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旅游消费行为,影响旅游消费行为的因素有哪些?

影响的因素主要包括心理因素(需要,动机,个性,态度等)和环境因素(社会,家庭,文化,经济等)两个方面也可以细分为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

二、什么是旅游消费者

要理解旅游消费者的概念,首先我们先要理解什么是旅游。旅游是现代人的一种特殊生活方式,其特殊性在于,它不是为了解决人们的物质需要,而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精神享受,而且这种精神享受或者说精神生活又具有异地性、短暂性、非就业性和综合性的特征。[1]旅游活动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获取精神享受。旅游消费者也可以简称为旅游者。关于旅游者的概念,国际社会上有不同的界定。最早对旅游者进行定义的是在19世纪后期的英国和瑞士:“以观光旅游为目的的外来旅客,出于一种好奇心,为了得到愉快而进行旅行的人。[2]”1975年成立的全球性政府间旅游国际专门组织——世界旅游组织(WTO),在1984年规定了国内旅游者的概念:“任何因消遣、闲暇、度假、体育、商务、公务、会议、疗养、学习和宗教目的,而在其居住国,不论其国籍如何,所进行的24小时以上、一年以内的旅行的人,均视为国内旅游者。[3]”1991年6月28日,世界旅游组织在渥太华召开了旅游统计国际大会,与会者包括中国在内的9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0多名代表。与会者经过广泛讨论,对国际旅游和国内旅游普遍使用的概念达成了共识,并形成了《旅游统计国际大会建议书》。会议将旅游者因国际旅游和国内旅游不同类别分为国际旅游者与国内旅游者。国际旅游者是指“至少在访问国家集体的或私人的住宿设施住宿一个晚上的国外旅客”;国内旅游者是指“任何一个居住在一国,到这个国家内某一地方旅行,离开他(她)惯常居住的环境,在访问地的集体或私人住宿设施停留至少一夜,但不超过一年,并且访问的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从访问地获取报酬的人。”根据这两个定义,我们分析所谓旅游者既不同于居民,又不同于一般游览者,他(她)们有三个特点:一是离开惯常住所到国内另一地方或另一国参观游览访问;二是在访问地至少停留一夜;三是不为就业或经济目的。[4]我国对旅游者概念的界定,理论上也有较多表述,一般公认的观点是:“旅游者指离开常驻地到异地,时间不超过一年,进行观光、游览、休闲、度假、探亲、访友或者其他形式旅游活动的人。[4]”与国际上对旅游者概念的界定相比较,这个概念由于时间上取消了下限(24小时),所以涵盖了“当日游”而且不在外过夜的游客,从而扩大了旅游者的范围,保护了“一日游”游览者的合法权益,比较符合目前我国旅游市场的实际现状。但是,上述概念也有不足之处,如列举6了旅游的六种形式显得十分繁琐,不符合概念高度概括的特点和要求。笔者认为,从扩大和便利保护我国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我国应参照墨西哥等国规定①,尽快制定出我国的旅游法,在立法上对旅游者的概念及其合法权益的内容做出明确规定。综合国际社会上对旅游者概念的说法,我国《旅游法(1990年送审稿)》规定,可以对旅游者如此定义:“旅游者是指离开常住地到异地,不是为了定居和谋求职业,进行观光、探亲、访友、度假和通过参加会议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等形式进行旅游活动的个人。[5]”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对消费者概括为: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旅游消费者就是旅游者,在法律本质上就是消费者,所以旅游消费者法律定义应为:为了满足自身精神生活的需要,从旅游市场进行购买、使用旅游商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务的自然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共有九项: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权、监督权。这九大权利可以看作是旅游消费者自然享有的默示权利。然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般法,可以发挥保护一般消费者利益的作用。但旅游者由于其费客体是旅游商品和服务,多数旅游商品和服务都是无形的,只8能通过感觉感知。所以说旅游者虽然是消费者,但属于特殊消费者。对此类服务消费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存在很大欠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的合法权益,条款中有关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等均涉及到商品消费和服务消费两方面的内容。但服务消费的内容明显少于实物消费的相关规定,而且规定不明确而流于形式。如第8条第1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2款:“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三、什么作为旅游消费者购买力的主要来源,是决定旅游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关键因素

据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游客在澳大利亚人均消费4.67万元,在美国人均消费4.47万元,在法国人均消费2.36万元,如今很多游客出游时都比较舍得花钱,无形中提高了世界经济效益。

随着我国人均消费能力越来越强,各国旅游(旅游用包行业发展研究报告)市场都在想方设法吸引中国游客,2011年我国出境旅游人数同比增长了两成以上,出境旅游花费近4300亿人民币。对于曾经一度深陷世界经济危机的国家,中国游客的来访无疑是拯救他们的主要因素。

