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开发区位于拉萨市堆龙德庆县东嘎镇,规划面积5.46平方公里。第三条 自治区设立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就开发区的重大事项进行领导协调。开发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发区的各项工作,为开发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开发区的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水、电、燃气,应纳入自治区的计划并保证供应。第四条 开发区坚持以吸收外资为主、工业项目为主、出口为主和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方针。积极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和科学管理方式,发挥开放型经济的窗口作用。
开发区应当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高效率的运行管理机制,建设完善的基础设施,逐步完善综合服务功能,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生产经营及生活条件。第五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
鼓励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建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导向的工业项目,大力发展特色产业、优势产业项目和服务项目。
鼓励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建设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第六条 在开发区不得兴办技术落后、设备陈旧、未达到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产业政策标准项目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禁止的其他项目。第七条 开发区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租赁。第八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开发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九条 开发区设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依法行使地(市)级的行政管理职能,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第十条 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二)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审核、批准在开发区的各类投资项目;
(四)按照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对开发区的土地征用、开发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租赁实行统一管理;
(五)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开发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六)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贸易及其他涉外经济活动;
(七)管理开发区的财政、税务、工商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统计、物价、城市建设、房地产、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公安、消防、交通、司法行政和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八)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
(九)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审核、批准在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各类专项或专营项目特许经营权;
(十)协调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内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工作;
(十一)保障开发区内投资者依法自主经营;
(十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开发区的行政管理规定;
(十三)行使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委会可以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对开发区的事务实行管理。第十二条 开发区内金融、保险、外汇管理、海关、质量技术监督等工作,由有关部门或其设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办理。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第十三条 在开发区兴办企业事业项目,应当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在开发区兴办企业事业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投入资本和动工建设。不能按期投入资本或者动工建设的,应当提前申请批准延期,未申请延期的,依法注销土地使用证和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五条 开发区的企业依法享有经营决策、产品销售、机构设置、劳动用工和工资分配等自主权。第十六条 开发区的企业应当设立完整的会计账簿,并依照规定向开发区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企业年检报告,接受开发区财政、税务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监督。
开发区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当经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或者审计师验证并出具证明。
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是执行《规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对《规定》进行解释说明、细则制定、实施推进。《规定》所涉及的各项扶持与资助的申请由科技发展局统一受理、认定、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上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高指委)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获得批准后协调落实,并对实施效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第三条政策兑现申请由科技发展局初审,财政局复核,如未超出政策规定且科技发展局与财政局意见一致的,报分管科技的副主任批准;如突破政策规定或科技发展局与财政局意见不一致的,报管委会主任批准。第四条申请享受《规定》各项扶持与资助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须事先经过开发区管委会的相关资格认定并按规定参加年检。未通过年检以及因故被取消资格称号的,将停止所有相关的扶持与资助。第五条申请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申请资料是合法、真实、客观的。如申请者提供虚假文件和情况骗取资助扶持的,开发区管委会有权责令其退还资助资金,并赔偿经济损失。该申请者三年内不得再享受《规定》中的任何扶持与资助。构成违法犯罪的,提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第六条享受《规定》中各项优惠支持的申请者,须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资助合同,明确双方对于资助项目的权利与义务。如有违反,须承担相应责任。第七条对于给予申请者的指定用途的扶持与资助,开发区科技发展局与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审计。申请者有义务按照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的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情况,积极配合检查。如有拒绝配合检查或发现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停止拨付资助并收回已拨付的资助金或仪器设备,该申请者三年内不得再享受《规定》中的任何扶持与资助。
第二章 普惠扶持第八条《规定》第七条所称的“建设扶持”的额度依据如下因素确定:项目所属技术产业领域、项目的技术水平、项目投资额、用地面积、对开发区的预期贡献等。第九条企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拨地面积)必须不低于0.7;建设项目用地内严禁建造公寓、招待所等商业服务和娱乐设施,以及其他和生产无关的各种服务设施。第十条企业和研发机构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向建设发展局提出建设扶持申请,建设发展局按规定时限核准后一个月内支付(一般建设项目一次性支付,分期建设项目分期支付)。第十一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给予房租补贴时,具体的补贴标准参照如下因素确定:1. 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2. 对填补开发区技术空白和产业链空白的贡献;3. 经营情况、成长情况和对开发区经济贡献情况;4. 所租用的研发和生产厂房面积大小;5. 开发区房租水平及实际的合同房租价格。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合同房租价格的80%。房租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五年,累计补贴额一般不超过60万元。第十二条科技发展局对给予每一家企业和机构的房租补贴的标准、面积和年限进行逐年核准。房租补贴一般每半年发放一次。第十三条申请《规定》第二章所提的房租、基础设施贴费等项扶持的企业和机构,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复印件;3.各项相关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金缴纳发票;基础设施贴费缴纳发票等。
