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游客在旅游景点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旅行社是否承担责任?
人间忽晚,山河已秋街巷里浓浓的糖炒栗子香、静谧的枫叶、十里飘香的桂花、肥硕的蟹都是秋天的出生证明。有趣的人生,一定有一半是山川湖海。这个秋日,您去 旅游 了吗?
跟团 旅游 是许多人选择的出行方式,尤其是中年团体和老年团体选择更多,旅行社替您安排好食宿和游玩路线,您只需要做一件事就是快乐的消费。 旅游 的时候购物、带些当地特产给家里人都是不可或缺的,那在景点您有买到过假冒伪劣产品吗?
对此旅行社通常不承担责任,因为 旅游 者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够自主地做出选择和判断。
来自北京的赵女士就遇到了这种情况。
案情概述
2018年7月18日,赵女士与xx旅行社签订了《团队出境 旅游 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赵女士接受xx旅行社提供的 旅游 服务,行程时间共计9天(饭店住宿6夜),2018年8月10日从出发,2018年8月18日返回, 旅游 地点为俄罗斯, 旅游 费用共计44697元,每人14899元。合同签订当日,赵女士向xx旅行社支付旅行团费。关于 旅游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购物事宜,双方约定了xx旅行社 不得 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 旅游 活动,诱骗 旅游 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 旅游 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不指定 具体购物场所, 不安排 另行付费 旅游 项目等条款。在该合同的附件中,由旅行社工作人员填写了六处购物场所,并就六处购物场所及相关事宜进行了书面告知,但均无赵女士签字确认。
上述合同签订后,xx旅行社组织赵女士等旅客赴俄罗斯 旅游 。赵女士在 旅游 过程中, 在xx旅行社安排的 购物场所内购物紫金项链一条,支出45749卢布(按购买日汇率为人民币4593元)。后赵女士发现此条紫金项链价格高于同款、同类价格。认为xx旅行社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正当、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造成强制购物和价格欺诈的xx旅行社对赵女士的损失予以赔偿。赵女士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xx旅行社退还其购买紫金项链的款项4593元,并要求按照三倍向赵女士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3780元,且赔偿赵女士维权支出的费用。赵女士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商场购买的紫金项链价格确实高于同款、同类价格。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方面 关于赵女士认为xx旅行社存在强制购物一节,法院认为xx旅行社作为专业的境外 旅游 服务提供者,存在对旅客购物环节及事宜告知不充分不及时,未充分保障旅客正当权益的情节,其行为构成违约,xx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退还赵女士购买紫金项链的费用。赵女士主张的维权支出一节,复印费一项事实依据充分,交通费、误工费一项赵女士虽未举证证明,但系必然发生的合理损失。 另一方面 关于赵女士认为xx旅行社存在欺诈、虚假宣传,故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三倍赔偿其购买紫金项链的费用一节,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xx旅行社存在赵女士主张的行为,故对赵女士的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赵女士请求退还购买紫金项链的款项4593元,支付维权支出的费用予以支持。按照三倍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不予支持。
我们可以看到法院认为xx 旅行社作为专业的境外 旅游 服务提供者,存在对旅客购物环节及事宜告知不充分不及时,未充分保障旅客正当权益的情节时,可认定其行为构成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主张的维权必然发生的合理损失也可支持。 但若要像赵女士一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主张三倍赔偿其购买紫金项链的费用一节,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赵女士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旅行社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若不能举证,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忙忙碌碌的一年里,我觉得秋天是最适合出游的季节了。也希望大家在出游的时候能体验人间朝暮,落叶惊秋,而不是被各类的假冒伪劣产品冲淡了好心情。但一旦在旅途中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也可坚定地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二、怎么看待旅游购物出现的诱骗行为?
