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维护旅游消费者权益

维护旅游消费者权益要制定和完善旅游法律法规;加强行政执法的力度;构建政府支持系统,加强政府监督

一、制定和完善旅游法律法规

首先要制定旅游基本法,旅游基本法是旅游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宪法”,它处于主导地位,具有权威性,它规范旅游经营行为,具体规定旅游消费者的权利,对其基本权利予以特别保护,因此是必不可少的。

同时,在旅游法的指导下制定包内含旅游六要素以及相关市场管理等方面的细分法律,形成完整独立的旅游法律体系,为旅游者保护自己的权益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规范旅游合同制度,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合同有利于旅游消费者这一方。

二、加强行政执法的力度

要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加大执法经费的投入,加强对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大力发挥旅游监察、纪检部门的执法功能,是旅游执法工作落实到实处,同时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增强服务意识、诉讼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等,提高整体执法队伍的素质,促进旅游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

三、构建政府支持系统,加强政府监督

构建旅游企业信用机制,积极引导旅游经营企业加强自律建设,形成约束旅游企业信用活动和信用关系的行为规则。完善旅游信息发布制度,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该负责旅游信息的发布,是旅游者充分、及时了解旅游市场最新信息和价。

旅游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简称为自主选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3、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4、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试析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试析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论文摘要  去往外地包含吃、住、行、游、购、娱于一体的综合消费是旅游消费的通常特征。旅游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索赔权的保障现阶段还存在缺陷,建议通过立法明确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服务人员的权利、义务,规范旅游合同,完善责任等措施加强对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保障。

论文关键词  旅游消费 消费者权益 纠纷协调 法律保护

随着经济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的旅游业呈大幅度发展的态势。与此同时,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也随之增多,旅游消费在家庭生活总支出中占据越来越大的比重。而旅游消费者作为消费者群体中的特殊人群,有着不同于一般消费者的特性,因此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就成为我国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旅游消费的特点

旅游消费是在人们满足吃穿不愁的基本生活需要之后而产生的更高层次的消费需要。是要通过旅游过程来实现的,其主要形态包括以下五种情况:基础性旅游消费,文化性旅游消费,保健性旅游消费,享乐性旅游消费和纪念性旅游消费。旅游消费同旅游者收入水平、旅游者结构密切相关,也同旅游产品结构与产品质量密不可分。由此可见,旅游消费是人们对物质商品和精神商品的消费,是一种综合性的消费。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旅游者通过旅行社等相关旅游企业进行旅游消费,享受旅游服务,就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的“消费者”当中的一种。旅游消费者作为消费者群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旅游过程中通过从购买、使用旅游商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务来满足自身的需要,与普通消费者相比,他们表现出不同于一般消费者的特性:

1.旅游者身份的暂时性,旅游者的身份仅限于某一次具体的旅行中,只有在某一次具体的旅游活动存续期间,旅游者的身份才有效,当这一次的旅游活动结束,旅游者的身份也随之结束。

2.旅游消费活动的异地性。旅游一般是离开自己的常住地前往异地他乡进行的活动,也就是说旅游消费活动不在本地进行,旅游者在外地进行旅游活动时,并不属于旅游地的居民,对于旅游目的地的环境、风土人情等情况也是不甚了解,而人在陌生环境中往往更处于不便或遇某种困境。因而,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更应得到特别关注。

3.旅游消费产品的特殊性。旅游产品是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所购买的各种物质产品和服务的总和,旅游消费一般包括吃、住、行、游、购、娱,旅游者在旅行中不可避免的会接受旅游服务,旅游服务也是旅游消费的一项产品,所以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既购买一般意义上的商品,又购买相应的旅游服务。

4.旅游消费行为的精神愉悦性。旅游消费属于一种更高层次的消费行为,不同于一般的商品购买,包括物质消费、精神消费、文化消费,旅游消费者通过旅游消费达到愉悦身心、调解身心健康、休闲度假、了解不同地域风土人情和审美求知等目的。

