,利用词语的模糊表述对旅游商品的范围、内容、标准等做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宣传。旅行社利用虚假广告或者诱人的价格欺骗旅游消费者与其签词旅游合同,再变相收取额外的自费费用,或者在履行过程中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增加或者变更服务项目、自费项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