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开展好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

(一)深入学习宣传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

深入学习宣传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宣传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和党内法规建设的生动实践,使全社会了解和掌握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二)突出学习宣传宪法。

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摆在首要位置,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深入宣传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等理念,宣传党的领导是宪法实施的最根本保证,宣传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我国的国体、政体,宣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宪法基本内容,宣传宪法的实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表决通过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认真组织好“12·4”国家宪法日集中宣传活动,推动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教育引导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增强宪法观念,坚决维护宪法尊严。

 

 (三)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坚持把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系统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大力宣传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法规。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法律法规,提高人民有序参与民主政治的意识和水平。大力宣传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法规,推动全社会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促进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大力宣传依法行政领域的法律法规,推动各级行政机关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意识,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大力宣传市场经济领域的法律法规,推动全社会树立保护产权、平等交换、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等意识,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经济在新常态下平稳健康运行。大力宣传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宣传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大力宣传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提高全民安全意识、风险意识和预防能力。大力宣传国防法律法规,提高全民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大力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民族地区繁荣稳定,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大力宣传环境保护、资源能源节约利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推动美丽天津建设。大力宣传互联网领域的法律法规,教育引导网民依法规范网络行为,促进形成网络空间良好秩序。大力宣传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调解、信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维护权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大力宣传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破除“法不责众”、“人情大于国法”等错误认识,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四)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

适应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新形势新要求,切实加大党内法规宣传力度。突出宣传党章,强化党章意识,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尊崇党章,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决维护党章权威。大力宣传各项党内法规,注重党内法规宣传与国家法律宣传的衔接和协调,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做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自觉尊崇者、模范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五)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以宣传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推动法治实践为主旨,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充分发挥法治文化的引领、熏陶作用,使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律。把法治文化建设纳入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法治文化与地方文化、行业文化、企业文化融合发展。繁荣法治文化作品创作推广,通过影视剧、舞台剧、文学等艺术形式来表现法治文化,把法治文化作品纳入各级文化作品评奖内容,纳入艺术、出版扶持和奖励基金内容,培育法治文化精品。发掘和传承天津历史上法律先贤的法治思想,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现代法治精神和法治实践相融合,打造具有天津特色的法治文化产品。组织文化科技卫生法律下乡活动,利用重大纪念日、民族传统节日等契机,开展法治文艺展演展播、法治文艺演出下基层等活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文化需求。把法治元素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设计,积极参加全国法治文化示范点建设,因地制宜建设法治文化中心、法治广场、法治公园等阵地,加强各类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完善基层法治文化公共设施,推动社区(村)法治宣传橱窗和街道(乡镇)电子显示屏全覆盖。

(六)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把法律条文变成引导、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则,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深化法治区县等法治创建活动,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深入开展全国民主法治示范社区(村)创建,继续组织市级民主法治社区(村)创建工作,健全律师担任居(村)法律顾问制度,加快建设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教育引导基层群众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

(七)推进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促进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提高市民思想道德水平,为建设法治天津创造良好人文环境。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以上为有关论述,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二、如何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普法教育,形成人人学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快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1年至2015年,是持续深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事业的第六个五年规划期,大力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对于全市实施“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建设创新活力之镇、和谐魅力之镇、幸福实力之镇,提升“法治仙女”建设水平,具有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按照中央、省、市“六五”普法规划精神,根据《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法治江苏建设纲要》,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深化认识,与时俱进,进一步明确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任务要求

2006年至2010年,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市局的指导下,全镇各部门、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取得显著成效,广大公民的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不断增强,我镇党委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明显提高,全社会法治环境进一步优化,助推全镇实现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十二五”时期,是我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并迈向基本现代化的重要时期,也是全力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实现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既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各种风险和挑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需要法制保障;加强社会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需要法制规范;化解社会矛盾、做好群众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需要法制引导;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需要法制推进。发挥法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保障规范引导作用,必须通过深入持久地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营造法治环境,保障和促进“十二五”规划纲要的全面落实。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紧紧围绕“法治江都”建设的各项要求,紧紧围绕广大公民学法用法的实际需求,以服务工作大局为已任,以建设特色法治文化为统领,以优化体制机制为保障,以狠抓普法措施落实为重点,求真务实,创新争优,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形成“广泛参与、优势互补、有序运行”的普法工作新格局,为把我镇建设成为创新活力之镇、和谐魅力之镇、幸福实力之镇作出新贡献。

(二)总体目标

——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更加提高。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基本法律法规得到广泛宣传,全镇公民进一步掌握与经济社会发展及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法定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全镇法制宣传教育普及率达95%以上,农村法制宣传普及率达90%以上。

——全社会法治观念更加牢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全社会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不断确立,法律的权威得到更广泛的尊重,全社会依法办事蔚然成风。

——法治文化建设成果更加丰富。法治文化各项基础建设大幅度进展,形成更大规模、更深影响、更高层次的法治文化品牌效应。

——法治实践活动成效更加明显。全镇各领域各层面依法治理不断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到2015年末,达到扬州市、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标准的村(社区)的比例分别为98%、30%,市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复检合格率100%。国家公职人员法律素养全面提升,依法履职、依法服务社会的能力进一步提高。

