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识标牌都在哪用?
标识标牌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大酒店、商业街区标识标牌
繁华的都市,到处可见精品荟萃的专卖店,琳琅满目的商场、光彩夺目的K吧和酒店,形象各异的标识牌正是它们体现各自服务特征的符码,在指引消费者前行的同时,把这些消费场所装扮的更加靓丽。
造型独特的标识系统不介为消费者节省购物时间,增添购物乐趣,而且也为商家巩固自身品牌形象,提高了市场竞争力。
学校、体育场标识标牌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日新月异地蓬勃发展,标识、标牌导向系统悄然进入校园、图书馆等教育文化机构。
好的标牌导向系统,给人以清晰明了的展示、了解校园的分布概况,体现人与自然的和谐、规范、理性化,为校园文化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校园标识、标牌导向系统是当今院校建设中一项急待完善与提高的课题。
医院、停车场标识标牌
医院作为特殊行业,对标识导向系统的要求更为严格,必须根据医院内外结构特征和科室职能在最短的时间把就诊者引导到目的地,这是现代医院倡导“以人为本、高效服务”理念之必然。
标识系统进入医院,不但显示出独到的功能,更体现了现代医院的人文精神,证人耳目一新,也为医院建筑起到画龙点睛、美化环境的作用。用立体导向解决医院人 流、物流、洁污等流程问题,更能体现医院的形象、历史、个性乃至专科特长,呈现其洋溢亲情的企业文化氛围,为医院树立良好的形象,全面提高医院搏击市场的 竞争力。
地产项目现场、路边标识标牌
时到今日,精美的房地产标识已经成为房地产楼盘项目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但起到点缀与美化环境及识别的作用,也给予业主生活的优越感,更是业主身份、地位和实力的象征。
办公楼里、公共场所标识标牌
现代标识、标牌导向系统是环境中静态的符号,在人与人之间,日常生活交往中有着不可忽视的指示作用,无论是作为执政为民的行政机关,还是服务于民的大中型企事业、写字楼、办公场地,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也将为您的工作带来高效。
道路两旁、指示牌、高炮标识标牌
主要标识标牌可分为四种。
①指示标志;通常为圆形和矩形,蓝底白色图案。用于指示车辆和行人按规定方向、地点行驶。如直行、左转、右转、停车、绕行等。
②警告标志:通常为等边三角形(或菱形),黄(白)底黑(红)边,黑色(或深蓝色)图案。用于警告驾驶人员注意前方路段存在的危险和必须采取的措施。如预告交叉口、道路转弯、铁路道口、易滑路段、可能落石路段、不平路面、合流交通等。
③禁令标志:通常为圆形,白底红边,红斜杠黑色图案。是根据街道、公路和交通量情况对车辆加以禁止或适当限制的标志。如禁止通行、禁止停车、限制速度、限制重量、限制宽度等。
④指路标志:通常为矩形,蓝(绿)底白字和白色图案。用于指示市镇村的境界,目的地的方向、距离,高速公路的出入口、服务区和著名地点所在等,并沿途进行 各种导向。如国道编号、里程碑、百米桩、分界碑、指路牌、地名牌,以及高速公路出入口、加油站、修理站、停车场等的指示牌。辅助标志附加在主要标志上起补 充说明作用。可分为表示车辆种类、表示时间、表示区间范围和表示距离等四种。辅助标志不能单独设立。
二、长春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协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比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文物、房地、建设、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园林绿化、财政、国土、旅游、环保、民族宗教、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整体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典型性,保持、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土地利用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其来源是: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国有历史建筑转让、出租的收益;
(三)境内外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第八条 本市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认定、调整、撤销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等有关事项的论证,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专委会由规划、建筑、文物、历史、文化、经济、社会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第九条 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对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确定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对本市市区范围内能够体现城市历史传统风貌和地域文化特征的街区、建筑进行普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二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依据普查的结果,制定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初步名录,经专委会论证并公示征求意见后,依法报批。
申报历史文化街区,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申报历史建筑,由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的主要出入口或者重要地段设置标志牌,在历史建筑正立面设置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和保护标志。第十四条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需要调整、撤销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专委会论证后,依法报请原批准机关决定调整或者撤销。第三章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第十五条 对历史文化街区以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周边环境和非物质文化元素应当实施整体保护,保持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第十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经专委会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批准保护规划前,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保护规划涉及居民搬迁、房屋征收、土地征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公众利益的,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