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基层法院文化建设
党的十七届六中进一步提出“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近年来,人民法院在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物质文化等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为推动人民法院科学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要看到,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目前仍然存在重视程度不够、定位不准确,认识存在偏差、发展不平衡、重点不突出、与审判执行工作联系不紧密等问题。如何构建和发展法院文化,明确法院文化的涵义、价值,以推动法院事业向前发展,是当前法院机关的新课题。法院文化建设已成为法院机关的热门话题,并正以方兴未艾之势向前发展。
一、法院文化的内涵及现实意义
(一)法院文化的内涵
法院文化内涵,是以法官为主体的全体法院工作人员在长期的司法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渐形成的以公平正义为特征的、以追求法治为目标的、以凸现法院特点的知识体系、理想信念、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准则、外在物质化体现的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的总和。
其文化内涵的具体特征分为以下六个方面:一是主体性。以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为主体的群体所共有的思想观念、行为模式、生活方式和物质条件为体现,决定着全体工作人员的价值取向,影响着全体工作人员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二是法律性。以法律文化为缩影,凸显法院自身的司法规律,展现司法工作者言行举止的严谨性。三是精神性。以精神文化的培育来增强司法工作者的职业责任感、职业荣誉感,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四是特色性。以自身的鲜明司法特点,区别于企业文化等其他文化特色。五是继承性。除了继承优秀的历史法律文化之外,还承接着我党在革命战争时期所产生和形成的体现司法为民的优秀传统文化。六是基础性。从基层法院所形成产生的法院文化贴近百姓,其生命力是极其强大的。
(二)法院文化建设的现实意义
法院文化作为一种“软实力”,是司法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上升到一定层次的必然反映,是向更高层次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推进法院先进文化建设,对于树立公正、廉洁、高效、服务的司法形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法院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必要补充。社会主义文化是我们民族文化的根,而社会主义文化这棵大树能否繁茂,离不开各支系文化的繁荣。法院文化作为应时代需要而绽放的一个文化新枝,必然会成为社会主义文化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逐渐融入历史文化演进的步伐,以独有的魅力和姿态,陪衬和补充社会主义大文化。
2、法院文化建设是当代法制文化建设的重要构成。法制文化在我们的生活中早已不再陌生,法制文化应该是法院文化的先觉者,在艰难的跋涉中为法院文化或者说司法文化建设趟出一条自我发展的路。法院文化的觉醒和加入,必然会成为法制文化的新生力量和重要构成。
3、法院文化建设是完善审判职能的有效载体。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当事人的文化和法律水准已经有了质的改变和提升,过去那种两、三页裁判文书就能断清一件案子,大概念法理就能让当事人服判息诉的裁判时代已经过去了。法官首先应该是一个文官,一个没有基本文化素养的法官,即使他业务水平很高,也未必能完成一份能讲透法理、情理和道理,让当事人心悦诚服的裁判文书来。因而,多元化的法院文化建设必然要成为法官学习文化、运用文化,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能的有效载体
