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公司不安行程安排欺骗消费者该怎样维权

旅游度假者如发现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或未达到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应收集保存有关证据,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或者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

遇到旅游纠纷应如何处理

1.在旅途中若遇旅游纠纷,可先与组团社的全陪、领队或地接社导游多沟通,不能解决时,再与组团社联系,要求妥善处理。要及时向他们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听取旅行社的答复后再做决定。若旅行社拒不接受意见,应注意收集证据,待行程结束后再向旅行社交涉或向有关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果客观条件允许,也可以当场向旅行社交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接受旅行社的合理补救措施,并继续完成旅程。对发生的重大和急难的跨省市旅游纠纷案件,外出的游客可以拨打当地旅游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请求工作人员予以协调,也可以拨打组团社所在地旅游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要求协调解决。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旅游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五种维权方式可供选择:一是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回程后,如游客认为旅行社的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可以根据权益受侵害的程度、实际拥有的事实证据、对时效以及赔偿金额的期望值高低和旅行社对事件的处理结果,从上述五种方式中作出具体选择。如需向市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投诉人应当及时提交赔偿请求书和相关证据资料。

哪些情况可向质监部门投诉

 旅游度假者可以对下列损害行为进行投诉:(一)认为旅游经营者没有提供价质相符的旅游服务;(二)认为旅游经营者没有履行合同或协议;(三)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您的人身伤害;(四)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您的行李物品破损或丢失;(五)旅游经营单位的职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费;(六)认为旅游经营者欺诈您,损害了您的利益;(七)其它损害您的利益的行为。

写赔偿请求书应注意哪些

 1.客观真实地陈述需投诉的事件内容,表述的事件经过应尽量具体、详细,切忌含糊其辞、内容不清,否则会增加调解部门的工作难度,无法受理投诉人的投诉案件。

2.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证据指,一是与旅行社签订的有关协议及约定,主要包括旅游合同、旅游行程表、旅游发票以及与旅行社签订的各种有效凭证或材料。二是旅游中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凭证,即游客提供的能够证明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规定或原承诺不相符的最有力证据,如车船票据、门票、购物发货票、接待单位的证明,也可以提供有关物证、声像资料以及其它有效的文字资料。

 3.提出的赔偿请求和主张合法合理。

对旅游度假者提出的投诉,市旅游管理部门主要依据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标准》,认定旅行社的赔偿责任和金额,故游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要以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主要依据。如投诉人希望与旅行社以其它方式解决纠纷,可以酌情提出具体可行的办法与对方协商,争取尽快达成共识。还有,根据目前的法律制度规定,绝大多数的旅游违约案件都是不足以支持精神索赔的,旅游管理部门也没有依据认定精神赔偿。

4.当案件复杂、重大和极难调解时,尤其是涉及旅游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等不适用旅行社保证金赔偿范围的经济纠纷案件,建议旅游者尽快选择解决纠纷的最高程序,即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常见旅游纠纷调解原则

1.旅行社未能向旅游者提供约定的航班、车次而变更出发时间,或者旅行社提供的交通工具(如汽车等)与约定的标准不符,或发生故障,耽误了行程。

 调解原则:

 如果因旅行社的过错造成变更车次、航班等,则要求旅行社退还所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同额的违约金,如行程有延误,还要承担由此增加的必要费用,并按照《国内旅游组团标准合同》的规定,向游客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如果因旅行社的过错造成实际搭乘的交通工具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则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同额的违约金。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因交通部门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则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如果在旅游期间因旅游车辆发生故障而造成行程延误,则根据《国内旅游组团标准合同》的规定,如双方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则要求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5%的赔偿金,如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旅行社应安排旅游者返回并退还未完成的旅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游客因延误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2.游客未能按照约定的行程参观游览。比如,在实际行程中减少或取消了某些旅游景点、变更旅游行程、增加购物次数或消费性的项目等

 调解原则:

 如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则要求旅行社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导游违反规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则要求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导游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则要求旅行社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因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20%的违约金。如果因旅行社的过错,取消了约定的部分景区点,则要求旅行社退还未发生的相关费用,并赔偿同额的违约金。旅行社擅自增加的参观游览点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3.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住宿、餐饮。

调解原则:

 如是旅行社的过错而使安排的住宿、餐饮与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则要求旅行社退还约定标准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因饭店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则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旅行社安排的餐厅,因餐厅原因发生质价不符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餐费的20%。

 4.导游服务质量差。

 调解原则:

