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8年全国旅游市场秩序将如何整治?

北京4月19日消息,从文化和旅游部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大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力度,切实维护游客合法权益,2018年,文化和旅游部将继续在全国范围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整治行动,聚焦行业顽疾,采取更加具体、更加精准的针对性措施,重点整治侵害游客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推动优质旅游发展,不断提升广大游客的旅游获得感和幸福感。

1至3月,针对个别重点旅游地区相继发生的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消费、“黑导”殴打游客等恶劣事件,文化和旅游部开展了以打击强迫消费以及非法从事导游执业活动为重点的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期间,文化和旅游部先后派出5个督查组,分别赴湖南、重庆、安徽、江西、陕西等地,指导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利剑行动”,这是继去年“四季行动”之后,旅游市场掀起的又一轮整治风暴。截至3月底,各地共检查旅游企业11253家,检查旅游团队2942个,检查旅游客运车辆800台次,检查导游8596人次,立案172起,处罚导游及非法从业人员70人,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326.05万元。

开展导游(领队)执业大检查,严查“黑导”

各地在旅游景区、旅游集散地、热点旅游线路沿途以及公共交通枢纽地点对带团导游进行拉网式排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查处。其中,哈尔滨市旅游主管部门给予向游客强售套票、擅自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导游商某某罚款二万元,并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大理州旅游主管部门给予向游客兜售旅游商品的导游何某某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西安市旅游主管部门给予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的导游雷某某罚款五千元、暂扣导游证一个月的行政处罚;张家界市公安机关对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业务的廖某某予以行政拘留。

严肃查处导游违法案件的涉事旅行社

各地在查处违法导游(领队)的同时,对委派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旅行社依法予以严惩。其中,哈尔滨市旅游主管部门给予雇用无导游资质人员非法提供导游服务的黑龙江省桃源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罚款十万元、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的行政处罚;昆明市旅游主管部门给予安排未取得导游证人员提供导游和领队服务的云南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北京市旅游主管部门对涉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人员提供导游和领队服务的2家旅行社进行立案调查。

严惩“黑店”“黑社”“黑车”

各地旅游主管部门主动协调相关部门,严厉打击强迫消费案件所涉及的购物店等购物场所,加大对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社会组织或个人非法组织接待团队游客行为的查处力度。其中,昆明僰银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某某、经理陈某某因向云南天合国际旅行社负责人白某某行贿五十万元,由该旅行社招徕低价旅游团,组织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到其下属购物店购物,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依法逮捕,白某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依法逮捕。佛山市工商部门对4家涉嫌旅游购物店进行立案调查;北京市旅游主管部门对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3家科技公司进行立案调查;钦州市旅游主管部门对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虚假旅游信息招揽游客的钦州市某协会依法进行查处;武汉市旅游主管部门给予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郑某某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下一步,文化和旅游部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维护广大游客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持续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整治行动,继续锁定市场顽疾,针对“不合理低价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消费、“一日游”乱象等突出问题,加大整治力度,不断净化旅游消费环境,彰显旅游业的民生价值。

二、如何为游客营造安全放心的旅游消费环境

一、充分认识消费维权对于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消费黄金时期,消费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已经成为拉动经济增长更加重要的力量。依法加强消费维权,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事关充分释放消费潜力,打造多点支撑消费增长格局;事关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倒逼产业转型升级;事关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意义十分重大。

加强消费维权是释放消费潜力、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加大培育消费增长点,鼓励大众消费,让亿万群众的消费潜力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强劲动力。通过加强消费维权,依法惩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有利于增强消费者信心,使消费者能消费、敢消费、愿消费,把经济增长建立在扩大内需,尤其是消费需求的基础之上。

加强消费维权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不仅要转变生产方式,同时要转变消费方式。通过加强消费维权,倡导适度消费、绿色消费、健康消费的理念,抵制破坏环境、浪费资源、不可持续的消费方式,有利于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就业机会,促进制造业向价值链中高端跃升,倒逼企业生产经营模式转型升级,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型。

加强消费维权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人人都是消费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践行我们党执政为民宗旨的需要,也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体现。通过加强消费维权,畅通消费者诉求渠道,妥善解决消费纠纷,既能依法维护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让人民群众更多更公平地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也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牢固树立科学有效的消费维权理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消费维权的重要职责。我们要主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准确把握消费维权工作的新特点、新变化,以科学有效的工作理念统领新形势下的消费维权工作。

