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KTV里的物价为什么那么高,没有法律管理吗?
对于KTV来说,他们盈利的主要是通过包房的费用,还有一点就是酒水的费用,而包房部分的费用本身对KTV来说赚钱的速度就是很慢的,毕竟前期投资很庞大,而后期回收成本的参考包房的价格是远远不够的,所以一般会把包房和酒水放在一起来进行销售,因此有些朋友看着赠送这么多的零食饮料,又可以赠送包房唱歌的时间,就会认为这种套餐非常划算,但实际上都是KTV专门计算好了的
其次就是KTV虽然前期需要进行大量的投资才能够建立起相对来说比较好看的场地,但是这种投资也是一次性的投入,在投资过一次之后后期进行翻新的频率就会很慢,即使是运营的非常好的KTV,基本上也是几年才会翻新一次,而在这期间基本上不用做太大的维护,并且成本费用上也很低,除了房屋和水电租金之外,基本上不需要额外花费其他的费用,而像是开餐馆或者是进行一些其他项目就必须要不停的进行整顿换新,才足以应付人们的需要。
实际上对于KTV来说,来到这里的客人每多一个就可以给他们多带来一笔收入,因此对他们来说基本上大部分的时间都是赚钱的,而在这个基础上,如果有的客人想要进行一些其他的额外的消费,那么他们就会赚得更多。
所以这些娱乐场所看似盈利不多,实际上都有一套独特的推销技巧,很多客人一开始只是抱着随便消费的心态进入了这些场所,到后面才发现自己所花销的已经远远超出了自己的预期,所以这种场所它的设计装潢是一方面,它的营销技巧也是很重要的牟利手段,因此不是所有的人都适合去经营KTV赚钱。
二、ktv消费9000多合理吗
ktv消费9000多不合理。算很多了,如果是普通人、打工族,不建议去那种烧钱场所,稍微不注意,就要消费几个月的工资。
三、KTV不准自带酒水,他们有法律依据吗?
(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自带酒水到KTV,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消费者对自带的酒水与KTV的酒水在经过比较后所作出的选择。而且,消费者到KTV消费,主要的选择的是KTV的娱乐服务。消费者完全有自主权选择服务的种类。经营者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或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理从何来呢?由此可见,KTV的这种作法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此条规定。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在此次调研活动中,我们对几家LTV房的酒水价格进行调查。一瓶普通的统一鲜橙多市场价格是3元左右,KTV则是6~8元左右;一瓶红酒市场价格是68元,而KTV里竟高达120元。由此可见,KTV房的酒水价格比市场出50%甚至一倍以上,这明显暴露出KTV房经营者牟取暴利的实质,这更是对消费者享有的公平交易权的一种侵犯。
(3) 《反不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关于禁止搭销的规定中明确指出: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它不合理的条件。虽然禁止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几乎是KTV房一向的惯例。可是,试问有谁愿意被收取开瓶费呢?KTV房向顾客收取开瓶费实际是一种不合理的要求。另外,KTV房禁止顾客自带酒水,实际上是从另一方面强迫消费者消费KTV房里的酒水,这是一种带有强制性搭售商品的做法,是为《反不当竞争法》第十二条所禁止的。
(4) 在此次调研活动所采访的几家KTV中,有的有明示禁止自带酒水,有的则没有。KTV设置‘谢绝顾客自带酒水’的标志,可以视为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格式条款。因为KTV与消费者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消费者在KTV里消费时与KTV之间是一种合同行为,KTV营业是发出邀约邀请,消费者去消费是邀约。此时,如果KTV明示禁止自带酒水,即修改了邀约为新邀约,消费者有选择是否消费的权利。但如果KTV没有明示,等到顾客时加收开瓶费,按照《合同法》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去其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主要的权利,该条款无效的规定,KTV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总结,通过结合法律法规来分析这一现象,消费者更显得处于受保护的层面上。市场经济追求公平和诚实信用,为了能使社会资源等到合理得流动,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就需要商品的自由流通。而KTV经营者做出的“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实质在是保护劣势的竞争力,不利于KTV整体效益的提高。其次,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对企业的一种认可,只有消费者通过比较鉴别后做出的选择,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商品服务质量。所以,我们认为,KTV作出“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是违法的,我们要把立足点放在保护消费者利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