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征税范围是什么

消费税征税范围有如下十四类:

一、烟(1.卷烟:(1)甲类卷烟(2)乙类卷烟;2.雪茄烟;3.烟丝)

二、酒及酒精(1.白酒;2.黄酒;3.啤酒:(1)甲类啤酒(2)乙类啤酒;4.其他酒;5.酒精)

三、化妆品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五、鞭炮、焰火

六、成品油(1.汽油:(1)含铅汽油(2)无铅汽油;2.柴油;3.航空煤油;4.石脑油;5.溶剂油;6.润滑油;7.燃料油)

七、汽车轮胎

八、摩托车(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九、小汽车(1.乘用车:(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2.中轻型商用客车)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十一、高档手表

十二、游艇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十四、实木地板

旅游巴士交消费税吗

不需要。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主要包括:

1、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

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5、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等。

旅游附加税是什么?

旅游税是旅游相关行业所须缴付的1%的税务,如酒店房间费,毛巾费等。

旅游税 (cess) 是由旅游业者,如酒店、餐厅、商店、酒吧等出售应纳税项目而产生的1%的税务。

旅游税 (cess) 由新加坡旅游局根据新加坡旅游 (旅游税) 法 (singapore tourism (cess collection) act) 收取。新加坡国内税务局代表新加坡旅游局执行及收取旅游税。

自2007年7月1日开始,旅游附加税已经减低至0%。在2007年6月30日前缴交的旅游附加税表格仍然有效。

需缴纳旅游税的商品及服务,称为应纳旅游税项目。

这些项目包括酒店房间、毛巾费用、饮品及食品销售以及出租西装与领带。洗衣及电话服务则不需缴纳旅游税。

在旅游商店购买商品或使用服务时需要缴纳旅游税。

旅游税不能够取代消费税或任何其他税务。它只是附加税项。例如,大部份酒店随帐单收取5%消费税,外加1%旅游税。

营业税,消费税 具体是怎么算的?

1、消费税是价内税(计税依据中含消费税税额),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税依据中不含增值税税额);两者都是流转税。

2、消费税的绝大多数应税消费品只在货物出厂销售(或委托加工、进)环节一次性征收,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不再征收。增值税是在货物生产、流通各环节道道征收。

对从价征收消费税的税应税消费品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额的税基是相同的,均为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3、消费税是增值税的配套税种,它是为适应建立以增值税为普遍调节税种,对生产经营环节实行普遍征收,辅之消费税作为特殊调剂税种,选择部分消费品(香烟,酒类,化妆品,高档轿车等),实行交叉征税的双层调节机制的流转税而设置的一个新税种。

4、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的税种,中央收取75%,地方收取25%。但交增值税的时候是交到国税,然后由国税划拨25%给地税。消费税是中央税种,全部归中央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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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几大税目

法律分析:我国消费税税目共有16个.现行消费税的科目主要包括:烟,酒,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摩托车,小汽车,电池,涂料等16个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