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参与国内春运的人属于旅游消费者吗?
不属于
旅游消费者指从旅游市场购买、使用旅游商品和接受旅游服务,满足其旅游需求的个体,也是旅游活动的重要主体。
消费型旅游者与差旅型旅游者需求特点异同
一、消费型旅游者与差旅型旅游者需求特点存在价格敏感程度不同、季节性不一样等不同
二、具体而言:
1、消遣型旅游者的需求特点
1)所占比例最大
2)出游的季节性强,利用带薪假期
3)在旅游目的地和出发时间上自由选择_停留时间较长,活动范围广
4)对价格敏感(自费)
2、差旅型旅游者的需求特点
1)人数较少,出行次较为频繁。强调舒适、方便,消费较高。不受季节影响。
2)对目的地的选择自由度较小。
3)一般停留时间较短。
4)对价格不太敏感。
三、扩展资料——旅游市场的需求:
(一)内涵:
旅游市场需求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定价格上,旅游者愿意并能够购买旅游产品的数量,即某一价格下所有旅游者对旅游产品需求数量的总和。
(二)特征:
1.旅游市场需求具有整体性
旅游需求具有整体性是指旅游产品消费者对旅游产品需求的整体性,这是与旅游产品整体性密切相关的。从提供者角度说,旅游产品具体表现为一条旅游线路,在这条线路上,提供游客吃、住、行、游、购、娱乐等多种服务并构成一个整体,满足游客需求。从游客购买的角度说,旅游产品是通过一次旅游而得到的经验和体验。旅游需求的整体性要求旅游产品提供者必须合理组织和安排整个旅游活动,注重全过程的服务质量,提高游客满意度。
2.旅游市场需求具有多样性
旅游市场广阔,游客人数众多,而个人经济条件、人生经历、文化水平、社会地位等差异差别很大,对旅游产品的要求和旅游的意愿当然会各不相同。因而,旅游市场需求也就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由于物质的日益丰富,人们可以根据自己个人的爱好自由地选择旅游的方式,自助游、探险游、生态游将会越来越成为时尚。散客旅游和半自助旅游将逐渐增多;短线旅游多于长线旅游,地区性旅游和中程旅游成为旅游的主体;人们外出旅游的频度将增加,但每次外出时间将减少。
3.旅游市场需求具有可诱导性
旅游需求是高层次的需要,旅游消费是人们在满足了基本生活条件后的高层次消费,并且这种消费具有一定的时尚性,通过诱导可以激发人们旅游消费的欲望。旅游产品的消费是旅游者到旅游地的消费,旅游产品主要是服务产品,而服务具有无形性和不可转移性的特点,并且旅游者在购买之前对旅游产品缺乏全面的了解,因而容易受个人情感、广告宣传、亲朋好友的口碑等因素的影响。
4.旅游市场需求具有流动性
旅游需求不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而是满足人们精神享受的比较高层次的需求。旅游者的形成具有许多条件,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旅游消费是一种异地消费,旅游者必须离开居住地,借助一定的旅游服务设施和功能,实现自己的消费目的。因而,旅游的流动往往形成一定的规律。
5.旅游市场需求具有时节性
由于自然旅游资源受所在地的地理位置、气候条件、自然因素影响,景观特点在季节上表现出很大差异。一些节庆活动、民俗风情等人文资源也具有时节性。另外,旅游者受节假日和工作休假制度的制约,出游也有明显的时节性。因此,旅游需求的时节性明显,具体体现为旅游有淡季、平季和旺季之分。
试析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试析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论文摘要 去往外地包含吃、住、行、游、购、娱于一体的综合消费是旅游消费的通常特征。旅游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索赔权的保障现阶段还存在缺陷,建议通过立法明确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服务人员的权利、义务,规范旅游合同,完善责任等措施加强对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保障。
论文关键词 旅游消费 消费者权益 纠纷协调 法律保护
随着经济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的旅游业呈大幅度发展的态势。与此同时,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也随之增多,旅游消费在家庭生活总支出中占据越来越大的比重。而旅游消费者作为消费者群体中的特殊人群,有着不同于一般消费者的特性,因此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就成为我国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旅游消费的特点
旅游消费是在人们满足吃穿不愁的基本生活需要之后而产生的更高层次的消费需要。是要通过旅游过程来实现的,其主要形态包括以下五种情况:基础性旅游消费,文化性旅游消费,保健性旅游消费,享乐性旅游消费和纪念性旅游消费。旅游消费同旅游者收入水平、旅游者结构密切相关,也同旅游产品结构与产品质量密不可分。由此可见,旅游消费是人们对物质商品和精神商品的消费,是一种综合性的消费。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旅游者通过旅行社等相关旅游企业进行旅游消费,享受旅游服务,就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的“消费者”当中的一种。旅游消费者作为消费者群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旅游过程中通过从购买、使用旅游商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务来满足自身的需要,与普通消费者相比,他们表现出不同于一般消费者的特性:
