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云南发布假日旅游出行提示 保障游客欢乐过假期
提醒游客选择正规旅行社、警惕低价 旅游 团游客报名参团时要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核实旅行社经营范围。切莫一味追求“低价”和“熟人介绍”,切莫选择无旅行社业务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及通过微信朋友圈、俱乐部等组织的 旅游 团。选择 旅游 产品时,要根据自己的身体 健康 状况选择合适的 旅游 产品,尽可能详细了解价格所包含的项目及其标准,拒绝参加“不合理低价游”“免费游”“买保健品或保险送 旅游 ”等 旅游 产品,这些 旅游 产品一般是通过购物安排、另行付费项目等方式来获取回扣,以弥补差额团款。报名时必须与旅行社签订正式的电子 旅游 合同,出团通知书一定要仔细阅读,团费应汇入签约旅行社的对公账户,并索取正规发票。
提醒游客在云南跟团 旅游 ,要注意相关从业人员以“政府补贴或扶贫项目、 旅游 市场秩序整治放心店、馈赠朋友礼品、为亲人祈福”为名诱导消费,以“玉器、银器、茶叶、当地原生药材”有“升值空间“及”能治百病”等虚假或夸大宣传的方式诱导购物,在旅途中请不要购买不需要的 旅游 商品,如发现云南省 旅游 从业人员违反“八不准”规定的,请及时举报。
提醒游客遵守文明公约、理智对待纠纷。游客旅途中要遵守《中国公民国内 旅游 文明行为公约》和《中国公民出国(境) 旅游 文明行为指南》,树立文明出游意识,维护环境卫生,遵守公共秩序,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爱惜公共设施,尊重他人权利,做文明的 旅游 者。旅途中发生纠纷时,游客应冷静对待,及时与导游或旅行社进行沟通,双方通过协商采取积极补救措施处理,或注意留存并妥善保管好各种证据材料,切莫采取过激言语及行为导致人为扩大损失。
提醒自助外出 旅游 的游客增强安全意识。游客未参加旅行社组织的跟团游,选择自由行外出 旅游 的游客,可能会遇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罹患疾病等情况,为最大程度降低意外风险,建议游客在出游前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如果在 旅游 中遇到投诉或咨询,可拨打全国 旅游 投诉举报电话“12301”、云南省 旅游 投诉电话“0871—96301”或下载“游云南”App进行投诉。
【链接】
《云南省 旅游 从业人员“八不准”规定》
一、不准欺骗或者胁迫游客购物;
二、不准拒绝受理游客退货换货;
三、不准组织接待不合理低价游;
四、不准诱骗推销不合理高消费;
五、不准在景区及门口违规摆摊设点;
六、不准向游客叫卖兜售商品和服务;
七、不准擅自变更行程影响游览;
八、不准签订虚假合同逃避监管。
云南省州(市) 旅游 投诉电话:
昆明0871—96927
丽江0888—5123432
大理0872—2335269
西双版纳0691—2122323
保山0875—3067122
迪庆0887—8882222
红河0873—3055370
德宏0692—2137927
普洱0879—96927
玉溪0877—2061719
楚雄0878—6169552
文山0876—3051055
曲靖0874—3123022
昭通0870—3187110
临沧0883—12318
怒江0886—3626652
二、云南省价格监测规定(2021修改)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监测工作,保障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和公布的宏观经济监测活动。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活动适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价格监测规定》和本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加强对价格监测工作的领导,重视价格监测工作的基础建设。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价格监测工作的需要,建立和完善价格监测网络,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价格监测工作人员。第五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履行下列价格监测工作职责:
(一)调查和分析市场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及其相关成本,以及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
(二)跟踪重要经济政策、措施在价格领域的反映;
(三)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及时提出政策建议;
(四)组织实施国家下达的价格监测任务;
(五)发布价格信息。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工作。第六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和价格调控的需要,制定全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和补充价格监测项目及标准。
州、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全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要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充价格监测项目及标准,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价格监测以定点价格监测和周期性价格监测报表为基础,并可以针对价格重点问题、热点问题开展专项调查;发生重大灾情或者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况时,可以开展非定点价格监测或者临时性价格调查。第八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价格监测预警制度,及时、准确、有序地开展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监测预警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方法,选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证书或者标志牌,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一)报送的价格监测资料能够反映当地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
(二)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市场信誉良好;
(三)具备价格监测资料收集和传送手段;
(四)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指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价格监测资料的收集和报告工作,价格监测资料上报前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其他需要进行价格监测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价格监测资料。
价格监测单位报送的价格监测资料必须真实,不得虚报、瞒报、伪造或者篡改。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定期报送价格监测报告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必要时可以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价格监测的重要情况,并适时向社会公布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信息。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价格监测资料,应当保密。第十二条 价格监测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第十三条 价格监测单位违反价格监测规定,拒报、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由下达监测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价格监测工作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三、云南低价游威胁游客,如何看待低价旅行团?
对于大多数的低价旅游团确实是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的,这些旅游团之所以能够打出这么低的价格肯定是有其他的消费项目的,否则这些项目也很难依靠着自身低的价格维持下去。
因为对于大多数的旅游过程中,这些旅游团都需要大多数的游客,在旅游的过程中进行一定的消费,虽然说大多数的消费并不会强制,但是对于一些不太正规的旅游团来说,他们可能会在具体的实行过程中会让这些游客强制消费,否则会对他们进行因为人身攻击或者说上言语上的辱骂,所以说对于大多数的消费者来说,还是尽量少参加这种价格上特别低的旅游团,因为这些所谓的低价旅游团往往是存在着一定的消费陷阱的,因为对于大多数的生意来说,他们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赚钱,所以说不太可能通过太大的让利,甚至是低于成本的价格来进行旅游推广。
因为大多数的旅游景点的门票和各种各样的服务开支都是比较高的,如果说它的旅游团的价格过于低,连成本都无法弥补的话,那么这些旅游团对于大多数的消费者来说,一定要擦亮眼睛来看看这个旅游团到底会不会存在着一定的欺诈和陷阱。而对于国家来说也应该对这个行业进行一定的整改。
对于那些打折低价的旗号,甚至是强制消费者消费,甚至是不消费,就要对消费者进行辱骂等,对于他来说一定要把这些旅游团及时封禁,维持好旅游团的形象,否则对于我们国家正在蓬勃发展的旅游行业来说,将会是一个非常严重的打击,很有可能大多数的人就不会选择导游,这个服务对于相关的行业发展也是非常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