旅游购物欺诈的定义
旅游购物是指游客在旅游目的地或在旅游过程中购买商品的活动以及在此过程中附带产生的参观、游览、品尝等一切行为。旅游购物不仅包括专门的购物行为,还包括旅游中一切与购物相关的行为总和,但不包括任何一类游客出于商业目的而进行的购买,即为了转卖而进行的购买[1]。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中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因此,购物欺诈可以表述为,旅行社、导游、购物商店为了自己的利益,在游客旅游购物时故意告之游客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商品的真实情况,使得游客作出错误意识表示行为。
三、导游欺骗游客购物消费怎么处理
假期出门旅行或随团出游,有些导游强制让旅客购物消费的情况越来越多,游客就导游强制购物和天价购物的投诉也越来越多,因此导游的这种强制购物消费的行为怎么处罚?国家旅游局于2015年9月29日公布了官方文件,特别详细的列举了欺骗、强制购物消费行为的认定方法和对行为主体的具体处罚,下面将详细介绍。
一、这些行为欺骗、强制购物消费:
1、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等行为强迫旅游者购物的;
2、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
3、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
4、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5、旅行社、导游领队明知或者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
6、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7、购物场所经营者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及购物场所经营者通过安排购物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二、欺骗、强制购物消费行为的处罚:
(一)对旅行社的处罚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处三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3、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二)对旅行社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处理;
1、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罚款;
2、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3、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三)对导游、领队的处罚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罚款,并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2、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
3、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四)对购物场所及其经营者的处理;
1、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2、要求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带旅游者进入被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名单的购物场所;
3、依法移送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
新《旅游法》规定,当旅游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四种维权方式可供选择。
消费者在旅游方面遇到纠纷可通过双方协商;
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同时,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事项
旅游者可以根据权益受侵害的程度、实际拥有的事实证据、对时效以及赔偿金额的期望值高低,和旅行社对事件的处理结果来选择维权途径。
四、旅游消费陷阱有哪些?
刚高考完的小慧报了某旅行社的跟团游,在旅行的途中经历了导游安排购物,体验某少数名族“洞房”习俗,体验这项习俗时,导游没有通知他这个是要收费的。
随后在到达某景点的时候明明景点票只要30,结果导游团队说给大家先垫付100,还不是通票,结果到了景点内其他项目还是需要自己掏钱,而导游则可以拿到50的回扣。
然后到了景区内导游又以不玩xxx就是白来一趟,配合教练唱双簧,比如某项水下世界旅行,看海底奇观,掏钱之前说可以在水下玩40分钟,结果小慧下水20分钟不到就被教练以氧气快用尽为由催上岸,小慧还没看到教练所说的特色景点。不愉快的小慧忍着怒气,继续旅游。
傍晚导游又给大家介绍来这里不买些特产,宝石,贝壳回去怎么对得起这次的旅游呢,然后给大家说这里的珠宝珊瑚贝壳比内陆要便宜很多,买到就是赚到,小慧在导游的带动下买了一串水晶手链,回家之后给朋友看,被珠宝设计的朋友告知这是假的,气愤的小慧找旅游公司理论。
那么这个案例当中导游给小慧下了多少消费陷阱?都触犯了什么法律?如何维权?
消费陷阱1:导游强制安排小慧进行购物
旅游中,购物这一环节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在车上睡觉的时候被导游叫醒购买东西,或者是强制买东西,旅游购物不可以随便安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35条有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也就是说,对于非游客自愿的购物消费,安排购物是违法行为。
消费陷阱2:诱骗旅游者进行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其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因此,吃回扣是犯法的。
消费陷阱3:“特产、纪念品”为名兜售假货
外出旅游,购买当地特产和纪念品可以说是人之常情,因此不少游客上当受骗,满载而归的结果是假货。
《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导游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如果导游有以上的任意行为,旅行社应当承担责任。
提醒各位要去旅游的小伙伴一下,一定要确保交易时与售货员作出的口头承诺都列明在发票上,买了货物后也要确认一下是不是好的,更加要注意提货时不要被掉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