1.旅游者身份的暂时性,旅游者的身份仅限于某一次具体的旅行中,只有在某一次具体的旅游活动存续期间,旅游者的身份才有效,当这一次的旅游活动结束,旅游者的身份也随之结束。
2.旅游消费活动的异地性。旅游一般是离开自己的常住地前往异地他乡进行的活动,也就是说旅游消费活动不在本地进行,旅游者在外地进行旅游活动时,并不属于旅游地的居民,对于旅游目的地的环境、风土人情等情况也是不甚了解,而人在陌生环境中往往更处于不便或遇某种困境。因而,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更应得到特别关注。
3.旅游消费产品的特殊性。旅游产品是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所购买的各种物质产品和服务的总和,旅游消费一般包括吃、住、行、游、购、娱,旅游者在旅行中不可避免的会接受旅游服务,旅游服务也是旅游消费的一项产品,所以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既购买一般意义上的商品,又购买相应的旅游服务。
4.旅游消费行为的精神愉悦性。旅游消费属于一种更高层次的消费行为,不同于一般的商品购买,包括物质消费、精神消费、文化消费,旅游消费者通过旅游消费达到愉悦身心、调解身心健康、休闲度假、了解不同地域风土人情和审美求知等目的。
5.旅游者的消费需求水平在逐年增高。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受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并不仅仅关注景点本身,越来越多的旅游者对旅游景点的文化内涵、旅游设施、服务质量、相应的旅游产品、其他配套项目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除了吃住玩以外,更多的旅游者还会关注文化旅游产品,旅游项目的发展,会更多的关注休闲、度假、疗养、健身、购物等新型的旅游方式。
6.旅游消费法律保护体系的复杂性。旅游消费是一种综合性的消费,是通过众多部门的共同参与来完成的,所以“吃、住、行、游、购、娱”旅游六要素的相关企业在旅游消费者进行旅游活动中都有可能发生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维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也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受侵犯的现状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保障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请求和获得赔偿权、结社权、获得知识权、受尊重权等权利。在旅游消费中,安全保障应该是最为重要的。调查发现,旅游消费者在以下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较为严重:
1.旅游消费者的安全权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障。安全保障权是指旅游消费者在购买、使用旅游商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务时,依法享有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是旅游消费者应享有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旅游消费者的安全权保障方面现存的问题主要应当表现在:(1)交通安全;(2)景点、或游览区域地形地貌的安全保障;(3)景点、娱乐场所环境和设施的安全保障;(4)餐饮卫生安全;(5)住宿安全;(6)购物消费安全等方面。但从近年来的实际情况看,由于上述旅游安全保障欠缺而发生的事故在一些地方时常发生。比如旅游客车在途中发生翻车或碰撞事故,我们在颂扬导游英勇营救旅客的同时,也应当考虑到旅游者的安全是否受到了足够保障的问题。还有由于景点、或游览区域存在危险的地形地貌而没有采用保险防范设施而有游客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也有因景点、娱乐场所的游玩设施不过关而导致的游客伤亡事故、游客集体餐饮后发生多人腹泄、游客在住宿宾馆财产丢失或被外人殴打的情况。
2.侵犯旅游消费者知情权的现象较为普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消费者有权了解旅游行程的具体安排,包括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别及价格、游览的景点、景点门票、自费情况、优惠内容、游览时间、住宿标准、餐饮标准、购物次数、导游服务费用等。但是在实际情况中,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并不一定规范、完整地向旅游消费者事先报告准确、真实的行程安排和饭店、住宿酒店、景点等消费项目和规格和标准等,有的还或多或少的出现过对旅游者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些旅游经营者通过虚假广告的形式,利用词语的模糊表述对旅游商品的范围、内容、标准等做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宣传。旅行社利用虚假广告或者诱人的价格欺骗旅游消费者与其签词旅游合同,再变相收取额外的自费费用,或者在履行过程中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增加或者变更服务项目、自费项目等。
旅游消费行为的构成要素有哪些?如何解释旅游消费者这一概念
主要有认知成分、感情成分和行为成分三部分组成,楼上的好想回答的不符合题意。
认知成分对态度对象的认知理解与评价 情感成分对态度对象的情感体验 行为成分 对态度对象的反应倾向和意动效应。
如何定义旅游者?
