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消费者行为研究的意义
旅游消费者分析,是旅游企业各项营销活动的出发点不了解旅游消费者的需要、决策过程、影响旅游消费者满意程度的因素,企业就无法进行有效的竞争。 然而,20世纪70年代以前,许多学者对旅游学持怀疑和保留的态度,他们认为旅游学科的研究内容过于肤浅,学术研究机构没有必要以严谨的学术作风专门研究旅游消费者行为。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问里,营销学家主要研究有形产品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他们假定,在消费者眼中,旅游产品与其他产品相比没有多少差别。因此,在购前、购买和购后三个阶段,旅游消费者和其他消费者评估、选择产品的方法也基本相同。 这种情况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发生了转变。旅游活动在全世界的强劲发展势头使大量研究人员对旅游消费者行为产生了兴趣,人们到底如何消费旅游产品成为了旅游研究的热门话题。越来越多学者开始质疑传统的消费者购买决策过程模式在旅游消费者购买决策过程中的适用性。他们指出,由于旅游产品有一系列不同于其他产品的特点,旅游消费者的购买决策过程也必然会有一些不同于其他产品消费者购买决策过程的特点。 例如,一般产品消费过程可划分为购买、消费、处置等三个可明显分离、依序发生的阶段,但是,这三个阶段在旅游消费过程中并非泾渭分明。旅游消费者在参加旅游团、购买交通和住宿服务、观赏旅游吸引物时,并未获得有形物质的所有权,因此,在购买阶段和消费阶段并没有明显的分界线。旅游消费过程是旅游者和旅游企业服务者、旅游目的地居民以及其他旅游者相互接触、相互交往、相互影响的过程。因此,对旅游消费者来说,旅游产品的销售、服务和消费通常表现为一个完整的过程。旅游消费者往往在购买旅游产品的同时就开始评估旅游经历,并在整个消费过程中以及消费之后继续评估自己的旅游经历,而不是像有形产品消费者那样,在使用产品之后才开始评估产品。而且,旅游消费者对旅游消费的评估往往夹杂着主观性较强的情感因素。
试析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试析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论文摘要 去往外地包含吃、住、行、游、购、娱于一体的综合消费是旅游消费的通常特征。旅游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索赔权的保障现阶段还存在缺陷,建议通过立法明确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服务人员的权利、义务,规范旅游合同,完善责任等措施加强对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保障。
论文关键词 旅游消费 消费者权益 纠纷协调 法律保护
随着经济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的旅游业呈大幅度发展的态势。与此同时,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也随之增多,旅游消费在家庭生活总支出中占据越来越大的比重。而旅游消费者作为消费者群体中的特殊人群,有着不同于一般消费者的特性,因此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就成为我国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旅游消费的特点
旅游消费是在人们满足吃穿不愁的基本生活需要之后而产生的更高层次的消费需要。是要通过旅游过程来实现的,其主要形态包括以下五种情况:基础性旅游消费,文化性旅游消费,保健性旅游消费,享乐性旅游消费和纪念性旅游消费。旅游消费同旅游者收入水平、旅游者结构密切相关,也同旅游产品结构与产品质量密不可分。由此可见,旅游消费是人们对物质商品和精神商品的消费,是一种综合性的消费。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旅游者通过旅行社等相关旅游企业进行旅游消费,享受旅游服务,就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的“消费者”当中的一种。旅游消费者作为消费者群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旅游过程中通过从购买、使用旅游商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务来满足自身的需要,与普通消费者相比,他们表现出不同于一般消费者的特性:
1.旅游者身份的暂时性,旅游者的身份仅限于某一次具体的旅行中,只有在某一次具体的旅游活动存续期间,旅游者的身份才有效,当这一次的旅游活动结束,旅游者的身份也随之结束。
2.旅游消费活动的异地性。旅游一般是离开自己的常住地前往异地他乡进行的活动,也就是说旅游消费活动不在本地进行,旅游者在外地进行旅游活动时,并不属于旅游地的居民,对于旅游目的地的环境、风土人情等情况也是不甚了解,而人在陌生环境中往往更处于不便或遇某种困境。因而,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更应得到特别关注。
3.旅游消费产品的特殊性。旅游产品是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所购买的各种物质产品和服务的总和,旅游消费一般包括吃、住、行、游、购、娱,旅游者在旅行中不可避免的会接受旅游服务,旅游服务也是旅游消费的一项产品,所以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既购买一般意义上的商品,又购买相应的旅游服务。
4.旅游消费行为的精神愉悦性。旅游消费属于一种更高层次的消费行为,不同于一般的商品购买,包括物质消费、精神消费、文化消费,旅游消费者通过旅游消费达到愉悦身心、调解身心健康、休闲度假、了解不同地域风土人情和审美求知等目的。
