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供暖温度标准

北京供暖期间正常天气情况下,室温标准统一为“不低于18℃”。

在“供热室内温度标准”中明确提出:“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乙方应保证甲方卧室、起居室温度不低于18℃。”而此前,这一标准表述为: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或经过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

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上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8℃,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下、-9℃以上(含)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6℃。”

供暖温度不达标采取的措施

1、致电本小区物业或者联系为本小区供暖的供热单位。根据规定,供热单位6小时内必须入户测温、调节和检修。24小时内经检修温度达标的不退费,超过24小时仍未修好的,自报修之日起退费,直至室温达标。

2、如果供热单位不予解决,居民可以拨打北京市供热服务电话12345或各区供热管理部门及供暖所服务电话反映问题或投诉。

3、如果供热单位仍然拒绝处理,居民可以申请第三方检测,作为索赔或者起诉供热单位的依据。居民如果要进行室温检测,须到检测机构签订一份检测委托合同。

二、北京市供暖温度标准

北京市供暖温度标准为不低于18℃。

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建立健全供热运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二)供热前应当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

(三)建立用户采暖温度抽测制度,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或者其他证明人签字。

(四)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并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

北京供暖的其他规定。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力、燃气、燃油、煤炭和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非采暖期内,供热单位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护以及采暖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当年7月15日之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采暖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原备案机关。用户的采暖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时,供热单位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

北京供暖温度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