(三)工作原则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扣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法治仙女建设、服务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工作大局,部署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举措,开展多主题、多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推动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在服务大局中彰显地位,不断推动法制宣传工作深入。

以人为本,服务民生。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不断增强“法治惠民”的普法理念,紧贴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紧扣人民群众的需求和期盼,有针对性地开展喜闻乐见、通俗易懂、方便参与的普法活动,使法制宣传的整个过程成为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的过程,成为维护、实现和发展好群众切身利益的过程,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

把握规律,开拓创新。不断深化对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认识,把握民主法制建设对法制宣传教育的客观需求,研究新形势下普法工作的特点规律,牢牢掌握法制宣传工作的主动权,积极开拓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新机制、新载体、新举措,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常抓常新、充满活力。

按需施教,分类指导。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区域、部门、行业、对象的情况、需求和特点,选择易于接受、富有成效的方式方法,做到“需什么普什么,缺什么普什么”,既广泛普及法律知识,又注重培育法治精神,努力体现法制宣传的层次性和针对性,使普法更加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贴近实际。

(四)主要任务

1、围绕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开展法制宣传。紧紧围绕我镇“法润仙城、服务发展”的主题,突出宣传有关宏观经济调控、产业结构调整、农村改革发展、资源环境建设、节能治污减排、低碳循环经济、知识产权保护、国有企业改制等法律法规。围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深化“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主题活动,突出宣传有关社会管理创新、促进公平正义、诚实守法经营、政府信息条例、公正廉洁执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政府和广大公务员依法决策、依法办事,引导广大群众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解决矛盾纠纷,为全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的法治环境。

2、围绕培育公民意识开展法制宣传。培育公民意识是更深层次的法制宣传教育。要围绕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重点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基本法律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增强宪法精神和宪法意识,进一步了解和掌握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准确把握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内涵。要结合公民生产生活的实际,继续在全镇深化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特别要把学法用法与培养法治精神结合起来,把主张法律权利与履行法定义务结合起来,增强全体公民的国家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引导群众依法规范言行,依法参与并管理各项社会事务。

3、围绕推进法治实践开展法制宣传。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法治仙女”建设中的先导和基础作用,推动各层次各领域的法治实践活动。突出抓好《法治江苏建设纲要》、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夯实法治政府的建设基础。大力推动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总结经验、健全完善制度,有效实施动态管理,进一步提升基层民主法治实践的质量和水平。把增强领导干部、公务员法治思想作为法制宣传的关键,不断强化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的内在动力,有效推动以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重点的各类法治实践。不断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引导广大公民自觉有序地参与到依法治校、依法治村、依法治企等法治实践中来,不断扩展法制宣传工作的外延和内涵。

4、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开展法制宣传。让人民群众在法制宣传中得到实惠,是法制宣传工作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对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征地拆迁、用工合同、医患纠纷、城镇改造、土地承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引导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思维调节利益关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纷争。突出宣传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抗灾救灾、公共卫生等法律法规,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突出对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和社会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宣传,为全社会形成尊老爱幼、济困助残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5、围绕繁荣法治文化开展法制宣传。要结合形势任务不断对法治文化建设的目标、原则和途径进行研究探讨,认真贯彻落实法治文化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形成具有仙女特色的法治文化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强化法治文化熏陶功能,将法治文化与校园文化、企业文化、广场文化等有机融合,不断扩大法治文化的辐射效应,增强法治文化的影响力、渗透力和感染力。形成较为完备的基层法治文化设施体系,建造一批有特色、品位高、功能全、规模大的法治文化街区、法治文化广场、法治文化展馆,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法治文化活动,进一步塑造法治文化品牌。

二、突出重点,以点带面,进一步提升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水平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在实践中要重点抓好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着力夯实青少年的法律基础,促进和带动全社会各类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

(一)深入开展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各级领导干部在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中,在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担负着极其重要的职责,是法制宣传的重中之重。要把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执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实际能力作为法制宣传的关键,创新机制,优化形式,严格实施,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自觉性。要在继续坚持党委理论中心组学法、邀请专家学者讲法等行之有效的方式的基础上,全面实施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积极推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法考核制度,通过严格的督查考核,评比检查,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主动性。要在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法治思想、法治精神、法治能力和法治实践上狠下功夫,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团的法律服务和法制参谋作用,引导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走上更高的境界。

(二)深入开展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公务员日常法制教育制度,把法律作为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公务员法律知识学习和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次40学时。坚持和完善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要定期对公务员学法情况进行考试考核,每季度组织一次网上学法考试,有效实施中层干部任前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考试制度,将法律素质作为任职、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特别要加大对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公务员的法律知识考核力度,坚持法律知识考试持证上岗制度。全面实施公务员学法登记和学法用法通报等制度。

