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购云南低价游,游客被强迫购物,旅游公司的安排合法吗?

315的调查记者在进行采访的时候就调查到这样一件事情,他团购的一个到云南的低价旅游套票,花费880元的价格就可以享受六天五夜的旅游。在整个过程当中,记者使用摄像机拍摄了整个过程,同时也发现了一个特殊的现象,那就是在旅游的过程当中,依旧存在着导游强迫游客购买物品的行为。这件事情被曝光出来之后,又引起了很多网友的愤怒,大家认为旅游公司这样的做法肯定是不合法的,那么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旅游公司的做法。

第一,他们的行为肯定是不合法的。

其实在我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中就已经指出了这一点,那就是买卖双方一定要出于公平自愿的条件下来进行,不能够有任何的强迫行为,而这些团购了低价套餐的游客在旅游的过程当中却一直被导游强制购买一些东西,甚至导游在车上的时候就直接表示,如果不买东西的话,可能跟他们的征信会有一定的关系。虽然这样的话也听起来非常的扯,但是说实话,有一些老年人估计还是比较相信的。这也是为什么在下车之后或多或少会有一些人选择在导游推荐的门店里边儿购买一些东西。

第二,如何评价这样的行为?

其实在这一次的调查工程当中,记者就表示,一方面他认为旅游团队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但是也从另外一方面,他表示对于很多游客的行为他也是非常不理解的,因为国家一直三令五申不允许出现超低价的旅游团。但是却不能够直接把他们给全部禁止掉,主要就是因为很多人喜欢贪小便宜,认为自己可以通过低价的旅游团来进行旅游。正是因为这种心理状态,所以才给这些旅游公司可乘之机。

第三,如何评价这一次的调查?

其实很多人对这样的调查结果是意料之中的,因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的确可以碰到很多像这样的例假旅游团,这已经成为了一个行业的潜规则。大家都知道这些低价旅游团本身就是为了卖东西所存在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来带我们进行旅游的,毕竟他们的价格根本就不能够裹住他们的成本。但还是有很多人喜欢贪小便宜,结果却吃大亏,然后又找到消费者协会去投诉。所以说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我们还是要加强维权意识,但同时也要注意消费陷阱。

跟旅行团途中发现没有到达说好的目的地,而是强制性消费,犯法吗?

亲亲,你好。

就民事途径而言,向当地相关旅游协会或者旅委投诉。根据《旅游法》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

就行政途径而言,可以拨打当地的旅游或消费者投诉热线,投诉此种强制交易行为。

旅行社强迫游客购物怎么处罚

假期出门旅行或随团出游,有些导游强制让旅客购物消费的情况越来越多,游客就导游强制购物和天价购物的投诉也越来越多,因此导游的这种强制购物消费的行为怎么处罚?国家旅游局于2015年9月29日公布了官方文件,特别详细的列举了欺骗、强制购物消费行为的认定方法和对行为主体的具体处罚,下面将详细介绍。

一、这些行为欺骗、强制购物消费:

1、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等行为强迫旅游者购物的;

2、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

3、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

4、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5、旅行社、导游领队明知或者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

6、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7、购物场所经营者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及购物场所经营者通过安排购物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二、欺骗、强制购物消费行为的处罚:

(一)对旅行社的处罚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处三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3、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二)对旅行社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处理;

1、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罚款;

2、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3、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三)对导游、领队的处罚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罚款,并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2、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

3、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四)对购物场所及其经营者的处理;

1、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2、要求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带旅游者进入被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名单的购物场所;

3、依法移送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

新《旅游法》规定,当旅游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四种维权方式可供选择。

消费者在旅游方面遇到纠纷可通过双方协商;

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同时,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事项

旅游者可以根据权益受侵害的程度、实际拥有的事实证据、对时效以及赔偿金额的期望值高低,和旅行社对事件的处理结果来选择维权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