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红冲的发票怎么做账

1、企业收到红字发票时,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等(根据发票内容计入对应科目)(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贷:应付账款(红字)

如果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则:

借:库存商品等(根据发票内容计入对应科目)(红字)

贷:应付账款(红字)

2、企业开具红字发票时,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如果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则:

借:应收账款(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红字)

发票冲红表示原开的发票有误或因为其它原因需更正,需要重新开发票调整账目的过程。企业收到或开具红字发票,应根据发票内容计入对应科目,同时使用红字进行会计分录的编制。

二、普通发票冲红怎么做账

1、借:银行存款 (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 (红字)

贷:应缴税费-增值税-销项税(红字)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缴税费-增值税-销项税

2、借:本年利润 (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 (红字)

贷:应缴税费-增值税-销项税(红字)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缴税费-增值税-销项税

12月份应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当期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注意:如果当月未销售或销售开票金额小于上月错误发票的,建议先不开具红字发票;增值税纳税申请表里是不得出现负数销售额及税额的。

由销货方申请开具负数发票的情况(前提是发票未认证,发票在180天的认证期内),具体情况如下: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如果是销售方,根据红字发票入账,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等(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库存商品(红字)

2、如果是购货方,根据红票入账,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红字)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

贷:银行存款等(红字)

三、红冲会计分录怎么做

1、如果企业发生销售业务,红冲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2、如果企业发生购货业务,红冲分录时: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贷:应付账款(红字)

企业红冲应当编制相应分录的红字分录,如果企业发生销售业务,红冲收入时,应当通过“应收账款”科目以及“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红字进行核算;如果企业发生购货业务,红冲分录时,应当通过“原材料”科目或“库存商品”科目以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付账款”科目的红字进行核算。

拓展资料:

会计分录亦称“记账公式”。简称“分录”。它根据复式记账原理的要求,对每笔经济业务列出相对应的双方账户及其金额的一种记录。在登记账户前,通过记账凭证编制会计分录,能够清楚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归类情况,有利于保证账户记录的正确和便于事后检查。每项会计分录主要包括记账符号,有关账户名称、摘要和金额。会计分录分为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两种。简单分录也称“单项分录”。是指以一个账户的借方和另一个账户的贷方相对应的会计分录。复合分录亦称“多项分录”。是指以一个账户的借方与几个账户的贷方,或者以一个账户的贷方与几个账户的借方相对应的会计分录。

所谓业务链法就是指根据会计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组成一条连续的业务链,前后业务之间会计分录之间存在的一种相连的关系进行会计分录的编制。

四、红字发票会计分录怎么做

1、红票:

借:应收账款(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2、蓝票: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销货方如发生退货、销售折让收到购货方抵扣联、存根联的,应视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主动退还销货方。销货方如果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应在收到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及相应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下月领购专用发票时提交税务机关核查。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货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货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2)如果销货方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销货方可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来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将红字专用发票的记帐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存根联、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将蓝字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粘贴在红字专用发票发票联的后面,并在上面注明蓝字、红字专用发票记帐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

2、销货方如发生退货、销售折让,但购货方已将作帐务处理,不能退回原来的发票联、抵扣联时,处理如下:销货方在取得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后,方可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来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

将红字专用发票的记帐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发票联、抵扣联交购货方作为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凭证。购货方收到红字发票后,应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 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