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度假、住宿、餐饮、交通、购物、娱乐、信息服务和其他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自然资源、历史人文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
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旅游景区(点)、旅游度假区、旅游饭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购物场所、旅游网络公司等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促进与发展、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发展旅游业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可持续发展的方针,突出地方特色,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协调。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旅游投入,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旅游业发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旅游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促进与发展、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以及旅游经营与服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文化、建设、林业、水利、公安、工商、物价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促进旅游业的发展。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业发展协调促进机制,制定旅游业发展政策,协调解决旅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改善旅游业发展环境,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结合与发展。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旅游发展前景和财政状况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旅游宣传促销、旅游规划编制、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以及非经营性旅游项目的开发。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资源特色、旅游产品优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总体方案和实施计划,确立旅游整体形象和宣传促销主题,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发国际、国内旅游市场。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政策,促进区域旅游的发展。第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院校、专业的建设和旅游科研、教育、职业培训工作,加快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第十二条 本省推行旅游服务标准化。涉及人身安全、卫生、健康等的旅游服务领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标准的,由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旅游市场发展及旅游者需求,通过提供信息、协调指导等措施,支持特色旅游商品的开发。
鼓励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为开展旅游电子商务提供相应的保障与服务。鼓励企业利用现有信息基础设施健全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旅游信息发布、查询、预订和结算,促进旅游目的地营销系统的建设及应用。第十五条 各部门、各行业应当推进旅游经营者开发多种形式的旅游产品。第十六条 本省旅行社可以组织旅游团直接在省内各地旅游。外省旅行社可以组织旅游团直接来本省各地旅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为开展旅游活动提供便利。第十七条 鼓励境内外企业、组织和个人通过独资、参股、合作、合资等多种形式兴办旅游企业。
境内外企业、组织和个人采取参股、兼并、收购等方式来本省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享受与本省旅游企业同等待遇。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 鼓励利用境内外有关专业会议、博览交易、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交流等大型活动,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有关组织机构在协调安排有关活动计划时,应当优先考虑规模大、国际化程度高、对旅游业促进作用明显的项目。第十九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服务和行业监督作用,规范旅游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提高旅游经营者的服务质量。
二、山东文旅2021
多措并举挖掘文旅消费潜力。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统筹疫情防控和文旅行业复工复产,实施消费促进行动。成功举办2021山东省 旅游 发展大会、中国国际文化 旅游 博览会、国际孔子文化节(尼山世界文明论坛)等重大活动,对于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效提振市场信心和消费者信心、提升“好客山东”美誉度,产生重要推动作用。创新举办第五届“山东文化和 旅游 惠民消费季”,发放惠民消费券1.52亿元,直接带动消费6.02亿元,间接带动消费119.13亿元。持续推进国家级文化和 旅游 消费试点市、国家级夜间文化和 旅游 消费集聚区创建,3市被命名第二批国家级文旅消费试点市,全省国家级示范试点市达7个,居全国第一;6个区入选第一批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居全国第一。开展2021“山东人游山东”“百场红色自驾游”“好客山东游品荟”“好客山东•乡村好时节”主题营销推广等特色活动,持续释放文旅消费潜力。2021年全国文化和 旅游 消费培训班在山东举办。预计2021年全省接待国内游客7亿人次,国内 旅游 收入7750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1%和29%,分别恢复到疫情前2019年的75%和71%。
提升文旅产业发展质量。一是强化政策拉动。出台关于促进文化和 旅游 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加快推进文旅重点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的若干措施、加强金融支持文化和 旅游 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政策文件。二是开展省级全域 旅游 示范区创建。评定推出第三批12家省级全域 旅游 示范单位。三是推进精品景区建设和度假区规范化发展。推动微山湖 旅游 区5A级景区创建,目前省级已完成初评并报文化和 旅游 部申请验收。指导青岛奥帆 旅游 区5A级景区创建和荣成好运角国家级 旅游 度假区创建工作,提升泰山等重点景区管理服务。修改印发《山东省 旅游 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以省政府名义印发《山东省省级 旅游 度假区管理办法》。新增4A级景区18家。四是大力发展红色 旅游 。举办2021中国红色 旅游 推广联盟年会活动。3条线路入选全国“建党百年百条精品红色 旅游 线路”。五是实施乡村 旅游 精品工程。公布了285个景区化村庄和60个山东省乡村 旅游 重点村。7个村庄、3个镇街入选全国乡村 旅游 重点村镇,入选数量分别居全国第一、二位(并列)。在全国率先开展民宿集聚区创建,公布创建单位34个。六是实施“文旅+”工程。出台各类规范标准,康养 旅游 、工业 旅游 、 体育 旅游 、研学 旅游 等新业态发展势头良好。七是创新推动数字文化及园区(基地)发展。成功举办数字文化创新创业大赛,30个项目获评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建立文化产业新兴业态企业库。扎实做好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开展动漫企业认定年审和奖项申报工作。