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第十四条《规定》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经开发区管委会正式认定并颁发《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小规模初创型科技企业。第十五条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将根据国家科技部等部门最新公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等文件,并结合开发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定期更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目录》,作为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工作的依据。第十六条 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为:1.具有明确的公司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具有现代化管理的组织、措施和方法;2.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3.研究开发及生产的技术及产品应属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目录》的范围;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高新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高新技术性收入是指属于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得收入;5.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预期的自主知识产权,并有较强的持续自主创新能力;6.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7.有与其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所与设施,每年研发费用支出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8.年人均销售收入或预期年人均销售收入达到15万元以上,年人均利税达到3万元以上,销售利税率或预期的销售利税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9.公司属于小型企业。小型企业的标准为:职工人数200人及以下,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下。上述标准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制定。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发生变化,上述标准可能随之调整。第十七条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研发(R&D)费用”是指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的经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新产品设计费;(2)工艺规程制定费;(3)研发设备调整维护费;(4)研发用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5)技术图书资料费;(6)中间试验费;(7)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和培训费;(8)研究设备的折旧费;(9)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10)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第十八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企业自愿申请,申请时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1.《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公司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履历表;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自产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及高新技术性收入、利税和研发费用支出等科目(当年新成立的公司提供到申请认定时的审计报告);5.产品技术标准、质量性能测试报告,软件企业需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及测试报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需提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6.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对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的复印件;7.查新报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以及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8.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第十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为:1.企业将申报手续准备齐全后,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告知企业。2.初审合格后,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3.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开发区科技发展局上报开发区高指委批准,并颁发《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未能通过评审的企业如有异议,可以提出复核申请。第二十条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年检淘汰制,年检标准与认定标准相同。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在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报送《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年检表》、《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经工商管理部门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对逾期不参加年检连或连续两年内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高新技术企业在申请认定和年检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第二十一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让或迁移的,须到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申报备案并重新认定。第二十二条申请财政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于每年通过年检后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2.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享受营业税财政扶持政策的,还须提供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第二十三条申请认定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须到国家或天津市相关机构进行认定和年检,经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确认并上报开发区高指委批准后,颁发《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享受相应政策。第二十四条对软件企业获得CMM(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或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模型)二级至五级认证的,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25万元和35万元的一次性、不重复资助。对于已获得天津相应市财政支持的软件企业认证项目,开发区不再给予重复资助。第二十五条申请认证资助的软件企业,应当在认证实施之前持以下材料到开发区科技发展局进行事先备案: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与有资质的认证评审机构签订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在认证通过后3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资助申请: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2.通过评审的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认证评审收费单据原件及复印件;4.软件企业认定年检证明。第二十六条对于新药产业化资助,具体的资助标准根据下列条件确定:1. 新药的创新水平和类别;2. 新药对填补开发区和天津市技术、产品和产业链空白的贡献;3. 新药产业化项目的投资规模(不得低于2000万元);4. 新药产业化项目预期的产值及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5. 新药产业化项目的社会效益。