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的权利一般都指的是哪些权利?

无论你是什么人,在商品流通非常频密的今天,你首先肯定就是一个消费者。即使你不直接购买商品,你也必须要使用商品。而只要你使用商品,你就与生产者和经营者之间建立了消费法律关系。因为按照法律规定,人们在使用商品过程中,如果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即使不是相关商品的直接购买者,同样可以依法求偿。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第七条至第十五条的明确规定。我国消费者依法享有九大权利,分别是:安全消费权;消费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结社自治权;人格尊严权;损害求偿权;获取知识权;监督建议权。

需要指出的是,消费者的权利与商家的义务基本上是相互对应的。也就是说,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基本上就是商家应当承担的义务。如消费者的首要权利是安全消费权,相应地,商家的首要义务就是保证其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基本要求。即商家的首要义务就是安全保障义务。

一、安全消费权

《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前已述及,安全消费权是消费者首要的、第一位的权利,这不仅仅在于公民的人身安全是国家法律所要保护的最大法益。更为重要的是,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基本的心理在于通过消费活动,使其获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满足。而如果其消费过程存在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毁的非安全因素,自然也就完全悖离了其消费的初衷。所以,我国《消法》将安全消费权列为消费者的首要权利。

认识消费者的安全权利,应当从以下方面来衡量和把握。

1、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基本要求。主要体现在产品质量有强制性标准的,必须符合强制性要求。没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符合社会公认的安全、卫生等条件。

2、设立了符合安全防范要求的安全消费设施,并积极采取了相应的救助方式。这主要表现在:

(1)当发现所售产品出现不安全因素时,商家应当立即采取告示、召回、更换等手段。防止出现安全隐患的产品致人损害。

(2)在服务性消费中,商家的服务设施和救助手段要符合基本的安全要求,如游泳馆应当有浅水区和深水区的相应标示,有必要的救生专业人员。溜冰场应当在容易碰撞的位置加装防护垫,等等。

在日常消费中,最容易为商家所忽略、也最容易使广大消费者模糊的是,当受到的侵害是来自商家之外的原因造成时,往往商家总认为自己没有责任。由此,就产生了防护义务、救助义务及责任承担问题。例如,某甲在溜冰场溜冰过程中,被场外飞来的不明飞石砸伤,应该由谁承担责任?某乙在一酒家吃饭过程中,突然被从外面冲进来的人殴打,持续时间近10分钟,尽管某乙请求酒店工作人员给予帮助,但酒店人员以自身安全为由,不予理会,且也没有协助报警。后加害者离开后,根本无法查到其下落。对于某乙因伤住院的相关费用由谁承担呢??

显然,就上述案例中提到的法律责任问题,只要对商家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同时也是合同义务有所了解,就可以明确商家的责任。因为:1、商家的安全保障措施不符合要求,2、商家没有尽到其安全救助义务。因此,在无法明确直接加害者,或者直接加害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商家必须为此承担责任。

二、消费知情权

《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明确规定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情权”。

消费者之所以选择购买某种产品或者接受某项服务,其消费冲动通常来自对特定商品或服务情况的初步了解,而现代社会商品层出不穷,花样繁多,消费者难以对欲购买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有深入详尽的了解,加上经营者为利益所趋常常作夸大、虚假的宣传,使消费者所进行的消费名不符实。为提倡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消法》用法律的形式规定消费者有知情权,具体是:

1、有权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即名称、商标、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服务内容等。

2、有权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性能情况,即用途、性能、价格、规格、等级、主要成分、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

3、有权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后续保障情况,即售后服务、服务内容、服务网点、服务商的情况,服务费的情况,等等。

三、自主选择权

《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明确规定消费者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权”。具体表现在:

1、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任何企业或国家机关不得利用其自身影响和国家权力,限定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也不得要求消费者不要购买某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接受某项服务。

