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的内容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总体要求,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休闲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服务民生、安全第一、绿色消费,大力推广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休闲理念,积极创造开展旅游休闲活动的便利条件,不断促进国民旅游休闲的规模扩大和品质提升,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国民生活质量。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实,城乡居民旅游休闲消费水平大幅增长,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休闲理念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国民旅游休闲质量显著提高,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现代国民旅游休闲体系基本建成。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三)保障国民旅游休闲时间。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引导职工灵活安排全年休假时间,完善针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的休假保障措施。加强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职工休息权益方面的法律援助。在放假时间总量不变的情况下,高等学校可结合实际调整寒、暑假时间,地方政府可以探索安排中小学放春假或秋假。

(四)改善国民旅游休闲环境。稳步推进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城市休闲公园应限时免费开放。稳定城市休闲公园等游览景区、景点门票价格,并逐步实行低票价。落实对未成年人、高校学生、教师、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等群体实行减免门票等优惠政策。鼓励设立公众免费开放日。逐步推行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各地要将游客运输纳入当地公共交通系统,提高旅游客运质量。鼓励企业将安排职工旅游休闲作为奖励和福利措施,鼓励旅游企业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给予旅游者优惠。

(五)推进国民旅游休闲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休闲公园、休闲街区、环城市游憩带、特色旅游村镇建设,营造居民休闲空间。发展家庭旅馆和面向老年人和青年学生的经济型酒店,支持汽车旅馆、自驾车房车营地、邮轮游艇码头等旅游休闲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公园绿地等公共休闲场所保护,对挤占公共旅游休闲资源的应限期整改。加快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逐步完善街区、景区等场所语音提示、盲文提示等无障碍信息服务。

(六)加强国民旅游休闲产品开发与活动组织。鼓励开展城市周边乡村度假,积极发展自行车旅游、自驾车旅游、体育健身旅游、医疗养生旅游、温泉冰雪旅游、邮轮游艇旅游等旅游休闲产品,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发展红色旅游,提高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和精品线路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开发适合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不同人群需要的旅游休闲产品,开发农村居民喜闻乐见的都市休闲、城市观光、文化演艺、科普教育等旅游休闲项目,开发旅游演艺、康体健身、休闲购物等旅游休闲消费产品,满足广大群众个性化旅游需求。鼓励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寓教于游的课外实践活动,健全学校旅游责任保险制度。加强旅游休闲的基础理论、产品开发和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研究,加大旅游设施设备的研发力度,提升旅游休闲产品科技含量。

(七)完善国民旅游休闲公共服务。加强旅游休闲服务信息披露和旅游休闲目的地安全风险信息提示,加强旅游咨询公共网站建设,推进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商业集中区等公共场所旅游咨询中心建设,完善旅游服务热线功能,逐步形成方便实用的旅游信息服务体系。完善道路标识系统,健全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的旅游交通服务功能,提升旅游交通服务保障水平。加强旅游休闲的安全、卫生等保障工作,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健全旅游安全救援体系。加强培训,提高景区等场所工作人员、服务人员和志愿者无障碍服务技能。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旅游休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质量,加快旅游休闲各类紧缺人才培养。

(八)提升国民旅游休闲服务质量。制定旅游休闲服务规范和质量标准,健全旅游休闲活动的安全、秩序和质量的监管体系,完善国民旅游休闲质量保障体系。倡导诚信旅游经营,加强行业自律。加强跨行业、跨地区、多渠道的沟通和协调,打击欺客宰客、价格欺诈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畅通旅游休闲投诉渠道,建立公正、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依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旅游休闲市场环境。

三、组织实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发展改革和旅游部门负责实施本纲要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将旅游休闲纳入工作范畴,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的作用,共同推动国民旅游休闲活动发展。

(十)加强规划指导。要把国民旅游休闲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行业和部门的发展规划。加强对各地旅游休闲发展的分类指导,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编制适合本地区旅游休闲发展专项规划。城乡规划要统筹考虑旅游休闲场地和设施用地,优化布局。

(十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逐步增加旅游休闲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旅游休闲设施,开发特色旅游休闲线路和优质旅游休闲产品。鼓励和支持私人博物馆、书画院、展览馆、体育健身场所、音乐室、手工技艺等民间休闲设施和业态发展。落实国家关于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