第二十七条申请新药产业化资助的高新技术企业,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新药的药品注册批件、新药证书及新药技术转让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4.《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和新的药品批准文号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6.新药产业化项目的项目计划书和财务分析报告;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该项目产值、利税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第二十八条新药产业化项目资助额度确定后,先拨付60%,剩余部分视该产业化项目的进展情况在三年内拨付。第二十九条对于医疗器械产业化资助,在确定具体资助标准时参照以下因素:1. 产品所属类别和创新水平;2. 产品对填补开发区和天津市技术、产品和产业链空白的贡献;3. 产业化项目的投资规模;4. 产业化项目预期的产值及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5. 产业化项目的社会效益。医疗器械产业化资助的申请和拨付程序参照新药产业化资助程序办理。第三十条对生物医药类企业和产品的国际市场开拓资助,在确定具体资助标准时参照以下因素:1. 企业和产品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2. 企业和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介入程度和发展潜力;3. 企业和产品为获得国际市场准入许可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第三十一条申请国际市场准入许可资助的生物医药类高新技术企业,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获得的国际市场准入许可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4.为获得国际市场准入许可所发生的费用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三十二条《规定》第十九条所称科技人员是指高新技术企业中关键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科技开发和产业化项目的负责人,对企业主导产品或核心技术做出重大创新的主要技术人员。高新技术企业自行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后,成果完成人可以享受适当的技术折股奖励。可以评估作价入股,也可按照技术成果产业化成功后,为企业创造的新增税后利润折股部分折价入股。第三十三条对高新技术企业中持股科技人员的股权分红(利)收益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开发区的贡献,五年之内给予100%的财政奖励。第三十四条申请持股科技人员股权分红(利)收益奖励的,由所在高新技术企业持以下材料统一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章程,以及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折价入股的相关证明材料;4.科技人员个人简介,学历、职称、荣誉证书复印件;5.科技人员获得股权分红(利)的财务单据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单据。
第四章 研究开发机构第三十五条 内资研发机构认定标准为:1.独立法人资格,有明确的章程和组织结构,有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以企业化方式运作,产权明晰;2.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及天津市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属于开发区重点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3.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研发机构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上);4.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具有较高研发水平和产业化能力的研发队伍,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科技人员占研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5.研发机构每年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占年总收入的70%以上;6.拥有明确的自主知识产权,每年新申请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达到5件以上;7.每年投入的研发(R&D)费用不低于年总收入的20%。研发费用的界定见本细则第十七条;8.国家规定的其它审批条件。第三十六条《规定》第四章所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是指研发机构通过项目投资建设,将自主研发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应用、推广,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而实现科技成果的价值。认定标准为:1.成果为研发机构自行开发、自主创新的项目,属于开发区重点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具有国内领先以上技术水平,具备产业化的条件;2.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投资项目由研发机构直接承担,项目的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上(软件项目的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3.项目投产后能形成一定的规模,实施后两年内实现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软件项目的产值在300万元以上),年利税额占销售收入的20%以上;4.项目有明确的市场需求,所需的资金和原材料能得到保证,符合国家环保要求;5.内资研发机构在申请享受《规定》第二十条的扶持时,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应已经开始建设。第三十七条《规定》第四章所称“国家级”,是指被国家科技部、发改委等部门正式纳入发展计划,发文批准组建、给予相应建设资金并通过验收和考核。《规定》第四章所称“省部级”,是指被天津市科委等部门正式纳入发展计划,发文批准组建、给予相应建设资金并通过验收和考核。第三十八条《规定》第四章所称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研发机构,是指由跨国公司等国外资金在开发区以独资、合资等形式设立,专门从事开发区重点鼓励的高新技术领域内的产品、技术研发的独立法人单位。具体认定标准为:1.独立法人资格,有明确的章程和组织结构,有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以企业化方式运作,产权明晰;2.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及天津市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属于开发区重点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3.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具有较高研发水平和产业化能力的研发队伍,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科技人员占研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4.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发展(包括中间试验)所必须的研发场地、仪器设备等研发条件;5.独资研发机构设立时的投资应不低于500万美元,合资研发机构设立时的投资应不低于300万美元,“设立时的投资”是指用于研发条件建设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研发机构建设用地和实验室、办公室、中试车间等场所的购置、建造、装修费用和研究开发所需仪器、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6.拥有明确的自主知识产权,每年新申请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达到5件以上;7.每年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占年总收入的80%以上;8.每年的研发费用支出不低于研发机构年总收入的20%;9.认定合资研发机构的,中方所占股权比例应在35%以上;10.国家规定的其它审批条件。第三十九条 企业内部设立的研发机构认定标准为:1.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年销售收入一般应在5000万元以上,有一定的技术优势,能为研发机构的建设、运行提供经济保证;2.研发机构有明确组织结构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的财务独立核算;3.符合国家及天津市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属于开发区重点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主要从事与企业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技术、产品开发、二次开发、中间试验等;4.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具有较高研发水平的研发队伍,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专职科技人员在15人以上,占研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5.企业具有较健全的技术开发保证体系和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及激励运行机制,并具备一定的进行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基础设施(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6.