4、法院文化建设是树立法院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举措。法院文化建设所服务和顺应的,到什么时候都不能脱离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这一核心主题。司法大宣传、大信息、大调研时代的到来,迫切需要人民法院能够独立地承当起自主宣传、自我推介、积极改造和营造良好的司法裁判环境的职责,更及时、更高效、更有针对性地开展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高效执法的宣传活动,更加人文化地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二、当前法院文化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院机关的法院文化不是凭空产生也不是自发形成的,它是特定的法院机关在长期的执法活动中,由其特有的价值观、执法理念、行为规范等,经提倡实践而逐步形成的一种个性。因此,法院文化建设涵盖法院思想政治建设、执法理念建设、行为规范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和职业形象建设等多方面。在实践中,由于受地域、经济、文化传统等综合因素的影响,法院文化建设中存在表层化、简单化、功利化等诸多问题。
问题一:法院文化建设方面存在薄弱环节,重视度不够。法院文化近年来虽然是个比较热的话题,但面对繁重的办案任务,各级法院机关对法院文化课题研究不够重视,对法院文化的价值理解不深。许多同志认为法院文化建设仅仅是上级法院机关的一种形式要求。基层法院机关面对法院文化建设,更多的是将其作为上级法院机关布置的任务一样完成,大部分是根据上级法院机关有具体建设措施和方案进行法院文化建设,以满足上级法院机关对法院文化建设的形式要求为法院文化建设的目的。
问题二:对法院文化建设定位不准确,认识存在偏差。笔者曾就法院文化一词与多位同事共同探讨,其中大部分人对它的理解限于两点,一是法院政治业务的学习;二是法院文体活动的开展。由此可窥一斑,众多基层法院机关现有的法院文化建设,大多不外乎政治业务学习、传统文化艺术创作、文艺汇演、体育竞赛等,对法院文化的内涵认识还不够全面、准确,由此导致法院文化成为了只有文化普遍性而没有自身特殊性的东西。
问题三:过于重视法院文化的物质外在形式,忽视精神内涵和地方特色。物质文化只是法院文化的载体,精神文化才是法院文化的核心内涵。美化、亮化机关环境和开展积极的娱乐文化没有错,但不能囫囵吞枣、依葫芦画瓢,把法院文化建设简化为美化机关内部环境,或照搬其他法院机关的经验和做法,使法院文化建设趋于表面化、简单化,未能发挥法院文化所具有的独特作用。
问题四:法院设施的现代化进展缓慢,难以跟上工作的需要。随着法院事业的发展、条件的改善及队伍结构的日趋合理化和高素质化,对法院设施的现代化要求也日益明显。但日前法院设施的现代化建设正面临瓶颈,基层法院机关特别是贫困地区法院机关对现代化建设的资金投入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普遍存在网上办公办案没有全面形成,单位内部公文的流转处理、综合管理事务等方面还不到位;举报电话受理系统未实现电脑自动化;庭审过程未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等。
三、推动当前法院文化建设的措施
文化是潜移默化的深层次积淀,坚持法院文化建设,就是要把法院文化的价值开发和利用摆在重要位置,通过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培育主流精神和基本理念,使其内化为法院机关的共同价值取向,外化为社会各界对审判事业的理解和认同。
一是突出打造理念文化,确保法院文化建设的理论基础和政治方向。坚持法院文化建设要始终把执法理念文化建设作为文化建设的根本,大力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每位干警心中。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通过积极参加上级法院机关组织的各类培训及自我组织学习等形式,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本质以及法院工作如何落实审判职能,促使干警进一步端正执法理想,更新执法理念,坚定执法信念。以全院集中学习,个人自学等形式大力学习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省、市领导对法院工作的重要讲话批示精神,促进干警了解新时期对法院工作的要求,切实用新的法制理念武装头脑,提高干警办案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是经常抓法院政治业务修养,强化法院文化建设的基础工程。推进法院文化建设,必须持之以恒、循序渐进地进行现代法治精神的熏陶和涵养。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法院院、学习型科室活动,适时组织理论研讨、学术交流、知识竞赛、演讲比赛、专题征文等活动,大力倡导法院人员学习法律、钻研业务,大兴学习之风,积极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引导法院人员增强终身学习理念。