关于旅游的定义有很多种,这里分别介绍如下:(1)概念定义。旨在提供一个理论框架,用以确定旅游的基本特点以及将它与其他类似的、有时是相关的,但是又不相同的活动区别开来。国际上普遍接受的艾斯特定义,1942年,瑞士学者汉沃克尔和克拉普夫指出:“旅游是非定居者的旅行和暂时居留而引起的一种现象及关系的总和。这些人不会因而永久居留,并且主要不从事赚钱的活动。”(2)技术定义。用它来为统计和立法提供旅游信息。各种旅游技术定义所提供的含义或限定在国内和国际范畴上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技术定义的采用有助于实现可比性国际旅游数据收集工作的标准化。世界旅游组织和联合国统计委员会推荐的技术性的统计定义:旅游指为了休闲、商务或其他目的离开他(她)们惯常环境,到某些地方并停留在那里,但连续不超过一年的活动。旅游目的包括六大类:休闲、娱乐、度假;探亲访友;商务、专业访问;健康医疗;宗教/朝拜;其他。(3)交往定义。1927年,德国的蒙根?罗德对旅游的定义,旅游从狭义的理解是那些暂时离开自己的住地,为了满足生活和文化的需要,或各种各样的愿望,而作为经济和文化商品的消费者逗留在异地的人的交往。注意:这个定义强调的是:旅游是一种社会交往活动。(4)目的定义。20世纪50年代,奥地利维也纳经济大学旅游研究所对旅游的定义,旅游可以理解为是暂时在异地的人的空余时间的活动,主要是出于修养;其次是出于受教育、扩大知识和交际的原因的旅行;再是参加这样或那样的组织活动,以及改变有关的关系和作用。(5)时间定义。1979年,美国通用大西洋有限公司的马丁?普雷博士在中国讲学时,对旅游的定义为,旅游是为了消遣而进行旅行,在某一个国家逗留的时间至少超过24小时。注意:这个定义强调的是,各个国家在进行国际旅游者统计时的统计标准之一:逗留的时间。(6)相互关系定义。1980年,美国密执安大学的伯特?麦金托什和夏西肯特?格波特对旅游的定义,旅游可以定义为在吸引和接待旅游及其访问者的过程中,由于游客、旅游企业、东道政府及东道地区的居民的相互作用而产生的一切现象和关系的总和。注意:这个定义强调的是:旅游引发的各种现象和关系,即旅游的综合性。(7)生活方式定义。我国经济学家于光远1985年对旅游的定义为,旅游是现代社会中居民的一种短期性的特殊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的特点是:异地性、业余性和享受性。(8)“游憩中国网”定义。旅游的内涵——旅游是人们在非定居的城市、乡村、景区和度假区围绕生态、文化、康体、游乐等功能进行的游憩活动。旅游的外延——旅游应包括:旅游目的地、旅游产业、旅游项目、旅游产品等由大到小的一系列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