企业对于研发机构的科研(R&D)经费投入要达到每年销售收入的2%以上,且绝对值不低于100万元。第四十条申请认定各类研发机构并享受相关扶持的,应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交如下材料:1.《天津开发区研发机构认定申请表》;2.国家或天津市对研发机构进行批准、验收、认定等管理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3.原批准单位出具的同意迁入开发区的正式批复文件(内资独立研发机构);4.研发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机构章程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履历表(非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提交所在企业的相应资料);5.研发机构业务发展计划书、年度开发计划书和预算;6.关于研发内容和技术水平先进性的说明及有关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科技成果证书、专利证书等);7.近两年在国家和地方科技部门各类科技计划立项的有关证明材料;8.在开发区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有关证明材料;9.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研发人员的学历证书或职称证明;10.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包括技术性收入和研发费用支出等科目。第四十一条 开发区对各类研发机构的认定程序为:1.申报手续准备齐全后,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告知申请机构。2.初审合格后,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3.对通过专家评审的,开发区科技发展局上报开发区高指委批准,并颁发《天津开发区研发机构证书》。未能通过评审的申请机构如有异议,可以提出复核申请。第四十二条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每年第一季度对已认定的研发机构进行年检,年检标准与认定标准相同。对逾期不参加年检连或连续两年内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研发机构资格。研发机构在申请认定和年检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资格。已认定的研发机构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让或迁移的,须到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申报备案并重新认定。第四十三条对于《规定》第二十条所给予的独立研发机构扶持,具体扶持额度依据以下因素确定:1. 研发机构所属技术领域及水平;2. 自主创新能力及科技产出情况;3. 对开发区和天津市填补技术空白、提高研发能力的贡献;4. 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情况;5. 社会效益贡献。第四十四条申请享受《规定》第二十一条所给予的研发费用扶持的合资研发机构,应符合如下条件:1. 合资研发机构设立时投资额应在300万美元以上,且中方所占股份在35%以上;2. 研发费用的界定见本细则第十七条。研发机构每年研发费用的实际数额以开发区管委会最终认定的数额为准;第四十五条对于《规定》第二十二条所给予的内设研发机构扶持,具体扶持额度依据以下因素确定:1. 资助额度最低为50万元;2. 在申请资助时,每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资助额度增加10万元,但总资助额度上限为100万元:a) 设立研发机构的企业为全球500强企业;b) 设立研发机构的企业为开发区上一年度百强企业;c) 研发机构中专职的研究开发人员超过30人;d) 被认定为天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e) 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f) 研发机构的研发费用投入超过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g) 研发机构积极与本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它企业进行研究开发与试验发展合作。第四十六条对给予各类研发机构的扶持资金,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方式之一予以拨付:1.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一次性或分期拨付给研发机构;研发机构资助资金主要用于研发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包括研发机构用于研究开发和试验发展(包括中间实验)的仪器设备购置费以及与之相关的安装和调试费用,不得用于投资入股建立企业或其它与研究开发没有直接关系的活动。2.由政府采购中心进行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然后移交给研发机构。第四十七条申请研发费用扶持的研发机构,于每年通过年检后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2.完税凭证复印件;3.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研发费用支出专项审计报告;4.上一年度研究开发活动总结报告及相关研发成果证明材料,下一年度研究开发活动计划及预算;5.其它相关材料。第四十八条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的研发机构,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2.高新技术成果证书、专利证明或其它证明材料;3.高新技术成果或专利转让合同、转让收入证明;4.高新技术成果或专利在开发区进行产业化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对关联单位的认定以国家相关法规为依据。
三、长江经济带对湖南经济发展的影响
地处长江中游、拥有163公里临江岸线的湖南,正处长江“龙腰”位置。“随着长江经济带向内陆延伸,将给湖南带来对内开放与对外开放叠加的双重‘红利’。”在湖南省副省长何报翔看来,“湖南正面临加速发展的历史性机遇。”
目前,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湘南地区、环洞庭湖地区和大湘西地区四大板块已全部纳入国家区域发展战略规划,并拥有中部首个国家级新区湘江新区。在经济总量、科教实力、物产旅游资源、产业发展基础、市场政策环境和合作开发潜力等方面都独具优势。
上海历来是湖南招商引资的主阵地。在积极“走出去”的同时,湖南一直秉持与上海联动发展,资源共享。
此次湖南(上海)投资贸易洽谈周上,湖南携千余项目赴会,涉及投资金额逾3万亿元。翻阅重点招商项目名册,推介项目以智能制造、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等高端产业为主,且更注重研发基地、信息服务等产业链高端。
“湖南是长江经济带上的重要省份,在中部地区占据了突出位置。长三角地区的沪苏浙徽聚集了中国最具活力的生产要素,是全国经济发展最快的地区之一,已经具备技术和品牌输出的能力。”中国开发区协会秘书长关嵘认为,搭建长三角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开发区合作的平台,在实现转型升级、协调发展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借力长江经济带在沪吸金1977亿元
本次洽谈周期间,联合利华、3M公司、菲亚特克莱斯勒、霍尼韦尔、百威英博、艾默生电气等数十家家世界500强企业及数十家中国知名企业代表赴会洽谈。湖南共签下354个项目,成功吸金1977亿元人民币,并成功引进了一批跨国公司和总部经济项目。
签约项目中,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省级项目52个,占项目总数的40%,且不乏跨国公司和总部经济项目。如全球汽车零部件供应商百强排名第23位的德国舍弗勒集团投资30亿元在湘潭经开区建设其在中国的第四大生产基地;沃尔玛湖南区域总部落户湘江新区,并将加速在湘投资开店;中国燃料有限公司南方子公司、中港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总部及研发项目落户株洲。
期间举行的“湘品入沪”——湖南名优特新商品展示交易周也让名优湘品火了一把。由湖南粮食集团、隆平高科、果秀食品、中茶集团、克明面业等企业带来的中国地理标志产品、湖南省著名商标产品,以及许多湖南独有的特色优质产品,通过“湘品入沪”平台,成功打入在沪的政府食堂、主流商场超市、大型企业厂房、学校、中高端社区、部队及武警后勤为主的营销渠道。
“湘品入沪”是湘沪两地政府重点合作交流项目,在湖南省政府与其承办和运营单位上海中军集团协同下,该平台立足湘沪两地产业和市场优势,有机整合湘沪两地政府资源,通过“以销定产+客厂模式”,成功打通了湖南优质产品进入上海市场的产销通道。
湖南省商务厅副巡视员刘飞说:“‘湘品入沪’精准定位了上海的核心资源市场,‘以销定产+客厂模式’为产品湖南优质产品和消费者之间搭建一条直接通道。”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7月底,共有300多家企业2000多种产品通过湘品入沪渠道进入上海市场,战略签约和销售额已累计突破100多亿元。
首探长江经济带园区合作共建
除引资引智入湘,湖南还积极探索长江经济带沿线省市协同发展平台,首次开展了跨区域园区共建合作。
湖南省商务厅与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签署推动经开区合作共建战略合作备忘录,支持两地合作共建、鼓励承接与转移、实现招商信息共享等,这是湖南首次组织湖南园区与长三角地区园区开展集中对接。与上海的备忘录内容包括支持经开区跨区域合作共建、鼓励经开区产业承接与转移、支持经开区实现招商信息共享、协助举办各类经贸活动以及支持经开区间相互交流学习等5个方面。
另外,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江苏泗阳经济开发区、湖南怀化工业园区与张江高科国际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湖南怀化经济开发区与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湖南湘潭天易示范区与上海嘉定工业区分别签署了园区合作协议。
“这是推动长江经济带园区合作共建的一次有益探索。”湖南省商务厅厅长徐湘平表示,推动长江经济带园区合作共建,将有利于促进长江经济带园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实现长江经济带产业的深度合作和有序转移。
在上海市副市长时光辉看来,两年一度的“沪洽周”已经成为湖南与上海乃至长三角地区产业融合、共同参与长江经济带的重要舞台。

四、漫宇宙大连有限公司电话?
