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庆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行业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旅游市场,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以旅游资源为载体,以旅游设施为条件,为旅行游览提供服务的综合性服务行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经营旅行社、旅游饭店和经营其他旅游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从本地实际出发,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本地区的旅游业发展。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建立旅游协调制度,定期解决本地区旅游管理中重大问题,使旅游业与各相关行业协调发展。
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旅游市场的协调管理。第五条 本市旅游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重庆市旅游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旅游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编制全市旅游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研究和指导协调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三)负责全市旅游业的指导、监督、协调和管理;
(四)组织对外旅游宣传促销,开拓国际国内客源市场;
(五)负责旅游行业的人才教育、培训及从业人员技术业务等级评定工作,指导全市旅游学术活动;
(六)承担旅游业涉外事务的审查和管理;
(七)负责旅游经营资格的审批和年检;
(八)受理国内外旅游者投诉,依法或会同公安、工商、物价、卫生等部门处理投诉案件;
(九)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旅游安全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而设置的各区(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和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职责分工,对辖区内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第二章 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第七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有计划开发利用、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原则,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并依法保护历史文物、风景名胜和自然资源。
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经营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各种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第八条 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所需资金通过以下方式筹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一)各级财政用于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的资金;
(二)有关部门建设项目的相关配套资金;
(三)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旅游发展基金;
(四)鼓励单位和个人及外商、侨胞、港澳台同胞投资旅游资源开发建设。
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的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九条 旅游资源开发必须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旅游设施建设应当与环保设施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旅游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国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要求,建设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做到因地制宜,突出特色。
旅游项目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还应按《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第十条 保护旅游资源,禁止在旅游区进行任何损害旅游资源和改变旅游景区地形、地貌的活动。
在旅游区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山、采石、挖沙、采矿、建坟、采伐林木和捕猎野生动物。第十一条 市和区(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辖区内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估工作,编制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的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 经营旅游业务(包括住宿、餐饮、购物、娱乐、保健、车船等)应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旅游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如何打造夜间文旅聚集区?
“一个地区夜晚灯光亮度与它的GDP成正比”,夜间经济消费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也成为城市GDP的新轴心。2019年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意见》指出,明确提出“到2022年,建设200个以上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任务。夜间文旅消费市场进入快速发展轨道时代,文旅消费集聚区将成为各地整合夜游资源、丰富夜间消费供给、释放文旅经济活力的开发热点。
绿维文旅认为,开发夜间旅游聚集区应该把握以下四点:
(一)把握“先天条件”,杜绝盲目开发
夜间文旅消费聚集区的打造,虽是掘金“四季全时”旅游发展的重要手段,但其开发必须以一定的日间旅游发展基础或商业发展基础为前提,如成熟的景区、商业圈、一线城市中心区域或具备客流量基础的古镇等,且选址地必须建设完善的停车场、WIFI全覆盖、旅游厕所等基础设施,并配套系统的配套服务体系。如项目地目前尚处于文旅发展的初期阶段,存在交通不便利、可利用土地受限、城市及周边区域消费能力低下、资源匮乏、或服务设施难以满足增量人口及游客等问题,应优先解决日间文旅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杜绝夜游项目的生搬硬套和盲目开发而导致资金与资源的浪费。
(二)“亮化”需以文化为魂,打造特色主题
打造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以“地域特色+文化元素”为方向,进行夜间文旅消费场景设计和主题营造,开发有独特IP价值、有回味体验的消费项目,打造辨识度高、感受度强、美誉度好的消费品牌。
在灯光秀、旅游演艺日益成为景区及城市夜游“标配”,“灯光一亮,黄金万两”成为各级政府共识的时代,要避免夜间文旅项目的同质化,形成人流聚集的核心吸引力,需要从区域文化内涵入手,包括城市人文历史、现代时尚文化、特色生活方式等,将区域文化故事与地域风情通过光影、演艺、沉浸式体验等手段进行提炼、重构与亮化呈现,构建符合城市气质的特色主题与文化IP,才能够形成夜间文旅项目的独特性卖点与差异化特质。
(三)串联景城地标,形成特色游线
从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成功案例中可以看出,串联区域标志性景观及城市文化场所,对其进行统一的主题营造和夜景设计,是凸显城市调性、促进景城夜间一体化发展的通用方式。应根据场地现状及文化禀赋,规划一条或多条主题游线系统,通过多项地标观光及夜游体验产品的组合,使原本独立的景点及文化场所相互联动,共同形成城市夜间文旅的品牌影响力。
(四)创造多维消费场景,形成文旅商一体化发展架构
