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消费陷阱有哪些?

刚高考完的小慧报了某旅行社的跟团游,在旅行的途中经历了导游安排购物,体验某少数名族“洞房”习俗,体验这项习俗时,导游没有通知他这个是要收费的。

随后在到达某景点的时候明明景点票只要30,结果导游团队说给大家先垫付100,还不是通票,结果到了景点内其他项目还是需要自己掏钱,而导游则可以拿到50的回扣。

然后到了景区内导游又以不玩xxx就是白来一趟,配合教练唱双簧,比如某项水下世界旅行,看海底奇观,掏钱之前说可以在水下玩40分钟,结果小慧下水20分钟不到就被教练以氧气快用尽为由催上岸,小慧还没看到教练所说的特色景点。不愉快的小慧忍着怒气,继续旅游。

傍晚导游又给大家介绍来这里不买些特产,宝石,贝壳回去怎么对得起这次的旅游呢,然后给大家说这里的珠宝珊瑚贝壳比内陆要便宜很多,买到就是赚到,小慧在导游的带动下买了一串水晶手链,回家之后给朋友看,被珠宝设计的朋友告知这是假的,气愤的小慧找旅游公司理论。

那么这个案例当中导游给小慧下了多少消费陷阱?都触犯了什么法律?如何维权?

消费陷阱1:导游强制安排小慧进行购物

旅游中,购物这一环节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在车上睡觉的时候被导游叫醒购买东西,或者是强制买东西,旅游购物不可以随便安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35条有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也就是说,对于非游客自愿的购物消费,安排购物是违法行为。

消费陷阱2:诱骗旅游者进行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其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因此,吃回扣是犯法的。

消费陷阱3:“特产、纪念品”为名兜售假货

外出旅游,购买当地特产和纪念品可以说是人之常情,因此不少游客上当受骗,满载而归的结果是假货。

《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导游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如果导游有以上的任意行为,旅行社应当承担责任。

提醒各位要去旅游的小伙伴一下,一定要确保交易时与售货员作出的口头承诺都列明在发票上,买了货物后也要确认一下是不是好的,更加要注意提货时不要被掉包了。

二、出门旅游如何正确防范景区的消费“刺客”?怎么避免被套路?

根据本人以往经验,容易发生宰客的地方,一般发生在景点、火车站、汽车站、黑车、购物、住宿或餐馆等。但要想避免被宰,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如果坐飞机、火车或汽车等旅游,出站后不要轻信相信陌生人

一般在外旅游,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地铁站等处人流量大,但往往有一些人会以介绍景点、出租车、住宿或吃饭等和人搭讪。但这时好多游客面临人生地不熟,稍不注意,就会被宰。正确的做法是,出站后,找相应的醒目的提示标牌,如果不认识路,问站内工作人员即可。也可用手机地图APP,现在导航也非常方便。

二、在景点周边,买东西要选择正规店铺,最好索要票据

此前,在一些景区外,往往会有一些不法游商卖东西,或者一些不正规的店面。如果游客稍不注意,就会买到不合格的商品(这种情况如今好多了),或者被价格欺骗。因此,大家去景店游玩时,可以用两种办法消费:

1.去景点之前,可去著名超市提前采买好所需物品;

2.选择好景点周边购物店后,可查看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否明码标价,如果都有可以买。买东西时一定要索要购物票据,如果不能提供,则要留神。

三、在旅游的过程中,自由行要做好规划,报团游选择旅行社需谨慎

出门旅游时,人们以开心、放心、安心为首选。因此,在选择旅游方式上很重要,如果选择以自由行,则要做好规划,对当地的天气、风土人情、景点路线、交通等提前做个了解,去了当地直接游玩;假如是想找旅行社出游的,则要找著名的旅行社,签订好合同,对于旅行社如果报价特低,则要多了解是否有购物环节。

综上所述,旅游时多注意细节,则能很好防范其中的“坑”。

三、如何避免遭遇的旅游消费陷阱?

