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1.《旅游法》第九条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2.《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旅游法》第九条规定了游客有权选择自己想要的旅游产品及服务,排除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同时,旅游经营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有知情权,有权了解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旅游经营者和旅行社不得存在“诱骗”、“强制消费”、“安排购物”等行为,否则游客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旅游法》这两条规定的内容主要是限制强制交易行为和诱骗行为。其中第九条主要规定了强制交易行为和提供约定的产品和服务,第三十五条主要规定了诱骗行为,这两条是对导游和旅游经营者的限制。

但是在第三十五条后出现了转折,即“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也就是说上述条文中出现的“强制交易”、“诱骗”“指定场所”等行为,只要经过游客与导游或者旅游经营者协商以后,就成为了“游客自由行为”、“游客自愿行为”,不存在违反上述条文的相关规定。

(四)风险防范

既然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在自愿情况下,导游仍然可以带消费者去进行消费,甚至可能拿回扣,那么旅游者应当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

上一篇文章中也提到过,这些旅行社可以通过旅游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来规避上述法律规定,那么作为消费者的游客在签订相关旅游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相关合同条款,不能凭借对方的口头的承诺而签字,除非你有录音。

那么应该要注意旅游合同中的哪些事项呢?

首先是看合同中有没有类似“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在游客旅游期间,导游可以推荐游客前往一定范围内的场所购物,游客有自主选择的权利”这样的规定,如果有,这是在证明你是出于自愿消费的,旅行社和导游对你没有强制消费、诱骗的行为,如果你想签就签,毕竟这的确不是违法的,但是你要在购物环节留个心眼了。

其次,购物环节,旅游合同中如果规定了相关产品信息,但是没有质量和功能标准的,记得询问、录音,或者是谨慎购买相关产品。对于导游口中所说物美价廉或者功能优秀的商品,一定不能轻信,毕竟商品买卖是相对的,你必须直接去询问卖家,卖家的回答才是关键,千万不要被导游忽悠了。有个案例,导游说这个中药80元一斤,结果中药在卖家那被打碎以后磨成粉,在卖家口中是80元一克,说是当地的中药都是按克来卖的.........

最后,至于回扣这件事,作为游客是真的很难举证,所以也不用花太大精力去纠结了,保护好我们自己吧!

祝您履行愉快!!!

旅游消费者拥有哪些权利

旅游消费者拥有主要权利:

1、对旅游产品的知悉权:指旅游者在购买旅游产品时,享有了解真实情况的权利。

2、安全旅行的权利:在旅游活动中,旅游者的人身、财产的安全要得到保障。

3、自主选择权:选择旅游线路或者服务是旅游者自己的权利。

4、公平交易和缔结合同的权利: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要订立旅游服务合同,以保障游客权益。

5、获得赔偿的权利:在旅游活动中,旅游者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时,应依法得到赔偿和补救。

6、旅游者的人格权:旅游者不分国籍、种族, 其风俗习惯要得到尊重和保护,不能受到歧视。

7、投诉权和诉讼权:当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直接与损害其利益的旅游经营者进行交涉。

8、法律与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试析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试析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论文摘要  去往外地包含吃、住、行、游、购、娱于一体的综合消费是旅游消费的通常特征。旅游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索赔权的保障现阶段还存在缺陷,建议通过立法明确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服务人员的权利、义务,规范旅游合同,完善责任等措施加强对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保障。

论文关键词  旅游消费 消费者权益 纠纷协调 法律保护

随着经济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的旅游业呈大幅度发展的态势。与此同时,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也随之增多,旅游消费在家庭生活总支出中占据越来越大的比重。而旅游消费者作为消费者群体中的特殊人群,有着不同于一般消费者的特性,因此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就成为我国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旅游消费的特点

旅游消费是在人们满足吃穿不愁的基本生活需要之后而产生的更高层次的消费需要。是要通过旅游过程来实现的,其主要形态包括以下五种情况:基础性旅游消费,文化性旅游消费,保健性旅游消费,享乐性旅游消费和纪念性旅游消费。旅游消费同旅游者收入水平、旅游者结构密切相关,也同旅游产品结构与产品质量密不可分。由此可见,旅游消费是人们对物质商品和精神商品的消费,是一种综合性的消费。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旅游者通过旅行社等相关旅游企业进行旅游消费,享受旅游服务,就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的“消费者”当中的一种。旅游消费者作为消费者群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旅游过程中通过从购买、使用旅游商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务来满足自身的需要,与普通消费者相比,他们表现出不同于一般消费者的特性:

1.旅游者身份的暂时性,旅游者的身份仅限于某一次具体的旅行中,只有在某一次具体的旅游活动存续期间,旅游者的身份才有效,当这一次的旅游活动结束,旅游者的身份也随之结束。