(十二)加强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本纲要的要求,加强旅游市场管理,强化综合执法,确保旅游休闲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得到有效实施。

二、广东省旅游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活动以及旅游资源保护、规划建设、公共服务、产业促进、经营服务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省发展旅游业,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全域旅游发展,体现岭南文化特色,形成政府引导、依法监管、市场运作、企业经营、社会参与、旅游者文明旅游的发展格局。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旅游业的发展,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推动旅游业与相关产业协调、融合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工作的统筹协调、行业指导、旅游推广、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保障和促进旅游业发展。第六条 鼓励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机构和公民开展旅游公益宣传,普及旅游知识。第七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发挥引导、服务、交流、协调、监督作用,推动旅游业诚信建设,并建立对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评价机制和优质服务奖励制度,改善旅游从业环境,依法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第二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第八条 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旅游产品和服务,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二)要求旅游经营者全面、真实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和其他有关情况;

(三)要求旅游经营者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保证旅游产品、服务的内容和质量;

(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五)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或者从业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 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爱护旅游设施,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文明旅游;

(二)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三)对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履行旅游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四)在旅游活动中遵守安全警示等旅游安全有关规定,对国家和本省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害当地居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或者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

(二)扰乱公共汽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三)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以刻划、涂污等方式损坏旅游地文物古迹;

(四)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行为。第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旅游者如实提供旅游所必需的个人信息,按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二)符合法定情形可以依法变更旅游服务内容;

(三)自主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拒绝违法检查、收费、集资、摊派等;

(四)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旅游经营者尚未公开的旅游路线和其他旅游服务产品、营销计划、销售渠道、客户信息以及其他商业秘密;

(五)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违法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的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需要第三方提供游览、住宿、交通、餐饮、购物、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从具有法定资质的经营者中选择;

(二)履行合同义务,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提供规范化的旅游服务;

(三)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度,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四)保护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五)为旅游者依法处理旅游纠纷提供必要的协助;

(六)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执业规范、业务技能和安全知识等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广西:加快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全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文化建设和旅游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区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文化旅游强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

围绕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的总目标总要求,坚定不移走高质量发展之路,以深化文化旅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升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质量和整体水平为重点,扎实推进我区“三地两带一中心”(即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北部湾国际滨海度假胜地、巴马国际长寿养生旅游胜地,中越边关风情旅游带、西江生态旅游带,南宁区域性国际旅游中心城市)建设,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发展优势,不断提升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集约化、品质化、国际化水平,奋力推进新时代我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迈上新台阶。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破除瓶颈障碍,建立新时代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新模式新机制。

——坚持质量效益。加快文化旅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国际眼光和高点定位,全面提升文化旅游产业整体水平和发展质量。

——坚持品牌特色。坚持差异化发展战略,形成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文化旅游发展新态势,全面增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新动能。

——坚持绿色发展。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互促进、共同提升。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通过发挥资源大优势,建设大项目,打造大品牌,形成大产业,全区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体系形成,区域旅游经济均衡发展,产业规模快速壮大、产业整体水平显著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旅游总人次、总消费实现翻番,文化旅游产业成为我区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产业,文化旅游经济主要指标迈入全国第一方阵,建成全国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先进省区、世界文化旅游重要目的地,文化旅游强区建设成效显著。

二、主要任务

(一)构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新格局

发挥资源禀赋和特色优势,加快打造“三地两带一中心”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新格局,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全面提升文化旅游产业竞争力。

1.加快桂林国际旅游胜地转型升级。以世界一流为发展目标,着力在生态环境保护、现代产业体系、城乡基础设施、体制机制创新、旅游开放合作等方面综合施策,加快推进桂林国际旅游胜地提质升级。突出抓好重大项目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深度融合发展,不断催生中高端文化旅游新业态。加快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全国旅游创新发展先行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国家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充分发挥桂林国际旅游的龙头带动作用,加快建成世界级的旅游目的地。