牢固树立消费者至上理念。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消费维权工作的核心要求。要把消费维权作为重要使命,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解决消费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心系消费者关切,顺应消费者期待,保护消费者权益,严格监管执法,提高维权效能,不断提高服务消费者的能力和水平。

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理念。依法行政是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要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坚持立法先行、于法有据,不断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执法监管制度;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持科学监管、创新监管,完善市场失信惩戒机制和守信激励机制,推动市场监管更有效率、更加公平。

牢固树立改革创新理念。做好新形势下的消费维权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要把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消费维权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消费维权的重要任务,围绕实现监管执法法治化、监管手段现代化和干部队伍知识化,完善全国统一的消费维权信息化网络体系,建设具有宏观思维、创新意识和战略眼光的消费维权复合型人才队伍,为消费维权事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牢固树立服务发展理念。良好的消费环境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竞争力的重要体现。通过加强消费维权,充分发挥竞争政策在促进企业优胜劣汰中的作用,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大力倡导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

三、充分发挥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消费维权主力军作用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召回制度,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们要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为契机,依法履职,凝心聚力,扎实做好消费维权工作。

加强消费维权法治化建设。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消费维权工作。进一步修订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积极推动消费维权地方立法。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警示工作,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市场监管体系健全完善。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切实提升消费维权工作法治化水平。

加强商品质量和服务维权监管执法。要将监管执法贯穿于消费维权工作的始终。围绕实施居民消费六大工程,继续强化重点领域消费维权,集中组织质量抽查检验。针对消费者反映集中的银行、电信、电商、旅游等重点领域,组织开展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切实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霸王条款”问题。针对重点行业和企业开展行政约谈,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依法查处质量违法、假冒商标、虚假宣传、合同欺诈等消费侵权案件,以案件查办倒逼行业自律和企业自治,促进市场经营行为规范。

加强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消费维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支持消协组织依法履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8项公益性职责,及时反映消费者呼声,依法开展社会监督,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要充分发挥消协组织的引领作用和社会平台优势,整合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研究机构、专家学者、新闻媒体以及经营者、消费者的力量,合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使消协组织真正成为消费者利益的忠实代表者、消费潮流的科学倡导者、消费者权益的坚定维护者、社会协同共治的积极引导者。

加强消费维权工作保障。要面向基层、贴近群众,深入开展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普法宣传和消费教育引导活动,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要树立信息化思维和大数据理念,深度挖掘和综合运用消费维权信息、网络和大数据资源,跟踪分析消费热点、消费结构、消费趋势、消费模式的变化,服务监管执法和经济社会发展。要加强消费维权干部队伍建设,大力培养消费维权专家型人才和复合型人才,不断提高消费维权预警研判和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提升消费维权现代化水平。

三、文化和旅游部将如何整治旅游市场秩序?

2018年,文化和旅游部将继续在全国范围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整治行动,聚焦行业顽疾,采取更加具体、更加精准的针对性措施,重点整治侵害游客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推动优质旅游发展,不断提升广大游客的旅游获得感和幸福感。

1至3月,针对个别重点旅游地区相继发生的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消费、“黑导”殴打游客等恶劣事件,文化和旅游部开展了以打击强迫消费以及非法从事导游执业活动为重点的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期间,文化和旅游部先后派出5个督查组,分别赴湖南、重庆、安徽、江西、陕西等地,指导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利剑行动”,这是继去年“四季行动”之后,旅游市场掀起的又一轮整治风暴。

截至3月底,各地共检查旅游企业11253家,检查旅游团队2942个,检查旅游客运车辆800台次,检查导游8596人次,立案172起,处罚导游及非法从业人员70人,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326.05万元。

下一步,文化和旅游部将持续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整治行动,继续锁定市场顽疾,针对“不合理低价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消费、“一日游”乱象等突出问题,加大整治力度,不断净化旅游消费环境,彰显旅游业的民生价值。

四、云南大理哪些措施重拳整治旅游市场乱象?