三是重视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结构,以专业化标准培训、考核法院人员,培养引导法院人员逐步具备与其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理念、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操守。以专业化建设为方向,加强和改进教育培训,实现教育培训由学历教育向专业培训的转变,由知识灌输向能力培养的转变,使培训内容紧贴不同岗位的特点和需求。通过建立学习奖励制度,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干警参加续本读研学习和国家司法考试。
四是注重抓载体创新,讲求法院文化建设的有声有色、喜闻乐见。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争建成职工活动室、电子阅览室、荣誉陈列室等功能齐全、设备完善的工作生活区;同时,积极开展各类文体活动、美化办公环境,使干警工作有热情、娱乐有怡情。
二、怎样建设法院文化?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院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人民法院的中坚力量。实践证明,司法警察通过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发挥保障开庭和法院安全,协助法院的判决执行,积极帮助了法院工作的有效展开。 但是目前,我国司法警察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学历水平参差不齐。从目前的政策看,从部队转编的司法警察大部分学历普遍偏低,有相当一部分司法警察文化基础、业务水平和基本技能较差,应变和反应能力不强,而从社会上招考的司法警察业务技能素质尚有欠缺。司法警察学历水平的差异较大,知识结构也不平衡,直接导致在职司法警察发展前途受限,影响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是警务技能训练不够。一方面,从司法警察工作特点看,45岁以后一般都难以适应司法警察工作(法警领导干部和少量骨干除外)。而平均年龄在45岁以上,甚至50岁以上,年龄偏大,在参加专业的体能、技能训练时,对于强度、耐力和对抗性上均不能达到标准要求。另一方面,囿于场地、设施等因素,很多训练科目无法落到实处,部分司法警察成了坐办公室的“文职”警察。 三是法律知识尚显薄弱。司法警察作为执法者,其工作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例如,有关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性问题、有关押解、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时的等等。因为司法警察在执行这些任务时,难免会发生突发事件,如果不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不了解执法程序,就难以依法处理这些事件,给自己的工作带来被动。 当前,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为司法警察工作的全面发展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契机。因此,为推进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向着知识化、正规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为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优质、安全的警务保障,提高司法警察工作能力,务必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夯实知识基础,强化技能训练。各级法院要通过切实制定有效的办法提高全体司法警察的法律知识水平,制定操作性强、实践性好的法律知识培训计划,确保每一名司法警察法律业务知识及时得到更新和提升。与此同时,进一步强化与工作具有关联性、实用性的警务技能训练,而不能仅仅围绕考核的指挥棒,在队列、擒敌拳、警棍术等表演性、竞赛性项目上投入较大的人力物力。 其次,重视调查研究,提高理论水平。警务技能的提升除了实践的锻炼,更需要理性的思考。由于法警职能涉及面广,需要经常对工作进行梳理,使工作感性向理性深化。法警的调研能力理应成为警务技能的一个评价因素。平时法警干部就要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不能认为调研与工作关系不大,要摒弃“重业务,轻调研”的思想,强化调研意识,加强理论学习。