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消费者拥有哪些权利
旅游消费者拥有主要权利:
1、对旅游产品的知悉权:指旅游者在购买旅游产品时,享有了解真实情况的权利
2、安全旅行的权利:在旅游活动中,旅游者的人身、财产的安全要得到保障。
3、自主选择权:选择旅游线路或者服务是旅游者自己的权利。
4、公平交易和缔结合同的权利: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要订立旅游服务合同,以保障游客权益。
5、获得赔偿的权利:在旅游活动中,旅游者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时,应依法得到赔偿和补救。
6、旅游者的人格权:旅游者不分国籍、种族, 其风俗习惯要得到尊重和保护,不能受到歧视。
7、投诉权和诉讼权:当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直接与损害其利益的旅游经营者进行交涉。
8、法律与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法律相关的毕业论文题目
毕业 论文是每位学生在校期间的最后作业,是对自己四年的学习生涯的一次 总结 ,答辩成功后即可毕业。要想写出一篇优秀的毕业论文,少不了论文拥有一个新颖的题目。下面我给大家带来法律相关的毕业论文题目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婚姻法毕业论文题目
1、中国婚姻法 文化 考论
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
3、秦汉家族法研究
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
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
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
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
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
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
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
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
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
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
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
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
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
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
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
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绥远省的宣传与贯彻(1950年-1953年)
22、婚姻法中社会性别意识变迁研究
23、论家务劳动价值的婚姻法保护
24、论婚姻法定位之研究
25、离异女性生活权益保障
26、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司法解释研究
27、《婚姻法解释(三)》房产归属论
28、论法律与社会间的紧张、疏离与相互影响
29、近代以来中国婚姻立法的移植与本土化
30、中华民国时期婚姻法研究
31、通过法律的秩序建构
32、论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的归属
33、从《人民日报》的宣传报道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宣传和贯彻(1950-1953)
34、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35、新中国首部《婚姻法》的制定与实施问题研究
36、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的归属问题研究
37、试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38、从婚姻法解释三的角度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新变化
39、离婚时“婚前按揭房”分割问题研究
40、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夫妻财产若干问题的研究
41、我国婚姻法与公众婚姻家庭观念变迁研究
42、民国时期婚姻法近代化研究
43、中国婚姻法的伦理审视
44、论夫妻财产制度
45、完善我国《婚姻法》中亲属制度的立法研究
46、建国以来的婚姻法律与婚姻家庭变迁-从1950年婚姻法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
47、对2001年《婚姻法》中夫妻忠实及相关条款的分析
48、《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研究
49、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归属研究
50、离婚财产分割中女方权益保护研究
民法学术型硕士毕业论文题目
1、民法强制性规范研究
2、论中国民事立法的观念变革
3、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民法保护研究
4、宪民界分论
5、个人信息权的界定及其民法保护
6、民法法典化的历史追究
7、民法目的性价值研究
8、论法国财产法的历史演进和制度体系
9、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
10、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继受与变迁
11、论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之效力
12、广义民法物研究
13、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14、网络环境下信用权民法保护研究
15、公、私法交错中的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研究
16、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17、冲突法的正义问题研究
18、法律行为的民法构造:民法科学和立法技术的阐释
19、民初民法中的民事习惯与习惯法
20、民法本位论
21、中日民法近代化比较研究
22、中国(大陆)社会转型时期的民法价值研究
23、论民法上的占有
24、民法占有制度研究
25、德国古典私权一般理论及其对民法体系构造的影响
26、民法自然债研究
27、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
28、《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研究
29、日本民法中的利益衡量论研究
30、人格标志上经济利益的民法保护
31、近代中国民法原则研究
32、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物权行为理论
33、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
34、民法与忠孝-明治民法对家制的塑造
35、民法视角的景区经营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36、我国死者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
37、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38、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研究
39、民法和市民社会关系重构研究
40、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民法保护研究
41、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42、个人信息权及其民法保护
43、论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分析