 如导游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当日所付导游服务费用的2倍

 5.旅游度假者因购买了假冒伪劣的商品,或因商品价格过高等原因,要求旅行社负责退货发生的纠纷。

调解原则:

 如游客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了假冒伪劣的商品,则要求旅行社负责为游客退换货。如因游客的个人原因,如游客购买商品后认为价格过高、不喜欢、不需要等要求退货,或者游客在非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购物发生纠纷,则旅行社不需承担为游客退换货的责任,游客可以自行联系商家,协商解决。

 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旅游未能成行,或旅游行程中止。

 调解原则: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须退还游客未发生的本次旅游费用,其它事宜根据《国内旅游组团标准合同》的约定执行,或双方协商确定。

7.旅行社收取旅游费用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

调解原则:

根据有关规定,旅行社收取旅游费用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三天(出境旅游应提前七天)通知旅游者,否则要求旅行社除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外,还须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交付款项的10%的违约金。按照《国内旅游组团标准合同》的约定,旅行社须按照全部旅游费用的不同比例,向游客支付违约金。

 8.因为行社的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

 调解原则:

 因旅行社的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

 还有,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规定,旅行社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

 (一)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事先对旅游度假者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诫、警告的;

 (二)所发生的质量问题是非故意、非过失或无法预知或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的。

二、导游怒骂游客骗吃骗喝,“低价游”到底谁骗了谁呢?

99元能做什么,可能对于很多人来说连吃一顿饭钱都不够,但是一些旅游团却利用99元做出了三天两夜游,而且还包吃包住,这样的价格谁听到会不心动呢。尤其是对于那些中老年人来说,子女常年不在家,他们就想要通过外出旅游放松一下心情,刚好价格又这么便宜,所以他们自然会一头栽进去了。可是要知道旅游团推出的这种所谓的低价游,其实存在着很多的套路。

游客不买东西被骂

他们的最终目的并不是让游客去享受旅游的乐趣,而是让他们将口袋里面的钱都掏出来买东西,然后旅游团在其中抽成。张家界的一位导游与游客在购物的过程当中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导游将游客放在商店当中一呆就是好几个小时的时间。然而等到出发的时候,这位导游却发现游客什么东西都没有买,一下子就让他感觉到怒火中烧。

旅游团才是真正的骗子

于是大声呵斥这些游客就是过来骗吃骗喝的,但是我们仔细想一下,在这件事情当中其实真正错误的一方并不是游客。既然旅游团打出了这种低价游的活动,那么游客又怎么能够算得上是骗吃骗喝呢,实际上的骗子难道不是旅游团吗。他们完全就是在进行强买强卖,就差直接将手伸到游客的口袋里面去了,说好的导游也几乎变成了商店里面的导购。

低价游应该被禁止

说到底所谓的低价游只不过是在欺骗旅游团自己罢了,如今的中老年人大部分都已经看穿了这种套路,也不会再去上当了,所以一些导游才会出现跳脚的反应。如果真的是想要为游客提供一些福利的话,那么还不如在旅游的过程当中提供让游客满意的服务,而不是让双方都有不好的体验。

三、今天发现报的旅游团是要消费的团,明天就要飞了,觉得有点被骗的感觉,怎么样可退吗?

肯定是 不能退的,那你报名的 时候这么就没有看清楚呢?我们去美国时一个是经济团----就是要消费购物的,价钱低。一个是 纯玩团---不进购物点,价钱高,我们就果断的 选择了纯玩团,不进购物点,一个购物点就要花上一个小时,一天多的 时候要进三个购物点,那就给他浪费了3个小时了,,,,,,后来我们感觉报的纯玩团还是值的,价钱虽然高了点,那时间省下了,景点多玩了,不是说了嘛时间就是金钱,现在觉的这个话是 有道理的,所以我们出去旅游不能只看价钱高和低,要把高与低做比较,高出来的 是 哪些,低在哪里?反正旅行社亏本的 事是 不会做的,你说对吧,既然你每天就要出发了,那快调整好心情,把 东西行李等准备好,带着愉快的 心情去旅游,开心一点,毕竟这个出去的机会还是 不多的,不要去退了, 退掉的话你自己还要亏,旅行社是 不会退钱给你的,你的 损失就大了,既然是 消费的团,那在外面买东西时尽量不要买,实在喜欢的 话那就少买点,这样就会减少点的 损失,因为旅行社就是靠低价的 团费来吸引大家,目的就是让游客来买东西来获取更多的 利润。。。。