(三)深入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青少年的法律素质关系到国家的未来,要根据青少年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健全完善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格局。大力加强有关青少年权益保护、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推动法制教育内容进课堂、进教材、进考卷,保证中小学法制教育计划、课程、教材和师资的“四落实”。积极开辟第二课堂,充分发挥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的作用,广泛组织适合青少年特点的法制宣传教育实践活动。加强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队伍建设,不断调整充实,健全完善制度,充分发挥作用。积极探索运用现代传媒,特别是网络、手机等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的新方式。坚持以每年九月为青少年法制宣传月,开展多形式法制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同时,有效依托社区、村(居)委会加强对社会闲散青少年、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

(四)深入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宣传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企业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素质。严格落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把法律知识纳入企业负责人培训内容,把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作为考核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业绩的重要依据。不断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切实保障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扎实推进广大企业职工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培育“外讲诚信、依法经营,内讲制度、依法管理”的企业法治文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个体、私营及外资企业有关管理人员和新经济、新社会组织管理人员的法制培训。

(五)深入开展农民法制宣传教育。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广泛宣传与农村发展,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农民依法参与村民自治和村务管理活动。深入实施“法律书籍送农民、法律服务到农家、法律文化进农村”工程,继续完善村级“普法中心”、“农家法制书屋”和农村法律图书角(柜),并与司法调解站、调解室紧密结合,推动村民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普遍提升。着力提高农村两委干部和农村党员的法律素质,充分利用农业合作社、农村党员现代远程教育网络等平台,开展有针对性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他们依法管理村务、防范和化解矛盾的能力。全面推行大学生村官担任法制宣传员的做法,不断推进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至“民主法治村”、“平安村”、“文明村”等创建活动中,拓展基层法制宣传教育的途径和方法。

(六)深入开展流动人口法制宣传教育。在流动人口较集中的地方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法制培训学校(站、点),紧密结合流动人口的工作生活实际,进行针对性的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工作。继续强化“农民工法制宣传周”活动,进一步完善农民工“输出地与输入地”以及各服务管理环节法制宣传教育机制,帮助流动人口合法有序融入当地社会。整合资源,在流动人口聚集单位建设“普法中心”,方便提供法律知识学习、查询、救助等法律服务,不断满足其法制需求。

三、贴近实际,开拓创新,进一步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成效

(一)加强特色法治文化建设。法治文化建设是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抓手,要全面实施法治文化引领战略,大力推进法治文化特色品牌建设。切实转变宣传方式,努力打造地域特色法治文化,塑造普法工作品牌。实施法治文化解读工程,发挥优势,整合资源,精心打造一系列融历史、人文、休闲、普法于一体的法治文化教育基地和法治文化阵地,建成一批有特色、品位高、功能全,标志性的法治街区、法治广场等,创作一批集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于一体的法治文化精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法治文化活动,举办法治文化论坛、法治文艺调演、法治文化节等。鼓励各类文化团体参与法治文化建设,发挥公共文化场所在法治文化建设中的资源优势,满足人民群众对法治文化产品的需求。

(二)丰富主题活动内涵。围绕“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结合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加强普法教育,服务科学发展”为主题,适时开展形式灵活、实效突出的专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开展“12·4”法制宣传月活动,在人民群众中广泛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系列法制宣传活动,大力营造学习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的社会氛围。围绕完成重大任务、应对重大事件,及时开展各种有针对性法制宣传活动。全镇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把主题宣传活动与年度宣传重点,与各项具体任务、与新法颁布实施、与解决热点难点问题紧密结合起来,协调宣传力量,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不断推进各项普法主题活动深入开展。

(三)构建“法律六进”新模式。以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为引领,通过物化、固化“法律六进”载体,全面构建和完善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单位的新模式,努力形成协调有力、职责明确、分工协作、有效运行的新格局,力求在组织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阵地建设等方面有新突破,使“法律六进”工作更加深入群众、扎根基层、服务人民、促进和谐,真正成为人民群众欢迎的民心工程。

(四)拓展法制宣传阵地。整合社会资源,完善城市、乡村公共活动场所法制宣传教育设施,构建全方位的法制宣传教育网络。因地制宜建设一批与城乡环境协调、与生态融合的法治文化景观,大力建设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法治文化广场、法制一条街、法治画廊、法治企业、普法中心等新阵地。加强电视、广播、报刊以及普法网站法制宣传专栏、专版、专题建设,优化栏目,提高质量。加强法律服务阵地建设,充分发挥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和法律服务热线等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积极作用。

(五)注重运用新媒体。适应全媒体时代的新要求,不断发展数字电视、数字出版、手机报等新型业态的普法功能,重视运用互联网、手机移动终端等新兴媒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建立和完善法制宣传网站、网页,注重加强学法网校、网上学法考试平台、青少年法制教育网站的建设,打造技术先进、传输快捷、覆盖广泛的法治文化传播平台,形成“舆论全覆盖、媒体全联动”的传播态势。

(六)推动法制宣传理论创新。结合我镇“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深入探索新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特点规律,加强对法制宣传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和探讨。举办法治文化论坛、召开理论研讨会,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法学理论研究优势,指导和推动工作实践创新,逐步形成较为完整的科学理论体系,为进一步深化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提供理论支撑。