44、试论我国民法法典化进程
45、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问题研究
46、见义勇为的民法保护
47、民间借贷的民法问题研究
48、民法平等原则新解
49、医患关系的民法规制研究
50、论我国民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51、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52、论民法之公平原则
53、论我国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54、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
55、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
56、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民法保护若干问题研究
57、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
58、论见义勇为行为人权益的民法保护
59、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60、当代中国民法中的人文关怀思想研究
法学专科毕业论文题目
1、 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修订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2、 中国民法典法人分类和非法人组织的立法构建
3、 网络刑法知识转型与立法回应
4、 论公司正义
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6、 中国参与国际气候治理的法律立场和策略:以气候正义为视角
7、 刑事立法的法教义学 反思 --基于《刑法修正案(九)》的分析
8、 “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及其限度
9、 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质内涵与实现途径
10、 “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
11、 中国宪法上国家所有的规范含义
12、 法官责任制度的三种模式
13、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14、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之若干思考
15、 论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
16、 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
17、 网络诽谤的争议问题探究
18、 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
19、 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20、 民事案件受理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21、 论中国法治评估的转型
22、 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的法哲学批判
23、 论行政审批的分类改革与替代性制度建设
24、 成年监护制度的现代转向
25、 论环境侵权原因行为的立法拓展
26、 事实因果与刑法中的结果归责
27、 论我国刑法不采取共犯从属性说及利弊
28、 重复诉讼规制研究:兼论“一事不再理”
29、 审判中心与相关诉讼制度改革初探
30、 专家辅助人制度研析
31、 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
32、 什么是法教义学:一个法哲学追问
33、 论刑事庭审实质化
34、 我国网络信息的政府治理机制研究
35、 行贿犯罪执法困局及其对策
36、 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问题研究
37、 论我国司法体制的现代化改革
38、 指导性案例法源地位再反思
39、 行为无价值论与客观归责理论
40、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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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什么是旅游消费者
要理解旅游消费者的概念,首先我们先要理解什么是旅游。旅游是现代人的一种特殊生活方式,其特殊性在于,它不是为了解决人们的物质需要,而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精神享受,而且这种精神享受或者说精神生活又具有异地性、短暂性、非就业性和综合性的特征。[1]旅游活动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获取精神享受。旅游消费者也可以简称为旅游者。关于旅游者的概念,国际社会上有不同的界定。最早对旅游者进行定义的是在19世纪后期的英国和瑞士:“以观光旅游为目的的外来旅客,出于一种好奇心,为了得到愉快而进行旅行的人。[2]”1975年成立的全球性政府间旅游国际专门组织——世界旅游组织(WTO),在1984年规定了国内旅游者的概念:“任何因消遣、闲暇、度假、体育、商务、公务、会议、疗养、学习和宗教目的,而在其居住国,不论其国籍如何,所进行的24小时以上、一年以内的旅行的人,均视为国内旅游者。[3]”1991年6月28日,世界旅游组织在渥太华召开了旅游统计国际大会,与会者包括中国在内的9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0多名代表。与会者经过广泛讨论,对国际旅游和国内旅游普遍使用的概念达成了共识,并形成了《旅游统计国际大会建议书》。会议将旅游者因国际旅游和国内旅游不同类别分为国际旅游者与国内旅游者。国际旅游者是指“至少在访问国家集体的或私人的住宿设施住宿一个晚上的国外旅客”;国内旅游者是指“任何一个居住在一国,到这个国家内某一地方旅行,离开他(她)惯常居住的环境,在访问地的集体或私人住宿设施停留至少一夜,但不超过一年,并且访问的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从访问地获取报酬的人。”根据这两个定义,我们分析所谓旅游者既不同于居民,又不同于一般游览者,他(她)们有三个特点:一是离开惯常住所到国内另一地方或另一国参观游览访问;二是在访问地至少停留一夜;三是不为就业或经济目的。[4]我国对旅游者概念的界定,理论上也有较多表述,一般公认的观点是:“旅游者指离开常驻地到异地,时间不超过一年,进行观光、游览、休闲、度假、探亲、访友或者其他形式旅游活动的人。[4]”与国际上对旅游者概念的界定相比较,这个概念由于时间上取消了下限(24小时),所以涵盖了“当日游”而且不在外过夜的游客,从而扩大了旅游者的范围,保护了“一日游”游览者的合法权益,比较符合目前我国旅游市场的实际现状。但是,上述概念也有不足之处,如列举6了旅游的六种形式显得十分繁琐,不符合概念高度概括的特点和要求。笔者认为,从扩大和便利保护我国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我国应参照墨西哥等国规定①,尽快制定出我国的旅游法,在立法上对旅游者的概念及其合法权益的内容做出明确规定。综合国际社会上对旅游者概念的说法,我国《旅游法(1990年送审稿)》规定,可以对旅游者如此定义:“旅游者是指离开常住地到异地,不是为了定居和谋求职业,进行观光、探亲、访友、度假和通过参加会议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等形式进行旅游活动的个人。[5]”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对消费者概括为: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旅游消费者就是旅游者,在法律本质上就是消费者,所以旅游消费者法律定义应为:为了满足自身精神生活的需要,从旅游市场进行购买、使用旅游商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务的自然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共有九项: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权、监督权。这九大权利可以看作是旅游消费者自然享有的默示权利。然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般法,可以发挥保护一般消费者利益的作用。但旅游者由于其费客体是旅游商品和服务,多数旅游商品和服务都是无形的,只8能通过感觉感知。所以说旅游者虽然是消费者,但属于特殊消费者。对此类服务消费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存在很大欠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的合法权益,条款中有关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等均涉及到商品消费和服务消费两方面的内容。但服务消费的内容明显少于实物消费的相关规定,而且规定不明确而流于形式。如第8条第1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2款:“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演讲稿