夜间文旅消费聚集区的打造,要突破传统的夜间观光、夜间文化展览和夜间零售概念,应从满足居民及游客多元休闲消费需求出发,通过食住行游购娱等产业相关要素的业态化创新组合,创造多元化的消费场景并打造一站式的服务结构。要注重文化旅游融合,打造更多有体验的夜间文化场景、有内涵的夜间旅游目的地,除此之外,景区还可增设AI、VR 、AR、虚拟现实、云旅游等的数字艺术科技项目、休闲娱乐互动体验等旅游项目。同时顺应人们消费心理和市场需求变化,创新发展夜演、夜展、夜读、夜娱、夜秀、夜游、夜食、夜购、夜宿等业态,推出沉浸式演艺、非遗互动项目和文创产品、3D灯光秀、街头艺术表演等常态化、品质化、特色化夜间文旅消费体验产品,延伸文旅消费链条。
通过文旅产业带来的人气聚集与创意聚集,带动商业企业的入驻及规模化的经济发展,形成文旅商一体化的综合发展结构。
绿维文旅,是文旅康养与乡村振兴EPCO综合服务商,“三甲”规划设计、建设总包、文旅运营全程服务机构。从2005年创立之初,绿维文旅便提出了“创意经典·落地运营”的理念,历经近20年创新发展,在夜间旅游聚集区开发方面,以策划为前提,规划设计为核心,形成了从顶层设计到投融资、开发、建造、招商、运营、培训、智慧化等全程全链业务体系。
三、重庆市旅游条例(2016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和本市组织到市外的旅游活动、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倡导健康、文明、环保旅游。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旅游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旅游业发展、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重大问题。
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的旅游工作。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对旅游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实行自律管理,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接受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旅游发展与促进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和措施,改善旅游业发展环境,实现旅游业信息化,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推进全域旅游。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涉及旅游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环境卫生、供水供电、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配套设施的建设资金给予支持。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旅游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和环境改造。
新建或者改造景区时,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完善景区的道路、通信、供电、供水、照明、餐饮、住宿、娱乐、购物、消防、安全、医疗、环卫、公厕、停车、电动汽车充电等设施、无障碍设施以及自驾车房车营地,提高景区的接待能力和服务质量。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发展符合旅游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模式,加大旅游业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和支持旅游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面向资本市场融资,扩大旅游投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行政区域旅游信息化建设。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统计、旅游信息收集和发布体系,准确及时提供旅游信息服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交通枢纽站、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为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无偿提供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服务,及时发布旅游高峰期主要景区的游客流量、游客限流措施、交通、气象、住宿等旅游信息。对境内外景区发生的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发布警示信息。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旅游服务标准化管理。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活动,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旅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服务和设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鼓励旅游经营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第十三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形象宣传和重大旅游促进活动。第十四条 鼓励教育机构与旅游企业合作,发展重点特色专业,设立培训基地,培养和引进旅游人才。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职业素养培训,组织开展旅游服务规范、标准、技能的培训,提高旅游服务质量。第十五条 鼓励旅游经营者依托本市社会资源开发旅游产品,创新文化旅游、温泉旅游、邮轮旅游、会展旅游、体育旅游、乡村旅游、研学旅游、自驾旅游、健康旅游、工业旅游和都市旅游等旅游产品,实现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利用有关专业会议和会展、博览交易、科技交流、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民族节庆、民族民间文化等活动,开展旅游宣传营销,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四、重庆市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活动,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市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取得从事风景名胜区内旅游客运、索道、缆车、漂流、餐饮、住宿、体育、娱乐、商品销售、摄影(像)等交通、服务项目的准入权。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的监督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设置方案制订、经营者的确定、签约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对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发展需要,制订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种类、标准、条件、期限和范围等具体设置方案。
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最长期限不超过20年。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设置方案,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
国家级和跨区县(自治县)的市级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设置方案,应当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市级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设置方案,应当经所在区县(自治县)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与区县(自治县)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设置方案的决定。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经核准的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设置方案,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经营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项目经营者签订协议,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风景名胜区内原住居民利用自己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第八条 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的经营者以及在风景名胜区内利用自己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原住居民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等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关手续。