抓实重点文旅项目建设。加大文旅项目和企业扶持力度,121个项目纳入省级重点项目库,预计全年完成投资428.7亿元。在文化和 旅游 部评定的2021年“一带一路”文化产业和 旅游 产业国际合作重点项目中,我省入选3个(全国共18个),列全国第一。山东省 旅游 发展大会现场集中签约4个重点文旅项目,签约总额达635.4亿元。举办知名文旅企业家山东行暨威海文旅产业招商推介大会,完成5个文旅项目签约,总投资超过100亿元。推进纾困政策落实和企业创新发展工作受到文化和 旅游 部通报表扬。
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给予5个精品 旅游 产业集群500万元、3个文化创意产业集群310万元资金支持。4家经济 社会 效益突出的龙头企业获得省财政800万元增量税收奖励。认定第六批山东省重点文化产业园区15个。引导旅行社转型发展,开展 旅游 服务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对全省150多家星级饭店开展评定性复核,对50家星级饭店予以摘牌取消星级处理。目前全省星级饭店492家,数量居全国第三。连续四年实施 旅游 饭店服务质量 社会 化监督工程。
加强“好客山东”品牌宣传推介。将“好客山东”品牌纳入央视2021品牌强国工程,开展“联合推介、捆绑营销”。强化省内宣传,在山东卫视黄金时段播出“冬游齐鲁”“仁者乐山”宣传片,做好高铁、航空等在途媒体宣传推介工作。成立山东铁路文化 旅游 联盟,共同推动“铁路+文旅”产品升级。联合央视频开展“慢直播网上游山东”活动。牵头成立中国 旅游 新媒体推广联合体,山东省新媒体综合传播力指数持续位居全国首位。创新开展海外市场宣传营销,拓展海外线上宣传营销渠道,举办“好客山东过大年”与海外民众云端相约、“2021卢森堡•中国山东文化年”“中韩文化交流年——鲁韩交流周”“日本•中国山东文化月”等活动。继续实施“孔子文化和 旅游 大使”计划,招募“孔子文化和 旅游 专家”“孔子文化和 旅游 使者”,总数达23000余名。
三、山东省旅游条例(2010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旅游资源,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促进和发展、旅游规划和资源开发保护、旅游经营和旅游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旅游业发展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一规划、社会参与和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协调,突出地方特色,促进区域旅游合作,建设国际观光与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实现国内、出境、入境旅游协调发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将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旅游发展规划和政策,保障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支持重大旅游项目建设;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定期对旅游工作进行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旅游业发展协调促进委员会,协调解决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促进和发展、旅游规划和资源开发保护以及旅游经营服务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第六条 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参加旅游行业协会。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制定服务规范,完善自律制度,加强诚信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调查研究、市场拓展、信息交流及培训、协作等活动。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为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旅游促进和发展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旅游资源、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收入增长情况和旅游发展需要逐步增加,主要用于区域性和城市旅游品牌的宣传推介、旅游规划编制等公共项目的支出。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围绕好客山东旅游品牌和市场需求,编制旅游市场开发总体方案和实施计划,有重点地开发境内、境外旅游市场。有关部门和组织在重大文化、体育、经贸活动中应当使用和推广好客山东品牌。新闻媒体应当将好客山东品牌推广纳入公益宣传。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省旅游市场开发总体方案和实施计划的指导下,围绕使用和推广好客山东品牌,确立具有本地特色的旅游品牌和宣传主题,拓展旅游市场。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需要合理安排用地,支持组织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利用荒山、荒坡、荒滩、海岛、废弃矿山、采矿塌陷区等开发旅游项目。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和重点旅游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建设旅游集散中心、汽车旅游露营地、汽车租赁服务站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公共交通枢纽、重要商业街区、大型文化设施等公众聚集区设置公益性旅游咨询设施;在通往重点旅游景区的交通路口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指示标识。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城乡建设和改造中,应当注重传统文化、现代风貌和地方特色相协调,规划和建设购物、餐饮、娱乐、健身等特色街区,完善城市郊区旅游设施建设和服务功能,建设环城市旅游休憩带。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鼓励职工利用休假、法定节假日旅游。
鼓励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为旅游经营者、旅游者提供信贷支持和消费信贷产品;鼓励担保机构为旅游经营者贷款融资和旅游者消费信贷提供担保服务。第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支持旅游院校及学科建设,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加强旅游科学研究,培养旅游专业人才。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在旅游服务质量、设施、信息、旅游者权益保护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推行旅游标准化。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规范旅游购物市场秩序,引导和支持开发、销售具有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