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内容有哪些?

选择经营者权这是消费者对于选择自己的交易对象的行为,只要其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其权利人行使即不受限制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行政性垄断行业组织,利用自己的经营优势,规定消费者购买自己的商品或者接受自己的服务。一些行政主管部门甚至以行业性规定限定消费者必须购买自己的商品,如邮电通讯方面,电信局以一个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发布公告,要求安装电话的消费者必须购买由其提供的电话机,否则不予装机;消防部门要求建筑单位购买由其指定的厂家的消防器材,否则消防检查中就会有种种弊漏和毛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六条、第七条都规定了对这类行为的禁止。第六条中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其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权消费者有权依自己的经济情况、兴趣爱好决定自己将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在同种类商品存在多种品牌,存在不同档次的商品时,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决定。这其实也与交易中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息息相关。只不过是这一原则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的表现而已。在消费者进行挑选商品时,只不过是其权利行使的方式,经营者不得干涉。并且,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违背销售者的真实意思而强行搭售另一种商品也为法律所禁止,尽管这一规定是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该法第十二条明文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的权利这是指消费者的选择范围不受限制,经营者对之不得进行干涉和阻挠。在一般消费者看来,这项权利在现实生活中有时难以实现。比如有的饭店规定,进入本店中能接受在最低消费水平以上的服务。自然,这个最低消费线是由经营者单方确定的。这种规定实际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一个消费者可能根本不愿接受该经营者所规定的最低消费线的服务,而愿选择自己喜欢的商品种类或者服务项目,但是,往往由于碍于面子或者因店大欺客,又只好甘愿忍受。这实际已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权利的侵害。消费者应理直气壮地行使之。

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权货比三家,方能知道货物的品质、价格是否适当。然而,在有些地区,一些人欺行霸市,对于消费者进行选择商品的行为冷目相向。消费者只要向其了解或者询问该商品的性能、价格、产地等情况,如果不购买该商品就会受到暴力威胁。这种阻止消费者行使合法权益的行为应该受到制止。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只有通过比较、鉴别、挑选,才能充分了解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从这一角度而言,这是消费者知情权的自然延伸;只有这样才能获得自己真正满意的商品或者服务。有些商业部门卖货不许挑,营业人员见消费者只挑不买就横眉冷目,冷语相向,这是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二、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指的是什么?

;     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消费需求,自主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或服务,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的权利。它是消费者的一项权利。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都会去购买商品,那么我们作为一个消费者就具备了消费权。在消费权中主要包括了自主选择权、知情权、监督权以及安全权,在这其中的自主选择权指的是什么。下面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肖费权中的自主选择权指的是什么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您了解这方面的知识。

      消费者的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的选择其购买的商品及接受的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是在不同的动机驱动下进行的,他或者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生理需要,或为满足自己的发展需求,或为满足他人的需要。因此,必须让消费者根据需要对其打算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作出选择。同时,每一个消费者都具有自己的品味、爱好和特殊的要求,如果他不能自主的选择,那么,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就不能充分的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消费品供应十分匮乏,因而,消费者的选择权实际上名存实亡,大量消费品凭票供应,消费者更无选择的余地。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我国经济的发展,消费品市场空前繁荣,各种商品种类完全,琳琅满目,消费者不能自主选择的环境得到了根本的改善。但是,侵犯消费者选择权的现象也经常出现,例如,有些地方政府与经营单位联合滥发购物票证、强迫消费者购买某一商店的商品;有些地方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以本地生产的实物充抵工资发给职工,这实际上就是将消费者不需要的商品强行卖给他们;曾有一段时间商品搭售现象在一些地方非常普遍,经营者在出售优质名牌、畅销品时强行搭配劣质滞销产品;由于预售、邮购商品时消费者不能直接通过商品进行自主的选择,近年来,利用预售、邮购、有奖销售等形式,向消费者推销假冒伪劣商品的现象开始愈演愈烈。此外,因消费者的挑选后表示不购买该商品而受营业员辱骂、殴打的现象更时常发生,一些旅馆、饭店在车站、码头设置服务点,不等旅客问清情况就连拖带推地拉到旅馆,强迫其支付高房价,接受劣质服务。这些行为都是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严重侵犯。

      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是消费者获得称心如意的商品和服务的基本保证,也是民法中平等自愿原则在消费交易中的具体表现。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的品种和服务方式,自主地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进行欺骗性的有奖销售或以有奖销售为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进行巨奖销售;政府及其部门不得滥用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或本地产品流向外地。这些规定都是对消费者选择权的有力保护。除此以外,我国还应该加强对邮购销售、分期付款销售、预售、上门推销以及服务业中强行推销商品等行为的管理,并完善这些方面的法律,只有这样,消费者的选择才能获得充分的保障。

三、如何维护旅游消费者权益

维护旅游消费者权益要制定和完善旅游法律法规;加强行政执法的力度;构建政府支持系统,加强政府监督。

一、制定和完善旅游法律法规

首先要制定旅游基本法,旅游基本法是旅游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宪法”,它处于主导地位,具有权威性,它规范旅游经营行为,具体规定旅游消费者的权利,对其基本权利予以特别保护,因此是必不可少的。

同时,在旅游法的指导下制定包内含旅游六要素以及相关市场管理等方面的细分法律,形成完整独立的旅游法律体系,为旅游者保护自己的权益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规范旅游合同制度,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合同有利于旅游消费者这一方。

二、加强行政执法的力度

要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加大执法经费的投入,加强对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大力发挥旅游监察、纪检部门的执法功能,是旅游执法工作落实到实处,同时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增强服务意识、诉讼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等,提高整体执法队伍的素质,促进旅游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

三、构建政府支持系统,加强政府监督

构建旅游企业信用机制,积极引导旅游经营企业加强自律建设,形成约束旅游企业信用活动和信用关系的行为规则。完善旅游信息发布制度,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该负责旅游信息的发布,是旅游者充分、及时了解旅游市场最新信息和价。

旅游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简称为自主选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3、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4、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四、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主要内容

选项包括:

1.独立选择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运营商。

2.独立选择商品品种和服务模式。

3.独立决定是否购买或不购买任何类型的商品并接受或不接受任何服务。

4.独立选择商品或服务时,他们有权进行比较,识别和选择。

第九条保护消费者权利和利益的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独立选择商品或服务,这被称为短暂的独立选择权。换句话说,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需求,意图和利益选择自己的令人满意的商品或服务。

拓展资料;

一、当消费者锻炼自己的权力时,应该有两个问题应该注意:

1、必须合法行使,不得滥用独立选择的权利,即,行使其选择权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尊重社会道德,并没有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和其他人。

2、消费者独立选择的权利并不排除业务运营商向消费者推荐和推荐商品和服务。

3、独立选择的权利是指消费者可以独立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并根据自己的消费需求来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它们。这是消费者的权利。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在销售商品时,运营商不得符合买家或其他不合理条件的愿望,也不应从欺骗奖销售或使用奖品销售作为推动劣质和高的手段。价格商品或开展巨额奖品;政府及其部门不得滥用其权力来限制别人购买其指定运营商的货物,并将外国物品的进入当地市场或当地产品流入其他国家,这也是强烈的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

4、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在销售商品时,运营商不得将货物符合买家或其他不合理条件的愿望,并不得从事欺骗奖销售或使用奖品销售作为推广劣质和高价商品或巨额奖品;政府及其部门不得滥用其权力来限制别人购买其指定运营商的货物,并将外国物品的进入当地市场或当地产品流入其他国家,这也是强烈的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