5.旅游者的消费需求水平在逐年增高。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受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并不仅仅关注景点本身,越来越多的旅游者对旅游景点的文化内涵、旅游设施、服务质量、相应的旅游产品、其他配套项目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除了吃住玩以外,更多的旅游者还会关注文化旅游产品,旅游项目的发展,会更多的关注休闲、度假、疗养、健身、购物等新型的旅游方式。

6.旅游消费法律保护体系的复杂性。旅游消费是一种综合性的消费,是通过众多部门的共同参与来完成的,所以“吃、住、行、游、购、娱”旅游六要素的相关企业在旅游消费者进行旅游活动中都有可能发生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维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也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受侵犯的现状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保障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请求和获得赔偿权、结社权、获得知识权、受尊重权等权利。在旅游消费中,安全保障应该是最为重要的。调查发现,旅游消费者在以下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较为严重:

1.旅游消费者的安全权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障。安全保障权是指旅游消费者在购买、使用旅游商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务时,依法享有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是旅游消费者应享有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旅游消费者的安全权保障方面现存的问题主要应当表现在:(1)交通安全;(2)景点、或游览区域地形地貌的安全保障;(3)景点、娱乐场所环境和设施的安全保障;(4)餐饮卫生安全;(5)住宿安全;(6)购物消费安全等方面。但从近年来的实际情况看,由于上述旅游安全保障欠缺而发生的事故在一些地方时常发生。比如旅游客车在途中发生翻车或碰撞事故,我们在颂扬导游英勇营救旅客的同时,也应当考虑到旅游者的安全是否受到了足够保障的问题。还有由于景点、或游览区域存在危险的地形地貌而没有采用保险防范设施而有游客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也有因景点、娱乐场所的游玩设施不过关而导致的游客伤亡事故、游客集体餐饮后发生多人腹泄、游客在住宿宾馆财产丢失或被外人殴打的情况。

2.侵犯旅游消费者知情权的现象较为普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消费者有权了解旅游行程的具体安排,包括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别及价格、游览的景点、景点门票、自费情况、优惠内容、游览时间、住宿标准、餐饮标准、购物次数、导游服务费用等。但是在实际情况中,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并不一定规范、完整地向旅游消费者事先报告准确、真实的行程安排和饭店、住宿酒店、景点等消费项目和规格和标准等,有的还或多或少的出现过对旅游者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些旅游经营者通过虚假广告的形式,利用词语的模糊表述对旅游商品的范围、内容、标准等做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宣传。旅行社利用虚假广告或者诱人的价格欺骗旅游消费者与其签词旅游合同,再变相收取额外的自费费用,或者在履行过程中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增加或者变更服务项目、自费项目等。

中国在线旅游的现状如何?有何缺陷?

网上给你找的资料:

上周看到了一篇关于美国在线旅游市场用户满意度下滑的文章《在线旅游业的用户满意度持续下跌》,似乎美国的在线旅游市场出现了问题。尽管在电子商务的流程体验方面的满意度在上升,但产品差异化的问题将会成为一个很大的困扰,最终有可能会带来在线旅游市场的混乱和萎缩。当然,美国方面的总结来自于三大在线旅游产品分销平台EXPEDIA、TRAVELOCITY和ORBITZ的数据,我依然对这些在线旅游企业在旅游产品设计和策划方面的能力持有一定的怀疑态度,毕竟产品的基础来自于线下企业的整合,而不是对线下产品的再次利用。

然而在今天,一篇关于欧洲在线旅游市场的分析文章又出炉了。文章所阐述的内容和美国在线旅游市场的情况刚好相反。《2007年欧洲在线旅游销售量激增》一文中指出了这么几点:

第一,2007年欧洲在线旅游市场整体销售量激增;

第二,传统的欧洲在线旅游市场中的主力,如英国、法国和北欧市场所占份额率在缩小。

第三,南欧的在线旅游市场在巨幅增长。

让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三点背后的信息。从第二点来看,作为欧洲经济最发达的区域,在2007年之前他们的在线旅游市场迅猛增长并在整个欧洲市场中占据主要份额是可以理解的。但随着市场的发展,他们也可能遭遇了和美国市场一样的问题。因此在短期内,以上几个区域的在线旅游工作重点应该是放在产品的策划和设计方面。