据央视4月11日报道,4月9日,云南大理州召开全州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发布《大理州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安排部署全州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任务,以自我革命的精神,刮骨疗毒,铁腕整治旅游市场乱象。

《大理州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中提出:取消旅游购物店等级评定,取消旅游定点购物。所有旅游购物企业纳入社会商品零售企业进行统一监管;严厉查处虚假宣传、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诱骗购物、不明码标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旅游商品质量检测抽检范围和频率,重点加强游客聚集区域旅游商品市场秩序的管理。

对备受关注的旅行社和导游问题,《大理州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表示,严禁旅行社在组织接待团队的行程中指定购物店安排购物活动,坚决禁止“不合理低价游”。严厉查处旅行社及司陪人员串通景区、公路沿线休息区、旅游厕所、车站、码头、演艺、住宿等购物场所,以“停车费”“茶水费”“人头费”等形式收取购物回扣、返佣,变相安排和诱导购物;出台加强导游职业道德教育,提升服务质量的培训实施办法,制定并实施《大理州导游人员计分制管理制度》,强化导游培训和管理工作。保障导游合法权益,监管导游劳动合同的签订,保障导游合理薪酬。完成好电子导游证制作权限下放工作,简化导游证制证程序等。

《大理州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包括加强旅游购物市场管理、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提升导游管理水平、加大景区标准化管理、维护游客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和保障体系六个方面40条措施,于4月15日起施行。

具体内容如下:

一、加强旅游购物市场管理

(一)取消旅游购物店等级评定。由州旅游标准等级认定委员会发布通知,取消全州现有旅游购物企业的等级认定,不再开展对旅游购物企业的等级评定工作。

(二)取消旅游定点购物。所有旅游购物企业纳入社会商品零售企业进行统一监管。

(三)开展旅游商店诚信经营服务活动。严厉查处虚假宣传、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诱骗购物、不明码标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旅游商品质量检测抽检范围和频率,重点加强游客聚集区域旅游商品市场秩序的管理。

(四)加强旅游商店纳税管理。逐步在旅游经营企业推行税控机管理制度。

二、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

(五)严禁旅行社在组织接待团队的行程中指定购物店安排购物活动。取消旅游合同中的购物附加条款,对违规者予以依法从严处理。

(六)严厉查处旅行社及司陪人员串通景区、公路沿线休息区、旅游厕所、车站、码头、演艺、住宿等购物场所,以“停车费”“茶水费”“人头费”等形式收取购物回扣、返佣,变相安排和诱导购物。

(七)加强对接待旅行社团队餐饮企业的管理。接待团队的餐饮企业必须经过等级评定。严禁设置主次颠倒的餐饮配套购物区域,规范餐饮场所通道设置。严厉查处旅行社以就餐为名变相安排购物,杜绝形成新的灰色利益链条。

(八)坚决禁止“不合理低价游”。以《大理州主要旅游线路诚信指导价》为标准,禁止旅行社发布、销售“不合理低价游”产品,组织、接待“不合理低价游”团队。对违规者依法从严处理。

(九)严厉查处“黑社”行为。对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或以客栈、租车行、“旅拍”等新业态为平台组织游客,安排行程,涉嫌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进行从严查处。

(十)严禁旅行社和司陪人员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通过在游客服务中心、酒店、景区摆放宣传品、宣传册的方式,加大对民族特色旅游产品的宣传,提供相关购物信息,合理满足游客的购物等消费需求。

(十一)制定并实施《大理州旅行社计分制管理制度》,强化对旅行社的管理。

(十二)规范旅游合同的管理。旅行社组织团队必须签订组团合同,旅行社之间转接团队必须有委托接待合同。针对大理散客组团的需求和特点,使用新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新合同文本中必须载明游览、娱乐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载明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标准。严厉查处未签订合同,签订虚假合同、阴阳合同的行为。对违规者依法从严处理。

三、提升导游管理水平

(十三)强化对导游的管理。出台加强导游职业道德教育,提升服务质量的培训实施办法,制定并实施《大理州导游人员计分制管理制度》,强化导游培训和管理工作。

(十四)建立游客对导游评价体系。通过“大理旅游服务微信公众号”和“来大理网”等渠道,建立导游人员信用公示平台,开展游客对导游服务质量的直接评价。积极申请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开展竞争上岗,形成导游良性竞争机制和良好执业环境。

