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助力期怎么拓宽贫困地区农产品流通和销售渠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

1、打通供应链条。支持大中城市和贫困地区引导和扶持一批消费扶贫示范企业,重点开展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供应链服务、生产基地建设。发挥示范企业引领作用,带动产地和消费地以骨干企业为平台,以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为载体,形成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的全链条联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等和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2、拓展销售途径。支持贫困地区完善网络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为农村电商经营者提供产品开发、包装设计、网店运营、产品追溯、人才培训等专业服务,不断提高贫困人口使用网络和用户终端等能力。扩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覆盖面。在有条件的贫困地区设立电商产业孵化园,培育规模化电商企业。鼓励大型电商企业为贫困地区设立扶贫专卖店、电商扶贫馆和扶贫频道,并给予流量等支持。依托粮食、肉类等储备制度,探索优先收储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在贫困地区建设农产品收储基地。鼓励大中城市与贫困地区联合举办形式多样的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支持贫困地区参加农博会、农贸会、展销会,专设消费扶贫展区,集中推介、展示、销售特色农产品。指导贫困地区供销合作组织与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联系,积极开展购销活动。鼓励贫困地区在景区景点、宾馆饭店、游客集散中心、高速公路服务区开设农产品销售专区,集中销售特色优势农产品。建立贫困地区农产品滞销预警机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大型电商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到贫困地区集中采购滞销农产品。(商务部、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粮食和储备局、供销合作总社等和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3、加快流通服务网点建设。鼓励贫困地区因地制宜新建或改建一批产地仓、气调库、冷藏冷冻保鲜库等设施,以租赁、共享等方式降低参与消费扶贫企业的运营成本。鼓励供销合作社、邮政和大型电商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等,整合产地物流设施资源,推动产地仓升级,增强仓储、分拣、包装、初加工、运输等综合服务能力,探索建立从产地到餐桌的冷链物流服务体系。深入实施快递下乡工程,完善贫困地区快递服务网络,支持快递企业与农业、供销、商贸企业加强合作。(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邮政局、供销合作总社等和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消费扶贫是什么意思

消费扶贫是社会各界通过消费来自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产品与服务,帮助贫困人口增收脱贫的一种扶贫方式,是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的重要途径。?

2020年上半年,各地区、各部门累计直接采购贫困地区农产品超过220亿元,帮助销售贫困地区农产品超过2000亿元。?

2020年9月,以“万企参与,亿人同行”为主题的全国首个消费扶贫月启动。在江苏省东西部消费扶贫交易的平台上,有20家东西部企业签署了扶贫产品购销协议。月内还将有120多家企业和50多家政府部门单位展开洽谈对接。

解释什么是消费扶贫,并列举你了解的消费扶贫方式?

可以开设扶贫爱心超市,机关干部以购代捐,高速服务区扶贫产品展销区。

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域 旅游 发展的部署安排,推动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区创建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 旅游 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 旅游 局关于印发〈全域 旅游 示范区创建工作导则〉的通知》、《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 旅游 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全域 旅游 示范区是指将一定行政区划作为完整 旅游 目的地,以 旅游 业为优势产业,统一规划布局,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公共服务,推进融合发展,提升服务品质,实施整体营销,具有较强示范作用,发展经验具备推广价值的区域。

第三条 全域 旅游 示范区聚焦 旅游 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矛盾,以 旅游 发展国际化、品质化、智能化和标准化为目标,坚持改革创新,强化统筹推进,突出创建特色,充分发挥 旅游 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的独特优势,不断提高 旅游 对促进经济 社会 发展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全域 旅游 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工作,遵循“注重实效、突出示范,严格标准、统一认定,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推荐或认定。

第五条 国家全域 旅游 示范区的验收、认定遵照文化和 旅游 部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 《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区验收标准与评分细则》(以下简称《标准与细则》)的修订、宣传、贯彻与督查指导工作由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组织实施。《标准与细则》基本项目总分980分,改革创新与示范带动项目加分120分,共计1100分。