花园口工业区产业结构研究
摘要:产业结构与经济增长有着密切的关系。产业结构的演变会促进飞越,经济总量的增长会促进产业结构的加速演进。开发区对于发展中国家有着至关重要的变化。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多的开发区成立,花园口经济开发区是其中新兴的一个。本文介绍了花园口经济开发区的基本情况产业结构,产业结构的合理化,主导产业的选择和地区的产业政策。
关键词:产业结构、经济增长 主导产业
引文:
想写一下家乡的的产业结构,我的家乡是庄河市花园口工业区。介绍一下花园口。花园口工业园区是辽宁省五点一线的一个组成点。是振兴东北的老工业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原来花园口只是一个小小的村,若不是中日战争日本人的登陆,也许根本就没有几个人知道它的存在。
1.地区的基本情况
花园口工业区位于大连市的庄河市境内的明阳镇,其北部受群山环抱,南部滨临黄海北部。地势平坦,风景宜人,气候温和,四季分明,属于亚热带季风性气候。 花园口工业园区位于庄河市城西30公里,由庄河市人民政府投资兴建,总规划面积50平方公里,起步区15平方公里。园区以庄河港、丹大高速公路和即将开工建设的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内接大连、丹东、沈阳和国内各地,外联日韩、东南亚、欧美和俄罗斯等重要市场。目前,园区15平方公里起步区“六通一平”基础设施工程基本完成,完全具备了承接项目的条件。新建道路33公里,桥梁4座,橡胶坝一座,完成园区9.6公里河道治理及生态恢复工程,绿化面积70万平方米,通过社会化运作建成5万吨净水厂一期工程,为园区配套的丹大高速公路花园口出入口和庄河港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大连花园口工业园区起步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已完成投资9亿元,2007年计划再投入资金4.5亿元。优越的区位。园区位于中国辽东半岛南端、黄海北岸,地处东北亚经济圈的中心,在辽宁省沿海对外开放“五个重点发展区域”中,海上距离韩国最近,距仁川港仅270海里;园区西距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80公里,大连大窑湾港90公里,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110公里;东距庄河市区和庄河港30公里,丹东160公里;北距沈阳330公里。丹大高速公路在园区北侧穿过,设有专用出入口,使园区与高速公路直接对接。201国道和中国东北东部边境铁路从园区通过。优美的环境。园区集青山、绿水、蓝色海洋、美丽海岛于一体,座北朝南,三面环山,南临黄海,一马平川,区内有两条主要河流蜿蜒穿过,形成玉带缠腰的自然美景,是投资兴业的风水宝地。淡水资源充沛,人均淡水储量是大连市的3倍,辽宁省的2倍。距驰名中外的国家地质公园、4A级冰峪旅游度假区70公里;距中国最美丽的海岛旅游景区、国家海洋森林公园海王九岛旅游度假区18海里;距著名的步云山温泉度假区60公里。是中国北方旅游资源最富集的地区之一,是国际浪漫之都大连的后花园。
1.1以前花园口地区的地区基本情况
花园口是在以前的花园口的地区的原来基本是以农业为基础的,没有完整的工业体系。但是原来花园口地区的农业与其他地区相比有一定的优势。表现在以下:一方面,在农业方面土地面积不多,但是土壤肥沃,运用了不少的科技农业的方式,例如大棚和农膜等方式,使粮食产量和蔬菜产量很高,而且有些盈余,有些蔬菜以出口到东亚等国。另一方面,除了种植业外,由于靠海的原因,该地区的渔业高度发达。有许多大型渔船,有很大一部分人都是靠打渔为生。沿海有很多滩涂,这里的滩涂与其他海边的滩涂相比有与其他地方不能相比的优势。因此花园口地区的沿海养殖业高度发达。其主要养殖海参、对虾和一些贝类产品这为该地区的GDP增长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该地区的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不发达,没有什么完整的工业体系和服务体系。由于距离市内较远,人口不是很多,没有什么矿产,工业上方面只有几家小型的工厂,形不成工业体系。
1.2现在的花园口地区的情况
在辽宁省“五点一线”工程确立以后,花园口地区有幸成为其中的一个点,这加速了其发展的速度。在投身入30多个亿的建设后,花园口地区俨然变了一个模样:一个崭新的工业园区在辽南大地上畜力起来了 。 现在的花园口经过建设后,以俨然变成了一个花园式的工业区,化境十分优美。你身处其中,你不会感觉道你是在企业的包围之中,你的感觉只有身处在一个公园之中。经过公开的招商引资之后,许多企业已经落户道花园口工业区,现在的花园口工业区正在朝着预期的轨道前进。
2.产业结构的合理化,高度化,主导产业的选择
合理与协调地区产业的结构是经济增长的必要保证。当地区的产业结构不合理时非常有必要调整产业结构的合理化,优化产业结构。为了促进地区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非常有必要促进地区产业的高度化和合理化。
2.1花园口地区产业结构的合理化。
产业结构合理化主要是指产业与产业之间协调能力的加强和关联水平的提高,它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产业结构合理化就是要促进产业结构的动态平衡和产业素质的提高。产业结构合理化要解决的问题是供给结构和需求结构的相互适应问题。
我认为花园口地区的的产业结构还不够合理。主要表现在以下:
2.1.1产业素质之间不协调。
花园口地区相关产业之间存在技术水平的断层和生产率的
强烈反差。
花园口工业园区是大连市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的重点园区。主要产业定位是:精细化工,新型建材,机械电子等。在园区有高几家新企业,但是花园口地区的技术水平与大城市有很大的的差距。具体表在园区附近没有与之适应的教育机构,虽然距离大连市不远,但是高薪人才始终不愿意到这相对偏僻的地区,人才并不能满足企业的需要,只有一些不具备高等素质的劳动力。劳动生产率和人才不相适应。
(1) 产业之间的联系方式不协调。
花园口地区的产业联系不协调,表现在联系力不强。
我们看看花园口工业区的主要企业:大连永旭线缆制造有限公司 ,大连轮胎厂有限公司, 大连依姿服装有限公司 , 大连合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大连宏基永佐环保制品有限公司, 大连德堡钢格板有限公司 ,大连金元互感器有限公司 ,大连东都建材有限公司……
由上可见,在园区产业内部产业联系并不强,不利于集中化,集团化。这样不利于在大市场的竞争。
(2)供给与需求不相适应。
在园区里,供给与需求明显的不适应。园区现在有大约一万工人,将来要达到约六万余人。但是园区的配套设施显然跟不上去。道就近的大型购物中心要二十分钟的车程,而且园区附近的娱乐设施和服务设施明显不足。这与花园口这个经济开发区的地位明显不符合。
2.1.2花园口地区产业结构的高度化
(1)产业结构高度化的涵义:主要是产业结构从低水平状态向高水平状态的发展,一个动态的过程。产业高度化对产业的发展内涵意义重大。
现在花园口工业区正在初始阶段,对花园口工业区产业高度化未来规划应达到以下特点才能满足现代市场的竞争。
①园区产业结构的发展顺着第一、二、三产业优势地位顺向递进的方向演进.