第一,价格问题。 俗话说“货比三家”。在日常的消费中,比如餐饮或日用百货是非常容易货比三家的。而旅游消费的特殊性在于它的生产与销售,生产与消费的过程具有同一性,不可提前预测,不可提前生产。那么,游客用买日用百货的经验,在预定旅行社的时候“货比三家”就很难真正行得通。旅游产品的特殊性决定了进行比较的难度,那该怎样比较呢? 消费者在选择旅游产品的时候,不能单纯地比较价格,旅游产品的特殊性使得其很难精确的量化。现如今流行的网购,我们甚至可以先到实体店去看看听服务员介绍产品的品牌、型号,然后才到网上订购,哪家便宜就买哪家的,实际质量是一样的。因此在选择旅游产品的时候也决不能单纯地靠价格来判断,而要看其约定的内容,包括旅游的各个方面,食、住、行、游、购、娱,甚至具体到航班的时间,酒店的星级、位置,最重要的是要对购物和自费项目进行事先约定。 第二,选择线路。 消费者很多都有逆反心理,觉得旅行社推荐的不靠谱,这和大家的消费经验有关。比如电子产品,在中关村各个电子市场门口推荐的和专卖店推荐的就肯定不同,一般说来,专卖店有品牌形象,而且他和厂家利润的捆绑是很紧的,他们的推荐就比较靠谱。旅行社良莠不齐,有的小旅行社的推荐可能就包含着很多陷阱。对于游客来讲,就不要存有逆反心理。有质疑的心态是很好的,是一种成熟、理性的态度,不能轻信,要有清醒的头脑,但要相信品牌旅行社的推荐,是比较靠谱的,他们一般不会做一锤子买卖。 第三,合同签订。 随着旅游的兴起,国家旅游局和各地旅游部门在保护旅游者利益上也下了很大的功夫。比如旅游合同的范本,是政府站在中立的角度上制定出来的,既要考虑行业更要兼顾消费者的利益。如果旅行社没有合同范本,而是自己弄一个,那么陷阱就比较多。所以,游客在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看合同是不是以合同范本为基础制定的合同。甚至消费者也可以自己在网上下载一个范本去跟旅行社谈,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很要求,与旅行社做一些特殊的约定,附加一些条款。 如果合同中有旅游附加费,就要引起注意了。也可以倒过来推论——只要有附加费,基本上就可以肯定是零负团费操作。零付团费模式操作的团队,才是有附加费的。一个正常的旅游团队是不应该有的,针对各类游客的售价必然是一样的,因为旅行社把成本和收益全都是算好了,在成本基础上加上利润,没有道理再收附加费。每个游客的交通、住宿、吃饭、门票的成本都是一样的,然后再加上合理的利润,就成为旅行社的报价,也就是卖价,那么,旅行社为什么还要区别对待游客呢? 理论上讲,零付团费是可以成立的,也是商业模式的一种,只不过这种操作模式被中国旅游业给异化了。异化而且是推到一种极致之后,应用于大众旅游之后就必然。实际上,零负团费操作模式,对于中国旅游业来说是透支行为,是对消费能力的透支,把一些本来不具备旅游消费能力的人,用低价去吸引上路。因为中国人有一个习惯叫做“穷家富路”,游客出门的时候一定是带着钱,而且带的是现金,只要你现金装在兜里了,作为导游来讲,他就有本事给你掏出来,只要掏出来就挣钱了。本质上这又是赌博行为,赌博的话,算的就是一个概率,旅行社把概率研究了以后就会发现,他们收取附加费的那部分游客就是属于购物的概率非常低的人。比如,老人的消费能力比较差,也比较理性,旅行社因此要收取老人参团的附加费用,这是经验累积的结果。第二种是夫妻,一方面夫妻之间是可以制约的,你冲动了,我就不让你冲动,或者你爱去买我就管着钱,有了会计和出纳要腐败就难一点,会计兼出纳那就很容易腐败。第三种是小孩,小孩根本就没有购买力,这就是本质,所以要收附加费。 合同的另一方面是关于购物的约定。首先要给游客知情权,在自愿的前提下,对购物进行书面的约定。有些人喜欢购物,如果在旅行过程中不安排购物,他反而会投诉,这部分人有购买的欲望,也有购买的能力,只要旅行社带他去的不是假冒伪劣的商店,买的不是假冒伪劣的商品,其结果是皆大欢喜的。游客的旅行费用很低,通过他们的购物旅行社赚到了钱,商店也赚到了钱。 在签合同的时候游客也可以提要求,例如某人约了16个朋友去旅行,16个人参团可以省一个人的钱。他还可以根据旅行社的某一款产品要求为其做出修订,然后加点钱,或者补点差价,这是很正常的。 第四,中途被甩。 在国外旅行出现问题的时候,很多游客不理性,给领队施加很大压力,导致双方的沟通出现很大障碍。甩团一般是因为组团社和地接社出了利益上的冲突,进而发展成甩团。 游客为什么要选择有品牌有实力的旅行社呢?因为他们实行的是先行赔付的原则,游客的权益能都得到保障。有品牌有实力的旅行社肯定很注意自己的形象,即使他跟地接社产生矛盾,导致地接社做出甩团这种非常规的行为,此时组团社也会第一时间承担起责任来。对于组团社和地接社来讲,都应该顾全大局,不应该把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凌驾于游客的利益之上。在发生这种非常规行为的时候,领队的作用非常重大,游客应该信任领队。游客也好,旅行社也好,要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不能人为地扩大损失。 旅游者出去旅游的首要目的是寻找一种美好的体验和感受,而不是去寻找别扭。但是在旅行途中肯定会有很多的变化,这些变化有人为的,有不可抗的,遇到旅途发生变化的情况时,旅游者的心态非常重要,人不可以改变天气,但可以改变心情,发生这种情况时尽可能配合,寻求帮助,游客也可以自力更生做一些有意义的事情,当然也不能忍气吞声,让他们胡作非为。发生甩团这种情况后不能人为的去扩大损失,扩大的损失最后是要由游客来承担的,不要认为旅行社错在先,就可以任意妄为。这个时候你把心情改变了,甚至有的时候这种遭遇在很多年后回忆起来是很独特的,但是不是说你就得原谅,在调整心情的前提下,耐心的,细致的,甚至刻薄的去收集证据,回来跟他算账。现在是手机时代,互联网时代,取证非常容易的,游客的手机可以录像可以录音可以拍照,对事故的过程都可以作为一个证据,可以微笑着把这些录下来,回来之后可能就会免费玩一趟。这么做就是让旅行社没有侥幸心理。 第五,意外保险。 建议几十块钱的保险费千万不要省,保险不能保证游客的安全,但却是以防万一的手段,对不太可能发生的事情我们都存在侥幸心理,但本着对自己和家庭负责的态度,保险费游客还是不要省。 第六,刷卡消费。 现在,中国的银联在全球都可以刷,VISA卡的使用也很普遍,出门尽量少带现金。去年在欧洲,一个旅游车被撬了,结果现金损失是一百多万,世界都为之震惊,这种教训应该吸取。 第七,自助体验。 自助游也包括自驾游,这种旅游根据游客自己的时间和消费能力,需要提前搜集要去的目的地和沿途的主要景点的信息,包括官方咨询,参考网友的意见,以及攻略等,另外需要自驾游的旅游者需要增加一些地理的常识,尤其是,同时也需要对车况进行检查。另外通过专业机构去订机票、门票可以降低出行成本。