结合工作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目地地开展读法学理论书籍、写读书心得体会、写随笔等活动,培养司法警察独立思考的能力,提高司法警察的文字表达能力及理论研究水平。 最后是深化从严治警,建立科学考评机制。各级法院要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和专项教育整顿,每半年开展一次警务评议活动,对在评议活动中各业务部门提出的问题,能整改的立即整改,能解决的立即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督察或检查情况的反馈,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督察和检查的效能,确保不发生司法警察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确保不因司法警察责任发生警务保障安全责任事故。要建立警务量化考核机制,对司法警察警务工作实行全程量化,工作实绩与晋职晋衔、评先评优结合起来。第1页共1页
三、法院如何进行文化建设
法院文化是法律文化的下位概念,反过来讲,这只是位序上的关系。法治文明中,法院文化或司法文化是起了核心的、关键性的作用。法院和司法裁判,是近现代标准形态、经典形态的纠纷解决场所和解决方式,我们讲纠纷的多元解决,但多元解决离开了纠纷的经典性解决,就是机会主义的改良,是低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司法的裁判是标准形态的纠纷解决,我们通过法院文化建设,引领中国法治建设,甚至促进全社会法律文明的形成。法院文化建设不仅仅是法院的文化建设,而是社会的文化建设,这是对法院文化建设意义上的更高层次的理解。 ,法院文化建设要点是什么?我认为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有文化,二是要有什么样的文化。纠纷的解决与法院司法是很古老的制度和实践,法官这种职业是一种专门的职业,审判活动是一种实践的艺术,对技能的要求非常高,由此决定了法院和法官必须是有文化的。这是一个层面。法院必须要有文化,不仅要有,还要对法院文化有正确的表意,法院的建筑、法庭的设置、法院门前的摆设、法院大厅浮雕等等,这需要正确的表意。到底要有什么样的文化,这里需要解决几个问题。 第一是要解决相关性。法院文化与法院的相关性,像天平、法袍、法槌、独角兽、法官通道、案例汇编、杰出法官的挂像、法院经典的典集等。 第二是法院文化的主流。任何社会都有主流文化。从历史来看,主流文化的形成也是人为选择、促进的,是在关键时候进行决断的结果。 第三个问题是文化的构成。对文化的概念争议是很多的,分析起来,我主张最广义的概念,即文化的构成不仅有制度层面,还有器物层面、观念层面、精神层面。文化具有包容性,但它重在文化精神、文化价值的建设,特别是对于文化精神的建设。不仅在时间的维度上具有延续性,更具有积累、沉淀、相延成习的东西,而且在时间、空间的意义上具有穿透力,带有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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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化建设存在的不足、困难及对策
摘要:在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的浪潮中,各地法院要怎样努力才能进一步扩大法院文化建设的成果,真正立足本地实际、借鉴经验、革故鼎新,发挥特色,把本地区法院的文化建设抓实抓好,从而真正打造好“法院文化”这一品牌,形成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的大格局?本文试总结出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共同存在的两点宏观不足和八点具体困难,并给出提纲式的对策,以期对各地法院文化建设有所裨益。
关键字:法院文化 不足 困难 对策
当前,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全国法院各项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各地法院的文化呈现如火如荼之势。在这种形势之下,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投身到法院文化建设中,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如河南巩义、山东东营、上海等地,尤其是地处边疆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值得借鉴。但是,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工作与当前迅猛发展的形势,与人民群众的期望还存在很多不适应的地方:有的法院对文化建设重视程度不够,缺乏有力的组织领导;有的法院文化建设缺乏主动,内容老套,毫无新意;有的法院对文化建设消极对待、引导不力…… 从总体上看,全国法院的文化建设还缺乏必要的统筹规划,缺乏整体推进的意识,还处在各自为阵,法院文化建设如何多管齐下,突破“瓶颈”,值得我们的理论和实务界深思。
