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看待旅游过程中导游强制游客消费

导游强制不了游客消费,导客是为了生活,要从游客口袋里钱流出市面,导客情系不好,用侮辱性游客,但是游客也不争气,有钱不在自家好好生活,偏偏要看望地球怎样运转

安全是享受快乐旅程的保证。出发前最好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如果发生意外能得到及时的救助。

旅途中尽量少带现金,不要将钱放在行李中,要贴身保管。贵重物品不要放在房间内。最好到正规商店购物,买了东西要发票证明。在试衣试鞋时,最好请同团好友陪同和看管物品。

重要证件如护照、签证、身份证、信用卡、机船车票要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出发前最好各复印一件放在手提包中,原件放在贴身的内衣口袋中。遇到有人查证件时也不要轻易答应,应报告领队处理。如领队不在场,可要求对方出示身份证或工作证件,否则应予拒绝。若对方是警察,也应记下其证件号、胸牌号和车号。

在旅游过程中,游客应当保存好一切可能用得着的证明材料,如旅游合同、旅游发票、景点门票、医疗单据等,不要仅凭口头承诺。必要时,消费者可将与旅行社进行商谈交涉的过程以录音的形式记录下来,以备用。遇到侵权更要及时向旅行社、消费者协会、旅游质量质监所等机构反映。

国外旅游要尊重所在国,特别是有特殊宗教习俗国家的风俗习惯,避免因言行不当引发纠纷。遇到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政治动乱、战乱、突发恐怖事件或意外伤害时,要冷静处理并尽快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报告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与国内有关部门联系寻求营救保护。

二、为什么旅游都强制消费

不是旅游强制消费,是现在的旅游都是负团、低价团队的多,最后旅行社要靠购物这一块来贴补团队亏空。如果说您参加的是正价团队,在参团前提前说好,写进合同。也就不存在强制消费的问题。

以导游费为例,负团、低价团,导游是没有导游费的,那导游的工资从哪儿来,就需要从客人的消费中获得。导游大多数均为自由职业者,没有固定工资、没有社保、医保。导游的工资靠出团自个赚取,而且不是说导游天天有团带,旅游很多地方有淡旺季。那可能说一个月带上半个月的团就不错了。如果在这半个月中带团没有工资,那导游靠什么活命。所以导游也会领着客人去消费。如果说游客每天能付上几百元的导游工资,导游可能带上三天、四天能赚上应赚的基本工资,导游为了有回头客,保证品质也不会拉客人去消费。

所以说,游客朋友在参团前,先看看交通的机票费用,再算算当地的住宿,车费,那么任何低于这个基本成本的团不要去参。现在旅行社也规范,在签合同的时候也会和客人说明。不购物的团肯定价格会比购物团的费用贵不少。正规的旅行社,合理的价格,才能保证旅游有个愉快的心情和良好的服务。

三、旅游时导游强迫消费怎么办

第一招:团结一心

一般强迫消费的导游都是出自跟团游的低价团、老人团或者十多人左右的小团体里,这种团体一般都会配置一到两名导游,如果导游不按行程计划,把游客拉到商场或者消费购物点时,推销或者强迫游客购物,那么,这个时候可以用最简单而有效的方法,就是所有人团结一心拒绝导游的行为,一般情况来说,所有“恶人”都会害怕团结的人们。

●第二招:保留证据,确保安全

通常导游都会与购物点的人联合起来,如果你不消费,还想进行举报的时候,他们就会叫出“打手”来找旅客麻烦,这时候你先要冷静地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正确的做法是尽量挑选一些便宜的商品购买,应付一下这些“打手”,在这个过程中你要偷偷使用手机录音或者拍视频,还要收好商品发票,记住购物点商铺名称等信息,保存所有被强迫购物的证据,离开购物点确保自身是安全的情况下,再报警或拨打热线电话举报。

●第三招:大声说不!●第三招:大声说不!

当别人“吼”你的时候,你应该更大声更严肃地“吼”回去,在不危害到自身安全时,这种对导游用“吼”声回应是最好的方法,他看你并不是那种容易被欺负的人时,也会变得胆小怕事,这种“吼”的做法也有一定效果。