演讲稿要求内容充实,条理清楚,重点突出。在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用到演讲稿,相信写演讲稿是一个让许多人都头痛的问题,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演讲稿(精选8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消费者权益保护演讲稿1
广大消费者朋友们:
值此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我代表区委、区政府向全区广大消费者致以节日的祝贺,向工作在维权一线的全体工作人员致以诚挚的问候,向关心和支持消费维权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xx年,中消协提出的3.15消费者权益日主题是:“健康维权”。“健康”指的是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以人的生命安全为基础,健康是生命安全的更高的层面,生命健康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生命健康权,既包括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也包括消费者的心理健康。今年,确定“健康维权”为消费年主题,目的就是在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培养消费者生命健康消费意识的同时,促使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社会各界从落实可持续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消费者生命健康问题。
近几年,随着我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我区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保护状况有所改善,但是形势仍不容乐观,食物中毒等损害消费者的案件时有发生。此外,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还体现在交通、医疗、娱乐、住房等多个方面。因此,各有关部门还要坚持不懈地认真做好监管工作,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区消协要以突出抓好诚信经营、尊重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为重点,在3月15日前后,组织协调有关行政部门、新闻媒体、诚信经营企业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咨询活动,加强《消法》和消费年主题的宣传;全区工商系统要深入开展打假维权活动,继续抓住假冒伪劣、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重拳出击,加大整治力度,逐步规范我区的消费秩序;各新闻媒体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充分发挥新闻监督作用。同时,区消协要积极协调和配合工商、物价、卫生、食品、药品等有关行政部门参与监督检查,加强社会监督力度,加快建立和形成我区健康安全的消费关系。
在新的一年里,希望全区广大消费者朋友们进一步提高依法维权意识,强化健康消费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共同营造健康安全、和谐有序的消费环境。希望各商品经营者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合法经营,诚信经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保证人们的身心健康。
最后,祝全区广大消费者朋友们全家幸福,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消费者权益保护演讲稿2
同志们:
今天,市消费者协会隆重召开x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大会,表彰“消费者满意单位”,对今年315系列维权活动做出部署,这对于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对于落实全市环境创新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再过几天就是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这是我们以及所有消费者一个值得庆贺的特殊的节日。
借此机会,我代表市政府向全市广大消费者表示节日的问候!向一直辛勤工作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一线的各职能部门表示诚挚的谢意!向荣获“消费者满意单位”的单位表示热烈的祝贺!希望各级消协组织、广大经营业户要以他们为榜样,义不容辞地担负起消费维权重任,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凝心聚力,共谋发展,推动我市消费维权工作再上新台阶。
过去的一年,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市消费者协会团结带领各理事单位,站在实践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充分认清消费维权工作的重大战略意义,认真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团结协作,通过专项整治、强化执法、发动群众等措施,有效净化消费环境,不断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引向深入,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好评。
特别是工商部门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认真开展“打假劣、保名优、讲诚信、反欺诈”行动,尊重消费者意愿,倾听消费者呼声,并且在消费维权工作中努力做到“三结合”,即:
一是与工商执法职能结合,紧紧依托政府三级为民服务网络,全面推进“一会两站”建设(即消协分会,消费者协会投诉站.12315申诉举报联络站),完善了862个村级“两站”服务机构,对862名维权联络员颁发聘书并专题培训,使维权网络覆盖全市行政村的比例达到95%以上,真正实现了农民群众“消费投诉不出村”的目标,也极大丰富了政府为民服务工作的职能和内涵。
二是与宣传引导职能结合,围绕“健康、维权”年主题,在全市主要干道及商贸集中区增设大型12315宣传版面,在报纸开设专栏以强化《消法》宣传、曝光侵权案件,先后组织“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大型宣传、“金秋315维权知识电视竞赛”等活动,既促进了企业诚信经营,又提升了广大消费者科学消费、依法维权意识。
三是与合同调解职能结合,成立合同争议调解中心和22个基层调解站,尤其加强对“订单农业”的帮扶指导,延伸了消协的职能范围。一年来,共受理消费咨询16余件,受理投诉和申诉举报1146件,立案查办466起,处结率达95%以上,反馈率1%,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1万元,捣毁制假售假窝点17个,查获假冒伪劣商品11大类24个品种,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去年,国家工商总局王东峰副局长、山东省工商局李华理局长先后专程来我市视察,听取我市消费维权工作汇报;市消协首次承办全省消协工作会议,并以《深入推进“两站”建设,大力开展农村维权工作》为题做了经验介绍,受到与会领导的充分好评。年底,市消协被中消协评为“落实消协法定职能最佳单位”,得到了各级的充分肯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演讲稿3
敬的各位领导、评委:
大家下午好!