2.加快北部湾国际滨海度假胜地转型升级。大力发展滨海度假旅游、海丝文化旅游、海洋休闲运动,建设一批高等级滨海休闲设施和度假酒店群。积极开发邮轮游艇、水上运动等旅游新业态。集中开发建设北海银滩、涠洲岛和钦州三娘湾、茅尾海以及防城港江山半岛、京族金滩等休闲度假景区。开辟海上跨国邮轮精品线路,打造具有国际水平的亚热带滨海度假和海上运动休闲胜地。

3.加快巴马国际长寿养生旅游胜地转型升级。以巴马、东兰、凤山为核心区域,深入挖掘长寿文化、健康文化和民族文化,培育特色鲜明的健康旅游产业功能区,做大做强健康旅游产业规模。开发业态丰富的长寿产品,定期举办中国-东盟传统医药健康旅游国际论坛(巴马论坛),建成具有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长寿养生国际旅游目的地。

4.建设中越边关风情旅游带。完善边境地区旅游交通体系,加强边境口岸景点景区建设。深化边贸旅游和民族文化融合发展,建设边贸旅游产业园区,培育带动力强、受益面广的边境旅游产业链。加快建设边关国家风景道,打造边关民族风情特色旅游线路。积极探索中越边境口岸旅游通关便利化新举措,完善跨境旅游管理服务体系,提升跨境旅游国际化合作水平。

5.建设西江生态旅游带。以珠江-西江经济带国家发展战略为契机,依托西江干流沿江城市自然山水风光、岭南文化、民俗风情等特色资源,做大做强西江沿岸生态旅游产业集群,打造对接粤港澳大湾区的生态旅游带。发挥西江流域多个精华旅游江段的独特优势和气候条件,挖掘西江文化旅游多元主题和特色鲜明的品牌价值,构筑绿色生态旅游廊道,着力打造成为多元化、国际性、全天候的黄金旅游带和中国水运旅游发展的典型示范。

6.建设南宁区域性国际旅游中心城市。全面实施强首府战略,依托中国-东盟博览会品牌,强化南宁面向东盟的国际旅游集散功能。引进和建设一批大型都市文化旅游商贸综合体,大力发展商务会展、文化娱乐、都市休闲等业态,做大做强城市夜间经济,建设成为以亚热带壮乡风情为特色、以会展商务和都市旅游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性国际旅游中心城市、对接大湾区的北部湾核心城市、中国-东盟文化旅游合作交流的中心城市和健康中国美丽中国的引领城市。

(二)加快文化旅游产业体系建设

7.优化文化旅游特色产品体系。不断适应多元化市场需求,重点发展健康养生、山水观光、休闲度假、边境跨国、民族文化等旅游产品,提升特色旅游影响力。培育桂林山水文化体验游、巴马长寿养生休闲游、北部湾休闲度假游、中越边关跨国风情游、桂西北少数民族风情游、桂北和左右江红色体验游、环大瑶山历史文化生态游、桂东岭南风光文化游、海上丝路邮轮游、桂中刘三姐山歌文化游等精品旅游线路。建设滇桂粤边海国家风景道和西江国家风景道。

8.加快大健康旅游产业发展。依托广西丰富的健康旅游资源和长寿生态集群,全面发展以休闲度假、康体养生、医疗保健为主体的健康旅游产业。建设医疗旅游产品开发和推广平台,开发与中医药及壮瑶等民族医药相结合的传统健康旅游产品。探索培育特色医疗旅游项目,打造医疗旅游康养小镇和医疗旅游目的地。创建一批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养生养老度假基地。开发长寿养生特色食品,发展养老旅居住宿,打造特色养生品牌,提升健康旅游消费,加快世界健康旅游目的地建设。

9.推动传统文化产业转型升级。加快优秀传统文化资源数字化进程,推动高新科技在演艺娱乐、工艺美术、游戏游艺等传统文化产业中的应用,引导传统文化产业转型升级。扶持优秀原创动漫、音乐美术、影视创作,推出一批文化演艺精品。加强文化科技创新,发展创意设计,催生新型文化业态,建设一批特色工艺美术产业基地,培育一批文化旅游产业示范基地,打造一批文化旅游创意产业集聚区。