四、完善机制,落实责任,进一步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合力

(一)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基层组织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三个文明”建设同部署、同规划、同考核、同落实。不断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镇级人大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视察、检查和督促。健全各级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和组织功能,党委宣传部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领导机构的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规划的实施工作,日常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承担,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主动参与积极配合。依照《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具体规定,完善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法制宣传教育互动联动工作机制(领导干部普法牵头部门:组织科;公务员普法牵头部门:宣传科;青少年普法牵头部门:文教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普法牵头部门:安监办;农民普法牵头部门:农经站;流动人口普法牵头部门:派出所),各牵头部门要建立领导组织和专门工作机构,制定计划和措施,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重点对象的法制教育工作,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各类媒体应当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积极开展公益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广大公民积极参与、支持和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二)健全监督考核体系。根据《江都市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实施情况考核验收办法》,进一步完善各种指标体系,细化各项考核内容,引入社会评价功能,建立系统、实用、科学的考核评估机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阶段性检查和专项督察。强化相关责任主体的职能意识,建立工作综合评价、绩效管理机制、重点对象牵头部门述职制度,年初分解落实任务,年中随机检查督促,年底抽样考核,责任部门定期报告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成效。各部门要将法制宣传工作纳入年度整体工作考核内容,实行党政领导负责制,明确目标任务,督促检查落实,不断总结提高、推广典型经验,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落实经费基础保障。在保证普法经费不低于省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费保障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划拨、专款专用,并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年予以增加。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要结合普法工作的实际,安排落实相应的专项经费,保证法制宣传工作顺利开展。积极探索建立以政府为主、市场为辅的经费保障机制,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公益性投入。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严格按照有关职数和编制的规定,配齐配强各级专职法制宣传干部队伍,通过大力开展岗位练兵、在职学习等,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各项业务技能。切实加强各级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法制宣传联络员队伍建设,鼓励和引导学心中心户、法律明白人以及大学生村官等热心于普法事业的人士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加强培训、管理、支持和指导。

(五)努力推进工作落实。“六五”普法规划从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上半年。各村(社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划研究制定五年规划,报镇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下半年至2015年上半年。各村(社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实际,每年制定工作计划,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六五”普法规划全面贯彻落实。2013年开展中期督查和表彰。

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下半年。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六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的总结验收工作。

三、成立律师事务所需要什么条件

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条件如下: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3.创办人应是具有一定执业经验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4.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3)创办人应是具有一定执业经验且三年内未受过暂停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四、如何为乡村振兴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产品?

据报道,日前司法部召开的党组会议上,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为乡村振兴提供更好更丰富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

报道称,会议指出,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对司法行政工作做好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司法行政工作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大有可为,并且任务艰巨,既面临着从未有过的机遇,也面临着从未有过的挑战。

目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变化,司法行政工作要在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更高需求上下功夫,努力提供更好更丰富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产品,使广大农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司法所是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平台,要加强司法所建设,提高硬件配置,方便老百姓上网查询、法律咨询,要把扶贫济困的法律服务作为司法所的一项特殊任务,按照推动供给侧改革的思路主动提供、主动介入。

希望乡村振兴的战略可以早日实现!

五、市场主体可以提供哪些公共法律服务产品

按照法律服务市场客户的主体特征,中小城市法律服务市场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传统市场、中端市场、高端市场。

一、传统市场

所谓传统市场,相对中端、高端市场而言,也可称之为低端市场,主要是指法律服务的层次较低,绝对量较大,但是标的额不高,所需要的法律服务技巧并不复杂,只要考取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干脆从事过法律工作的人,甚至是经历过几次诉讼的人,就可以从事的法律服务工作。这属于传统的法律服务项目。此类服务的特点是:

(一)主流业务的依附性

这类服务更加依赖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主要是与民事刑事案件有关的诉讼代理、辩护等业务。为什么在法院门口有那么多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室和法律服务所的办公室?究其原因,关键在于在法院门口可以比较方便的接到低端市场的业务。当然,这也给法律服务的接受者提供了方便,去法院办事时,顺便换个门就可以到律师或法律服务所办公室了解一下自己的案件怎么处理,不同的人可以出一个什么样的价格。曾经有一个需要法律服务的客户,到这个律师事务所这里,咨询了一下,问了一下价格,有人告诉他说要1000元,而到了另一个办公室有人告诉他应当收费1500元。两相比较,觉得他们提供的咨询意见都差不多。然后又到了第三家办公室,经咨询后,先是开价1200元,经过讨价还价,最后确定800元成交。

(二)服务需求的随机性及被动性

其产生法律服务需求主要是基于无奈。比如,邻里之间因为宅基地、排水等相邻关系而产生的纠纷,轻伤害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数额不大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清晰的债务案件,等等。对这部分市场的客户来说,临时抱佛脚的成分比较大。往往是后院起火了,要到法院起诉了,或者法院传票来了,自己的亲属被拘留了,或者自己被别人打成轻伤或轻微伤了,而自己对法律或诉讼知识一点不懂,只好到法律服务市场逛一逛,了解一下行情,了解一下谁能为其提供服务。这些客户往往拿着同样的材料,先从这个律师事务所咨询,再到另一个律师事务所了解,还有各种各样的服务所、免费咨询所等等。