(十五)保障导游合法权益。监管导游劳动合同的签订,保障导游合理薪酬。完成好电子导游证制作权限下放工作,简化导游证制证程序。

四、加大景区标准化管理

(十六)建立旅游A级景区标准化管理的日常监督机制,对服务质量下滑、配套设施老化的景区,要坚决取消或下调等级。

(十七)加快推进大理古城和其它景区的创A工作。全面完善旅游景区配套设施,提升服务质量。整治重点景区拉客揽客、尾随兜售行为,维护景区周边良好的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环境卫生。

(十八)核定全州A级景区最大游客承载量。以安全为前提,兼顾提升游览品质,重新研究旅游景区游客荷载问题,并分时分段细化执行。

(十九)严格落实“白族三道茶”旅游产品的服务规范。对擅自进行营业性演出的旅游演艺产品进行清理整顿,确保旅游演艺产品的服务质量。

五、维护游客合法权益

(二十)完善涉旅案件快速接处警机制。110接处警平台和各地公安派出所,对旅游案(事)件优先受理,快办快结,严厉查处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损害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一)严厉查处“药托”、“酒托”利用公路沿线休息站、旅游厕所和酒吧、餐厅等场所,诱导欺诈旅游者消费的行为。

(二十二)严厉查处以“祈福”、“烧香”、“点灯”等宗教活动为名,欺诈游客钱财,侵害游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十三)规范旅游餐饮企业的经营行为,严厉查处旅游餐饮企业利用节假日期间,游客相对集中时段,哄抬物价、阴阳菜单等欺客宰客行为。

(二十四)严厉查处客栈随意涨价、霸王条款等不诚信经营行为。

(二十五)严厉整治旅游客运市场秩序。严厉查处“黑车”,坚决整治出租车“不打表”收费行为。

(二十六)规范重点旅游景区及交通沿线停车场设置,对擅自圈占停车位收费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二十七)强化旅游安全工作。梳理旅游安全问题清单,排查旅游安全隐患。规范环洱海区域租赁电动车经营秩序。加强对登山涉水、探险高空等旅游经营项目的审批。查处旅行社不购买“云南省旅游组合保险”的行为。

六、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和保障体系

(二十八)完善州、县市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部及指挥中心建设。建立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发挥信息汇集、分析研判、统筹调度、协调指挥、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工作职能。

(二十九)落实旅游市场“1+3+N+1”综合监管模式。在全州重点旅游县市正在开展旅游行政执法权相对集中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向全州推行,建立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中心加旅游警察、旅游巡回法庭、旅游工商(市场监管),其他涉旅部门,监察部门综合监管的新格局。

(三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监管机制。严格落实县市政府主要领导为辖区旅游市场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制度,强化县市政府责任,实行区域严防,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所有问题“有人抓、有序抓、有效抓”。

(三十一)配齐配强县市旅游执法力量,加强旅游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文明执法。

(三十二)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成立大理州旅游业协会,统筹推进各旅游行业协会的机构建设。推动各旅游行业协会结合各自行业特点建立诚信自律体系,积极发挥旅游纠纷调解等自律监管作用。

(三十三)积极倡导文明旅游,开展“人人都是旅游形象,处处都是旅游景点”文明旅游宣传活动,同步推进旅游从业人员的文明素质教育与游客文明行为的规范引导,倡导全员共同守护文明,保护好洱海等优美的自然生态环境。

(三十四)建立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树牢“大旅游”的理念,建立健全旅游工作议事协商和跟踪督办制度。

(三十五)建立违规旅游企业的退出机制。创新管理手段,通过各级职能部门实施单一发力或联合惩戒的方式,对触碰旅游市场监管“红线”的旅游企业坚决实施限时退出。

(三十六)建立旅游违法举报奖励机制。建立旅游违法行为举报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对举报旅游违法行为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三十七)完善旅游企业信用公示机制。结合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构建旅游行业优胜劣汰良性竞争机制。

(三十八)加强旅游舆情预警、监控和引导,确保第一时间积极应对、正面发声、及时处理,掌握工作的主动性。

(三十九)建立旅游综合监管考核评价制度,结合职责清单,制定旅游市场监管工作的考核办法,纳入全州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四十)建立旅游监管履职监察问责机制,发生重大涉旅事件时,监察部门启动监督、问责程序,把各级各部门是否履职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严格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