②园区产业结构的发展应该顺着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分别占优势地位顺向递进的方向演进.园区应该有层次的发展产业,不能急于求成.
③园区产业结构的发展应顺着低附加值产业向高附加值产业方向演进.只有发展高附加值的产业才是花园口工业园区的目标,达到共富,这样也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的根本目标.
④园区产业结构的发展应顺着低加工度产业优势地位向高加工度产业占优势地位方向演进.
(2)创新对于园区产业高度化的意义的影响
创新是生存之本,动力之源,一个民族不能没有创新,企业是创新的主题.企业如果没有创新就不能生存. 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城市化进程紧密结合起来,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让经济发展的成果惠及百姓,是庄河市建设花园口工业园区的一个重要思路。令人欣喜的是,这一思路的实践已经结出硕果,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在这里开始成为现实。长期以来,农民增收难,其原因就在于占有的资源少,缺少增收的渠道。要解决这个问题,最关键的是政府要为广大农民创造就业的机会。
在花园口工业园区建设中,庄河市还创造性地将园区建设与生态移民结合起来。庄河北部山区是大连市的水源地,散居着数千户居民,由于深居大山之中,致富之路狭窄,大多数农民的生活比较贫困,为了增加收入,他们在山上放牧垦荒,对生态环境也造成了一定的破坏。为使城乡统筹发展,庄河市在花园口工业区为他们建起移民楼,搬迁的农民们不花一分钱就可以住进新楼房,并把户口转为城镇居民,在就业和培训、就医、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和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随着园区的发展,还会有更多的农民移民搬到这里。成批的农民离开土地,当上工人成为市民,花园口的“反哺效应”已经产生并正在扩大。
2.2花园口工业区的先决条件
花园口经济区作为经济开发区,有很多先决条件,这些条件对其发展有很多帮助,使之优于一般模式的开发区。
2.2.1工业区的投资环境
花园口工业区追求生态,经济,社会三位一体的协调发展。以生态持续发展为基础。园区充分利用园区坐北朝南,三面环山,南临黄海,有三条河流穿过,淡水资源十分丰富的优势,建设成为一个环保型、生态型园区。目前园区的俨然成为一个花园城市,绿化已经达到七层。
2.2.2政府的重视
无论是上下级政府都十分重视园区,给予园区相当大的重视。
①政府为园区提供了优质的服务。园区着力提高自身的行政效能,承诺入园项目享受全程保姆式行政服务,所有手续由园区管委会实行全程代办,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3个工作日内办结。坚持“一切为了企业,为了企业一切”,对企业服务随叫随到,服务周到,说到做到。
②园区享受优惠的政策。入园项目享受《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沿海重点发展区域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和大连市加快重点工业园区产业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在各类工业园区中,投资者在大连花园口工业园区投资,支付的行政成本和商务成本是最低的。同时在税收方面给予企业优惠的政策 ,而且对企业用地政策也相当放宽。
2.2.3工业园区拥有资源优势
与其它工业区相比花园口工业区拥有者其它工业区无法比拟的辅助产业—海产品养殖业。海产品养殖业以往是花园口地区的主导产业。据了解,庄河市是全国最大的沿海滩涂养殖地。沿海的养殖业可以对园区得产业有一个很好的补充。庄河具有庄河电厂优越的电力资源,有数量多、素质较高、价格便宜的劳动力资源。庄河的特色产业现已初步形成。一是水产品加工能力为20万吨/年,且每年还以10%的速度增长,水产品加工能力位于大连乃至辽宁省第一位;二是滑子蘑加工能力处于全国第一位,占全国加工总量的23%;三是家具销售收入、出口额、创汇额在同行业中居全国第一;四是印刷机械占全国中低档市场的70%份额。此外,庄河还拥有以大连华丰家具有限公司为首的一大批龙头骨干企业,为庄河经济发展起到了重大拉动作用。其中华丰家具被评为全国驰名商标,大连宇宙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二极管产量占世界第二位。
2.2.4工业区得到了区内群众对其的拥护
自从工业区成立以来,收到了工业区群众的热烈拥护。人们以在园区内举办了很多的文艺娱乐来表达对成立工业区的热爱。在镇政府的牵线组织下,每年夏天全镇的大学生都到集体去工业区内参加“融亲情,爱家乡”的活动。作为其中的一员,我每年都要参加这样活动。在参观过程中我有无限喜悦和自豪感。
2.2.5是可持续发展机会。
作为"五点"之一,花园口工业园区是辽宁省对外开放的一个窗口,也是省市政府高度重视的一个园区。另外,园区所在地庄河市工业基础雄厚,水、电、人力等资源丰富,政策环境、服务环境和社会环境优良,所以到这里投资兴业一定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2.2.6区位优势。
花园口工业园区位于黄海沿岸的对外开放前沿地区,地处东北亚经济圈的中心区。园区西距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80公里,大连大窑湾港90公里,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110公里;东距庄河市区和庄河港30公里,距丹东160公里;北距沈阳330公里。丹大高速公路在园区北侧穿过,并设有专用出入口,使园区与高速公路直接对接。201国道和即将建设的中国东部边境铁路从园区通过。另外,大连至丹东近千里海岸线之中,目前还没有一个加工、出口规模较大的工业基地。这些区位优势,必将使花园口工业园区成为日、韩产业转移的重要选择地,也将成为东北亚航运中心临港产业布局的主要承载地。
3.园区的招商引资
庄河市努力营造亲商、富商、安商的氛围,实行以情招商,以诚招商。园区主要发展精细化工、新型建材、汽车、机械电子等污染相对较少的产业,而且在用地审批时就优先预留建设环保项目“绿洲”用地。从招商起步阶段就明确一种思路:招商更要选商,项目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越精越好。所谓的精,就是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在项目落地时严把项目环保审批关,对拟建项目事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认真论证筛选,凡是高能耗、高污染的项目谢绝入园,决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来暂时的发展。
花园口工业园区的招商引资正在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两年间,庄河市领导带队赴欧洲及东南亚十几个国家和地区招商百余次,赴浙江、山东、福建等地进行项目对接和洽谈1000多人次,进一步提高了花园口的知名度,项目投资洽谈达到5000多人次。伴随着一个个大项目的进驻,一个崭新的工业园区已经在花园口崛起。
大连轮胎厂落户花园口工业园区之前,就有市领导三顾茅庐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一次又一次前去走访慰问的铺垫。而大连华威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落户这里更有一段值得称道的佳话。大连春晓电动汽车研究所拥有电动汽车的多项发明专利,苦于没有资金做出样车打动投资商,庄河市领导想方设法协调为其解决了110万元资金,样车出来后,很快与投资商签订了50亿元投资协议,这个项目已经在2008年6月份在园区开工建设。
4.工业园区的发展目标
到“十一五”期末,完成26平方公里园区基础设施“九通一平”工程,实现工业产值200亿元,增加值50亿元,税收21亿元,安排劳动力就业6万人,成为黄海北岸新兴的现代化工业新城。到2020年,完成50平方公里总体规划区建设,实现工业产值700亿元,增加值180亿元,税收75亿元,带动就业12万人。将花园口工业园区建成生态、经济、社会三位一体协调发展的辽宁省对外开放先导区。实现全方位、深层次的对外开放,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打造经济发展的“洼地”,大力招商引资、招财引智,让人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向园区涌入。
把花园口工业园区建设中坚决遵循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理念,把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放到首位的花园城市。花园口人正在为把花园口工业园区建成一座现代化的新兴工业城市而奋斗。
五、对国家级开发区,我国都出台了哪些重要政策
国家对国家级开发区都给予的支持,主要体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15号)、《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商资发〔2006〕257号)、《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10〕209号);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94号)等文件精神上,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管理政策
1、坚持和完善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一般是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除其中具有企业性质的外,根据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则上不与所在行政区合并管理或取消管委会建制。(国办发〔2005〕15号第5条)
2、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保持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体制”运行的稳定性和效率,原则上国家级开发区不得与所在行政区域管理机构合一。
