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验经济时代下,旅游消费行为表现出了哪些新特征
(一)旅游消费具有共性——角色扮演的梦幻性
根据心理学理论,人们在不同的场合会扮演不同的角色一个人在旅游过程中扮演的则是旅游者的角色。旅游者的动机中存在着浓厚的幻想因素,这些幻想因素使得旅游者角色具有梦幻性,即旅游主体在旅游过程中扮演的角色往往与其在常住地角色相差甚远,具有某种程度的不可思议色彩。旅游者常表现出的反璞归真的儿童稚气角色、愿望实现的成就者角色以及脱离现实的逃避者角色等。
在社会学理论体系中, “反常态”理论和“神圣”理论也可以用来解释旅游体验的“角色扮演的梦幻性”特点。
“反常态”指社会生活目标和实现生活目标的手段脱节后,给社会群体和社会个体带来的精神颓废、行为失常、缺乏生活目标,甚至社会道德败坏等等异常状态,是对世俗生活的一种消极的反应。由于社会生活目标和实现目标的手段脱节,人们失去了原有的心理平衡感,变得迷茫,产生紧张感。这就需要通过其他的手段来调节这种脱节带来的失衡感。各种形式的旅游经历也已被证明是调节这种失衡感的最常用的手段。
人们通过旅游经历来“逃避”或者获得“目标实现”的体验感。反常态使得旅游者在旅游中产生一种 “异种体验”的渴望,在旅游中就具体表现为“逃避者”和“反叛者”角色的出现。在旅游消费中,“反常态”心理的驱使下旅游者会产生与在常住地时迥然不同的消费行为,如:愿意为一次异域或远途旅行支付高额的费用;在旅游中购买各种纪念品经济学论文,吃昂贵的食品,完全超出了平时的生活预算,摆脱常住地的理性束缚并在无人相识的旅游环境中放纵内心的追求,以梦幻的方式进行旅游购买活动的。
“神圣”理论。社会学把人的生活分为“神圣”和“世俗”两部分,认为“世俗世界”以单调和乏味为特征,表现为“机械的分工”和“刻板的严守准则”;而“神圣世界”则呈现出一种“充满活力 ”的全新景象。“世俗世界”长时间的过分单调的刺激会给人们生理和心理带来压力,从而使人产生紧张感。为了缓解或消除这种心理紧张,人们必须通过某种方式来获得“新的活力”。
“神圣”驱使下的旅游者的心态是积极的,他们希望通过旅游经历来考证生活的意义和存在价值,升华宗教的信仰追求或者是追踪某种文化的源头,进而获得“神圣”的体验。不过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人们之所以追求神圣,是因为要缓解“世俗生活”的单一性带来的紧张感,是想通过感受“神圣世界”的新奇、变化和不可预见性来获得一种心理补偿。
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长时间过分的复杂也会导致过分单调的刺激,进而给人们的生理和心理带来压力。因此在“神圣”驱使下的旅游者往往表现为一定形式的自我约束:其行为方式与其在常驻地的行为方式相差不远,受其长期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等的影响。
但这两类旅游消费者都渴望通过旅游获得自己向往的某种“体验感”,进而实现情绪调节的目的。他们都愿意为这样的体验付出一定的代价,在旅游归来,“体验感”还会在相当的一段时间内对他们产生影响,这影响波及个人消费,也刺激着下一次旅游需求的产生。
(二)旅游消费动机的个体差异
旅游消费总是体现不同程度的梦幻性,但是,旅游消费者所处的社会环境、个人的生活经历、人生阅历、价值观、信仰等,使旅游消费呈现出个体的差异性,行为的特殊性。如表1所示:
二、旅游消费者对旅游距离的感知特点
1、主观性。感知距离,是个人根据其所记忆的信息、经验以及知识,所估计的从某地到另一地点的距离。
2、个体差异性。由于知觉距离的产生依赖于个人的社会、文化和生活经历,而每个人的知识、经验都不相同。
3、不稳定性。在一定时期内,人们对距离的感知有保持一致的连贯性,但它并非一次成型不再发生变化。
4、感知距离大小可以用时间度量。人们感知的距离不仅可以用国际标准长度单位(如公里)加以度量,还可以用时问来度量。
三、旅游者的消费需求特征有哪些表现?