四、旅游风险有哪些

什么是旅游风险

旅游风险是指旅游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旅游活动伴随风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依照划分标准不同’,旅游风险可以分为不同类型。

旅游风险的种类与特点

(一)旅游风险的种类

风险是指尚未发生而可能发生的危险。风险伴随着人类的社会活动而存在。风险的种类有很多,主要分如下几类:(1)按照风险的对象可以分为人身风险、财产风险和责任风险;(2)按照风险的原因可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和经济风险。这些风险在旅游活动中会时有发生。譬如,旅游者乘坐交通工具,在行驶途中可能因各种意外而遭遇不测;在住宿期间,可能因设施、保安或者自身原因而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失;在品尝美味佳肴时可能因器皿消毒不良或者食物不洁引起不适或者食物中毒;在游览中可能因景点设施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等等。人们在旅游活动中还会受到自然灾害的威胁,如台风、地震、.风暴、雨雪、滑坡等。此外,旅游者丢失钱物、被歹徒抢劫事件,甚至由于旅游者本身行为不慎而导致的坠落、溺水等事故也时有发生。在旅游活动中风险一旦发生,就会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因此,参加保险的目的就是将这种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承担来自旅游者转嫁的风险即称为旅游保险风险。

(二)旅游风险的特点

旅游风险主要具有以下特点:(1)旅游风险具有不可预知性。此指这种风险可能发生,但也可能不发生。如果发生,在何时、何地、何种情况下、在何人身上发生都是无法预知的。为了防止这种风险给自己带来的损失,旅游者的最佳选择就是参加旅游保险。(2)旅游风险具有偶然性。旅游风险之所以是不可预知的,就在于它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发生。即使发生了,也属偶然并无必然性。如果旅游必然会遇到某种预知的危险,那么就没人敢冒这种危险,旅游事业也就不能顺利地发展。必然发生的危险不属于旅游保险的风险范围,保险公司也不能承担这种风险责任。(3)旅游风险具有意外性。此指旅游保险风险必须是在保险范围内的,并且危险的发生也必须是自然力或者外力或者意外情况所致。如果属被保险人自己有意造成,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意外性一是指人们未预见,发生风险事故的因素由于某种条件偶然发生;二是指人们虽预见到可能性,也采取了一定的防范措施,但由于估计不足或者措施不力没能阻止风险的发生从而造成损害。对这种意外性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担负赔偿责任。