如果仅仅作为普通的消费者,我想能让在座的各位一下子就想起头顶国徽、肩戴红盾的工商执法人员,肯定是每年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了。是的,“3.15”每年只有一天,但是对于今天的老百姓来说,任何关于消费方面的投诉都会得到及时答复,任何关于消费方面的疑问都有人给你解释,因为群众的身后,站着一支依法执政的队伍,站着一支让百姓天天过“3.15”的工商队伍!今天,就让我以《严执法、怀深情,要为“红盾”添光彩》为题,讲一讲我们xx县的工商人。
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们xx县的房地产开发热火朝天,建筑市场十分活跃,但在一片欣欣向荣的城市建设景象中,却出现了不和谐的音符。建筑队伍鱼龙混杂,各种无资质、无证照的设计,施工队伍掺杂其间,兴风作浪,获取暴利,直接导致了房产消费纠纷的增加,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遭到破坏。房子可是百姓化钱最多的大件商品啊,面对这种情况,xx工商局的一班人坐不住了,“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局经检大队派出精兵强将,排除重重阻力,通过艰苦的调查取证工作,去年11月份至今已成功查处了x起涉案金额在x万元以上无照施工、无照设计的大要案,罚款150余万元,这下,如同捅了马蜂窝,非法的建筑商和包工头乱了。有的包工头千方百计给执法人员送礼、请吃,都被一一挡了回去。软的不行来硬的,有人扬言要出50万元买大队长徐金华的命,徐大队长知道后正气凛然,毫不屈服,我就一家三口,你们啥时候来我都等着,想要我徇私枉法,门儿都没有!也有不服处罚向法院起诉的,但经法院一审、二审,工商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完备,定性准确,处罚恰当,判定工商局胜诉。迫于法律的威严和执法者的气势,案件当事人最后都乖乖地接受了处罚,xx县的建筑市场秩序得到了有力的规范。
都说法不容情,可是服务型的工商队伍却是怀着对百姓的一腔深情!今年上半年,在一次无照经营整治活动中,xx工商执法人员查到了一家无证经营的钢材店,而且所销售的钢材存在质量问题。当执法人员准备查扣那些劣质钢材时遭到店主的强烈抗拒、谩骂,围观群众也跟着起哄,说“工商干部不给下岗职工活路,要把他们逼上绝路”。
原来经营这家钢材店的是一对下岗夫妻,虽然依法查扣并没有错,但执法人员立即停止了查扣,而是责令店主停止销售,并和店主一起抽检钢材送到有关部门检验。得知商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时,当事人一下子瘫软了,连连责怪自己和老婆不该匆忙开店,这下血本无归,全完了!执法人员见时机成熟,就及时向他宣传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并为他提供了一些正规厂商的地址,同时及时帮他和送货地的工商部门取得联系,找到那家经销商退回了劣质钢材,拿回了成本。事情到此本可以结束了,但为了表示对下岗职工自谋出路的支持,工商部门为他们办好了执照,并为他们送照上门。
当这对下岗职工用颤抖的手接过执照时,感动得要跪在工商干部面前,说:“如果上次你们硬要没收我的货,我就真的倾家荡产,没法活了!是你们让我有了再创业的信心,我一定要向下岗工人宣传你们”。精诚所至,金石为开,从此,这位曾经要和工商干部拼命的下岗职工真的成了工商部门的义务宣传员,在他的动员下,许多无照经营者主动补办了执照。
类似的事情还有很多,xx工商人手中握着公平剑,心中装着老百姓,用他们所特有的“公心、诚心、爱心”,大力营造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全力推动县域经济健康发展。就让我以消费者的名义向所有的工商干部道声谢谢吧,让我们向工商执法队伍致以深深的敬意!