第二章 申报、验收和认定

第七条 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区的认定程序

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区的认定程序,按照“创建-自检-初审-验收-公示-命名”的程序进行。

(一)创建

各创建单位扎实开展创建工作,创建时间应不少于一年。

(二)自检

创建单位根据《标准与细则》开展自检自评工作,自检分数达800分(含)以上,可向所在设区市文化和 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初审申请。申请初审的材料包括:初审申请报告、自检评分表(含得分说明)、创建工作汇报文字材料、创建工作汇报视频、全域 旅游 产业运行情况、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区创建情况一览表及检查项目的说明材料(以上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

(三)初审

由创建单位所在的设区市文化和 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审。通过设区市文化和 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初审的最低得分为800分。初审工作主要内容为:材料审核、现场检查、评分与意见反馈。对初审评分达标的创建单位,由设区市文化和 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报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提出验收认定申请。申请验收认定的材料包括:验收申请文件、初审评分表、初审工作报告以及创建单位申请初审的全部材料等(以上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

(四)验收

由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组织专家对申请验收单位进行材料审核和现场核验。

对申请验收材料进行集中审核程序为:材料审核专家组集中审核佐证材料文档检查项,出具材料审核意见,申请验收单位进行视频答辩。

现场核验工作程序为:现场核验专家组持现场核验佐证材料赴现场检查,出具现场核验得分意见。

集中审核材料组和现场核验组进行验收综合评议后向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提交验收报告。

(五)公示、命名

对验收综合评分达到800分的单位,由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综合考评确定名额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重大异议、重大 旅游 负面舆情或重大投诉的,由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命名;若出现重大异议、重大 旅游 负面舆情或重大投诉等情况,由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调查核实后做出相应处理。

第八条 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市的认定程序

各设区市其辖区内70%的县(市、区)获得广西特色 旅游 名县或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区命名的,可向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申请认定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市。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按照“申报—审核—公示—命名”的程序进行认定,对通过认定的设区市授予“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市”称号。

(一)申报

各设区市文化和 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申报文件、创建工作报告、申报条件的达标说明及佐证材料等(以上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

(二)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设区市,由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对各申报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通过查阅资料、会议审核等方式,重点审核达标佐证材料和一票否决项内容,并提出综合评定意见。

(三)公示、命名

对通过审核的申报单位,由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重大异议、重大 旅游 负面舆情或重大投诉的,由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命名;若出现重大异议、重大 旅游 负面舆情或重大投诉等情况,由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调查核实后做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 验收原则

未列入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区创建单位名单的县(市、区),开展创建工作不少于一年,根据《标准与细则》开展自检自评达到创建标准的,可自愿按照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区的认定程序申请初审和验收认定,广西特色 旅游 名县不参与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区的验收认定。

第三章 管理与奖惩

第十条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 旅游 发展专项资金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94 号)的规定,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区享受相应的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负责对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区创建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创建单位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创建工作向高品质和高效益发展。

第十二条 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建立广西县域 旅游 经济分析平台,对全域 旅游 示范区和创建单位 旅游 产业运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全域 旅游 示范区和创建单位应按照要求报送本地区 旅游 接待人次、过夜接待人次、 旅游 收入、投诉处理等数据,以及重大 旅游 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旅游 经营项目等信息。

第十三条 申请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区创建验收认定的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不予以验收认定。

(一)重大安全事故:近三年发生重大 旅游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重大市场秩序问题:近三年《 旅游 市场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价》不达标或者发生重大 旅游 投诉、 旅游 负面舆情、 旅游 市场失信(国家、省级 旅游 市场黑名单)等市场秩序问题的。

(三)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近三年发生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

第四章 复核

第十四条 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统筹全域 旅游 示范区的复核工作。对已授予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区称号的单位,复核工作每3至5年进行一次。

第十五条 复核程序

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区的复核程序,按照“自查评估-复核评估-汇总上报”的程序进行。