10.培育文化旅游产业新业态。推动文化旅游与农业、林业、水利、工业、交通、住房、医疗、养老、体育等融合发展。依托特色农业资源、乡村文化资源,大力发展观光休闲农业,建设田园综合体。支持发展森林度假和水利旅游,建设森林公园、森林小镇和水利风景区。依托文化和自然遗产、地质遗迹与矿业遗址、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技工程和科技场馆等,开发研学旅游产品,建设研学旅游目的地。培育国际性体育旅游精品赛事,打造一批体育旅游综合体、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和体育旅游线路。结合全区通用机场、北部湾邮轮母港和高速高铁建设,积极培育低空旅游、邮轮旅游、高铁旅游等旅游新业态。促进文化旅游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形成多产融合发展态势。

(三)加快推进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项目建设

11.建设一批文化旅游核心大项目。围绕文化旅游发展新格局,强龙头、补链条、聚集群,建设文化旅游核心大项目。重点建设南宁万有国际旅游度假区、桂林融创万达文化旅游城、北海银基国际医疗康养旅游产业新城、世界智力运动之城、世界实景演艺之都等一批新业态核心项目。加快推进南宁融晟天河·海悦城文化旅游项目、桂林雁山民国风情旅游小镇、桂林乐满地文化旅游康养综合体项目、贺州黄姚古镇文化和旅游产业示范区、深圳巴马大健康合作特别试验区、柳州螺蛳粉特色小镇、防城港白浪滩·航洋都市里等一批投资规模大、规划建设理念先进、市场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大项目建设。

12.建设一批文化旅游精品景区。加大培育和创建力度,推动现有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等提质升级,促进文化旅游深度融合发展。重点推进大新明仕田园、防城港江山半岛、巴马赐福湖、北海涠洲岛、桂平大藤峡等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加快推进宁明花山景区、百色起义纪念园、涠洲岛鳄鱼山、桂林融创万达文化旅游城、龙胜龙脊梯田景区、三江程阳八寨景区、贺州黄姚古镇、南宁百里秀美邕江·国际园博园景区、凭祥友谊关景区等创建国家AAAAA级景区。大力推进以桂北红军长征主题国家文化公园、左右江红色主题国家文化公园为代表的一批红色旅游项目建设,打造湘江战役红色旅游景区。

13.建设一批文化旅游示范项目。引导建设一批主题鲜明、功能完善、宜游宜业的文化旅游产业示范基地,鼓励各地建设文创产业园区和文创街区。重点打造提升中国-东盟网络视听产业基地、中国-东盟数字文化创意园、梧州骑楼城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南宁“三街两巷”历史文化街区、桂林东西巷街区、桂林五通农民画产业园等一批文创产业园区(街区)。着力打造一批品牌价值高、主题特色突出、具有重大示范效应和产业聚集拉动作用的特色文化旅游小镇,重点建设和提升阳朔兴坪古镇、靖西绣球小镇、合浦月饼小镇、苍梧六堡茶小镇、大化达吽小镇等一批特色文化旅游小镇。

14.建设一批文化遗产旅游项目。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力度,加快建设花山岩画风景区,推进海上丝绸之路·北海史迹、兴安灵渠、三江侗族村寨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建设左江流域骆越壮族文化(崇左)生态保护区。加强历史文物、革命文物、民族文物、大遗址、传统村落等保护开发利用,建设一批遗址公园、遗址博物馆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探索将民歌民谣、民族说唱、音乐舞蹈、民俗民情、民族技艺、民族服饰、民族餐饮等文化元素融入旅游产品开发,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

(四)实施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重点工程

15.文化旅游示范创建工程。全力做好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国家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国家森林康养基地和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区等国家级品牌创建示范工作。重点推进防城港国家边境旅游试验区、中越德天-板约瀑布跨境旅游合作区、中国东兴-越南芒街跨境旅游合作区、中越红色旅游国际合作创建区(龙州)建设。做好自治区全域旅游示范区、特色旅游名县等品牌创建升级工作。