根据新时期发展要求,研究制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开发区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将精简高效、务实亲商的国家级开发区管理体制制度化。(商资发〔2006〕257号第63条)
3、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依法制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和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开发区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进一步明确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法律主体地位和管理职权,完善行政管理体制。
选择体制改革条件比较成熟的国家级开发区,设立为国家综合改革试验区。(商资发〔2006〕257号第86条)
二、外商投资政策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注册资本计,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限额按并购交易额计。(商资发〔2010〕209号第1条)
2、单次增资额在限额以下的增资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商资发〔2010〕209号第2条)
3、限额以上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商资发〔2010〕209号第3条)
4、注册资本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性公司和资本总额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商资发〔2010〕209号第4条)
5、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商务部审批外,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包括限额以上及增资)由地方审批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
根据相关规定需取得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前置许可或向其征求意见的,应取得书面文件或同意意见。金融、电信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事项仍按现行法律法规办理。(商资发〔2010〕209号第5条)
6、由商务部、原外经贸部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事项(除单次增资达到或超过限额以及涉及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情况外)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商资发〔2010〕209号第6条)
三、土地政策
1、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按城市分批次用地形式单独组织报批,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国办发〔2005〕15号第7条)
2、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发展,发挥开发区在体制创新、科技引领、产业集聚、土地集约方面的载体和平台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制定加快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支持政策措施。(国发〔2010〕9号第18条)
四、财税金融政策
1、促进国家级开发区与金融机构合作,建立股权式投资实体,投资区内高成长性的企业,建立推进市场化的金融合作模式。
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企业在上市。建立和完善开放的产权交易市场,开展信托业务,鼓励建立各种形式的风险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引进和发展资金管理公司,为各类产权及资本进入、退出、转让、流动创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商资发〔2006〕257号第64条)
2、关于加大财政金融扶持。继续扩大对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规模,用于国家级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国家级开发区企业通过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通过市场化运作,建立国家级开发区投资基金,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商资发〔2006〕257号第89条)
3、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和自主创新能力强的开发区,给予重点贴息支持。(财建〔2012〕94号第6条)
4、开发区管辖区域范围内已落实贷款并已按期支付利息的基础设施在建项目,均可按规定申报贴息资金。(财建〔2012〕94号第7条)
5、财政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当年贴息资金申报情况等因素确定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财建〔2012〕94号第8条)
6、项目建设期少于3年(含3年)的,按项目建设期进行贴息;项目建设期大于3年的,按不超过5年进行贴息;属于购置的,按2年进行贴息。(财建〔2012〕94号第9条)
7、对中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实施财政贴息。(国发〔2010〕28号25条)
8、继续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给予金融政策支持。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内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用事业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等。(国办发〔2005〕15号第8条)
9、大力支持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继续实行对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政策,适当增加贷款贴息规模,对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给予同等的贴息政策;
中西部外贸发展专项基金、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援助资金,可用于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国办发〔2005〕15号第9条)
五、产业发展政策
1、鼓励跨国公司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研发中心、财务中心、技术服务中心、培训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运营中心和配套基地。(国办发〔2005〕15号第10条)
2、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设立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支持条件成熟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保税物流园区联动试点,实现优势互补。
以国家级开发区为龙头,以点带面,推动国家级开发区从单一的经济功能区向综合产业园区的转变,形成综合性产业增长带。(国办发〔2005〕15号第11条)
3、积极营造多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引导一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内资企业落户国家级开发区,引导大中型国有企业到国家级开发区集中布局,让国家级开发区成为国有企业改制、改造的有效平台。
认真解决好内资企业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培育一批管理水平高、综合实力强、外向程度高的大型内资企业。(商资发〔2006〕257号第43条)
4、积极推动国家级开发区产业调整和优化升级,国家制定的产业促进政策可以在国家级开发区进行先试先行。(商资发〔2006〕257号第90条)
5、国家级开发区内设立的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级高新区内同类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享受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的各项政策。(商资发〔2006〕257号第92条)
6、发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示范带动作用,承接发展电子信息、生物、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强与东部沿海地区创新要素对接,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和研发中心,支持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产业“孵化园”,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国发〔2010〕28号第8条)