(一)自检评估

在设区市级文化和 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区依据管理办法、评分细则和 旅游 产业发展情况开展全面自检评估,提交自检报告、产业运行情况、复核一览表、自检评分表(含达标条件说明)及新增分值的相关佐证材料(以上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

(二)复核评估

由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组织专家对列入复核的单位开展复核工作。检查组根据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区相关规定和评分细则对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并开展综合评议、汇总反馈、材料复审,最终形成复核评估报告报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审议。复核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复核评估工作情况、复核单位总体评价及工作主要成效、存在突出问题、复核结果是否达标等。

(三)汇总上报

由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对复核结果进行审议后,汇总各复核评估工作小组相关书面材料,形成复核评估总报告,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向 社会 公告。

第十六条 在复核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视问题的严重程度,予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称号处理,并向 社会 公告。

(一)体制机制未常态化运行,政策保障、 旅游 规划实施不到位或不连续,出现 旅游 总消费和游客接待量出现连续两年下滑(因疫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导致 旅游 产业优势严重衰减的。

(二)主要 旅游 产品和 旅游 品牌包括4A级(含)以上景区、四星级(含)以上乡村 旅游 区、四星级(含)以上 旅游 饭店、四星级(含)以上 汽车 旅游 营地、国家和广西生态 旅游 示范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 旅游 度假区等被摘牌、降级的。

(三)重大 旅游 项目被自治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点名通报批评或被列入重大 旅游 项目推进缓慢名单的。

(四)“一键游广西”智慧 旅游 项目不正常运营的。

(五) 旅游 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交通设施、 旅游 厕所、 旅游 信息咨询服务设施、 旅游 标识系统等无新增、不常态化开放或维护管理不当造成严重损坏的。

(六)产业规模、产品供给和 旅游 公共服务设施等提档升级滞后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

(七)本办法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

第十七条 被取消称号的单位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验收认定。对已授予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市称号的单位,提档升级(包括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区数量增加,产业规模、产品供给和 旅游 公共服务设施等完善提升)不明显的,给予批评、警告处理。因所辖县(市、区)被取消广西特色 旅游 名县或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区称号,造成其辖区内广西特色 旅游 名县和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区总数不达70%的,取消已授予的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市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区验收标准与评分细则

(2022年修订)

指标体系

说明:

1.创建全域 旅游 示范区,重点在于立足本身资源,创新思维,找准关键点和突破口,综合协调多方力量。促进产业融合,加强共建共享,最大限度地释放 旅游 经济“红利”。各章节主要评价内容如下:

“体制机制与政策保障”的主要评价内容是:(1)建立党政统筹机制和综合协调机制;(2)建立健全综合执法监管机制及统计制度;(3)充分调动 社会 力量,积极创新 旅游 配套机制;(4)加大政策保障,制定并落实创建工作方案,推动全域 旅游 发展。

“ 旅游 规划与项目招商”主要评价内容是:(1)加强 旅游 规划与相关规划的统筹协调;(2)涉文旅重大项目要征求文化和 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3)高标准高起点编制全域 旅游 发展规划;(4)编制全域 旅游 发展专项实施计划或行动方案;(5)加强文化和 旅游 项目招商引资并建设项目库;(6)加大文化和 旅游 项目投资和建设力度。

“ 旅游 设施与公共服务”主要评价内容是:(1)构建畅通便捷的交通网络;(2)打造具有复合功能的主题 旅游 线路;(3)建设 旅游 集散中心;(4)全力推进“厕所革命” ;(5)完善 旅游 咨询服务体系;(6)规范完善 旅游 标识系统;(7)合理配套建设 旅游 停车场;(8)规划建设 汽车 旅游 营地。

“智慧 旅游 与服务质量”主要评价内容是:(1)加大“壮美广西·文旅云”智慧 旅游 基础设施建设;(2)推进“一键游广西”智慧 旅游 服务、智慧 旅游 监管和智慧 旅游 资源整合;(3)推进 旅游 服务标准化、品牌化建设;(4)着力提高游客满意度;(5)建立 旅游 志愿者服务体系;(6)持续提供个性化特色 旅游 服务。