中国人强大的购买力让许多国家旅游市场为我国敞开国门,有些甚至出台各种政策刺激中国游客去他们国家旅游,除此之外,国内旅游市场也发展得风生水起,目前旅游业营收已达财政收入的20%了。

四、旅游法律关系的的三大构成要素是什么?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结成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必要条件。这个条件就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它被称为是构成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学说”。这个学说成了构成任何法律关系的“公理”。旅游法律关系也不例外,也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一)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旅游法律关系,拥有旅游权利并承担旅游义务的当事人。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但在许多情况下,旅游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既享有旅游权利,同时又承担旅游义务。作为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即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我国,能够作为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1)国家各级旅游行政管理机关;(2)旅游者,包括国内旅游者和国际旅游者;(3)旅游企业经营单位,包括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交通运输部门、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商店等;(4)境外旅游组织;(5)与旅游事业密切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包括工商、公安、税务、海关、园林、文物等部门。

(二)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问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例如,古迹、寺庙等是访古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在旅游法律关系中,如果只有主体和权利、义务,而无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具体事物,那么,作为旅游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义务就会落空,主体双方之间建立旅游法律关系就失去了意义。因此,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构成了旅游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要素。根据我国旅游法律的规定,可以作为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1.物物,是指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在法律关系中作为财产权利对象的一切有形物质财富。物是法律关系中最普遍的客体。作为旅游法律关系中的物,主要包括:各类旅游资源、各种旅游厦门家庭旅馆 设施及旅游消费品等。2.行为行为,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所进行的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主要有服务行为和管理行为。例如,旅行社根据旅游合同向旅游者提供某一线路的旅游服务,就是以服务行为作为客体;又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企业行使的管理活动,是以管理行为作为客体。3.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成果,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智力成果,既包括专利、技术秘密、科学发明等,也包括产品商标、企业名称标志、管理模式等。其所有权的使用和转让是有偿的,所以,科学技术成果也可作为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4.信息信息,是指反映旅游活动发生、变化和特点的各种消息、数据、情报和资料等,如全国假日办发布的黄金周旅游预报信息。当今的时代是一个信息时代,开展旅游活动离不开大量的信息。信息的重要性,决定了政府部门和旅游企业都必须加强对信息资源的管理、收集、整理、汇总、分析、传递、储存和输出。这样,信息就必须要成为旅游法律关系的又一类客体。

(三)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依法承担的义务。正是一定的权利和义务,把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联结在一起。在旅游法律关系中,旅游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立,同时存在的。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旅游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承担旅游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当主体一方的旅游权利因其他主体的行为而不能实现时,有权请求国家机关加以保护。1.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旅游者是旅游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是旅游法律关系中重要的主体。旅游者作为消费者,除了享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权利(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公平交易的权利,获取赔偿权、知情权,获得消费教育的权利,依法结社权,监督批评权)之外,还应当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在规定的地区旅游,享用各种旅游产品和服务的权利;同旅游企业缔结各种合同的权利;要求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所承担的义务主要有:自觉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和旅游企业之间缔结的各种合同;为其享用的旅游服务偿付合理的费用。2.旅游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旅游企业是旅游业的中坚力量,在旅游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旅游企业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自主经营权,在业务范围内的自由缔结合同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申请主管机关予以保护的诉权。

与此同时,旅游企业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旅游企业作为经营者,除了承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依法或按约定履行、听取意见、接受监督、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不作虚假宣传、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之外,还应当负有的义务有:遵守有关旅游业的各种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履行各种审批和登记手续,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等。‘3.旅游行政主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旅游行政主管机关有权制定有关政策和规定,引导旅游企业合法经营;有权监督旅游企业的经营行为;有权协调各旅游企业之间及旅游者与旅游企业之间的关系,维护良好的旅游秩序。作为政府管理旅游业的行政机关,旅游行政主管机关应当:模范地遵守法律、法规、政策;依法行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旅游业行使管理权;赔偿因其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所造成的旅游企业的损失。此外,旅游行政主管机关代表国家在国际旅游交往中要遵守国际法上主权平’等、经济互利等原则,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也享受国际法赋予的相应权利。

五、急求 旅游消费者的定义和法律特征是什么,谢谢!

旅游消费者主要是指通过从市场购买、使用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商品和旅游服务,满足其旅游需求的人。

特征:1、弱者地位明显;2、对满足需求的消费对象有特殊的品质要求;3、风险防范成本高、维权难度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