六、企业支持政策
1、关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国家级开发区内设立的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级高新区内同类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享受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的各项政策。(商资发〔2006〕257号第92条)
2、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集合债券和上市融资。(国发〔2010〕28号第26条)
3、对投资中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和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按规定免征关税。(国发〔2010〕28号第25条)
七、环境保护政策
1、鼓励国家级开发区开展区域环境管理标准化的认证工作,对国家级开发区创建“ISO14000国家环境示范区”给予专项资金和政策支持。鼓励具备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进行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商资发〔2006〕257号第96)
八、拓园扩区政策
1、对已完成原经国务院批准规划面积的开发建设,因经济发展需求确需扩大规划用地范围的国家级开发区可申请扩建。(商资字〔2005〕96号第1条)
2、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发展,发挥开发区在体制创新、科技引领、产业集聚、土地集约方面的载体和平台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制定加快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支持政策措施。(国发〔2010〕9号第18条)
3、保障国家级开发区生产建设用地有效供给。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结合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土地利用水平,制定不同区域、不同发展阶段国家级开发区扩区标准。
对于规模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经济发展好的国家级开发区,符合条件、确有必要扩大规划面积或调整区位的,可报请国务院批准。
国家级开发区的建设用地用途以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承接服务外包业为主,除必要的配套设施外,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商资发〔2006〕257号第75条)
九、人才政策
1、鼓励通过设立创业服务机构、留学生创业园等,吸引高素质人才进区投资创业。(国办发〔2005〕15号第10条)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持续发展的思考
六、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14)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规范高新区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高新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开发区,是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的示范引领区域。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高新区的组织和个人,以及高新区外在高新区从事与本条例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第四条 高新区的建设与发展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高新区享受国家、省、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高新区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高新区的体制机制创新,督促和协调高新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为高新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与经营环境。
市人民政府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高新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项目安排、引进外来投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政策实施等方面支持高新区的发展。
高新区应当支持所在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可以采取与外地合作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区、分园等方式,辐射带动区域发展。第六条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昆明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高新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应的行政审批权限,根据授权管理区域内的社会事务。
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制定和实施高新区有关管理规定及其他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各项政策和措施;
(二)依据昆明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高新区产业园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按照管理权限审批或者核准进入高新区的企业和投资项目;
(四)组织、引导、支持高新区的科技创新活动,推进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
(五)管理高新区的财政收支和国有资产;
(六)负责高新区的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生产安全、城市管理等事务;
(七)组织建立中介、信息和信用等各类服务体系,为高新区的组织和个人提供服务;
(八)根据授权行使其他职权。第七条 管委会应当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工作部门。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应当事先征求管委会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管委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双重领导,依法履行相应的职能。
金融、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可以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公窗口,直接办理有关业务。第八条 管委会应当在行政管理体制、人事管理制度、投资融资机制、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发展等方面推进改革创新。第九条 管委会及设在高新区内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及时更新相关优惠政策、行政管理事项、收费项目与标准、办事程序、服务承诺等信息,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第十条 管委会应当设立企业专项扶持资金,以资助、贴息、奖励等形式支持高新区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第十一条 管委会应当为企业及科技人员提供创业条件和服务,建立和完善科技企业加速成长机制,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兴办各类综合或者专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第十二条 管委会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和服务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十三条 高新区财政实行单独核算,纳入市级预算管理,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高新区的财政收入,除按规定上缴中央和省、市外,应当用于高新区的开发和建设。第十四条 高新区应当重点发展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电子商务、金融等现代服务业。
鼓励企业在区内设立总部,建立整合贸易、物流、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进入高新区:
(一)国家和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境外高科技企业或者项目;
(三)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或者项目;
(四)为高新区提供服务的企业或者中介组织;
(五)其他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相配套的企业或者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