(三)服务需求的暂时性

在这个层次的法律服务市场中,客户的需求往往是一次性的,打过官司后,生活恢复正常以后,一般也就不需要律师了。所以在这个层次的市场,很难有长远的忠诚的客户。

经常有律师说,现在法律服务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了。细细分析就会发现,竞争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主要是指这个层次来说的。

(四)服务需求的基础性和服务主体的多样性

在此层次中,对提供服务人员的要求也不是很高。实习律师、实习完毕刚刚拿到执业证的律师,往往是这个层次中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当然,也存在不少非律师执业人员。主要有:①已考取律师资格,但没有申领律师执业证的人员;②公检法系统退休但无律师执业证的人员;③法院清退的部分临时人员;④按规定只能为本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企业法律顾问;⑤企业、市场的保卫干部;⑥其他无证非法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人员。

(五)市场竞争的无序性

在此层次中,律师之间、律师与非律师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现象严重。因为该层次法律服务的成本相对较低,且存在诸多法律服务主体,既存在肆意漫天要价现象,又存在胡乱压价的不正当竞争,既损害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法律服务市场的合法有序。

客户在发生法律问题时,往往要对不同的服务机构进行分析比较。了解了以后,他们就可以压低价格,挑选服务人员。还有的甚至在弄明白事情的来龙去脉,了解了法律规定之后,决定不请律师了,Do it yourself!当然也有更聪明的,在经过一个案件,明白了在这个低端市场中诉讼是怎么回事之后,干脆就在法院周围转来转去,先是给来打官司的人搭讪,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然后告诉需要法律服务的人某某法官是他的熟人,他可以摆平这个案件。一来二去,他倒是久病成医,摇身一变,也成了“独立代理人”了。

二、中端市场

第二个服务市场是中端市场。这一市场主要是针对在市场经济中存在着大量的中小企业。这些中小企业的需求是多方面的,它们所形成的法律服务市场与其他类型法律服务市场相比,有其明显的区别。

根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已超过800万家,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以笔者所在的地区为例,本市是全国第三大小商品批发市场,专业批发市场有45个,每个企业平均拥有摊位3000余个,平均拥有有限责任公司200余家,这简直是一个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汪洋大海。从生产领域看,仅兰山区一个义堂镇,从事装饰用胶合板生产的小型企业就达4600余家。

虽然这些企业规模并不很大,但其内部法律事务并不因其规模小而减少。相反,“中小企业也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特别是与大企业相比,在获得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包括中介服务等方面遇到的困难更大,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 恰恰由于这些企业的困难,导致这些企业在发展中更容易产生这样那样的问题,更应该得到更多的法律服务,成为最需要法律服务的一个阶层。

但实际上,市场主体的多样化,并没有带来律师业务的大发展,市场经济的繁荣,并没有带来律师服务市场的繁荣。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从接受法律服务的市场主体方面看,普遍存在对法律服务的茫然。

我国的市场经济尚处于无序状态,我国的法治体系尚不完备,市场经济离成熟的法治化环境还有一段距离。在全社会对法治的作用还处于努力理解、力求推进的状态下,一般市场经济主体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存在相当程度的茫然性。中小企业的管理层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看到了法律服务的必要性,但看不到这种服务与经济活动之间的内在联系,找不到服务与需求之间的结合点。在一般经营者的心目中,知道律师的服务很重要,但是具体到自己的公司企业,究竟何处需要法律服务又不甚了解。人们还只是从表面上承认法律服务的作用,但并不了解如何去实现这种作用,有时候甚至还认为律师的意见会束缚手脚而持排斥、规避态度,直至铸成大错后才追悔莫及。这种茫然也往往使提供服务的律师陷入被动地位。这也是此类法律服务市场不成熟的一个非常明显的特征。

在这种状态下,律师的任务显得任重而道远。一方面,律师肩负着为广大中小企业解决法律困惑,处理经营中发生的种种问题。另一方面,律师还肩负着唤醒、开发、引导中小企业法律意识的重任。在律师们看来,这种任务所带来的可能是出力不讨好:一方面律师们为中小企业缺乏律师指导而忧心忡忡,另一方面却又背着律师属于高收费、高报酬的黑锅。

