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喀则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建立科学规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民间传说、民间故事等民间文学;
(二)民间歌曲、劳动歌曲等传统音乐;
(三)果谐、谐钦、甲谐、堆谐、卓舞、羌姆等传统歌舞;
(四)藏戏、巴贡(霞尔巴贡)、夏尔巴玛尼等传统戏剧;
(五)传统说唱、古尔鲁等传统曲艺;
(六)射箭、骰子游戏、强竿踏许等传统体育和游艺;
(七)唐卡、泥塑、书法等传统美术;
(八)金属锻造、雕刻、编织织造、皮具制作、特色饮食烹饪等传统技艺;
(九)藏医诊疗、藏医药浴等传统医药;
(十)传统节日、传统礼仪、传统服饰等民俗;
(十一)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和管理工作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规范认定、社会参与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科学合理地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关系,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人才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文化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认定、记录并建立档案;
(四)组织评审、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五)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研究;
(六)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培训、宣传活动;
(七)定期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传承和传播等情况进行检查;
(八)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传承、利用和相关管理等其他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综合文化站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搜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示、宣传活动,指导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研究、收藏、展示、传承、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调查与申报第九条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和实物征集等活动时,应当征得被调查对象同意,尊重其民族风俗、信仰和习惯,保持项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歪曲和滥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实物、资料、建(构)筑物、场所等,不得侵害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第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记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以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应当在调查结束后三十日内汇交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二、日喀则市吉隆县有哪些民俗传统文化生态智慧?
日喀则市吉隆县有很多民俗传统文化生态智慧,我认为你可以根据那里的当地的情况进行调查,而且里面有很多的内容是值得我们学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