“ 旅游 供给与融合发展”主要评价内容是:(1)丰富品牌 旅游 产品,主要从 旅游 景区、特色县城、特色街区、特色建筑、风景 旅游 道路、 旅游 住宿、 旅游 餐饮、 旅游 购物、 旅游 娱乐 、旅行服务商等方面评价;(2)提升 旅游 产品品质;(3)培育壮大市场主体;(4) 旅游 与城镇化、工业化、商贸、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科技 、教育、文化、卫生、 体育 、交通、环保、自然资源等融合,开发成 旅游 产品对游客开放。

“宣传推广与市场营销”主要评价内容是:(1)制定营销规划和方案;(2)建立营销联动机制;(3)实施品牌营销战略;(4)拓展营销内容;(5)整合营销方式。

“市场监管与文明 旅游 ”主要评价内容是:(1)加强假日市场监管;(2)加强 旅游 执法队伍建设并开展联合执法;(3)加强 旅游 投诉与受理;(4)强化事中事后监管;(5)加强文明 旅游 意识教育和文明 旅游 宣传;(6)建立 旅游 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和部门间信息通报机制。

“城乡环境与共建共享”主要评价内容是:(1)推进城乡 旅游 环境综合整治;(2)加强 旅游 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落实 旅游 开发管控;(3)改善全域环境质量,倡导绿色 旅游 ;(4)加强 旅游 人才培育和引进;(5)推进惠民便民服务;(6)强化 旅游 安全保障;(7)推进 旅游 扶贫和 旅游 富民;(8)引导全民参与 旅游 共建,全民共享 旅游 成果。

“ 旅游 经济与 社会 效益”主要评价内容是:(1) 旅游 总消费;(2)国际 旅游 (外汇)收入;(3) 旅游 总消费相当于本县(市、区)GDP比重;(4)年接待游客量;(5)年接待入境 旅游 人数;(6) 旅游 住宿设施总床位数;(7)游客平均停留天数;(8) 旅游 从业人数占城乡就业人口比重;(9)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加额;(10)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 旅游 脱贫攻坚任务指标数。

“改革创新与示范带动(加分项)”主要评价内容是:(1)在全国或全区具有改革经验和典型示范作用;(2) 探索 在体制机制与政策保障、 旅游 规划与项目招商、 旅游 设施与公共服务、智慧 旅游 与服务质量、 旅游 供给与融合发展、宣传推广与市场营销、市场监管与文明 旅游 、城乡环境与共建共享、 旅游 扶贫富民与乡村振兴等方面的创新亮点。

2.一票否决项:

(1)重大安全事故:近三年发生重大 旅游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重大市场秩序问题:近三年《 旅游 市场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价》不达标或者发生重大 旅游 投诉、 旅游 负面舆情、 旅游 市场失信(国家、省级 旅游 市场黑名单)等市场秩序问题的;

(3)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近三年发生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

3. 旅游 业 社会 总投资的统计范围包括如下内容:

(1)旅行服务机构:包括旅行社、 旅游 服务中介机构等;

(2)参观游览项目:包括景区、博物馆、展示馆、纪念馆、烈士陵园,对游客开放的自然保护区以及动物园、野生动物园、海洋馆、植物园、树木园等;

(3)住宿餐饮接待设施项目:包括星级饭店、一般旅馆、农家乐、餐饮设施等;

(4) 旅游 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主要功能为接待游客的停车场、 旅游 厕所、 旅游 咨询服务中心、游客中心、自驾车营地、 旅游 导览标识等;

(5) 旅游 交通项目:包括 旅游 车、观光车、游船、连接景区与主要公路的道路及设施、交通标识等;

(6) 旅游 购物项目:包括开发与销售 旅游 商品和 旅游 户外休闲用品、都市休闲区和特色商业街区建设项目等;