5.旅游者的消费需求水平在逐年增高。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受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并不仅仅关注景点本身,越来越多的旅游者对旅游景点的文化内涵、旅游设施、服务质量、相应的旅游产品、其他配套项目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除了吃住玩以外,更多的旅游者还会关注文化旅游产品,旅游项目的发展,会更多的关注休闲、度假、疗养、健身、购物等新型的旅游方式。
6.旅游消费法律保护体系的复杂性。旅游消费是一种综合性的消费,是通过众多部门的共同参与来完成的,所以“吃、住、行、游、购、娱”旅游六要素的相关企业在旅游消费者进行旅游活动中都有可能发生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维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也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受侵犯的现状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保障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请求和获得赔偿权、结社权、获得知识权、受尊重权等权利。在旅游消费中,安全保障应该是最为重要的。调查发现,旅游消费者在以下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较为严重:
1.旅游消费者的安全权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障。安全保障权是指旅游消费者在购买、使用旅游商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务时,依法享有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是旅游消费者应享有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旅游消费者的安全权保障方面现存的问题主要应当表现在:(1)交通安全;(2)景点、或游览区域地形地貌的安全保障;(3)景点、娱乐场所环境和设施的安全保障;(4)餐饮卫生安全;(5)住宿安全;(6)购物消费安全等方面。但从近年来的实际情况看,由于上述旅游安全保障欠缺而发生的事故在一些地方时常发生。比如旅游客车在途中发生翻车或碰撞事故,我们在颂扬导游英勇营救旅客的同时,也应当考虑到旅游者的安全是否受到了足够保障的问题。还有由于景点、或游览区域存在危险的地形地貌而没有采用保险防范设施而有游客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也有因景点、娱乐场所的游玩设施不过关而导致的游客伤亡事故、游客集体餐饮后发生多人腹泄、游客在住宿宾馆财产丢失或被外人殴打的情况。
2.侵犯旅游消费者知情权的现象较为普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消费者有权了解旅游行程的具体安排,包括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别及价格、游览的景点、景点门票、自费情况、优惠内容、游览时间、住宿标准、餐饮标准、购物次数、导游服务费用等。但是在实际情况中,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并不一定规范、完整地向旅游消费者事先报告准确、真实的行程安排和饭店、住宿酒店、景点等消费项目和规格和标准等,有的还或多或少的出现过对旅游者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些旅游经营者通过虚假广告的形式,利用词语的模糊表述对旅游商品的范围、内容、标准等做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宣传。旅行社利用虚假广告或者诱人的价格欺骗旅游消费者与其签词旅游合同,再变相收取额外的自费费用,或者在履行过程中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增加或者变更服务项目、自费项目等。
什么是旅游消费者
要理解旅游消费者的概念,首先我们先要理解什么是旅游。旅游是现代人的一种特殊生活方式,其特殊性在于,它不是为了解决人们的物质需要,而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精神享受,而且这种精神享受或者说精神生活又具有异地性、短暂性、非就业性和综合性的特征。[1]旅游活动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获取精神享受。旅游消费者也可以简称为旅游者。关于旅游者的概念,国际社会上有不同的界定。最早对旅游者进行定义的是在19世纪后期的英国和瑞士:“以观光旅游为目的的外来旅客,出于一种好奇心,为了得到愉快而进行旅行的人。[2]”1975年成立的全球性政府间旅游国际专门组织——世界旅游组织(WTO),在1984年规定了国内旅游者的概念:“任何因消遣、闲暇、度假、体育、商务、公务、会议、疗养、学习和宗教目的,而在其居住国,不论其国籍如何,所进行的24小时以上、一年以内的旅行的人,均视为国内旅游者。[3]”1991年6月28日,世界旅游组织在渥太华召开了旅游统计国际大会,与会者包括中国在内的9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0多名代表。与会者经过广泛讨论,对国际旅游和国内旅游普遍使用的概念达成了共识,并形成了《旅游统计国际大会建议书》。会议将旅游者因国际旅游和国内旅游不同类别分为国际旅游者与国内旅游者。