一、当前全国法院文化建设面临的两点宏观不足
谈到个体法院文化建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就必须从全国法院文化所共同面临的问题谈到,只有从宏观上对法院文化建设有一个总的认识,才能够避免“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的现象出现。笔者认为,当前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存在历史和现实两个方面的困难。
历史的困难在于:我们没有真正的法院文化的历史传统。中国作为一个具有五千年封建文明的国家,创造了丰富的中华文明和华夏文化,与此同时,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也缺失现代法治的历史渊源和积淀,到清王朝覆灭时,我国还没有形成现代意义的法院,法院文化更是虚无飘渺。人治社会、儒家文化的浸染让中国的法院文化在历史的尘埃中喑哑无语。虽然建国后尤其是我国“以法治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等方略的适时提出,为法院文化建设铺设了快车道,但是由于时间短、任务重以及当前外来思潮冲击等因素的影响,我国法院文化建设依然任重道远。
现实的困难主要来自法院内部:法院文化产生的土壤是法院,脱离了法院和法官来探究法院文化的不足,其结果必然是试图在沙滩上建盖坚固的大厦。首先,从法院的管理体制行政化问题上讲,我国的司法管理体制很大程度上实行以行政权为核心的行政化管理体制。法官的管理仍然带有很浓的行政色彩,姑且不论庭室领导的指令所蕴涵的强制物语权,单是法官的审判职称的评定与行政职务挂钩这一点,就值得质疑。在我国上下级法官遴选制度尚未真正建立的情况下,一名基层法院法官如果不担任行政职务,那么直到其退休也只能是一级法官。而直接进入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工作的年轻法官由于所处法院授予的行政职级的不同,可能很短的时间就能达到更高的法官等级。试想,在一个千军万马挤行政职务这一“独木桥”的法院,要试图让法官保持一个超脱、平和的心态来参与法院文化建设和司法精神的塑造必然是困难的。其次,从司法地方化的角度来看。由于地方行政掌控了法院的财物核拨等重要权限,法院乃至法官的切身利益与地方利益就有了割舍不掉的牵扯,出现了法院很大限度依赖地方行政的危险。正是这种危险,导致全国各地出现了地方政府给法院分配招商引资指标、抽调法院法官参加计划生育、烤烟生产等工作等怪现状。再次,从法官的非职业化角度来说,法官之所以为法官,即是这一职业本身的特殊性所决定。遗憾的是,法官的非职业化现象仍然比比皆是:虽然《法官法》实施已整整十年,但是法官的审判津贴仍可望不可及,实践中收入落后于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公务员;法官职业保障并未得到真正落实,法官在办案时稍有理解偏差,就会有很大的职业风险,例如广东法院的法官莫兆军被追究一案。法官的职业保障不到位,待遇的偏低,风险大,不足以使社会产生对法院的认同感,不足以形成法官职业本身的尊荣感,不足以吸引优秀的法律人才到法院工作,也就不足以产生我们期待以久的体现法律、法院、法官精神的优秀法院文化。
二、法院文化建设面临的八大具体困难及对策
问题一:重物质文化建设,轻精神文化建设。
现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院的物质文化建设搞得轰轰烈烈,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如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加大审判法庭的建设、购置新的办公设备,更新公务用车,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过去法院物质建设的落后现象。但是,很多法院正是在忙于改善物质条件的同时,却忽视了法院的精神文化这一“软实力”的建设,没有深刻认识到精神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认为精神是“花瓶效应”,是“务虚工程”,正是在这种错误思想的指引下,部分法院的法院文化建设了无踪迹,造成法院、法官主流文化和精神的缺失。
