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签订旅游合同
参团出游,一般在报名时就要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合同构件包括:标准合同、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旅游行程表、发票等。签合同时要留意各构件是否齐全,合同上有无加盖公章及经办人签名。行程表应包括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内容及标准,若发生旅游纠纷,它是有力的证据之一。
游客签约时,一定要看清合同是否加盖了旅行社公章,经办人是否签了真实姓名。如果在旅途中与旅行社发生难以调和的纠纷,游客可拨打各地旅游投诉电话,与当地旅游监管部门或全国假日办联系;如因团队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游客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游客可在60天内,向旅行社所在地的旅游质量监管部门投诉。
与旅行社签订旅行合同时,要注意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预付款后的承诺、活动日程、游览项目、用餐标准等加以认真考虑,仔细签约。不同品牌、不同服务、不同线路会有不同的价格,消费者要根据消费能力决定参加什么样的旅行团队。有的团队虽然标价低,但加上自费项目、导游小费等,实际付出并不低,而其行程往往又会大大“缩水”,低团费不过是部分旅行社吸引游客的一种手段,过低的旅游价格难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消费者不要片面追求低价位,消协同时提醒消费者凡在国内旅行的,无论到什么地方,购买什么商品,都要向经营者索取凭证或发票,遇到消费纠纷时,要及时拨打当地投诉举报电话,即:12315。
二、请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内容,试述如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内容提要:我国旅游业近年来发展十分迅速,它是我国的新型经济产业,但我国旅游立法远远滞后于旅游业的发展,从而导致旅游市场出现许多不规范的现象,不仅游客维权的空间很小,旅游企业的利益也很难得到保障,其根本原因就是缺乏一部全国性的旅游大法,从而缺乏法律的有利保障。在此,我们仅着重谈一下旅游消费合同所维系的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及其法律责任,借以说明我国制定一部统一的旅游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关键词:合同 旅游消费合同 债 仲裁 违约责任
引言
市场经济同时也是法制经济,一个行业的发展、繁荣和稳定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而自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我国大力发展旅游业以来,始终没有一个统一的旅游法加以保障。各地虽然都制定了自己的地方旅游法律法规,但由于旅游的异地性以及各地旅游法律法规的不统一性,游客在跨地域旅游时权益并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也使旅游纠纷层出不穷。在对旅游纠纷进行综合分析时,我们发现大多的旅游纠纷发生在旅游者和旅游经营商之间,可见旅游消费合同的制定越来越有其必要性。
一、旅游消费合同的概述
要谈旅游消费合同,我们先看一下合同。关于合同的概念有各种学说,大陆法系通常认为合同是基于一种双方法律行为而达成的协议;而在英美法系,采取“合同是一种允诺”的学说。从现行民事立法来看,我国采用的是协议说。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原《合同法》直接规定了十五种有名合同,《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增加到三十种。其中就包括了餐饮合同、住宿合同、旅游合同,在这几种合同中都隐含了旅游消费的内容。而鉴于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在旅游业中的重要地位,单独将旅游消费合同列出来进行研究有其必要性和重要的意义。《德国民法典》第651条规定“根据旅游合同,旅游举办人负有向游客提供全部给付(旅游)的义务。游客负有向旅游举办人支付约定的旅游费的义务。”旅游消费合同的概念适用合同的有关规定,同时旅游消费合同的概念又要考虑旅游的特殊性,应强调对旅游者利益的保护。因此,我们可以这样定义旅游消费合同:它是指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服务给旅游者,旅游者按约定支付报酬,旅游经营者应对游客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承担严格责任的合同。旅游消费合同规定了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旅游活动中主要有哪些合同