国际旅游者是指“至少在访问国家集体的或私人的住宿设施住宿一个晚上的国外旅客”;国内旅游者是指“任何一个居住在一国,到这个国家内某一地方旅行,离开他(她)惯常居住的环境,在访问地的集体或私人住宿设施停留至少一夜,但不超过一年,并且访问的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从访问地获取报酬的人。”根据这两个定义,我们分析所谓旅游者既不同于居民,又不同于一般游览者,他(她)们有三个特点:一是离开惯常住所到国内另一地方或另一国参观游览访问;二是在访问地至少停留一夜;三是不为就业或经济目的。[4]我国对旅游者概念的界定,理论上也有较多表述,一般公认的观点是:“旅游者指离开常驻地到异地,时间不超过一年,进行观光、游览、休闲、度假、探亲、访友或者其他形式旅游活动的人。[4]”与国际上对旅游者概念的界定相比较,这个概念由于时间上取消了下限(24小时),所以涵盖了“当日游”而且不在外过夜的游客,从而扩大了旅游者的范围,保护了“一日游”游览者的合法权益,比较符合目前我国旅游市场的实际现状。但是,上述概念也有不足之处,如列举6了旅游的六种形式显得十分繁琐,不符合概念高度概括的特点和要求。笔者认为,从扩大和便利保护我国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我国应参照墨西哥等国规定①,尽快制定出我国的旅游法,在立法上对旅游者的概念及其合法权益的内容做出明确规定。综合国际社会上对旅游者概念的说法,我国《旅游法(1990年送审稿)》规定,可以对旅游者如此定义:“旅游者是指离开常住地到异地,不是为了定居和谋求职业,进行观光、探亲、访友、度假和通过参加会议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等形式进行旅游活动的个人。[5]”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对消费者概括为: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旅游消费者就是旅游者,在法律本质上就是消费者,所以旅游消费者法律定义应为:为了满足自身精神生活的需要,从旅游市场进行购买、使用旅游商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务的自然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共有九项: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权、监督权。这九大权利可以看作是旅游消费者自然享有的默示权利。然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般法,可以发挥保护一般消费者利益的作用。但旅游者由于其费客体是旅游商品和服务,多数旅游商品和服务都是无形的,只8能通过感觉感知。所以说旅游者虽然是消费者,但属于特殊消费者。对此类服务消费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存在很大欠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的合法权益,条款中有关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等均涉及到商品消费和服务消费两方面的内容。但服务消费的内容明显少于实物消费的相关规定,而且规定不明确而流于形式。如第8条第1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2款:“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女性旅游消费心理论文参考文献
现代女性所具有的独特的生理和心理特征以及她们在家庭中和社会上所扮演的角色决定女性消费者是市场中最为活跃的主角。因此企业经营者了解女性消费心理并依照其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市场营销,定能像拓荒者一样开发出令人惊喜的“处女地”: 让幻想型女性“美梦成真”; 让虚荣型女性拥有“唯一”; 让情调型女性“情有独钟” ;让创造欲强的女性有“用武之地”; 让爱美的女性风姿尽显;让为人之母的女性“爱有所托”。
女性消费者是市场中最为活跃的主角,她们至少左右日常生活中3/4的购买力,这主要是由女性所具有的独特的生理和心理特征以及她们在家庭中和社会上所扮演的角色所决定的。一方面,她们内心世界的不断变幻会在消费行为上表现出许多不确定性。比如在穿着上,一个女性可能会在今天装扮得娇媚时髦,明天却又穿得平淡无奇;另一方面,由于女性在家庭中承担了母亲、女儿、妻子、主妇等多种角色,她们理所当然地成为了绝大多数儿童用品、老人用品、男性用品、家庭用品的购买者。面对庞大的女性消费世界,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同等的市场机会。如果企业能够多争取到一位忠实的女顾客,就可以通过这条渠道而联系和争取到她周围的许多消费者,从而扩大销售。因此企业经营者了解女性消费心理并依照其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市场营销,定能像拓荒者一样开发出令人惊喜的“处女地”。
让幻想型女性“美梦成真”
多数女性都具有热情细腻、联想丰富的心理特征,部分女性基于一种窘迫的现实,喜欢以自己的实际生活为基础进行联想,并常把幻想当作现实的组成部分。如果企业经营者能在市场营销中巧妙地运用女性所特有的这种不完全幻想,处处留给她们发挥想像力的余地,同时满足她们幻想和实用价值两方面的要求,使其美梦成真,就极容易诱导女性产生购买行为。有的化妆品的经营者就是巧妙地利用这一点,将大自然中的各种香味融进化妆品中,让女人们由化妆品的香味产生联想,去感受大自然的乐趣。目前,化妆品香型又由花香型发展到幻想香型,国外许多高级香水是根据著名乐曲或诗画的主题和意境配制的。例如“巴黎之夜”香水,使人仿佛进入名曲“巴黎之夜”的情境之中,幻觉出优美繁华的都市夜色;又如“雾的早晨”、“永恒的光辉”、“爱的良宵”、“美的梦乡”等等,无不让喜欢化妆品的女人们从联想、幻想中得到美的享受,其结果当然会令女人们倾囊购买了。如果我们由此得到启发,把中国古曲“春江花月夜”、“翠湖春晓”、“二泉映月”等诗情画意融入化妆品的香型中,该是何等绝妙的境界!