(7) 旅游 娱乐 项目:包括 旅游 演艺场、 娱乐 场、大型 旅游 文艺演出节目,可供游客观赏 体育 赛事的 体育 场馆等;

(8) 旅游 装备制造业:包括邮轮游艇、低空飞机、 旅游 房车、游乐设施、滑雪和高尔夫用具等;

(9)医疗 养生 养老 旅游 项目:包括中医药休闲度假基地、中医药 养生 基地、天然氧吧、避暑 养生 基地、国家气候标志 旅游 示范区等;

(10)智慧 旅游 服务项目:包括在线 旅游 产品开发、以 旅游 服务为主要功能的网站、 旅游 信息服务软、硬件设施等;

(11) 旅游 教育项目:包括研学 旅游 基地、科普 旅游 基地、 旅游 教育基地建设等;

(12)其它以 旅游 服务为目的的项目。

4. 旅游 标识系统参照标准主要有:《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1-2012)、《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 旅游 休闲符号》(GB/T 10001.2-2021)、《公共建筑标识系统技术规范》(GB/T 51223-2017)、《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第3部分: 旅游 》(GB/T 30240.3-2017)、《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

5.“9 旅游 经济与 社会 效益”以验收认定年份的上一年为计算基准年。

6.主要游客集中场所指的是 旅游 集散中心、 旅游 咨询服务中心、城市广场、交通场站、城市公园、旅行服务商经营场所、星级饭店、文化产业示范园区、A级 旅游 景区、广西星级乡村 旅游 区、广西星级农家乐、 汽车 旅游 营地、 旅游 餐厅、 旅游 购物场所、特色街区以及博物馆、文化馆、艺术馆、图书馆、 科技 馆、展览馆等。

7.涉及到的量化指标以文化和 旅游 、统计、财政、发改等部门发布的数据或转账单据为准。

8.严重不文明 旅游 行为指造成比较大损失或有比较大的 社会 负面影响的行为。

9.提供的所有佐证材料须是2017年以来创建期间形成的,涉及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政策文件需要有文号,否则材料无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按照最新标准执行。

10.本标准与评分细则的解释权属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

再看一下

2019年河北职称信息管理系统官网地址

河北职称信息管理系统官网地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消费扶贫是社会各界通过消费来自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产品与服务,帮助贫困人口增收脱贫的一种扶贫方式,是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的重要途径。大力实施消费扶贫,有利于动员社会各界扩大贫困地区产品和服务消费,调动贫困人口依靠自身努力实现脱贫致富的积极性,促进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和贫困地区产业持续发展。近年来,有关地区和部门在消费扶贫方面积极探索实践,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和做法,需要进一步加强引导和完善政策。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落实*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围绕促进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和贫困地区长远发展,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创新机制,着力激发全社会参与消费扶贫的积极性,着力拓宽贫困地区农产品销售渠道,着力提升贫困地区农产品供应水平和质量,着力推动贫困地区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加快发展,在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打通制约消费扶贫的痛点、难点和堵点,推动贫困地区产品和服务融入全国大市场,为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出积极贡献。