而南欧的几个国家——西班牙、意大利、葡萄牙和希腊,一直处于欧洲第二流的经济区域,从2007年开始出现的这种巨幅增长,很可能是受到经济发展和网络应用普及化的影响所带来效果。所以从2007年开始,在未来的2-3年内,欧洲的在线旅游市场依然可能会保持这种迅猛的发展势头。

那么从美国和欧洲的变化来看中国的在线旅游市场,我也做出一些大胆的预测——中国的在线旅游市场将在未来的几年内出现高速增长甚至井喷的状况。原因有几点:

第一,中国是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

第二,中国的网络用户数量已经超过2亿,仅次于美国;

第三,中国的在线用户的网络应用水平在提高,电子商务企业收益普遍增长;

第四,中国的在线旅游市场刚刚起步,发展情况良好;

第五,中国的旅游企业对旅游电子商务的关注度日益趋热;

第六,在未来几年内,中国作为旅游客源国和目的地国的排名将进入全球前三的位置。

……………

综合以上众多原因,我认为中国的在线旅游市场前景非常良好。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今后几年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必须吸取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在线旅游市场的发展经验,尽量避免遭遇同样的瓶颈问题。其实,这样的瓶颈问题已经在中国在线旅游市场中初露端倪了。不久前,在携程网的一次市场调查中显示,有高达72%的网友认为目前的自由行产品可以部分满足需求,而大多数旅游者期望可以提供更多的附加服务内容。从这点看来,中国在线旅游在产品内容的设计上,服务的整合上以及在线宣传上还需要做很多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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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DCCI互联网数据中心发布了《Netguide2008中国互联网调查报告》,报告中指出,2007年中国在线旅游&预订市场规模为22.5亿元,较2006年增长65.4%。受奥运因素强有力推动,中国与更多国家之家旅游市场开放因素的推动,以及中国本地商旅、私人旅行市场发展影响,预计2008年该市场规模将达38.4亿元,增长率达70.7%。预计2009年将达73.2亿元。

而从竞争格局上讲,目前中国在线旅游&预订市场竞争格局可分为四大阵营:

–携程依然处于领先者地位。

–芒果网、E龙和傲游网为市场的第二阵营,市场挑战者。芒果网以强大的旅游资源整合优势、资金优势、品牌优势以及国资委支持的优势,作为强大的挑战者进入市场,已经形成仅次于携程网的市场地位。

–以旅游搜索引擎为创新运作模式的“去哪儿”比较搜索网站仍处于盈利模式的探索期,处于市场的参与者阵营。

–订房为主或是订票为主的旅游预订网站,以差异化产品为特点存在于旅游预订市场,为市场的补缺者。

此外,报告认为2008年,中国在线旅游&预订市场发展将呈现以下六大趋向:

趋向1:旅游消费观念不断转变,散客自助游市场迅速扩大。

旅游观念从传统满足观光游览需要的“到达型旅游”,转变为对“舒适、自由”有较高要求的“个性化旅游”,“自助游”迅速成为旅游市场上的主导形式。网络旅游服务商提供的网上在线自主选择和订购服务形式最适合此类消费需求。

趋向2:资源整合者将是未来在线旅行预订行业的赢家。

以携程为代表的在线旅行预订服务商会逐渐渗透入传统旅行市场,甚至成立旅行社以拓展业务;而传统旅行社也不甘示弱,拓展在线旅行预订服务为其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芒果网的成功探索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未来2-3年,充分整合线上线下资源为客户提供服务,将更有可能成市场的领导者。

趋向3:同质化竞争困境将有所改善,差异化竞争逐渐形成。

目前在线旅行预订网站的致命问题是同质化竞争。但随着各家旅游预订网站对资源把握力度的差异化,旅游预订市场差异化竞争将逐步形成。如一些旅游预订网站已经推出邮轮度假服务等特色服务,将更好的吸引消费者。不成熟的在线旅行预订网站的业务将被收购兼并或排出在市场之外,因此中国在线旅行预订网站数量增长将有所放缓。