消费者权益保护演讲稿4
同志们: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在这里我们召开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与安全”年主题座谈会,目的就是要围绕“消费与安全”年主题,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作用,全面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深入开展,营造安全的消费环境,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借此机会,我代表xx县消费者向应邀出席今天座谈会的各位理事、企事业单位领导,表示热烈地欢迎和衷心地感谢!
过去的一年,xx县工商局、消费者协会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树立“一切为了消费者,一切服务消费者”工作理念,围绕年主题把握“宣传消费政策、推进消费维权、构建和谐消费、促进经济发展”四条主线,全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326件,成功调解326件,调解率10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7万元,接待来访和接受咨询373件,发布消费警示、消费提示26次,发布通讯报道42条,推荐诚信单位18家,满意品牌2个,开展消费纠纷和解24件,促进了经营者与消费者和谐共赢。xx县消协坚持以抓创新促发展、抓机制保维权、抓重点带全面,大力提升消费维权能力,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中国消费者协会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年主题确定为“消费与安全”。“消费与安全”的基本目标是:促使社会各界从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和谐进步的高度重视消费安全的问题,进一步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xx县消费者协会将围绕这一主题,认真履行职责开展好以下七项活动:
一是,采取多种形式,对年主题进行广泛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消费与安全”的认识,积极参与年主题活动;
二是,组织对网络交易、化妆品安全、预付士消费等方面研究,推动完善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
三是,针对旅游、餐饮等服务行业中的“霸王条款”和消费陷阱开展消费评议活动,促进行业服务水平的提高,促进行业规范的进一步完善,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四是,积极处理消费者关于消费安全方面的投诉,及时化解消费纠纷;
五是,加强与安全有关的商品和服务比较试验,对外发布有关消费安全的消费警示、提示,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产品和服务信息;
六是,开展消费安全方面的消费教育,帮助消费者增长安全消费知识;
七是,加强与有关行业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进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工作。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任务艰巨,意义重大。我相信,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有各级各部门的共同配合与努力,我们一定能够把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等工作深入扎实地开展下去。我相信,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县的消费环境将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富裕!谢谢大家!
消费者权益保护演讲稿5
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
我是六(1)今天我演讲的主题是《我是消费者》。今天是3月15日,大家知不知道今天是什么日子啊?今天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今天是维护我们消费者权益的日子。有些同学可能不知道什么是消费者的权益。那就让我来告诉你吧!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
每年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都有一个主题,今年的主题是“消费与服务”。这一主题体现了消费与发展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促进关系。这一主题的主旨是:宣传消费政策,推进消费权,提高消费信心,构建消费和谐,促进经济发展。我们作为一名小小的消费者,也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学习和保护我们的消费权益。比如,在学校门可发现一些人来兜售质量不合格的物品,我们千万不要去买:我们在去超市买东西时,要看这样物品的生产日期,如果日期靠后不要买,一旦发现食品有质量问题时,要及时举报等等等等。当然,在我们维护我们的消费权益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够胡乱花费,要有节制的,环保绿色的消费。