旅游风险的预防

为了减少事故发生的数量和频率,避免不应该发生的风险,我们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建立起风险预防系统,保障旅游活动的顺利、安全完成。由于旅游消费者是活动的主体,是消费的接受者,因此,风险预防在很大程度上是消费者自身的防范。旅游消费者应该做到:

1.增强消费者安全隐患意识

根据系统安全理论的观点,世界上不存在绝对安全的事物,也不存在绝对安全的活动,任何人类活动中都潜伏着危险因素。安全事故的隐患是客观存在的,并不因人的意志而转移。因此,在所有的旅游活动当中,危险因素无处不在、无时不存。一旦时机适合,安全事故随即发生,危害人们的身心健康。因此,旅游消费者在旅游活动中,要随时随地保持安全防范意识,强化安全心理训练,身心愉悦的同时不要放松对事故可能发生的警惕,摒弃侥幸心理,树立“安全第一、旅游第二”的原则,切实发挥旅游安全的防范效益。同时,在事故发生的情况下,旅游者要保持良好的心理素质,面对突发事故时不要慌张、保持冷静,沉稳对待事故,从容地实行自救。可见,旅游者安全意识的增强,是旅游者避免事故发生的最重要的方法,它可以从内心深处使消费者远离隐患,不发生和它的接触,切实起到风险预防的作用。

2.提高旅游消费者自身素质

旅游事故的发生,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消费者贪图便宜、寻求方便、缺乏基本认识、自身素质不高导致的。他们往往追求产品的报价是否便宜,是否能让他们接受而不关心产品的质量和品牌,或是在旅游活动中,经常为了能省些钱而选择一些安全质量保障不高、折旧很多的旅游设施,或是一些旅游项目已经出现超员现象,旅游者不但不制止和远离,反而图方便也拼命挤入等,这些经常会给他们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为了小利而损失大利,有时甚至是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为了加强旅游活动的安全,旅游者在增强安全隐患意识的同时,也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学习,加强对旅游风险的认识,要意识到旅游事故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和给我们生活带来的毁灭性,学会“吃小亏”,不要为了一点小利而让自己后悔一生。

3.减少危险项目的活动

一般来讲,越危险的项目风险性就越大,带来的伤害也越惨重。比如,在旅游活动中极限运动、峡谷漂流、探险运动等。这些活动的参与者往往都是当今社会的新型消费者,属于1980年后出生的,他们普遍具有较强的探险精神、较深的教育背景,容易接受新事物,尝试新事物,同时也很年轻,因此,事故惨痛发生后也会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产生巨大的惋惜。事实上,事故的发生并不是因为这些年轻人本身的疏忽,而是这种危险项目无论准备得多充分,装备得多严格,由于活动的极大危险性和刺激性,安全隐患是避免不了的。为了使事故可能性降到最低,避免悲剧的上演,最好的办法就是尽量少去或不去涉及这些危险项目,远离它们,不要使它们和自己有任何瓜葛,这样就可以避免。如果一些消费者就是喜欢这些刺激的活动或是偶尔的放松,也一定要检查景区的设施是否进行了国家的质量检查,是否进行了隔期验收,配套设施是否安全,一切在准备好之后再开始也会降低风险。

4.减少旅游者的无意识行为

无意识行为也是引起事故的重要原因。这些行为一般来讲和消费者的习惯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平时对任何事都漫不经心,不认真对待,生活中粗枝大叶,乱扔烟头、不注意饮食、穿不合适的衣装等,这些都是一些应该改掉的坏毛病。重要的是这些不正确的习惯可能给自己其他方面带来负面、连带影响。例如,在旅游活动中,由于自己平时不注意饮食的合理安排和卫生,导致在旅途中可能因为劳累不想吃或暴饮暴食,最终在途中生病而致使旅游中断,甚至有可能得急性肠胃炎等,给自己带来极大的痛苦。因此,旅游者要在平时的生活中养成好的习惯,不断完善自己。在外出的过程中,要更加注意自己阿言行,尽量避免给自己、别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