二、动员社会各界扩大贫困地区产品和服务消费

(一)推动各级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带头参与消费扶贫。将消费扶贫纳入中央单位定点扶贫和地方各级结对帮扶工作内容。鼓励各级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大专院校、城市医疗及养老服务机构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贫困地区产品,优先从贫困地区聘用工勤人员,引导干部职工自发购买贫困地区产品和到贫困地区旅游。鼓励各级工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工到贫困地区开展工会活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贫困地区产品。组织开展贫困地区农产品定向直供直销机关、学校、医院和企事业单位食堂活动。结合军队帮扶工作,鼓励有关部队特别是驻贫困地区部队积极参与消费扶贫。(扶贫办、中央统战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教育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国资委、国管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全国总工会等和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推动东西部地区建立消费扶贫协作机制。将消费扶贫纳入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政策框架。帮扶省市要组织引导本地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贸流通企业和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等与贫困地区建立长期稳定的供销关系。受帮扶省市要主动对接帮扶省市农产品需求,依托当地特色资源禀赋,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提升农产品质量、扩大供给规模,积极吸引企业投资兴办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推动贫困地区农产品就地加工,带动贫困人口增收脱贫。建立和完善东西部地区劳务精准对接机制,积极购买贫困地区劳务,帮助贫困劳动力就业。(扶贫办、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等和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动员民营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消费扶贫。将消费扶贫纳入“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鼓励民营企业采取“以购代捐”、“以买代帮”等方式采购贫困地区产品和服务,帮助贫困人口增收脱贫。发挥行业协会、商会、慈善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组织动员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等社会力量参与消费扶贫。依托“中国农民丰收节”、中国社会扶贫网等平台,针对贫困地区策划相关活动,推动参与消费扶贫各类主体的需求与贫困地区特色产品供给信息精准对接,推广乡村特色美食和美景。在国家扶贫日前后积极开展消费扶贫活动,发出倡议,引导全社会参与。(全国工商联、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农业农村部、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和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大力拓宽贫困地区农产品流通和销售渠道

(四)打通供应链条。支持大中城市和贫困地区引导和扶持一批消费扶贫示范企业,重点开展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供应链服务、生产基地建设。发挥示范企业引领作用,带动产地和消费地以骨干企业为平台,以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为载体,形成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的全链条联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等和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拓展销售途径。支持贫困地区完善网络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为农村电商经营者提供产品开发、包装设计、网店运营、产品追溯、人才培训等专业服务,不断提高贫困人口使用网络和用户终端等能力。扩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覆盖面。在有条件的贫困地区设立电商产业孵化园,培育规模化电商企业。鼓励大型电商企业为贫困地区设立扶贫专卖店、电商扶贫馆和扶贫频道,并给予流量等支持。依托粮食、肉类等储备制度,探索优先收储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在贫困地区建设农产品收储基地。鼓励大中城市与贫困地区联合举办形式多样的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支持贫困地区参加农博会、农贸会、展销会,专设消费扶贫展区,集中推介、展示、销售特色农产品。指导贫困地区供销合作组织与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联系,积极开展购销活动。鼓励贫困地区在景区景点、宾馆饭店、游客集散中心、高速公路服务区开设农产品销售专区,集中销售特色优势农产品。建立贫困地区农产品滞销预警机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大型电商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到贫困地区集中采购滞销农产品。(商务部、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粮食和储备局、供销合作总社等和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加快流通服务网点建设。鼓励贫困地区因地制宜新建或改建一批产地仓、气调库、冷藏冷冻保鲜库等设施,以租赁、共享等方式降低参与消费扶贫企业的运营成本。鼓励供销合作社、邮政和大型电商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等,整合产地物流设施资源,推动产地仓升级,增强仓储、分拣、包装、初加工、运输等综合服务能力,探索建立从产地到餐桌的冷链物流服务体系。深入实施快递下乡工程,完善贫困地区快递服务网络,支持快递企业与农业、供销、商贸企业加强合作。(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邮政局、供销合作总社等和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全面提升贫困地区农产品供给水平和质量