消费者市场的基本特征如下:
1.非盈利性。消费者购买商品是为了获得某种使用价值,解决自身的生活消费需求,而不是为了盈利去转手销售。
2.非专业性。消费者往往缺乏专业的商品知识和市场知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容易受到商家,厂家宣传,服务态度和商品质量的影响。
3.层次性。由于消费者的收入水平不同,所处社会阶级也不同,因此消费者的需求会表现出一定的层次性。
4.广泛性。消费者市场不仅购买者人数众多而且分布地域广,从国内到国外,从城市到农村,消费者无处不在。
5.替代性。消费者市场除了少数商品不可替代外大多数商品都能找到互换使用的商品和替代品,因此消费者市场的商品具有较强的替代性。
6.流行性。消费需求不仅受到消费者的内在因素影响,也会受到时尚,环境,价值观等外在因素影响,因此消费者市场的商品具有一定的流行性。
四、感知是如何影响旅游消费者行为的?
(一)旅游感知价值
一般旅游价值多于“利得失权衡”观和“利得”两方面入手。前者认为消费者是理性消费的,但根据专业的界定评判认为游客在旅游体验时利得和利失的对比,才形成旅游感知价值。
对于一般旅游地来说,游客的消费对象是旅游地的各种产品,但游客的旅游需求是在体验自然环境、文化氛围及娱乐活动中取得情感价值,是旅游地的主要产品。所以,旅游地的核心旅游产品属于自然环境、文化和娱乐构成,为游客带来身心放松、体力运动及娱乐感受的价值,从产品中获得功能价值和情感价值。
(二)满意度
满意度是体验的心理结果,是情感感受,可分为总体满意和属性满意。总体满意包含了产品以及服务整体;而属性满意指对产品和服务具体属性的满意情况。其测试能通过结果和预想对比,直接测试结果的具体水平。当运用于旅游时,总体满意可以是体验旅游地的全部产品或者服务属性的满意度。
(三)行为意向
行为意向一般被界定为对旅游地的再次到访或是推荐给他人。除了感知价值和满意度外,还有其他影响因素。旅游地开发度、旅游经验和目的地体验感受都和行为意向有关。
扩展资料
感知价值是用户在感知到产品或服务的利益之后,减去其在获取产品或服务时所付出的成本,从而得出的对产品或服务效用的主观评价。
其实这就是你在想办法将所可以产生价值的东西变现的核心点,也就是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的底层逻辑。将我们认为可解决大体谅用户痛点的方式更合理的展现,把变现路径更完整的展现出来。
在传统营销研究中,“购买意愿”是营销策略研究的核心概念,就消费者购买意愿的观测模式来看,“品质-价值-购买意愿”是最为有效的方法之一。
如在消费者线上购买行为、零售商店环境服务价值以及旅游服务的购买意愿与满意度等方面都有较好表现;而透过近年来的研究却发现服务性商品的购买行为解释力度已逐渐失效,究其原因,便在于服务的无形性,即感知偏差,故如何充分了解顾客价值、提升在消费者心中的感知价值成为现阶段主宰顾客忠诚度的关键。
五、急求 旅游消费者的定义和法律特征是什么,谢谢!