旅游合同是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实际上这个概念所指的是广义的旅游合同。它并没有限定旅游经营者的范围。按照这个概念,凡是旅游者与经营旅游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旅游过程中签订的合同都应该属于旅游合同,它不仅包括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的合同,而且旅游者与运输业者、旅游者与住宿业者及餐饮业者、旅游者与景点、旅游商品提供者甚至娱乐项目经营者等签订的合同都应该包括在其中。这个概念的缺点在于范围过于宽泛。所涵盖的内容既没有充分的内在的联系也缺乏法律上的共同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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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旅游合同是指旅游者与旅行业者之间签订的合同。1970年布鲁塞尔《旅行契约国际公约》(下称《公约》)、德国、台湾民法典对旅游合同的立法都是采取的这个范围。旅游者与运输业者签订的旅客运输合同,在《合同法》上有专门规定;与住宿业者签订的合同实际上是混合了租赁、雇佣、寄托、买卖合同的共同特点,虽然合同法上没有专门规定,但是发生纠纷时实务上可以根据混合合同的理论进行处理,一般可以结合纠纷发生环节各个给付的性质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与餐饮业者之间的合同属于买卖或者承揽,《合同法》上也有专门规定。而惟有旅行业者与旅游者之间的合同性质复杂,有其特殊性。正因如此,国际上的通行立法都采取此种意义。
旅游活动的内容十分丰富,通常包括吃、注行、游、购、娱等几大要素,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必然要和他人达成关于吃、注行、游、购、娱等内容的协议,这种协议可能形式极其简单,只是口头形式达成,也可能是以书面形式,但不管是以何种形式,合同无疑普遍存在于整个旅游活动过程中。
但在旅游活动过程中,旅游者和他人之间发生的合同关系,并不都是我们这里所说的旅游合同。旅游合同有自己特定的含义,它是指旅游者和提供旅游服务方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在特定的旅游活动中权利义务的协议。旅游活动过程中,旅游者与他人达成的合同可能种类数量繁多,但我们这里所说的旅游合同的当事人限于旅游者和提供旅游服务方。提供旅游服务一方通常是旅行社,它为旅游者提供一项一次计酬的综合性服务,包括交通、住宿或任何其他有关服务。
包价旅游合同
《旅行契约国际公约》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包价旅游合同(Organized Travel Contract,又译为"有组织的旅行合同")是指"当事人之一方收受他方总价金,而以自己的名义负责为他方提供包括运送,运送以外之居留及其他相关给付等之综合给付的"合同。
包价旅游合同有如下的特点:
1.当事人方面,一方是旅游者;另一方是旅游组织者
2.合同的标的也就是旅行业提供的这种给付包括旅行的全部
实践中的旅游包办合同,内容比想象的要复杂,形式也更为灵活。如"半包"形式的旅游,是否属于包价旅游的范围,应该结合具体情况予以判断。例如旅游业者为旅游者只安排住宿于各处的野营地,其余的均由旅游者自理的旅游合同是否可以认为是包价旅游合同,德国学者大多持否定态度,因为它不具有两种以上的给付,不具备包价旅游合同的综合性的特点,而应该适用租赁或承揽的规定。
3.旅游组织者应该负责给付的提出
4.旅游者支付的价金为总价金
旅游合同有哪些特征
第一,旅游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特殊性。旅游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提供旅游服务的人,一方是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的当事人,一般是从事旅游服务活动的单位,如旅行社、旅游公司等。旅游者是接受服务的一方,是接受旅游服务的个人或团体。在我国,旅游业是一个特许经营的行业,从事旅游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才能设立。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旅行社的审批,并且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而对于一般合同当事人,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
第二,旅游合同的标的是旅游服务活动。标的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是指在一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旅游合同的全部内容都是围绕旅游服务活动展开的,旅游服务活动是旅游者和旅行社相互间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旅游服务活动是旅游合同的标的。一般的服务活动如美容、洗浴、法律咨询等服务活动,内容具有单一性,只是单一的美容服务、洗浴服务、提供法律咨询等,但是旅游服务活动是一项集合性的服务合同,它通常包括一系列具体的服务活动,如安排游鉴景点路线、提供导游服务、接送旅游者、安排旅游者食宿、保管旅游者的物品、保护旅游者的人身安全等。