(七)加快农产品标准化体系建设。以优质、安全、绿色为导向,加强贫困地区农产品原产地保护,支持开展标准化生产示范。鼓励和引导农业院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依托贫困地区资源禀赋,培育和研发适合不同贫困地区的农产品品种,因地制宜推广先进适用种养技术。开辟贫困地区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或登记的绿色通道,鼓励贫困地区制定特色农产品地方标准,开展标准化生产。在贫困地区推广食用农产品安全控制规范和技术规程,推广应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扩大贫困地区特色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覆盖面。加强贫困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产地与消费地监管信息共享、协调对接。(农业农村部、科技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和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八)提升农产品规模化供给水平。支持贫困地区深入挖掘特色农产品品种资源,优化农产品品种和区域布局,做大做强产业规模。鼓励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电商企业、大型超市采取“农户+合作社+企业”等模式,在贫困地区建立生产基地,大力发展订单农业,提高农产品供给的规模化组织化水平,增强农产品持续供给能力。落实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扶持贫困地区提升农产品储藏保鲜、分拣分级等能力,提高贫困地区农产品初加工率。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向贫困地区县域、重点乡镇、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和产业园区集聚。(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商务部等和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九)打造区域性特色农产品品牌。指导贫困地区以省、地级市或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为单元统一制定区域性扶贫产品标识,采取共享共用共推等方式,合力打造区域性特色农产品品牌,提高贫困地区特色农产品的辨识度。组织各类媒体通过新闻报道、公益广告等多种方式,运用新媒体平台资源,广泛宣传贫困地区发展特色农产品的经验做法,推介农产品品牌。依托全国“质量月”、“中国品牌日”等专项活动,鼓励贫困地区开展特色农产品、民族手工艺品等品牌展示和推介。加强对贫困地区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和相关合作社的信用监管,对市场主体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中央宣传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等和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大力促进贫困地区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提质升级

(十)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改造提升贫困地区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道路、通村公路、景区景点连接线通行能力,提升交通通达性和游客便利度。结合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水平,对从事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贫困户实施改厨、改厕、改客房、整理院落“三改一整”工程,优化消费环境。加大对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倾斜。依托贫困地区自然生态、民俗文化、农耕文化等资源禀赋,扶持建设一批设施齐备、特色突出的美丽休闲乡村(镇)和乡村旅游精品景区等,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等和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一)提升服务能力。依托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等机制,动员相关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方式,帮助贫困地区培训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人才,提供营销、服务、管理指导。支持贫困人口参加相关专业技能和业务培训,提升服务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鼓励贫困地区组建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协会、产业及区域品牌联盟等组织,形成经营主体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管理服务体系。(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扶贫办、发展改革委等和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做好规划设计。加强对贫困地区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调查,深入挖掘贫困地区自然生态、历史文化、地域特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传统农耕文化等资源,因地制宜明确重点发展方向和区域。动员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开展扶贫公益行动,为贫困地区编制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规划,鼓励旅游院校和旅游企业为贫困地区提供旅游线路设计、产品开发、品牌宣传等指导。(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等和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加强宣传推介。支持贫困地区组织开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相关主题活动。组织各类媒体安排版面时段,运用新媒体平台,分时分类免费向社会推介贫困地区精品景点线路。大力发展“乡村旅游+互联网”模式,依托电商企业等载体,开展多种形式的旅游扶贫公益宣传,集中推介一批贫困地区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目的地。(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央宣传部、广电总局、商务部等和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供销合作总社、财政部等部门要加强对消费扶贫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实化相关政策举措。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本地区消费扶贫工作,根据产地、消费地的不同定位,明确目标任务,制定配套政策,建立工作机制,积极推动消费扶贫深入开展。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消费扶贫工作中涌现出来的经验做法、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参与消费扶贫的良好氛围。(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供销合作总社、财政部等和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五)完善利益机制。完善公司、合作社、致富带头人与贫困人口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贫困人口在农产品销售和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中的参与度,切实保障贫困人口分享收益。发挥消费扶贫对集体经济和贫困人口增收的辐射带动作用,扶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增强贫困人口与市场的对接能力。(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扶贫办、财政部等和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六)加大政策激励。统筹相关政策资源和资金项目,以供应链建设为重点,支持开展消费扶贫示范。对在贫困地区从事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和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的企业,在金融、土地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对参与消费扶贫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采取适当方式给予奖励激励。探索建立消费扶贫台账,重点统计购买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和带贫成效突出企业、合作社的产品相关数据,并作为政策支持、评先评优等重要依据。(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扶贫办等和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七)强化督促落实。加强对消费扶贫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跟踪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将消费扶贫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考核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的重要内容。将消费扶贫纳入年度脱贫攻坚工作计划,积极探索创新方式方法,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消费扶贫各项任务和政策落到实处。(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供销合作总社、财政部等和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