趋向4:度假产品将成为在线旅行预订市场增长最快的业务。

订房市场收入份额逐步降低,度假产品将成为在线旅行预订市场增长最快的业务。

趋向5:全网络旅游需求与服务模式将成为未来旅游发展的新方向。

消费者将不仅仅通过网络进行交通、住宿的预订和景点信息查询,全网络旅游需求与服务模式将成为未来旅游的发展方向,以休闲游为主导的旅游群体将逐渐把“吃、住、行、游、购、娱”几大旅游环节需求的服务需求转移到网络上来实现。

趋向6:旅游搜索引擎将成为衔接终端消费者与旅游供应商的需求的重要途径。

旅游产品的在线分销新模式,以高效率和高品质的优势,为用户提供了更为方便和有价值的服务。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传统旅游供应商认识到了旅游搜索引擎的商业服务价值,从而开始多方寻求机会合作。用户的品牌注意力和品牌忠诚度的培养也在不段加强。

我国消费者权益现状以及建议

目前,我国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集中在《消法》上。在2014年的时候,在充分考虑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后,我国对《消法》进行了相应的合理修订。经过修订,《对一些不合理的部分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并且填补了旧版《消法》中权益保护的空白部分,《消法》的内容变得更加健全和完善了,其比较详细地规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所拥有的权利以及需要履行的相关义务。

旅游投诉打12301还是12315?

都可以,12301是处理旅游咨询和投诉的专用热线。如果你想投诉旅行社可以拨打维权,12315属于国家工商总局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所设立的网站。在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无法和商家协商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投诉维权。

旅游强制购物维权投诉方法

1、双方协商、向旅游景区管理处投诉。

2、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

(1)拨打12301投诉(国家旅游服务热线)

(2)拨打12315投诉(消费者申诉举报热线)

3、如果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可以凭借仲裁条款提起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投诉注意

1、明确投诉对象

哪家旅行社?哪个旅游平台?哪个旅游景点?如果行程中有强制消费,旅游者要注意留存购物发票,以备申请退货、投诉举报、参与诉讼保留证据使用。

2、说明投诉原因

说明对方哪些行为不合适,比如合同中写的服务和真实提供的服务不相符;再比如增加进入购物店的次数;或是行程和原定的不相符等等。

3、提供证据

注意索要旅行途中的购物小票、住房凭证等等,一旦有纠纷,这些小票据都是证据。所有票据保留90天,旅行结束90天内都能投诉。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调查报告

买到假冒商品后怎么办——调查报告

近年来,假冒伪劣商品可谓是雨后的春笋,层出不穷。从食品到用品,从药物到穿戴,从里到外,哪里有真品的地方哪里就有假品的足迹,最后连买东西的人民币都有假的了。假的物品给人们带来了诸多不便,有的甚至可以使人毙命!它们的市场远比真品要大的多,那些黑心的老板用尽甜言蜜语引诱人们上钩,昧着良心赚黑钱。所以,我们买东西要特别小心。但如果你买到假冒商品怎么办呢?就让我来做个调查吧!

在我们小区我展开了调查。因为正值“五·一”期间,所以人们旅游买的纪念品也很多,其中也有次品。在我调查的15人当中,有8人认为应当找销售商或厂家退货或换货,他们认为一定不能让自己受损失,人数大约占总数的53%;有3人自认倒霉,他们中间有人认为价钱不是很多,不太值,有人认为路途遥远不值得,自己就担着,吃一堑长一智嘛,他们占总数的20%;其中有4人认为应当去找“消费者协会”,占总数的27%。他们说,不但要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而且还要使他人不再上当受骗,要依法给不法商家以有力的制裁。

其实,我比较同意第三种做法,我们应当提倡第三种做法,但这样做的人却不是很多,这证明我国公民的法制意识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以法律来惩治不法商家,才是对自己利益的一种真正彻底的保护。同时,也希望那些正在或即将卖假冒商品的商家们,设身处地想想,你也怕买到假货吧?那就停止吧,这也是大家所希望的,让假品的云烟飘过,留下真品的天空!