旅游消费者主要是指通过从市场购买、使用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商品和旅游服务,满足其旅游需求的人。
特征:1、弱者地位明显;2、对满足需求的消费对象有特殊的品质要求;3、风险防范成本高、维权难度大。
六、什么是旅游消费者
要理解旅游消费者的概念,首先我们先要理解什么是旅游。旅游是现代人的一种特殊生活方式,其特殊性在于,它不是为了解决人们的物质需要,而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精神享受,而且这种精神享受或者说精神生活又具有异地性、短暂性、非就业性和综合性的特征。[1]旅游活动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获取精神享受。旅游消费者也可以简称为旅游者。关于旅游者的概念,国际社会上有不同的界定。最早对旅游者进行定义的是在19世纪后期的英国和瑞士:“以观光旅游为目的的外来旅客,出于一种好奇心,为了得到愉快而进行旅行的人。[2]”1975年成立的全球性政府间旅游国际专门组织——世界旅游组织(WTO),在1984年规定了国内旅游者的概念:“任何因消遣、闲暇、度假、体育、商务、公务、会议、疗养、学习和宗教目的,而在其居住国,不论其国籍如何,所进行的24小时以上、一年以内的旅行的人,均视为国内旅游者。[3]”1991年6月28日,世界旅游组织在渥太华召开了旅游统计国际大会,与会者包括中国在内的9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0多名代表。与会者经过广泛讨论,对国际旅游和国内旅游普遍使用的概念达成了共识,并形成了《旅游统计国际大会建议书》。会议将旅游者因国际旅游和国内旅游不同类别分为国际旅游者与国内旅游者。国际旅游者是指“至少在访问国家集体的或私人的住宿设施住宿一个晚上的国外旅客”;国内旅游者是指“任何一个居住在一国,到这个国家内某一地方旅行,离开他(她)惯常居住的环境,在访问地的集体或私人住宿设施停留至少一夜,但不超过一年,并且访问的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从访问地获取报酬的人。”根据这两个定义,我们分析所谓旅游者既不同于居民,又不同于一般游览者,他(她)们有三个特点:一是离开惯常住所到国内另一地方或另一国参观游览访问;二是在访问地至少停留一夜;三是不为就业或经济目的。[4]我国对旅游者概念的界定,理论上也有较多表述,一般公认的观点是:“旅游者指离开常驻地到异地,时间不超过一年,进行观光、游览、休闲、度假、探亲、访友或者其他形式旅游活动的人。[4]”与国际上对旅游者概念的界定相比较,这个概念由于时间上取消了下限(24小时),所以涵盖了“当日游”而且不在外过夜的游客,从而扩大了旅游者的范围,保护了“一日游”游览者的合法权益,比较符合目前我国旅游市场的实际现状。但是,上述概念也有不足之处,如列举6了旅游的六种形式显得十分繁琐,不符合概念高度概括的特点和要求。笔者认为,从扩大和便利保护我国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我国应参照墨西哥等国规定①,尽快制定出我国的旅游法,在立法上对旅游者的概念及其合法权益的内容做出明确规定。综合国际社会上对旅游者概念的说法,我国《旅游法(1990年送审稿)》规定,可以对旅游者如此定义:“旅游者是指离开常住地到异地,不是为了定居和谋求职业,进行观光、探亲、访友、度假和通过参加会议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等形式进行旅游活动的个人。[5]”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对消费者概括为: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旅游消费者就是旅游者,在法律本质上就是消费者,所以旅游消费者法律定义应为:为了满足自身精神生活的需要,从旅游市场进行购买、使用旅游商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务的自然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共有九项: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权、监督权。这九大权利可以看作是旅游消费者自然享有的默示权利。然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般法,可以发挥保护一般消费者利益的作用。但旅游者由于其费客体是旅游商品和服务,多数旅游商品和服务都是无形的,只8能通过感觉感知。所以说旅游者虽然是消费者,但属于特殊消费者。对此类服务消费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存在很大欠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的合法权益,条款中有关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等均涉及到商品消费和服务消费两方面的内容。但服务消费的内容明显少于实物消费的相关规定,而且规定不明确而流于形式。如第8条第1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2款:“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