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旅游条例(2018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甘肃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活动和旅游资源保护开发、规划编制、产业促进、公共服务、经营服务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自治州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和行业自律的原则,强化规划指导、资源统筹、公共服务和配套设施建设,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形成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旅游市场环境。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依托资源优势,大力开发民俗风情、高原生态、红色旅游、宗教文化,推行全域旅游发展模式,打造具有地域特色、民族特色的旅游目的地。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旅游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公共服务、产业发展、市场监管和形象推广进行统筹协调,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协调发展。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应当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发展需求逐年增加。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景区(点)建设、旅游宣传促销、旅游商品研发、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乡村旅游建设、智慧旅游建设和旅游教育培训等。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重大旅游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和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机制。明确各成员部门职责和工作制度,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市场和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旅游消费侵权先行赔付机制,根据旅游业发展实际,加强对先行赔付基金的监管。第九条 旅游景区(点)实行属地化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跨行政区域的旅游景区(点)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明确管理主体。第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促进第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保护、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旅游市场开发、旅游产业发展等进行总体部署。
自治州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跨县(市)旅游景区发展规划,指导各县(市)编制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县(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各类旅游行业专项规划、新业态规划。
各类旅游规划在编制过程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完成后由同级人民政府申请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经批准的旅游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二条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可持续开发为原则。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突出地域特色、文化特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利风景区、文物保护单位、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规划相衔接。第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统筹所属行政区域内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建设用地和空间布局要求。
在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时,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第十四条 编制旅游规划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开发与保护旅游资源的法律法规,处理好保护与利用、远期与近期、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二)保持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突出当地民族和地域特色,维护自然生态平衡;
(三)旅游景区(点)的发展规模、开发程度、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应适当高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并为长远发展留有余地;
(四)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应当充分论证,科学评价景区内资源的特征和价值,突出景点特色,避免盲目、重复建设。
二、请问游客在旅游中自己摔倒受伤,所报名的旅行社需要承担责任吗?
如果在跟团的途中,旅行社对可能有危险的东西没用尽到提醒义务,需要担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扩展资料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参考资料: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参考资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求问 qq群中组织的拼团游中发生意外事故如何要求组织者索赔?需要具体的法律条例 因为要写民事代理词
如果那个组织者是以盈利为目的的,那么可以先请求认定组织者是旅游经营者,你们存在旅游服务合同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回答字数限制,不全放了)
第一条 ……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十四条 ……
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谨慎选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将其部分旅游业务委托旅游目的地的旅游经营者,因受托方未尽旅游合同义务,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受到损害,要求作出委托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委托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人从事旅游业务,发生旅游纠纷,旅游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准许他人挂靠其名下从事旅游业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二十条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未经导游或者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旅游者提起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变更为侵权之诉;旅游者仍坚持提起违约之诉的,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不是,你就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四、旅游自费项目受伤能索赔吗
在旅游自费项目中受伤,旅客可以起诉请求赔偿,但是,旅客只能够请求旅游景区内“划游船”的提供者、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进行赔偿,而不能请求旅行社进行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旅客如果要起诉请求旅行社进行赔偿,必须证明自己的受伤与旅行社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说旅行社有过错。但事实上,旅行社在这两方面都不存在过错,且旅客的受伤,也不属于旅行社组织的活动内容。因此,旅行社没有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消费者的生命、人身和财产安全,对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就案例而言,旅游景区内的“划游船”提供者、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在接受了旅客的自费项目后,就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防止游船侧翻及游客安全,但是,景区方面却未尽这方面的义务,以致翻船并掉进水里受伤。因此,景区在本案例中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赔偿项目,如果伤势严重,并且发生了住院治疗,可以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等;造成残疾的,还可以请求赔偿残疾赔偿金。如果伤势不是很严重,达不到伤残等级程度。则无法获得残疾赔偿金,也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精神抚慰金的赔偿,一般包括两类案件,一类是名誉权纠纷案件,另一类是造成人员伤残或者死亡的案件。因此,不能够向旅行社索赔,也无法获得精神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