第三,旅游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所谓“双务”就是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旅游者和旅游服务提供者都负有义务,旅游服务人要向旅客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要支付一定费用;所谓“有偿”,是指这种服务的提供和接受不是没有代价的,而是要旅游者支付费用的,是有偿的。
第四,旅游合同一般是格式合同,具有团体性。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前,通常要和团队中的每位旅游者都签订同样的旅游合同。旅游合同的条款旅行社会事前拟订好,旅游者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这种合同,在法律上称为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不像普通合同那样,要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合同条款时,即可签约。格式合同的另一个特点是重复使用,旅行社和诸多旅游者之间的合同都是一个样本。旅游合同的这些特点说明其具有团体性。
旅游合同的适用范围包含自助旅游吗
旅游可以简单地分为团队旅游和自助旅游,或者更能俗的说法是“跟团游”和“自助游”。团队旅游是旅游者与旅行社达成协议,旅游者支付相关费用,旅行社为其提供包括交通、住宿、导游等一系列综合服务的旅游方式。可见,在团队旅游中,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间必定存在关于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就是旅游合同。
自助旅游则不然,自助旅游者要自行安排交通、住宿,以及想要参观的景点,不完全依赖旅行社。自助旅游者没有选择支付费用让旅行社提供综合旅游服务的方式进行旅游,也就不会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可见旅游合同仅是适用于团队旅游,而不包含自助游。
自助旅游的时间安排和行程安排都比较灵活,活动也比较自由,这种旅游方式是当前大多数旅游者的选择。我们通常称自助旅游者为“散客”尽管散客和旅行社之间没有签订旅游合同,但是在整个旅游活动中,散客同样还会跟许许多多的旅游经营者发生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甚至于发生旅游纠纷。团队旅游的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间的权利义务以旅游合同的方式确定下来,在他们之间发生纠纷时,旅游合同成为判断是否违约以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对于散客,很少会和旅游经营者达成类似的协议,在发生纠纷时,相关的****等单据是合同存在的有效证明。单据尽管可以证明合同的存在,但权利义务的约定不如旅游合同那样详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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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旅游消费警示:签订旅游合同应注意什么
随团旅游,签订合同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审查合同文本。每个省都有统一的“旅游合同文本”,每个合同上面都标注省份。
二,必须关注的要点。外出旅游,最重要的是“食、宿、交通以及门票、服务”等内容。游客需要关注的是:一,用餐标准,包括每天早、中、晚的标准;二,住宿标准,普通房间,可以住宿旅馆的3-4人间,或不带卫生间的两人间;如果住宿星级酒店,必须是双人独立卫生间,房间应备空调、卫生间应有喷头、浴盆以及一次性牙膏、牙刷、肥皂;三,交通标准,飞机票应为经济舱,火车票可以是硬座或硬卧,主要在于旅行社与游客签订合同时的规定。景点交通,可以是无空调的汽车、也可以是有空调的汽车,也在于旅行社与游客签订合同时的规定。乘坐轮船应当是带有铺位的三-四等舱。景区交通应包括接、送站;四、景点门票,一般随旅行团旅游,旅行社负责景点的大门票,而景点里面的小门票应由游客自己负担;五,导游服务,导游员除了随团以外,还应提前介绍景点的安全状况以及注意事项。在游览时,遇有可能伤害游客的地方,导游员有提示或警示游客的责任。六,旅游保险,外出旅游游客应享受两个保险,一是旅行社责任保险;二是意外伤害保险(这个保险有个人购买)。
三,签订合同时,应当详细了解上述标准中的具体内容,另外,应特别问清楚以下几个问题:1、一共包餐多少顿?;2、住宿是普通旅馆还是星级酒店?是几星酒店?3、交通应知道是乘坐飞机,还是乘坐火车?若乘坐火车应弄清是硬座,还是硬卧?轮船是什么舱?等等。4、还应问清有没有购物,等等,总之,要详细审查合同,以免发生争议。
五、旅游合同应具备哪些内容
旅游合同应具备旅行社的名称及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等。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旅行社条例》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
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