16.文化旅游特色品牌打造工程。健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渠道相结合的全媒体信息传播机制,实现信息化、大数据、精准化的全媒体推广。打造以山水旅游为特色主体的“桂林山水旅游”品牌、以滨海休闲为特色主体的“北部湾滨海度假”品牌、以康寿养生为特色主体的“世界长寿养生”品牌、以异国风情为特色主体的“中越边关风情旅游”品牌、以民歌民俗为特色主体的“刘三姐民族文化”品牌,集中打响做强广西五大文化旅游特色品牌,提升广西文化旅游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充分挖掘各地资源和特色优势,打造出各具特色的节庆品牌、演艺品牌、美食品牌、地理标识品牌和特色商品品牌等,提升文化旅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17.文化旅游融合精品创作工程。加强文艺创作生产规划,推动文艺与旅游深度融合,鼓励创作以广西特色文化旅游资源为题材的文学、戏剧、音乐、美术、影视剧作品及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综艺节目。申请举办中国-东盟文化艺术节,持续办好广西戏剧展演、广西音乐舞蹈比赛、广西杂技魔术展演等品牌艺术赛事。打造一批影视、文学、戏剧、书画、音乐创作基地,建设一批文艺创作、采风、展示文化休闲工作室。鼓励各类旅游演艺经营主体在旅游城市或依托核心旅游景区开发主题性、特色类、定制类文化旅游演艺项目。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文化旅游演艺精品项目。每年评选奖励一批文化艺术精品项目。

18.文化旅游公共服务提升工程。加快建设旅游集散中心和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形成层次分明、覆盖面广的旅游集散和服务体系。建立安全便捷的文化旅游交通体系,重点建设通景区公路,完善旅游行业运营车辆安全监管体系。加快旅游交通服务设施体系建设,全面提升交通设施旅游服务功能和完善旅游交通标识系统、自驾车服务体系、风景道绿道系统建设。继续深入推进“厕所革命”,提升旅游厕所建设质量与标准,提升旅游厕所管理服务水平。加强文化设施景区化建设,重点建设广西民族剧院,改扩建广西博物馆,推进广西自然博物馆、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展示中心等一批自治区文化设施建设。结合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完善市县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文化设施的旅游服务功能。规划建设具有旅游条件的广播电视设施等公共旅游服务站点。

19.文化旅游市场主体壮大工程。深化国有文化旅游企业改革,发展壮大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国有文化旅游企业。打造一批有实力、有竞争力的骨干企业,引进文化旅游产业战略投资者,推动形成不同所有制文化旅游企业共同发展、大中小微文化旅游企业相互促进、开放多元的发展格局。鼓励和培育文化旅游创意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等多渠道上市挂牌。

20.文化旅游智慧服务提升工程。打造广西文化旅游大数据产业,建设广西文化旅游数据中心。加快建设智慧旅游城市、智慧景区、智慧饭店、智慧旅游乡村等,建成“广西游直通车”和“一部手机游广西”智慧旅游平台,全面提升旅游信息化水平。加强公共文化数字平台建设,大幅提升广西“数字文旅”服务水平。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在节目制作、网络传输、大数据云计算等优势资源,建设广西文化旅游云平台,充实特色文化旅游视听内容,提供智慧旅游音视频一站式服务。

21.文化旅游惠民富民工程。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大力实施文化旅游公共设施、乡村传统工艺振兴、乡村文化产业发展、乡村文化人才培育等富民助推计划,形成文化旅游行业惠民富民新格局。实施文化旅游便民利民工程,推进文化旅游志愿者服务站建设,推广文化惠民卡,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精神文化需求;推动重点景区适度降低门票价格,鼓励公共资源型旅游景区免费开放;鼓励实施景区免费开放日、旅游一卡通、电子消费券、旅游年卡等措施,让人民群众享受实惠。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区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推动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对文化旅游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好中央和自治区有关产业支持政策,研究制定促进本地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领导协调机制,形成自治区统筹、市县主抓、部门联动的良好局面。自治区每年召开1届广西文化旅游发展大会,由各设区市竞争申办,对大会承办地文化旅游发展产业予以重点支持。

(二)加强规划引领。做好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顶层设计,高水平编制全区文化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各类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规划。建立规划统筹机制和“多规合一”机制,加强文化旅游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国土空间、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相衔接,发挥综合联动效益。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实施规划评估,提高规划的执行力度。把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纳入各级政府的工作部署,强化督察考核,促进规划实施。