让虚荣型女性拥有“唯一”
部分女性心中常有一种“只有我一个”的“唯一”意识,经常希望自己是“与众不同的一个”,她们为了成为“唯一”的,常常会产生冲动性的购买行为。如果商品经营者能迎合这部分虚荣女性“拥有唯一”的心理,提供她们向往的“唯有我用”的诱惑,不仅能得到好的收益,而且还能通过她们向自己同伴吹嘘而连带收到免费广告的效果。有一家女子用品超级市场,专营女士服装和各种妇女保健用品。他们为迎合虚荣女性“拥有唯一”的消费心理,十天半月就推出一种新潮女装,而且同一款式、花色的服装进货量绝对不超过???凹?。许多妇女为了能够“尝新”,表现其与众不同,绝不会放过机会,购买时异常踊跃,该店的生意当然红火。
让情调型女性“情有独钟”
部分女性消费者的兴趣比男性更容易表现在与商品和服务有关的环境格局及情调上。因为女性在心理个性上比男性有更强的情感特征,往往会通过感觉器官的直接感受形成对商品和服务的偏好,尤其是年轻女顾客表现突出。商品的名称、外观、色彩、款式以及购物、进餐、娱乐环境中不同的建筑风格、装饰布局和色调、声音、温度、气味等均可造成某种独特的情调渲染,在这种特有的情调中,她们极容易产生冲动性和诱发性购买行为,常常会因为这一“情调”的感染而不惜高价享受。例如每年的2月14日是西方的“情人节”,近年来在中国的各大城市的鲜花市场和礼品店里,每逢情人节也都掀起了购物热潮,玫瑰花、巧克力尽管身价倍增,但是作为爱情的信物,人们看中的是它所代表的浪漫与纯洁。敏感的经营者抓住这一情感消费的契机,竞相推出“粉色的情人节”、“浪漫的情人节之夜”等消费项目。正如一妙龄女郎所言:“我就是喜欢这情调!”确实,柔柔的烛光、朦胧的色调、优雅的舞步、浓浓的爱意,使人们沉醉其中,消费支出的高低已经不是她们考虑的重点了。跨国经营的美国吉列公司推出了通体透明的男性剃须用具后,曾出现了令人费解的场面―――购买者多是女性!原来,女人们认为透明象征着爱与深情,作为妻子或情人的女性顾客,当然要为了爱情而慷慨一回了。因此,企业经营者在市场营销策划中通过诸如色彩、声音、温度、气味等的有效搭配,造成某种独特的情调渲染,定将收益不菲。难怪欧美的一些著名商店,门面装潢之堂皇,铺面设计之巧妙,柜台设计之富丽,灯光配置之协调,都令人叹为观止。它们浑然一体,似艺术之宫,使置身其间的顾客都飘飘然以艺术家的风度进行鉴赏,因而乐此不疲,购物冲动当然会油然而生。
让创造欲强的女性有“用武之地”
由于女性在家庭中的特殊地位,大部分女性都认为凭着自己的慧眼和巧手,通过购物而使她们的家居保持舒适、温馨、井井有条,这就是最大的创造和骄傲。对创造性的向往是大多数女性购物的主要动机之一。她们常常不愿买现成的毛衣而是去买各种毛线,然后用自己的巧手编织成别具一格的“母子装”、“情人装”等;她们也热衷于光顾街头小摊,寻宝似地购买一些价廉物美的物品,通过拼凑、裁剪,把一个家装饰得温馨、舒适、富有情趣。企业经营者若能准确把握女性这种独特的心理特征,在产品经营的品种、方式上留给她们一片创造的空间和施展才华的余地,诱导女性创造欲的产生,必将如愿以偿。美国纽约闹市中有一家专卖妇女用品的商店,门口总是堆放着零乱的布料、衣服、装饰品等,吸引了许多女顾客寻宝似地挑出各自需要的商品。有人不解其意,问老板为何不把货物摆放整齐,老板一语道破天机:“要是那样的话,这些女士就没有如此的兴趣和精力了。”这位老板正是摸透了女性消费者创造欲强的心理特点,她们总希望通过自己的慧眼去寻找能装扮自己生活的商品,用巧手创造更加舒适美好的生活。
让爱美的女性风姿尽显