对策:法院是社会正义的守护神,是社会纠纷的最终裁判者,难以想象没有法院文化和法治理念的法院如何肩负起司法为民这一神圣职责。为此,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各个法院可以参照山东东营、上海等地文化建设的经验,并结合自身的实际,为自己所用。在另一个方面,同样是地处西部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法院文化建设的大潮中,积极整合资源,形成整体合力,从而达到法院文化建设的整体推进。云南高院的主要做法是:从整体上策划一个法院文化建设方案,由高级人民法院牵头,成立云南省法院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将各级法院的文化建设拟定一个实施纲要,指派各级法院由一名院领导具体负责,将法院物质文化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实施法院建设物质与精神的良性互动,用外在动力对全省法院文化建设进行助跑,在短短大半年时间里,取得了《以法律的名义》专题片、《云南高院赋》等一系列成果,掀起了全省范围的文化建设高潮,完成在西部法院文化建设的系统性领跑和推进。
问题二:法官业绩考评的不科学、不合理
现象:当前,部分法院法官的业绩考评缺乏一个科学化、系统化的评价标准,法官的考核依然是按照公务员考核的“德、能、勤、绩、廉”标准,但是在实际中,由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完全按照公务员考核的标准,还不能适应法院的工作考核效应甚至容易流于形式。这种考核标准,导致部分法官对无法不能对自己进行一个正确的定位,也不利于法院对法官进行一个正确的评价,而这种情况对法院文化的直接影响是法官对法院文化没有积极性,缺乏基于法官尊荣感、自豪感而产生的原动力。
对策:当前,无论是西部地区还是东部法院的法官都面临一个问题,这就是收入相对较低,工作压力大。要注意法院考评机制的量化和细化,将传统的“人管人”机制相“制度管人”的机制发展;要引导和培养法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要从肯定评价的前提定位出发激励法官崇德敬业;要改“相马”为“赛马”,大胆奖励那些公正廉洁、司法为民的、将法院文化精髓贯穿于日常工作中的法官,从而激发广大法官参与法院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同时,西部地区法院又有其特殊性,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例如云南宁蒗等地有的地方办一个案件要步行一个星期),单纯用公务员考核标准或者要求象发达地区法官一样用结案数等指标来考虑是不现实的。西部法官业绩的考评应当借鉴发达地区的经验,但是又要与本地实践结合,积极建立一套符合本地法院审判工作和法官职业色彩的考评机制。
问题三:没有明确具体的法院文化建设方向和目标
现象:明确法院文化的目标和方向,是法院文化的发展的前提。法院文化的建设毫无目标,没有法院文化的科学定位,导致法院文化建设的随心所欲和盲目混乱。
对策:当前,放眼全国法院文化建设成效明显的法院,无一不是确定了明确发展目标。具体体现是根据本地的实际,总结出本院的预案训和院赋,并在此前提条件下在指定具体的发展措施。如河南巩义市人民法院提出了“忠诚、公正、奉献;厚德、清廉;自律”的院训。中国广大地区同样是一个具有丰富的文化底蕴,文化底蕴的深厚和广大法官对法律的奉献就是一个取之不竭的宝藏。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要从法律、法院、法官的角度出发,从本地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广大法官无私奉献、公平高效的精神品质和群体精神,从而提炼出具有本地法院特色的法院文化目标,总结出溶汇着本地法院、法官热情的院训和院赋。
问题四:法院文化建设还没有形成合力,长效机制尚未形成
现象:当前各地法院文化建设还存在剃头挑子一头热的现象,还存在文化建设只是政治宣传、综合行政部门重视而审判业务部门不重视的现象。法院文化建设还不能做到多个部门形成合力,全体法官共同参与、长效建设机制共同构建的良好现象。审判人员中“合力”的文化建设意识还比较淡薄,认为只要把案件质量把好就是万能的错误思想还在占有很大市场。
对策:各省高院可以考虑组织一次专门的教育培训活动,以引起全省法官的广泛关注。各级法院党组要做到充分动员,保证做到法院全员参与先进法院文化建设。法院党组应当承担起领导职责,充分发挥干部管理部门、教育培训机构、调研宣传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党团组织的职能作用,发挥资深法官和高学历人员的智力优势和资源优势,群策群力,使法院文化建设形成人员、制度等多种因素的合力,从而进一步构建起法院文化建设的长效机制。
问题五:法院的学习宣传行政化、会议化和单一化
