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场混淆行为与虚假宣传行为区别,共同点 与不同点是?

市场混淆行为与虚假宣传行为共同点为二者均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市场混淆行为与虚假宣传行为不同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行为方式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混淆行为如下: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民事责任不同。

因混淆行为造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虚假宣传往往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6条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三、行政责任不同。

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百度百科-虚假宣传

二、市场混淆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市场混淆行为的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上,即“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市场混淆行为的目的

是造成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营业或服务的混淆,行为的后果是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市场混淆。从市场混淆行为的目的来看,该行为的实施者之所以要假冒或仿冒别人产品的商业标示、商品名称、外包装、装潢;

目的就是将自己的商品、营业或服务与别人的商品混淆在一起无法让人进行正确区分,使购买者发生误认、误购;从市场混淆行为的结果来看,该行为在客观上已经或非常可能造成商品、营业或服务之间的混同,混淆的后果已经或非常可能发生。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市场混淆行为

三、混淆行为的表现形式?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做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