其次,从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来看,存在被动应付的消极性法律服务的状态。

我国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相对淡漠和对法律服务方式缺乏了解的现状,导致人们寻求法律服务时往往处于一种消极求助的被动状态。也就是,人们只知道灭火,而不知道预防。形成这种局面的具体原因大概有四个方面:一是人们还看不到法律问题与社会生活联系的普遍性,因此只有当问题暴露时才开始寻求法律服务,这种现象在各种经营活动中反映尤其明显。二是人们尚未完全摆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思维方式,往往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和利用人际关系代替法律手段,受到挫折后再回过头来转向法律途径。三是人们往往把复杂的法律问题简单化,认识不到专业化法律服务的必要性。自以为经过普法后一般的法律问题也可以自行解决。四是由于人们对法律服务的内容与方式缺乏了解,往往把诉讼方式当成解决法律问题的唯一手段而不是最后手段,因而严重地忽视了非诉讼法律服务的重要性。而正是由于非诉讼法律服务的严重缺失,致使一系列本可以防范的法律问题不得已被推向了诉讼阶段,从而又不得已被动地求助于法律服务。

这样做的后果是,一方面如汪洋大海般的中小企业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并不知道这属于法律问题,应当由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另一方面很多律师在抱怨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强,没有给律师服务提供充足的天地。如何实现法律服务需求的意识觉醒,如何加强律师宣传自己法律服务价值的自觉性与系统性,以实现法律服务需求与法律服务的对接,是所有律师,尤其是中小城市执业律师急需考虑的首要课题。

在这个市场中,单兵作战已显得十分单薄,团队的合作成为提供满意服务的保障。既保持律师事务所的灵活,又开发与满足中小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成为中小城市律师服务业的当务之急。

三、高端市场

第三个法律服务市场是高端市场,这个市场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一些规模比较大的集团企业、股份公司。其特点是:

(一)法律服务需求的必然性

在这个层次的市场上,市场主体的法律服务需求不但是一种自觉,同时还具有一种必然性。众多的集团企业、股份企业,在其组成过程中,从报批、筹建,到规范运作,各个部门、各个机关都在给这个层次上的企业灌输一种观念:你的企业、你的发展,一定离不开法律,离不开律师,律师对你的企业的壮大与辉煌不可或缺。尤为重要的是,在企业改制、股票发行上市过程中,都有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把律师法律意见书作为上报审批的必备材料,把律师对董事会等会议的见证作为信息批露的必经程序。这也就使得任何一个改制企业、上市企业在其资产运营、企业运转等方面离不开专业的律师服务。

(二)法律服务需求的综合性

在这个市场上,市场经济主体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即服务者必须具有在诉讼与非诉讼的各个领域提供全方位服务的综合能力。这种综合服务能力应当体现在两个不同阶段:一是在企业运营过程中提供综合的服务,即通过全方位的论证、咨询、参谋、分析、判断、把关,帮助企业防患于未然,消除隐患;二是在事后救济中能够全面迅速地应对各种法律问题。

(三)中小城市律师事务所一般无缘高端市场律师业务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服务意识的片面的高度觉醒,以及对法律服务质量的高要求,反倒不利于中小城市律师法律服务。在意识到法律服务的重要性,而自己的重大利益又在很大程度上悬于律师意见一线的时候,我们的企业家们突然意识到:原来法律这么重要,原来律师对我的事业膨胀有这么大的作用,我一定不惜代价,聘请最好的律师,让他们为我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在这时候,对中小城市的律师们来说,并不见得就是一件好事。因为对其利益的重大影响,大型企业在请律师的问题上又有着各种各样的考虑,本地的律师,他们又开始信不过了。于是,北上北京,南下上海,目的只有一个,请一个全国最好的律师。

结果就是,在一个中小城市,请来的是北京、上海等某某大所的知名律师。尽管他们可能资深阅广,能力超群,而且不乏做过成功案例。但由于路途遥远不说,他们对当地资源的认识,对当地法制环境的感知,对本地各种人脉资源的拓展和利用,均显得并不十分得心应手,而律师服务费反倒多出当地的五倍、十倍甚至几十倍,再加上由于市场环境的不成熟而出现的违规操作与法律隐患、由于法治环境的不完善形成的法律约束与保护的相对缺失、由于法律服务的缺乏与滞后,使得诸多法律隐患难以消除一并爆发,而形成灭顶之灾。最终导致的结果是:对律师的普遍抱怨。对外地大律师的抱怨,逐渐又强化为对本地律师的不屑一顾:连大城市的律师服务都有这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中小城市的律师能怎么样?而事实上,在股票发行、公司上市、国有企业出售等领域,中小城市律师事务所也培养了大量的合格的人才。不考虑业务特点、服务水平,不考虑从事服务的便利与快捷,不考虑对当地人文、法制环境的感知与认识,一味地追求大城市的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并不是一种成熟、理智的市场行为。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法律服务市场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决定了律师法律服务在中小城市呈现一个多元化的趋势。

在低端市场,人数少、规模小的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低端法律服务市场的法律服务,成本较低,所需知识与技巧并不苛刻,服务对象的法律服务需求也并不复杂,反倒更容易满足市场的法律需要。比如为一个轻伤的自诉案件,标的额一般不会超过十万元或五万元,请一位收费低廉、认真负责的律师,倒不失为一种明智之举。这时,如果要求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规模化,无疑会增加客户的成本。在低端市场永远不会消失的判断下,发展低端市场的服务主体,完善操作规程,指导律师们对客户事务的理解与从容,反倒显得比一味要求发展成规模所、大所要更能提高律师提供服务的水平,更能刺激客户对法律服务的信任与依赖。