现象:法院的学习宣传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途径之一。当前,部分法院的宣传学习仍然停留在读读文件、开开例行会议等传统的学习教育方面。这种方式的行政化、会议化和单一化,很难充分调动广大法官参与法院文化建设的热情,而这种方式最大的危险在于:可能将我们寄予极高期望的法院文化建设流于形式。
对策:学习宣传是靠职业化、理性化、德性化内在心理主动勃发并促进升华的。为此,我们的法院文化建设在宣传教育这一问题上,还要注意到:法官也是活生生的人,也有丰富的情感,我们不能将法官这一丰富的群体局限在僵化死板的模式中。所以,我们的法院文化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做的有血有肉、生动活泼,学习可以是经典阅读、电影观看、摄影采风、法官沙龙、法官博客的方式,前两年被称为法制类影视精品的《大法官》,其成功的重要原因就是人物形象鲜活,事迹生动感人。总之,要从广大法官最关心的问题着眼,从最贴心的事情入手,要最大限度地寓教于乐,最大限度地激发法官群体的活力,让他们变法院文化建设的被动为主动。
问题六:法院文化和社会公众的认可程度还有一定的差距
现象:由于社会公众的整体素质、法院文化工作本身的缺位等复杂因素,法院的文化建设同社会公众的认可程度还有一定的差距。这一现象,在偏远地区尤为突出,很多群众甚至一些领导干部连法院本身的组成、职能等都还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至于更高层次的认识更是无从说起。虽然我们可以认为因为历史、物质等条件的限制,导致公众素质的不足,但是这毕竟也从另外一个角度凸现了当前法院文化建设任务的艰巨性。
对策:法院文化本身除了内部的文化特色,更重要的是法院文化的外部特色。所以,除了通过司法活动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法官的精神内涵和文化特质外,我们还要注重用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展示和潜移默化的影响,使各地的法院文化成为当地精神的代表。如可以采取巡回开庭、定期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沟通,邀请市民参观法院文化建设等方式,使社会公众了解法院工作、支持法院审判并最终树立法治理念。
问题七:法官的综合素质离先进文化法院的要求还较远
现象:先进的法院文化建设,必然要求有高素质的法官群体,由于条件限制,部分法院法官的综合素质离先进法院文化的要求还较远。具体表现在:各级尤其是西部法院的法官学历层次还不高,法官断层现象相当严重,部分基层偏远的法院甚至出现只有几名法官的现象;由于待遇偏低,许多大学毕业生不愿到艰苦的法院工作,在职的工作人员通过司法考试,相当一部分选择跳槽做收入较高的律师职业等,导致法院人才的大量流失;在职的部分法官有相当部分是部队转业、特殊时期招工招干进入法院,缺乏法律职业背景;法官续职培训的机会较少,法律专业知识陈旧,其他领域的知识更是少得可怜,凭经验办案的人员大有人在。如此等等,形成法院文化建设的“瓶颈”问题。
对策:法院文化要抓好,法官的整体素质不容忽视,因为法官是法院文化建设的主体。为此,应当千方百计创造条件,制定政策,鼓励法院法官积极提高整体素质。如:加大对中、基层法院的投入,改善法官待遇,畅通进人、出人的渠道,吸引优秀人才进入法院工作;加大培训力度,使法官培训系统化、深入化和制度化;鼓励法官积极参加学历考试和其他领域知识的学习;建立法官的逐级遴选制度,使这一方式成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良好制度;要以法律事业感召人,用法院的情感吸引人,用法院领导的人格魅力感动人。
问题八:部分法院的科技化、信息化程度较弱
现象:由于相对偏僻的地理位置和相对落后的经济形势,导致了部分法院的科技化、信息化程度较弱。由于信息资源的缺乏,一些法院的相当部分法官还停留在“低头拉车”而不“抬头看路”的落后状态。许多法院没有开通互联网,相当部分的法官不懂电脑的运用,甚至在西部偏远的法院,连电视的收看都还成问题,这在当今信息化的时代,对给拓宽法官的视野、增加法官的知识积累的要求造成了极大的障碍,也与法院文化建设的与时俱进的要求格格不入。
对策: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法官的素质势在必行。各地法院要积极争取资金,加大法院基础设施的投入,大力进行信息化建设。如:开通互联网,实现法院内部的三级联网;积极利用网络、电视、电台、报刊杂志等媒介,拓宽广大法官的视野;建设好法院网等法院的对外网站,将法官的注意力充分吸引到上面来;定期和先进法院进行信息的交流。总之,要在创造条件的前提下,让东西部法院法官充分享受到同样的优势资源,从而提高自身素质,达到法院文化所蕴含的要求。
总之,面对建设全国一流的法院文化的目标,我们相信:只要各地法院法官齐心协力,对症下药,法院文化建设必将大有作为,打造出彰显本地法院精神特质和现代司法理念的法院文化,建设者辛勤的汗水,一定会在中国这片神奇土地上浇灌出法院文化的灿烂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