2、有权自主选择所要购买的商品品种和接受服务的内容及方式。

3、有权决定是否购买任何一种商品和接受任何一种服务,其他人不得干涉和阻挠。

4、有权在选择商品或服务时对其质量、规格、样式、价格进行同类比较、鉴别,有权对欲购商品进行挑选。

四、公平交易权

《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购销行为是市场交易行为,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市场交易原则,以保证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公平交易的实现。虽然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在实际的、具体的消费个案中,消费者普遍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消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从法律上对消费者的正当利益给予倾斜保护。体现在:

1、质量保障。根据《消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相关产品的质量要求属国家强制标准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不属国家强制标准的,也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要求;与消费者有特别约定的,还须履行特别约定;在我国当前的市场条件下,商家所售商品尤其要符合产品说明书本身标明的质量标准。因为,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是消费者权益受损的主要表现。

2、价格合理。对于国家定价的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价收取费用;对于无定价的,应按照国家指导价或商品、服务的质地制定出合理的价格,做到物有所值,严禁牟取暴利,层层加价。

3、计量准确。计量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因此消费者有权要求使用的计量器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要求计量准确,数量充足。

4、拒绝强制交易。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逼迫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等违背消费者意愿的行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交易选择。且对强迫交易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一旦强迫交易行为情节严重,完全可能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制交易罪而受到刑罚处罚。

五、损害求偿权

《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该条规定的是消费者因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损害时的赔偿请求权。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消费行为并没有因为质量瑕疵造成实际的、直接的损害后果,但同样应当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消费者的损害求偿权应当包括:

1、求偿的主体

(1)、购买者自己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2)、他人购买,但自己系合法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如借用商品、使用他人馈赠商品者,他人付钱接受服务者。

(3)、基于非法占有而使用的人。对于上述基于合法占有而使用的情况下造成损害,主体资格应当无疑。但是,如果系非法占有和使用(如偷盗、侵占等非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经查证确属产品本身存在安全隐患,该不该赔偿?本人认为,应该赔偿。至于其非法占有的行为,那是另一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该追究什么法律责任,并不能阻确其受到的损害与瑕疵产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一损害赔偿的基本法律事实。

2、可以主张赔偿的范围和项目

(1)、直接损失赔偿。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和因消费者身体受损而引起的支出。直接财产损失根据实际损害实际赔偿的原则予以认定和主张。人身损害则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予以主张。具体包括:

A、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B、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C、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前述A条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2)、间接损失赔偿。可以根据合同法中关于预期利益损失赔偿的相关规定要求赔偿。但通常应当在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作出选择。

(3)、失信赔偿。即《消法》第49条规定的双倍赔偿问题,该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该规定事实上就是对商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欺诈出售不符合其质量承诺的商品的一种惩罚性赔偿责任。目的在于让失信企业为其失信行为付出更大的代价。

(4)、精神损失赔偿。即消费者的人格权受到损害时的赔偿方式。包括:

A、人格权受损。如被商家怀疑偷盗而遭搜身,被公然地、无理由地拒绝消费即消费歧视,当然可以要求商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B、特定合同商家违约。具有特定意义并含有精神娱悦性质的消费行为受到损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如在影印店冲洗具有特殊意义并不具有再现可能的照片,而被服务商操作不当损毁。在旅游合同中,服务方没有依照合同约定完成相关旅游项目,致使消费者的合同目的落空,等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上述消费行为完全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六 结社自治权

《消法》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随着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商品种类和服务内容不断翻新,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了解除了依赖于经营者的介绍和说明外,还需要一个站在消费者角度,并具有一定的组织和规模,且对相关产品有相当研究的自发、自立组织,来为消费者提供专业服务。唯如此,才能使一个个分散的消费者与越来越高度组织化、专门化的生产者、经营者相抗衡。

因此,为维护自身的利益,消费者除寻求政府有关部门的保护外,还必须依靠自己的组织力量来保护自己,成立消费者团体是消费者实行自我保护的一种积极有效手段。在我们国家的现行消费者组织中,除了带有半官方性质的消费者协会外,并没有出现象欧美国家那种针对特定产品,而由相关消费者自发设立的组织。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假如我们广大消费者针对大众汽车成立一个“大众之友”联合会,以维护自己的权益。我想从法律上而言,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七、知识获取权