在中端市场,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律师的专业化水平、综合性能力,提高自身素质,增加律师法律服务的附加值,尽可能全面、系统的满足中小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同时,增强律师之间的合作,开发、唤醒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让广大的中小企业的经营者管理者认识到,律师是“完成法律事务的助手,是解决法律问题的专家”。在每一艘中小企业的航船上,都飘扬着律师法律服务的旗帜,在每一个中小企业的管理活动中,都活跃着律师的身影,是我们永远的追求目标。

在高端市场,我们仍然要高举律师事务所规模化、专业化的大旗,通过政府的重视与推介,使中小城市律师事务所提供高层次的法律服务成为可能;或者通过中小城市律师事务所与大城市律师事务所的联合与合作,运用自己各自的优势,为客户提供尽可能完善、周到的法律服务。

那么在这样的理念指引下,最终形成的市场状况是:大所、小所、中等所各尽其责,各得其利,把市场经济的各个层次主体的需求,均予以开发与满足,整个法律服务市场呈现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和谐局面。倘如此,则律师幸甚,社会幸甚!

六、求一份关于加强我县农村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议的提案

您好。请看解答:

一、构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是加强农村法律服务的客观要求

所谓有效供给是指与消费需求和消费能力相适应的供给。当前,一方面农村法律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另一方面,农村法律服务的有效供给明显不足,满足不了农村各类组织和广大农民群众的需求。

(一)农村法律服务需求日益增长

当前,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涉法问题和涉法矛盾大量增加,农村各类组织和广大农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

一是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带动了农村法律服务需求的增长。农村经济的发展,必然促进农村法律服务需求的增长,对传统的法律服务制度和法律服务方式提出了严峻挑战。特别是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推进,广大农民兴办了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迫切需要法律服务在规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行为、保护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是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带动了农村法律服务需求的增长。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涉及到大量的法律问题,迫切需要法律服务工作者引导和帮助农民群众正确行使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引导和协助农村基层干部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基层事务、解决基层矛盾。

三是农民现代意识的逐渐增强带动了农村法律服务需求的增长。随着社会结构的调整和农村普法工作的深入,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开始从封闭、半封闭型社会向开放型社会转化,农民的视野逐渐扩大,权利意识逐渐树立,依法维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也随之逐渐增强。

(二)农村法律服务的有效供给明显不足

一是农村法律服务资源匮乏,广大农民普遍不能就近获取法律服务。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集中在城市,城乡法律服务资源配置不均衡,这是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的共同现象。然而,由于我国城乡经济长期呈现二元结构,这种现象尤为突出。以我市为例,截至2007年4月底,我市律师数量虽然已达14200多人,居全国首位。但是绝大多数律师在城八区执业,只有375名律师在10个远郊区县执业,仅占全市律师总数的2.6%。而且远郊区县的律师也基本集中在区县政府所在地,真正在农村乡镇执业的律师可以说是屈指可数。

二是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广大农民普遍承受不起市场化的法律服务。多数农民之所以不愿意通过法律服务的途径解决纠纷,法制观念和依法维权的意识不强可能是其中的一个原因,但并不是根本原因。法律服务费用高、农民经济承受能力低才是问题的主要症结。

现代化法律服务体系在农村的建立,归根结底取决于农村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农民收入的大幅提升。而这并不是短期能够实现的。

此外,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提出源于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责任。当前,农村法律服务需求日益增大与农村法律服务资源匮乏、农民对市场化的法律服务承受能力差的矛盾十分突出。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构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立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将政府的公共政策和基本公共服务产品向农村倾斜,既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政府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构建

构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首先要明确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概念。尽管公益法律服务是近几年法律服务实践中经常提到的一个用语,但目前尚未见到确切的法理定义。

笔者认为,公益法律服务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面向基层群众的非经营性法律服务。与此相适应,农村公益法律服务就是以维护农村公共利益为宗旨、以农民和农民工为服务对象的非经营性法律服务。

(一)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和指导原则

笔者认为,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是:以政府为主导,以农村公益法律服务组织为骨干,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努力建设结构合理、发展平衡、网络健全、运行有效、覆盖整个农村地区的公益法律服务体系,以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享有知晓法律常识、获得基本法律服务的权益。

根据上述目标任务,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构建应注重把握以下几项原则:

1.政府主导原则。政府是基本社会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公益法律服务的性质决定了政府必须承担对农村提供基本法律服务的责任。

2.满足基本需求原则。公益法律服务毕竟是市场化法律服务的补充,应定位在满足广大农民群众最基本的法律需求上,集中有限的资金和力量着重解决农村组织和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3.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原则。在推进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过程中,政府一方面要切实发挥主导作用,另一方面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努力实现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和服务主体的多元化。

4.因地制宜原则。推进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能搞“一刀切”、“齐步走”。

(二)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服务主体

在公共领域,由任何单一的主体解决所有复杂、多样、动态的公共问题都是不可能的。因此,积极培育由政府部门、企业、第三部门和公民构成的多元化的服务主体,是构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首要任务。