四、旅游团史怎么骗人消费

不是骗人消费,是导游把你带到购物场所,那些销售一通忽悠,你就动心了,所以一般会高价买一些你不用的东西,导游就可以拿回扣了。而一个团里总有一些人有钱没处花,购物呗。所以如果你意志坚定,不买东西,导游也拿你没办法的。

如果他们说一些难听的话,你当没听见就完了,他们也要生活嘛,现在团费都很低,如果不能从游客购物上拿回扣,是很难养活自己的,所以你自己不买东西就好了,让下车就下车,让去购物店就去,你不买东西,他也不抢你的钱包的。

五、旅游购物被坑怎么投诉维权

双方协商;

2、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游客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实际情景中,个案详情有所差异,为了精准快速​的解决您的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向专业律师说明详细情况,1对1解决您的实际问题。报名的时候合同签规范了,如果是购物团,也只是说双方约定要去购物店。

其次,并没有哪一家会在合同上写明一定要购物且规定多少钱的。所有合同中的购物店只能是自由购物,自愿购物!

万一真碰到导游逼购物的情况,一定不能容忍,找报名的旅行社投诉,寻求帮助!旅行社不予以解决,可直接投诉至政府主管部门。

最后,还是号召大家选择品质好的旅游产品,有条件的可以选择私人定制行程。

要相信羊毛出在羊身上,天底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多交一分钱,一定会在你的行程中多一分快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明确规定,对于强制性消费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消费行为,如发生纠纷同样规定了消费者的救济途径: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消费者可以索回一定损失,但一般不会是全部,因为强制消费有多种因素,比如,你不需要消费此类商品,但强制消费后你也消费了,这在索赔过程中有可能是你得到全部赔偿,这就算你“白”消费,白吃白用白拿,不过一般不会这样,除上述救济途径获得赔偿外,工商部门还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处罚金等。

还有的是以“托”的形式进行欺骗性强制消费的,这涉嫌犯罪,除工商行政部门做相应处罚外,公安机关还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理进行处理。

六、大理旅游团游客不消费被列入征信名单,低价旅游团是否是骗局?

大理旅游团游客不消费被列入征信名单,体现了国家对于旅游乱象的治理力度,低价旅游团不一定是骗局,但是在很大几率上不会给游客带来很好地体验。

由于中国悠久的历史文化,广阔的土地和丰富的旅游资源,中国的旅游业发展潜力巨大。旅游业在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与全球旅游经济的持续增长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旅游业的发展正处于瓶颈期,违法现象非常普遍,形式多样,而且屡见不鲜。低价旅游团现象已在中国旅游市场中蔓延,破坏了中国旅游市场的秩序。虽然从表面上看,这种商业模式是建立在旅行社和消费者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的,但从本质上讲,它伴随着价格欺诈和强迫购物,这违法并严重侵犯了旅行社的合法权益。消费者。随着这种现象变得越来越严重,整个旅游业已经偏离了良性的经营轨道。因此,为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应深入分析廉价旅游团现象的根本原因,深入研究解决这一现象的方法,确保其可持续性。中国旅游业的发展。

游客一直在抱怨旅游业是一个大坑,信息不平等,人们在选择旅游手段的方式是被动的,途中被各种陷阱困住,食物,住房和交通都不尽人意。这样,风景名胜区到处都是人,他们遇到了很多问题,例如黑心导游。但是,导游也在不断抱怨,例如没有正式的导游劳务合同,合理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旅行社恶意扣除团体资金,以及导游的社会认同感低下。作为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游客关系到整个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旅行社的利润收入与旅游目的地消费者的消费量密切相关。游客消费量越高,旅行社的利润就越多。为了保持旅行社的良好运作,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已成为整个旅行社关注的焦点。因此,降低旅游产品的直观价格以获取更多的顾客已成为最重要的经营策略。在当今社会,大多数旅行社已进入以经营低成本旅游团为主的经营模式,这严重污染了中国旅游市场。在买卖廉价旅游团产品的过程中,旅行社作为运营商希望从中获得最大的收益。他们不再依靠改善旅游服务和旅行路线的质量。相反,他们在旅行过程中不断增加各种自负盈亏的物品和购物商场,因此获得了可观的佣金。他们的业务重心似乎发生了质的变化,这使整个旅行过程变得困难。旅游业已陷入“以利润为导向”的恶性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