(三)加强支持引导。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多渠道筹集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适度扩大文化旅游产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文化旅游重点项目和乡村旅游项目用地。大力发展对外文化旅游服务贸易,扶持具有广西特色的文化旅游产品和服务出口。统筹使用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发展壮大文化旅游产业。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文化旅游发展基金。发挥好各级政府资金和优惠政策的引导作用,以市场为导向,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社会资本,推动文化旅游产业加快发展。

(四)加强人才培养。编制全区文化旅游人才发展规划,重点抓好管理、经营、创意和服务等人才队伍建设,推进文化旅游领域职称改革,进一步完善文化旅游人才激励机制。将文化旅游人才培训纳入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计划,依托重点院校、龙头企业、社会机构建设一批示范性文化旅游培训基地,进一步提高文化旅游从业人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推动成立新型文化旅游智库和文化创业研究机构,加强文化和旅游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平台建设。支持文化旅游企业与区内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校企合作,支持开展职业技术类的社会办学。探索与粤港澳地区、东盟国家的区域性人才培训合作。

(五)加强市场监管。健全文化旅游市场监管机制,推进文化旅游市场监管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深化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改革,推进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和队伍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涉文旅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持续开展全区文化旅游市场秩序整治行动。加强行业标准建设,提升文化旅游服务质量。加强文化旅游市场安全综合治理,确保交通、食品、卫生等重点环节安全和旅游设备设施运行安全。

(六)加强监督考核。建立健全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体系,科学考核评价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成效,将考评情况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工作实绩和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参考。适时开展督查检查,通报各地推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情况。

四、贵阳市促进旅游业发展办法(2021修正)

第一条 为了建设生态文明城市,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旅游业发展,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旅游资源利用,应当坚持保护第一、合理开发,促进价值提升、实现可持续发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培育、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且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和财力情况逐步增加。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规划编制、宣传促销、奖励扶持、教育培训、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引导、扶持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组织编制、实施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

(三)协调解决旅游重点项目建设、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管理体制改革、旅游合作、行政执法等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审查旅游宣传、旅游人才培训、重大旅游节庆活动的计划和方案;

(五)审定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和各类旅游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审核旅游业申报国家资金的项目和重大旅游招商项目,统筹安排各部门与旅游发展相关的各项资金;

(六)指导、监督和检查旅游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执行作出的协调决定,做好促进旅游发展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综合协调的具体工作,并且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安全防范、信息发布等制度;

(二)编制旅游重点建设项目、精品线路产品目录。旅游重点建设项目目录,应当明确项目开发建设的审批事项、期限以及优惠政策;

(三)拟定旅游设施与服务的地方标准,组织实施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四)推进旅游业信息化建设,建立旅游目的地信息服务系统;

(五)组织、实施旅游市场开发、宣传促销;

(六)制定、实施旅游人才培训计划;

(七)按照规定安排使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八)定期检查旅游服务设施、项目、内容,作出旅游服务质量评价;

(九)督促旅游发展重大事项的执行;

(十)向社会公布旅游投诉、预警预报、重点建设项目和精品线路产品目录、服务质量状况、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机制,加强旅游院校、旅游专业建设,促进旅游人才培养和交流。

有关主管部门、旅游行业协会、旅游企业应当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提高旅游服务质量。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城市旅游形象宣传和旅游品牌推介。

鼓励旅游企业开展旅游产品宣传促销活动。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确定、实施项目时,应当兼顾旅游功能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利用有关专业会议、展览交易、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交流、民族节庆等活动,促进旅游产品开发。第十条 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要求和旅游发展规划,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资源保护计划和水土保持、景观保护方案,配套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

景区景点应当根据资源保护需要和生态环境承载力、安全等因素,按照规划确定游客的容量。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规划实施时序,预留建设用地指标,用于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旅游重点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纳入年度计划指标优先解决。第十二条 鼓励市外、境外企业通过投资、兼并、参股、收购、迁移总部等方式来本市开展旅游经营活动。

鼓励、支持旅游企业通过合资、合作、联合、兼并等方式,组建跨区域、行业的旅游企业集团和经营合作网络。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进入资本市场,以发行股票、债券等融资方式吸纳社会资金。

允许条件成熟的景区景点通过出让经营权、项目特许经营权、转让股份、合资合作等方式融资,但是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