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新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规定新在哪

一、最高院修订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具体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明确将信用惩戒的范围拓宽至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2、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应当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3、增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内容与力度

二、具体如下:

1、将第一条修改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2、第一条增加第二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3、将第二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4、第一款第(九)项修改为:“(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扩展资料:

一、原规定如下: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参考资料:

中国法院网-关于修改《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限制高消费是指不能有哪些消费行为?

限制高消费是指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限制高消费

盐城市旅游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满足多样化、多层次旅游消费需求,发展全域旅游,建设中国生态湿地特色旅游目的地和旅游康养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江苏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活动, 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促进旅游业发展,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突出地方特色,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行业自律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组织和领导,建立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相互协调、融合发展。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的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依法成立旅游行业组织。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监督会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为会员提供市场拓展、产品推介、交流合作、依法维权等服务。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促进旅游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引领和产业引导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旅游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旅游业发展需要,协调旅游项目、旅游设施、服务要素与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之间的关系。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在编制与旅游业发展相关的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意见。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第十二条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整体布局、优化利用、分步实施的原则,突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品牌,体现森林、海洋、湿地等自然资源和红色文化、海盐文化等人文资源特色。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 开发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原貌。

依法需要审批或者核准的旅游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五条 利用自然保护区、森林、海洋、湿地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保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利用历史、文化等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持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涉及文化与自然遗产、文物、自然保护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A级旅游景区、星级乡村旅游景区的保护和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景区内的土地、设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围绕接轨上海和融入长江三角洲地区城市群目标,培育和引进旅游创新业态项目,发展全域旅游。

最高法关于限制高消费的规定中期限是五年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中没有规定最长期限与最短期限,其限制期限需根据具体情况具体规定,由人民法院签发。具体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限制高消费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高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高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高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中关于限制消费的行为如下: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