未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项目经营活动。第九条 风景名胜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的,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为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的成交价款。
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的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相应的从业资质、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
(三)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四)有相应的资金保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区域和经营期限;
(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三)协议履行期间的安全生产、资源保护、生态建设措施;
(四)项目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五)相关设备、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六)经营权到期或终止时的债务和资产处置;
(七)发生不可抗力时经营权和经营期限的处置;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部门制定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协议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择使用。第十二条 国家级和跨区县(自治县)的市级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协议,应当由签订该协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市级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协议,由签订该协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级预算、区县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政府投资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本市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本市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统筹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第七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
本市通过编制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等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工作的领导,建立重大项目调度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发展改革部门履行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定政府投资项目。
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政府投资管理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安排,办理资金拨付,依法对相关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审计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第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经批准的专项规划,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议储备名单。
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议储备名单,统筹编制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第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每年滚动编制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三年建议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在汇总政府投资项目三年建议规划基础上统筹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国家安排部署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决策新增的项目,可以直接纳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第十二条 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的项目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环境准入等建设条件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已经纳入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或者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初步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六、重庆人晚上都喜欢去哪里呢?
重庆市公布了全市第一批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一共有7个街区入选。具体名单如下:
同时,重庆市还获得了2020年夜经济十强城市第一名,由此可见,咱们重庆的夜晚的确是非常热闹。
那么,重庆人晚上都喜欢去哪里呢?先来看看已经被单列出来的这7个街区。
在这其中,有很多熟悉的名字,包括江北区的九街,渝中区的解放碑。它们都是位于主城区的街区,到了晚上必定是热闹非凡。
另外三个街区,则位于周边区县,相对来说,会让人觉得有些陌生。那么,为什么会是这几个街区入选,具体的评判标准又是怎样的呢?
重庆游品查询到了一些相关的评判标准,其中有几个限定条件,包括集聚区面积不超过2平方公里,在整个集聚区内的服务、批发、零售经营单位超过200家,另外集聚区内的文化和旅游产业市场主体需要超过50家。
这些硬性的条件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就筛选掉了很大一部分街区。
除此之外,评判标准还包括文旅消费的供给、成效,公共服务、政策保障等方面。总体来说,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评判体系。换句话来说,并不是简单的规模大或者人数多就能够符合条件。
但是,就整个重庆市范围来说,只选出7个街区,也确实显得有点少。
重庆全市共计38个区县,应该每一个区县都有自己热闹的街区才对,但是并非所有区县都有上榜。一种可能的解释就是,这仅仅是第一批名单,后续应该还会有更多的街区被评选出来。
那么,被评选出来的这些街区,就一定都是最好的吗?以万州区的三元四方文旅街区为例,就有万州的朋友表示,自己作为一个万州人,居然不知道这个地方在哪里。
游品特意进行了查询,发现三元四方文旅街区是在2019年建成开放的,时间相对较短,可能部分万州朋友的确不知道,但是能够入选市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这样的表现的确有些令人意外。
而长寿的菩提古城,游品此前也从未听说过,直到去过一次长寿,在当地朋友的招待下,才见识了菩提古镇热闹的夜晚。
如今,夜经济已经成为大家日常消费当中占比非常大的一个部分,而作为夜经济的重要载体之一,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可以被看作是风向标一样的存在,由它们来引领大家的夜经济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