《消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即“获知权”。

消费者对商品的必要了解和对自身权益保护知识的获悉,是其正确行使消费者其他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在一定的知识背景下,消费者才能按自己的意愿达到正常的消费目的,并且在消费过程中能够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1、商家有义务让消费者了解相关产品及服务性质、内容等消费信息。

商家作为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和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对自己生产经营的产品和服务必然最为了解,所以依照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其通过产品说明书、产品介绍会、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广而告之,对其相关产品的消费信息如产量、销量、重大革新计划、新设服务网点等公知社会。毫无疑问是满足消费者获取消费知识的首要途径。当然,对于扩大其公众知名度,进而促进国家市场的繁荣和商品流通,无疑也是非常重要的。

2、政府有义务公知相关消费信息。

我们认为,消费市场更多地需要通过市场方式来调节,不主张政府干预市场运作。但是,政府作为国家经济的宏观调控者,以其超脱身份通过主管部门就市场情况进行统筹、评估后,向公众提供及时、准确、全面、有效的消费信息,无疑对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繁荣市场经济会起到特殊作用。

3、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引导、教育作用不可替代。

消费知识,即有关商品、服务、市场以及消费心理等方面的知识,具体包括商品的性能、价格、等级、使用方法、市场分布、经营地点、售后服务等等。光靠商家本身的宣传是远远不够的,尤其在市场发展不成熟,相关游戏规则不健全的情况下,仅仅寄望商家和政府提供消费信息明显不切实际。因此,通过壮大消费者自身组织,并通过这种组织来获取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的知识,肯定不可或缺。如消协对相关行业霸王条款的点评,就是增加公众消费知识的有效途径。

4、通过权威媒体获取消费知识和信息。

媒体作为大众传播工具,其职能曾经被喻为“第四种公权”,缘于其广泛的社会影响和及时、中立的基本地位,故通过该种途径获取消费信息,同样非常可行。如CCTV的《每周质检报告》,对于公众获取消费信息就很有帮助。

5、通过消费者自身努力获得。

消费者应当学习国家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积极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这是消费者获得有关知识的决定性因素。

八、人格尊严权

《消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人格尊严是人格权的体现,是每个公民作为人的基本资格和前提。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是坚持民族团结和民族平等原则,尊重民族感情和民族尊严的体现,将民族风俗应受尊重规定在《消法》中,是我们国家民族政策在消费领域的法律化表现。因此,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依法应当受到商家的尊重和保护。

而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的这一权利屡屡受到侵犯,主要表现在商家总是对消费者胡乱犯忌,动则搜身等等。之所以会出现这类事件,主要是源于商家没有充分理解消费者的基本人格权,更没有了解国家法律尤其是宪法中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强制性规定。

近年来,随着类似事件多次被诉至法院,并被媒体暴光和判决败诉,关于消费者的该项权利渐渐为大众所了解。相信只要广大消费者勇于行使自己的法定权利,消费过程中的人格尊严受到侵犯的事件必定会逐渐减少。

九、监督建议权

《消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1、监督的内容是:包括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质量、品种、产地、性能、规格、等级、有效期限、合格证明、服务态度、售后服务等等。

2、监督的对象是:包括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组织工作人员、执法人员;其中经营者是其主要监督对象。

3、监督的方法是:通过检举、控告、批评、建议实施其监督权。

4、行使监督权的消费者,可以是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狭义消费者,也可以是没有对某项产品或服务直接进行交易行为的广义消费者。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消费者应当注意保存自己的消费凭证,如发票、产品说明书、购物凭证等。如是需要安装的消费设备,还须商家安装的相应凭据,等等。一句话,要学会保留证据。因为诉讼过程就是证据展示的过程,只有持有充分的证据,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才能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什么是旅游消费者