2.旅游消费活动的异地性。旅游一般是离开自己的常住地前往异地他乡进行的活动,也就是说旅游消费活动不在本地进行,旅游者在外地进行旅游活动时,并不属于旅游地的居民,对于旅游目的地的环境、风土人情等情况也是不甚了解,而人在陌生环境中往往更处于不便或遇某种困境。因而,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更应得到特别关注。

3.旅游消费产品的特殊性。旅游产品是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所购买的各种物质产品和服务的总和,旅游消费一般包括吃、住、行、游、购、娱,旅游者在旅行中不可避免的会接受旅游服务,旅游服务也是旅游消费的一项产品,所以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既购买一般意义上的商品,又购买相应的旅游服务。

4.旅游消费行为的精神愉悦性。旅游消费属于一种更高层次的消费行为,不同于一般的商品购买,包括物质消费、精神消费、文化消费,旅游消费者通过旅游消费达到愉悦身心、调解身心健康、休闲度假、了解不同地域风土人情和审美求知等目的。

5.旅游者的消费需求水平在逐年增高。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受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并不仅仅关注景点本身,越来越多的旅游者对旅游景点的文化内涵、旅游设施、服务质量、相应的旅游产品、其他配套项目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除了吃住玩以外,更多的旅游者还会关注文化旅游产品,旅游项目的发展,会更多的关注休闲、度假、疗养、健身、购物等新型的旅游方式。

6.旅游消费法律保护体系的复杂性。旅游消费是一种综合性的消费,是通过众多部门的共同参与来完成的,所以“吃、住、行、游、购、娱”旅游六要素的相关企业在旅游消费者进行旅游活动中都有可能发生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维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也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受侵犯的现状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保障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请求和获得赔偿权、结社权、获得知识权、受尊重权等权利。在旅游消费中,安全保障应该是最为重要的。调查发现,旅游消费者在以下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较为严重:

1.旅游消费者的安全权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障。安全保障权是指旅游消费者在购买、使用旅游商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务时,依法享有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是旅游消费者应享有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旅游消费者的安全权保障方面现存的问题主要应当表现在:(1)交通安全;(2)景点、或游览区域地形地貌的安全保障;(3)景点、娱乐场所环境和设施的安全保障;(4)餐饮卫生安全;(5)住宿安全;(6)购物消费安全等方面。但从近年来的实际情况看,由于上述旅游安全保障欠缺而发生的事故在一些地方时常发生。比如旅游客车在途中发生翻车或碰撞事故,我们在颂扬导游英勇营救旅客的同时,也应当考虑到旅游者的安全是否受到了足够保障的问题。还有由于景点、或游览区域存在危险的地形地貌而没有采用保险防范设施而有游客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也有因景点、娱乐场所的游玩设施不过关而导致的游客伤亡事故、游客集体餐饮后发生多人腹泄、游客在住宿宾馆财产丢失或被外人殴打的情况。

2.侵犯旅游消费者知情权的现象较为普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消费者有权了解旅游行程的具体安排,包括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别及价格、游览的景点、景点门票、自费情况、优惠内容、游览时间、住宿标准、餐饮标准、购物次数、导游服务费用等。但是在实际情况中,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并不一定规范、完整地向旅游消费者事先报告准确、真实的行程安排和饭店、住宿酒店、景点等消费项目和规格和标准等,有的还或多或少的出现过对旅游者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些旅游经营者通过虚假广告的形式,利用词语的模糊表述对旅游商品的范围、内容、标准等做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宣传。旅行社利用虚假广告或者诱人的价格欺骗旅游消费者与其签词旅游合同,再变相收取额外的自费费用,或者在履行过程中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增加或者变更服务项目、自费项目等。

谈谈你对旅游消费者分类的理解

旅游市场通常是指旅游需求市场或旅游客源市场,即某一特定旅游产品的经常购买者和潜在购买者。对任何一个国家、地区或旅游企业来说,旅游市场的占有率直接关系到旅游经营的效益,故在开发建设旅游区及旅游经营过程中,旅游市场的调查、划分、开拓、预测十分重要。

根据旅游经营需要,旅游市场有多种分类方法,如按旅游消费者划分的旅游客源市场分类;按地域范围分为国际和国内旅游市场;按旅游者的年龄和性别特征分为老、中、青、儿童和妇女旅游市场;还可按旅游者的社会地位、文化程度和经济支付能力划分。按旅游活动类型分为观光、度假、会议、购物、体育、探险和科学考察旅游市场;按旅游接待量和地区分布划分为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和机会市场。通过旅游市场的研究可确定旅游需求的现状和变化趋势,包括估计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发展的总趋势,供需状况和竞争形势,并据此确定该地区的目标市场,进行市场规划;研究影响市场的各种因素,使旅游经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达到吸引旅游者的目的。

望采纳,谢谢您!~

旅游者的基本权利是什么?

了解旅游产品及旅游服务质量真实情况、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服务方式,选择旅游商品,决定接受或不接受合同约定以外服 务、按照合同约定获得质价相当的旅游服务、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投诉、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