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定了旅游者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新《旅游法》的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了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
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1.《旅游法》第九条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2.《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旅游法》第九条规定了游客有权选择自己想要的旅游产品及服务,排除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同时,旅游经营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有知情权,有权了解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旅游经营者和旅行社不得存在“诱骗”、“强制消费”、“安排购物”等行为,否则游客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旅游法》这两条规定的内容主要是限制强制交易行为和诱骗行为。其中第九条主要规定了强制交易行为和提供约定的产品和服务,第三十五条主要规定了诱骗行为,这两条是对导游和旅游经营者的限制。
但是在第三十五条后出现了转折,即“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也就是说上述条文中出现的“强制交易”、“诱骗”“指定场所”等行为,只要经过游客与导游或者旅游经营者协商以后,就成为了“游客自由行为”、“游客自愿行为”,不存在违反上述条文的相关规定。
(四)风险防范
既然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在自愿情况下,导游仍然可以带消费者去进行消费,甚至可能拿回扣,那么旅游者应当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
上一篇文章中也提到过,这些旅行社可以通过旅游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来规避上述法律规定,那么作为消费者的游客在签订相关旅游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相关合同条款,不能凭借对方的口头的承诺而签字,除非你有录音。
那么应该要注意旅游合同中的哪些事项呢?
首先是看合同中有没有类似“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在游客旅游期间,导游可以推荐游客前往一定范围内的场所购物,游客有自主选择的权利”这样的规定,如果有,这是在证明你是出于自愿消费的,旅行社和导游对你没有强制消费、诱骗的行为,如果你想签就签,毕竟这的确不是违法的,但是你要在购物环节留个心眼了。
其次,购物环节,旅游合同中如果规定了相关产品信息,但是没有质量和功能标准的,记得询问、录音,或者是谨慎购买相关产品。对于导游口中所说物美价廉或者功能优秀的商品,一定不能轻信,毕竟商品买卖是相对的,你必须直接去询问卖家,卖家的回答才是关键,千万不要被导游忽悠了。有个案例,导游说这个中药80元一斤,结果中药在卖家那被打碎以后磨成粉,在卖家口中是80元一克,说是当地的中药都是按克来卖的.........
最后,至于回扣这件事,作为游客是真的很难举证,所以也不用花太大精力去纠结了,保护好我们自己吧!
祝您履行愉快!!!
旅游者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导致旅游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导致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旅行社变更合同的,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游者有权获得扣除组团社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的余款。
5、损害赔偿请求权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景区、住宿经营者对实际经营者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赔偿金。
6、受尊重权
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7、安全保障权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者有权要求为其提供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就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等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其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8、救助请求权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
旅游者享有哪些权利
对旅游不满意有拒绝签约权 其次,要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并有权知悉合同中所涉及的所有情况,包括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的档次、范围、参观旅游的线路、景点、日程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对团款所包含的服务内容要心中有数。旅行社提供的日程表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定要在签定合同前仔细阅读。 要提醒旅游消费者的是,价格与服务是相对应的,不可能有低价位而高档次的服务。旅行社有义务向旅游消费者提供真实的服务信息,包括交通、线路、景点、购物、地接社等一切有关的信息,旅行社的报价要与所提供的服务质价相符,虚假的、故意含混的信息,都会对旅游消费者造成损害。如果对旅行社所提供的日程、线路、景点、服务档次及价格不满意,旅游者有权拒绝签约。 旅游者支付团款后,有权要求旅行社开具发票。 计划行程外的项目有拒绝权 在旅游过程中,旅游消费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交通、住宿、游览、导游等服务,有权拒绝参加计划行程外的项目,是否购物、参加自费项目、支付小费等都是旅游者的自主行为。 旅行社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项目、档次提供服务,所提供的服务要达到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标准;旅行社不得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项目,不得强迫旅游者参加自费项目、强迫购物、索要小费。 在旅游过程中,出现了上述问题,旅游者应根据合同约定向旅行社交涉,交涉不成,应先将游程完成,然后再解决纠纷。旅游者不应该以旅行社服务质量存在问题,而作出或提出不当的行为和要求。比如有些旅游者以旅行社违约为由,滞留不归,增加了食宿等费用,使损失扩大,扩大损失的费用就得不到赔偿。 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应注意保存有关票据、文字材料等,一旦出现旅游质量问题后,可以有根据地向旅行社要求赔偿。 要求赔偿权 旅行社有违约行为,旅游者有权要求赔偿。
旅游者享有哪些权利?应该承担什么义务?
旅游者的权利:
依据住宿合同享有得到符合标准的服务,不因国籍、身份、宗教、民族、性别、职业等而受到区别对待,旅游者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以及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投诉权、起诉权。
旅游者的义务:向住宿登记管理人员出示有效证件;缴纳住宿费用和其他的合法费用;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危险物品带到住宿地;不得进行赌博、卖淫嫖娼、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行为;不得酗酒闹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转让床位;损坏的设施和财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预订房间不适用应该赔偿店方损失;遵守店方的有关规定。
相关知识:
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约定的各项服务,所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旅行社对旅游者就其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提出的询问,应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需要的服务,对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项目,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对旅游地可能引起旅游者误解或产生冲突的法律规定、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应当事先给旅游者以明确的说明和忠告。
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旅行社在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时,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
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应明码标价,质价相符,不得有价格欺诈行为。
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分别有哪些责任和权益
(一)履约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听取意见、接受监督的义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四)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五)明码标价的义务。商品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七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