爱美心理在女性当中尤为普遍。虽然她们会由于年龄的差异导致各自审美的角度不同,但一般都对自己的身材和穿着打扮比较讲究,总是希望能使自己更苗条,打扮得更漂亮或更得体些,所以她们对可以使自己容貌娇好、身材苗条的美容、健身、减肥等用品和服务倍加青睐,对服装、首饰、随身携带品等可以增美商品都会争相购买。洞悉女性这一爱美的心理特征,企业营销者们曾经策划过美容美发热、健身热、减肥热以及各种时装的流行趋势,当然也带来了不菲的收益。美国谢菲德裤袜公司经过市场调查发现,有40%的美国妇女都存在因为身材肥胖而不穿裤袜的自卑心理,他们经过长时间的研究,终于设计推出一种名为“胖妈妈”型的裤袜,并推出相应的广告心理战:由3位胖墩墩的女孩站成一排,笑颜灿烂,抬头挺胸,穿上裤袜从侧面看上去,非但无肥胖之感,倒让人觉得她们实在是快乐而健美,对生活充满了信心。广告词是:“胖妈妈,你真漂亮!”这一广告播出后,一个月内收到7000多封女性消费者的赞誉信,“胖妈妈”型裤袜的独特设计款式迎合了女性们的爱美心理,市场销售量直线上升,奠定了该公司在美国妇女裤袜市场的重要地位。
让为人之母的女性“爱有所托”
母爱是女性消费者独特的天性,母爱在任何时间和空间里,都是不受限制的。在母亲们的眼里,她的宝贝是不寻常的,不仅是她的“心肝”,而且是未来的伟人。不仅孩子们的任何正当要求母亲们都会拼尽全力去满足,而且她们的爱往往会以各式消费(如购物、智力投资等)为依托来表达。把握女性这一消费心理往往成为许多企业营销者成功的契机。麦当劳之所以称霸世界,欧美市场上的儿童用品之所以喜欢印上“我的小天使”、“我的好妈妈”等字样,恐怕秘诀就在这里。我国少年儿童消费水平用一句话来形容是“吃得精、穿得新、玩得广”,妈妈们更是“望子成龙”、“盼女成凤”,给孩子们的东西应有尽有,智力投资更是妈妈们消费开支中的主要项目。北京东城区一所小学对全校700余名学生作过调查,学过乐器的占36 .3%,其中一年级学生占到47.2%。学绘画、学书法、学电脑、学外语的业余培训费用每学期少则交付几十元,多则几百元,更不用说单独请家教的费用了,这种情形在全国各大城市是一种极为普遍的现象,但有时家长施加的意愿往往使孩子们产生逆反和厌学心理。如果企业营销策划者们能借鉴国外促销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儿童特点,寓教于乐,在少儿用品市场上多想想主意,协助和引导母亲们,使之能“爱有所托”,岂不一举两得!
旅游消费者行为学的内容简介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消费已成为人们生活中很重要的一部分。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旅游消费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旅游消费者日趋成熟,他们不仅重视旅游设施,而且越来越重视服务质量和旅游体验,旅游企业必须关注旅游消费者的需求和行为特征,采取有针对性的营销策略和管理措施,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满足消费者不断变化的要求。这迫切要求我们加快研究旅游消费者行为理论和培养相关管理人才。近年来,我国学者对旅游者的消费行为及其基本规律进行了许多开拓性的研究。然而,在教学工作中,我们尚缺乏融国际旅游消费者行为学理论和中国实践特色为一体的本土教材,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旅游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作者希望通过出版本书,为推动我国旅游消费者行为学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尽绵薄之力。
本书结合中国的社会文化背景,比较系统地介绍了国内外旅游消费者行为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通过剖析旅游消费者的旅游动机、感知、态度等心理特征以及信息搜集、决策、购后评价等方面的行为规律,为旅游企业制订营销战略提供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