《消法》十年中国城镇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调查报告

前言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工作的基本权益之一,对这一权益的有效保护,体现了公民权利的实现和市场经济的根本特点。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日益重视保护我们每个公民消费过程中的各种权益。为了可以依法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重大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那时起,我国的消费者合法权益有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至今已经施行了十年,这期间,它为保护每一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出了重大贡献。中国消费者协会为了了解《消法》在这十年的施行中所起到的作用,掌握当前中国城镇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同时也为了更好地宣传《消法》,于2003年8—10月主持开展了《消法》十年中国城镇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调查。

本次调查采用抽样调查方法,选取了北京、天津、内蒙、黑龙江、上海、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甘肃、厦门、成都等16个省市作为调查地区,从这16个省市分层随机抽取的每一个居民家庭作为抽样调查单位,对抽中的家庭进行了入户问卷调查,主要调查了对家庭购买耐用消费品具有决策权的家庭成员,他们的年龄主要集中在18—65岁之间,其中以19-60岁的为主体;本次调查中男女被访者比例分别为52.5%和47.5%;文化程度以高中、中专、中技和大学专科为主,其比例达到69.5%;职业以党政、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主,其比例为40.3%;家庭人均月收入以300-2000元收入段为主,其比例为79.4%。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0400份,收回有效问卷10075份。

调查结果

一、97.6%的被访者知晓《消法》,58.4%的被访者对其作用给予了积极评价

二、大约49%的被访者赞同买假索赔

三、15.7%的被访者回答他本人及其亲友曾参与过相关政策法规的讨论,有77.2%的被访者表示有机会愿意参与有关政策法规的讨论

四、有68.6%的被访者反映,近一年来,在消费过程中权益受到过损害

五、83%的被访者在消费权益受到较大损害时首选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六、69.2%的被访者将“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作为权益受到较大损害时第二步的选择

七、在《消法》规定的消费者所享有的“九项权利”中,28.1%的被访者认为“选择权”的维护状况最好;26.3%的被访者认为“索赔权”的维护状况最差;24.4%的被访者认为“安全权”最重要

八、77.5%的被访者意识到了经营者的不合法和无效的店堂告示

九、56.9%的被访者反映经营者没有主动给予相关凭证

十、当经营者没有主动给予相关凭证时,71.5%的被访者会主动索取;当被访者主动索取凭证时,52.3%的被访者反映经营者不能快捷方便地提供

十一、90.9%的被访者认为当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时,“加倍赔偿”的规定是合理的

十二、56.3%的被访者反映当地的“加倍赔偿”规定执行状况“一般”

十三、66.6%的被访者认为如果修改“加倍赔偿”规定,应“增大赔偿倍数”

十四、87.3%的被访者认为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应该进行“精神赔偿”

十五、95.1%的被访者知道“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十六、“公布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和“广场街头宣传咨询活动”是被访者最喜欢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

十七、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商品房是被访者最关注的维权领域

十八、31.1%的被访者反映经营者“以格式合同减轻或免除责任”的现象经常出现

十九、在《消法》规定的“十项义务”中,20.4%的被访者认为经营者履行最好的是“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27.5%的被访者认为履行最差的是“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

二十、60.9%的被访者认为消费者协会在执行“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的职能方面“做得好”

结束语

《消法》的颁布实施是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消法》明确规定的有关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等,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保障。

本次调查基本上展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十年来,中国城镇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状况;展示了我国在建立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对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所做的不懈努力;也展示了在《消法》颁布实施十年后的今天,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中仍然存在的问题。可以说,《消法》的颁布实施不仅有力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唤醒了消费者的自我维权意识。

我们从调查中也了解到,在贯彻《消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工作仍然需要加强,而消协的许多工作同样需要进一步推进。因此,宣传普及《消法》知识,培养消费者自我维权意识,更好地开展帮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的各项工作仍然是消协和相关部门面临的重大任务。

“群众利益无小事”,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直接关系到十几亿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值此《消法》颁布实施十周年之际,我们呼吁社会各界: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新形势,采取新举措,开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新局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