要理解旅游消费者的概念,首先我们先要理解什么是旅游。旅游是现代人的一种特殊生活方式,其特殊性在于,它不是为了解决人们的物质需要,而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精神享受,而且这种精神享受或者说精神生活又具有异地性、短暂性、非就业性和综合性的特征。[1]旅游活动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获取精神享受。旅游消费者也可以简称为旅游者。关于旅游者的概念,国际社会上有不同的界定。最早对旅游者进行定义的是在19世纪后期的英国和瑞士:“以观光旅游为目的的外来旅客,出于一种好奇心,为了得到愉快而进行旅行的人。[2]”1975年成立的全球性政府间旅游国际专门组织——世界旅游组织(WTO),在1984年规定了国内旅游者的概念:“任何因消遣、闲暇、度假、体育、商务、公务、会议、疗养、学习和宗教目的,而在其居住国,不论其国籍如何,所进行的24小时以上、一年以内的旅行的人,均视为国内旅游者。[3]”1991年6月28日,世界旅游组织在渥太华召开了旅游统计国际大会,与会者包括中国在内的9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0多名代表。与会者经过广泛讨论,对国际旅游和国内旅游普遍使用的概念达成了共识,并形成了《旅游统计国际大会建议书》。会议将旅游者因国际旅游和国内旅游不同类别分为国际旅游者与国内旅游者。国际旅游者是指“至少在访问国家集体的或私人的住宿设施住宿一个晚上的国外旅客”;国内旅游者是指“任何一个居住在一国,到这个国家内某一地方旅行,离开他(她)惯常居住的环境,在访问地的集体或私人住宿设施停留至少一夜,但不超过一年,并且访问的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从访问地获取报酬的人。”根据这两个定义,我们分析所谓旅游者既不同于居民,又不同于一般游览者,他(她)们有三个特点:一是离开惯常住所到国内另一地方或另一国参观游览访问;二是在访问地至少停留一夜;三是不为就业或经济目的。[4]我国对旅游者概念的界定,理论上也有较多表述,一般公认的观点是:“旅游者指离开常驻地到异地,时间不超过一年,进行观光、游览、休闲、度假、探亲、访友或者其他形式旅游活动的人。[4]”与国际上对旅游者概念的界定相比较,这个概念由于时间上取消了下限(24小时),所以涵盖了“当日游”而且不在外过夜的游客,从而扩大了旅游者的范围,保护了“一日游”游览者的合法权益,比较符合目前我国旅游市场的实际现状。但是,上述概念也有不足之处,如列举6了旅游的六种形式显得十分繁琐,不符合概念高度概括的特点和要求。笔者认为,从扩大和便利保护我国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我国应参照墨西哥等国规定①,尽快制定出我国的旅游法,在立法上对旅游者的概念及其合法权益的内容做出明确规定。综合国际社会上对旅游者概念的说法,我国《旅游法(1990年送审稿)》规定,可以对旅游者如此定义:“旅游者是指离开常住地到异地,不是为了定居和谋求职业,进行观光、探亲、访友、度假和通过参加会议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等形式进行旅游活动的个人。[5]”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对消费者概括为: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旅游消费者就是旅游者,在法律本质上就是消费者,所以旅游消费者法律定义应为:为了满足自身精神生活的需要,从旅游市场进行购买、使用旅游商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务的自然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共有九项: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权、监督权。这九大权利可以看作是旅游消费者自然享有的默示权利。然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般法,可以发挥保护一般消费者利益的作用。但旅游者由于其费客体是旅游商品和服务,多数旅游商品和服务都是无形的,只8能通过感觉感知。所以说旅游者虽然是消费者,但属于特殊消费者。对此类服务消费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存在很大欠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的合法权益,条款中有关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等均涉及到商品消费和服务消费两方面的内容。但服务消费的内容明显少于实物消费的相关规定,而且规定不明确而流于形式。如第8条第1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2款:“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分别有哪些责任和权益

(一)履约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听取意见、接受监督的义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四)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五)明码标价的义务。商品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七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消费者的权利有哪些

消费者权利,也可以看作成是消费者权益。那么合法的消费者权益,就是指能够受到我国法律所保护的权益。消费者的权利主要包括:知情权、安全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人格尊严受尊重权、监督权这几大权利。

一、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简称安全权。

二、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简称知情权。

三、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简称自主选择权。

四、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简称公平交易权。

五、求偿权。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简称求偿权。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