2006年4月,我市开始在远郊区县进行组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机构的试点。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在延庆、顺义等试点区县初步形成了以乡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和村法律服务室为主体,法律援助机构、民间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工作者)为补充的多元化的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主体。

1.政府主导的公益性社区法律服务组织

在不断完善市场化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同时,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积极扶持专事公益法律服务的组织。英国的“公民咨询局”、法国的“司法和法律之家”、日本的“邻接法律服务机构”等都属于这类机构。目前,我国的法律服务中介组织还不够发达和成熟,单靠扶持和资助那些数量小、影响弱的民间公益法律服务组织远远满足不了广大农民群众对公益法律服务的需求,必须建立一批由政府主导和扶持的公益性社区法律服务组织,并促使其发展成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的骨干力量。乡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是我市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建的公益性社区法律服务组织,是政府在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的重要平台。目前,我市乡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有“延庆模式”和“顺义模式”两种典型:

——“延庆模式”。2006年11月,延庆县在全市率先建立了13个不占用行政、事业编制的乡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除东部山区3个乡镇因法律服务需求量比较少、依托相邻乡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开展业务外,其他乡镇都做到了“一镇(乡)一中心”。各中心由2至3名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招聘人员以具有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的社会待业人员为主,以公检法司退休人员为辅。公益法律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为农村组织和农民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调解农村矛盾纠纷,担任乡镇和村集体的法律顾问,免费代理乡镇政府、村集体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诉讼业务及非诉讼业务,免费代理特定范围的农民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等。

——“顺义模式”。2006年12月,顺义区在全区18个镇全部建立了集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服务于一体的镇级法律服务中心。各中心由1至2名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专职调解员(多数系本区法律专业本科或大专毕业生,少数为政法系统退休人员)作为固定服务人员,由一名专职律师和一名法官作为流动服务人员。中心的律师由各镇政府聘任的法律顾问兼任,法官则由顺义区法院4个派出法庭进行指派。

镇级法律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担任镇政府的法律顾问,调解农村矛盾纠纷,开展法制宣传,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办理涉农法律援助案件。

2.政府扶持的群众自治性社区公益法律服务组织

一些国家的经验表明,社区自治组织以服务自我为宗旨而开展的公益法律活动,对推动整个社会公益法律服务事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调解组织这一群众自治性组织在服务自我、服务社会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如何把握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涉法性强的特点,充分发挥农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方面的作用,是推进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2006年下半年,我市总结推广了大兴区北臧村镇诸葛营村等9个新农村建设试点村依托村级调解组织和文化大院建立法律服务室的经验。截至2006年年底,全市500个新农村建设试点村均建立了法律服务室。2007年,我们又决定在全市1000个村和500个社区再建1500个法律服务室。此项工作列入了北京市政府2007年为群众办实事项目。村法律服务室是依托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乡镇司法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员和社会法律工作志愿者共同参与的综合法律服务机构,是司法行政职能向基层延伸的工作平台。其主要职责:一是开展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二是搜集和传递农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信息,不定期组织专业法律服务工作者到村里为农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服务室工作人员由固定服务人员和流动服务人员组成。固定服务人员系村人民调解骨干,为1至2人,流动服务人员由司法助理员、律师、离退休法官和法律工作志愿者组成,定期深入村中开展工作。

3.民间自发公益法律服务组织和志愿者

在一些发达国家,民间公益法律服务机构是公益法律服务的主要提供者。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各种民间组织大量涌现,一些民间公益性法律服务机构也应运而生。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市有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法治进行时》免费法律咨询热线和徐滔法律服务网、“爱心导航”文化交流中心、“流动人口之家”网站、“小小鸟”打工者热线、陆小亚青春热线、北京妇女维权热线、红枫妇女热线、美林凯反家庭暴力热线等十几家民间公益法律服务机构。此外,我市还有一大批热心公益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的社会志愿者。这些机构和志愿者中有相当一部分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民和农民工,在构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4.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律师是法律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律师业既具有有偿性、竞争性的特点,也具有公益性的特征。律师的职业属性决定了律师有责任和义务承担公益法律服务。近几年,首都律师业积极投身公益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在我市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无论是乡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还是村法律服务室,律师都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前面提到的北京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法治进行时》免费法律咨询热线和徐滔法律服务网,都是由律师创办或依托律师创办的。特别是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佟丽华律师,依托致诚律师事务所成立了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近二年已代理农民工诉讼维权案件近2000件,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反响。

5.政府部门及相关事业单位

政府部门及相关事业单位也是农村公益法律服务的重要主体之一。政府除了以购买服务的方式间接为农村提供基本法律服务之外,还通过实施法律援助和送法下乡,直接为广大农民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除以上列举的五类主体之外,农村公益法律服务的主体还包括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其他为农村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的组织和个人。上述服务主体在服务功能上互有区分,在服务内容上互相补充,在服务方式上各具特色,共同构成农村公益法律服务的组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