●第四招:马上离开团队

如果碰到强迫游客购物的导游,基本上可以确定你这次的旅程将有可能是失败的、不完美的,那么这时候你就可以联系旅行社,要求离开团队和赔偿。

如果这次旅程是在第三方旅游平台预约的,你可以直接进入平台找客服,对旅行社进行仲裁申请,因为任何一间正规的旅行社都必须保护游客,不得强迫和欺诈游客。

导游强制游客消费,就该吊销导游证

不少人跟团旅游都遇到过被强制消费,一些旅行社表面上没有强制游客消费,但以不自费坐索道、游船就赶不上时间等借口,隐性强制消费。强制消费的套路是,旅行社通过广告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游客,或通过不合理的低价引诱游客参加旅游活动,一旦游客踏上行程就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强制消费不但危害消费者的权益,还引发诸多不稳定的因素,甚至引发违法犯罪事件,国家一直明令禁止。《旅游法》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但一些旅行社利令智昏,仍铤而走险。因此,广大游客出游前,一定要选择有口碑、有影响力的旅游机构推出的旅行路线,不要贪小便宜,选择不靠谱的低价团。一旦遭遇消费陷阱、侵权事件,要敢于拒绝并保留好维权证据,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导游强制消费的原因

旅游强制消费这并不是旅游业良发展的方向,这个问题要彻底解决的根源就是如何把整块产业利益合理合规的均分,各行其能,各获其利。

旅行强制消费拆分讲解:

导游,这是直接和游客面对面,融入游客圈子中的重要群体,也是强制消费的起源,众人周知导游是一个相对自由的职业,目前大部分导游都是挂名在旅行社中,其并没有底薪的保障,即使有也是相对低的,然而游客的消费是这个职业最大的利益收获来源,通俗来说商家的回扣就是他们最主要的收入。

曾经许多人一度奢望以导游的身份环游全球,可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这个职业其实并不轻松,高强度的长途跋涉,每天的工作都导致自己口干舌燥,声音沙哑,各种的付出连基本的五险一金都没有保障,只能从另一种渠道弥补付出和收获平衡。

旅行社,这个行业竞争激烈,为了抢获客源一元游大理,十元荡漓江的低价恶性竞争不断出现,客源是旅行社增长的指标之一,没有庞大的客源难以建立起与当地商家合作渠道,吃,行,穿,住,玩,五大类是出行旅游的根本需求,而然这几种需求相对于他们而言所获取的收益并不足以壮大企业发展,唯有“买卖”才是生存之道。

我们都很清楚景区的物价比正常的物价水平要高,然而景区里面的特产、首饰等都存在参差不齐,也是暴利的关键点,强制游客消费只是换一种方式获取收益,从恶性的低价竞争到不良的消费现象都会带给整个旅游业负面的影响。

商家,高额的场地租赁费用,人工成本,关笼式的经营,导致他们必须追求商品的高利润,跟各大旅行社,导游建立相互合作是经营的根本性。

所以很多时候我们出去旅行所够买的物品回来发现都不尽人意。

景区,再著名的景区也需要人流息,还需要活跃的氛围,人,自带群居性,虽然我们都常说商业性过重的地方让人非常讨厌,但是不得不承认往往商业性氛围浓郁的地方人流越大,比如:洱海,千户苗寨,凤凰古城。

作为景区的承包方,他们最主要的收益来源,一个是门票,另一个商铺租金收入。

旅游产业,经常出国旅游的人会发现,一些相对好的旅游小国几乎是无需门票或是低价门票,很多景点的物价和正常市面的大致相同,那他们是怎么做到的呢?

最根本的原因是以良性的旅游产业带动整片经济,让外来资金流入,增加劳动岗位,提高当地整体收入,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开设免税店。

俗话说,如何评判一趟旅游是否愉悦,基本标准是没有遭受坑蒙拐骗,景色,人情关怀其次,所以杜绝强制消费才是旅游产业良性的发展

五、出门旅游,遇到强制消费!!!

一、出门旅游,遇到强制消费

工作压力大,一到放假的时候,我们都想出去走走。

甚至不开心的时候,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是很多人任性的小快乐。

很多时候,为了省心和便捷,很多人会选择报一个旅行团。

但当你开开心心去旅游,却遇到行业老话题“强制消费”时,该怎么办呢?

二、强制消费,违反哪些法律?

很多旅行社,以低价的方式,发起出行路线。

甚至到一些村镇搞活动,报名还送礼物。

老人一看价格便宜,有礼物,还能出去玩儿,开开心心报了名。

结果在途中,不仅冒出来很多付费项目。

还被洗脑买产品,不买就不让出来。结果买一堆乱七八糟的东西回家,真是气人。

出去玩儿,就要被旅行社摆布吗?

当然不是,旅行社的行为违法!

买的东西,可以退货退款,退款让旅行社先垫付。

另行付费项目的钱,也可以退回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35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还有的旅行社,欺骗用户的方式五花八门。

减少合同上的项目,缩短游玩时间;

私自安排娱乐、参观等付费项目的;

私自增加购物次数,延长购物时间;

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甚至指定的购物店全是假货

不用慌,以上的种种行为~

我们都可以要求旅行社赔偿!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10条

旅行社及导游或领队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行社按下述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二)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用餐、娱乐、医疗保健、参观等另行付费项目的,旅行社应承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三)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