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政策法规案例分析
答:1, 第八家旅行社的立场正确
因为该旅游饭店在五月份发给该旅行社函告,并未指明截止日期,而当该旅行社带团至该饭店却被告知客满,该酒店没有提前给该旅行社发出任何通知,造成了旅行社的损失
2, 应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相关赔偿,情节严重可上诉至法院。因为旅游局是旅游行业的国家权力机构,有权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做出处罚赔偿决定。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题(15)
吴某等一行6人消费者,有权向店主赔偿医疗及其他费用,店主再向厂家追讨这个赔偿和其他产生的损失。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
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案情:2003年3月15日,某市教师高某在该市某家电中心购买了一台著名品牌的电冰箱,价格2000元。试机时发现冷冻室没有挂霜,家电中心经理认为这是因为室外湿度过高所致,并说电冰箱是直接从厂家进的货,质量没有问题,还表示1个月内如有质量问题包退包换,高某在得到保证后遂运走了冰箱。3月20日,高某在家试机,发现冰箱不制冷,同时还发现冰箱上下门中间有一条边发烫,封条变形,冷冻室有流水现象。高某立即找到该中心经理说明情况,经家电中心修理后,冰箱仍不制冷。原来冰箱是一台有质量问题而被其它客户退回来的次品,但家电中心经理却故意隐瞒了实情。高某提出退还要求,但被拒绝。高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经营者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请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知识进行分析。
问题补充:有没有详细一些的案例分析,字数多一些的,要有《消法》条例依据。
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应当返还价款,并承担一倍的赔偿责任。
四、消法,案例分析
没问题,有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陈小姐所得赠品出现瑕疵,可以要求商家退货。因为赠品也是消费品,符合消费的概念,所以商家不能以“赠品概不退还”为由拒绝退货。
五、谁有关于消费者权利的案例?一个就行,加上分析及观点。急急急!!!
[案情]
某自选商场是北京一家大型的自选超市,1994年1月3日李某(学生)去该超市购物,上午十时,当李某欲从珠宝店出来时,服务员张某挡住了他的去路,张说:"我怀疑你拿了本店的手饰,能否让我看看。"当即遭到李某的断然拒绝,张说:"看你贼眉鼠眼的样子,就知道不是好人,做贼心虚吧!
张某遂叫保安人员,将李某强拉到保卫室,由超市的女工作人员对李的大衣口袋及裤兜进行检查,没有发现超市的手饰,便放走了李某,李某很气愤,遂于1994年2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声称自选超市侵犯其名誉权与人身自由,要求自选超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李某损失。
[问题]
1. 消费者享有的维护尊严权的含义是什么?
2. 本案中的自选超市是否侵权?
[分析]
1.消费者享有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清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及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
3. 本案中自选超市对消费者身体擅自搜查,肆意侮慢,并限制李某自由达半小时之久,侵犯了李某的人格尊严,是严重的侵权行为。自选商场应公开向李某赔礼道歉,赔偿李某精神补偿费。
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的规定,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或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可见本 案中自选超市还可受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