我们都知道,近年来环境污染很严重,因此,全社会都在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所以消费也要提倡绿色消费,低碳消费。绿色消费实际上是一种可持续的消费,是一种适度节制的消费。调查显示,美国大约有三分之一的垃圾来自于人们消费后丢弃的包装袋。在我们每消费一美元中就有一美分华仔我们要丢弃的包装上了。从这个调查结果来看,我们就更需要意识到绿色消费的重要性了。那么,我们该如何来进行绿色消费,低碳消费呢?在此,我给大家提几个建议;
1.要购买散装的东西。当你购买日常用品是,如果数量较大,建议你买散装的商品,这样,可以减少在包装上的浪费。
2.要购买可循环使用的商品,少购买一次性的物品,一次性剃须刀,一次性照相机,塑料杯,塑料碟子等,这些东西虽然给我们带来了方便,但同时也破坏了我们的环境。因为这些东西出场后,在你手中停留不久后就会直接变成垃圾。我们可以买那些可以长久使用的物品。如可充电电池,他寿命长,无毒害;布做的毛巾,他可以替代各种纸巾等等。
3..买二手或者翻新的物品。用二手的书可以解酒数目,翻新的电器可以节省你的金钱,而且耐用。你就这样同使物品化的利用来为减少污染出一份力吧1
4.购买水留校的淋浴喷头。我们可以在水龙头上安装通风发散装置和低流量的淋浴喷头,可以减少50%的家庭水费支出。
5.主张低碳着装。就是减少购买服装的频率,选择环保面料,选购环保款式,减少洗涤次数,手洗代替机洗,旧衣翻新,转赠他人,一衣多穿等。因为,任何一件衣服,从他种植的棉花,到纺纱,成衣,使用到最终焚烧,每个生产加工环节都有碳排放发生。如果按每机只买两件T恤,两件衬衫,两件外套计算,纯棉服装的碳排放总量约为224千克,化纤服装的碳排放总量约为1504千克,一旦你选择了有颜色和图案的服装,再加上皮革、毛衣等服装,你衣柜里每年新添服装的碳排量远远不止1000千克。
还有许许多多的绿色消费低碳消费的好方法,在这我不一一例举。希望大家从小就要树立环保消费的意识,进行绿色消费、低碳消费。
谢谢大家,我的演讲完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演讲稿6
尊敬的各位朋友:
大家早上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保护我们的消费者权益》。
3月15号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主要包括: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中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自主选择的权利,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的公平交易条件,以及人格、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等。
年年3.15,年年讲维权,许多年前的王海风波已经渐渐被人们淡忘了,打假英雄逐渐从人们的视线中消失,然而,3.15还在继续,维权还要继续,但是有多少人还在对这个兴趣浓浓?有多少人还对这个深信不疑?
当然,经过这么多年3.15的维权讲座似的宣传,老百姓的心里早已明白原来有这么多黑心商家在侵犯着他们的利益,原来有这么多的霸王条款在欺凌着他们的权益,原来他们是可以通过法律通过消费者协会来与此抗争的。但同时,那些不法商贩们不知道么?
不可否认,这些年来的努力是有了一定的成效的。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许多造假者的手段更加高明,黑心商贩们的技巧也日渐成熟,而我们的消协却始终固守着老一套的规矩没有太多的变化。举个例子,假设一个人买到了一件有问题的商品,与商家的交涉无果,于是投诉到消协,消协首先要做得先要与商家协商,如果对方买了这个面子,还好,事情算是顺利解决,如果同样不能,这时候就会要求消费者到有关部门去对商品作技术上的鉴定,鉴定的费用也要有消费者自己承担,况且作技术鉴定的费用有时会超过商品本身的价格,那么就算消费者最终投诉成功,得到了赔偿,这期间耗费的时间,花掉的精力,也使得这种赔偿变成了得不偿失。单这一点,就会让很多人打了退堂鼓。耗不起这个精力,时间,还有金钱。除非是向王海那样的职业打假者,或者是商品的价格不菲,不然,平头百姓谁会经得起如此的折腾?
也正因为这一点,造成了很多人吃了亏就自认倒霉,导致一些不法商家的不法行为屡禁不止的现象。
所以我认为,维权工作应该从这些方面考虑一下,一些原本有消费者去做的事情,比如商品的技术鉴定等,是否可以改变一下,与其让消费者去证明这个商品有问题,不如改为由商家来证明自己的商品没有问题,这样既可以降低消费者维权过程中的难度,又可以对不法商贩们起到震慑的作用。毕竟买到有问题的东西错不在消费者。
国家花了大力气去打假是在为百姓做实事,如果这个实事能够从百姓的角度多考虑一下,那么就更能得到百姓的认可,也就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如同以水灭火,总免不了会有星星之火残留,若结合着釜底抽薪,上下一齐努力,我想效果会更好的。
我的演讲完了,谢谢大家。
消费者权益保护演讲稿7
牛肉是大家餐桌上经常见到的食物,然而你能想到其中的隐患吗?据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报道,在江苏的太仓、昆山一些肉牛屠宰场里,在很短的时间内能把300公斤的'肉牛增重到360公斤以上。原来,他们把牛杀死以后,就用水管子往牛肚子里注水,直到把肚子和四肢撑起来,水往外流为止。牛肚子里装满了水,体重自然迅速增加了。就是这样注了水的牛肉,竟然一路顺利过关,被销售到XX市的肉类批发市场。肉类注水的危害是比较严重的,首先以水顶肉,顾客花了冤枉钱;第二是注水会破坏肉的组织结构,鲜肉完全失去了鲜肉的品质和风味;最严重的是注水能把各种寄生虫、致病菌带到肉里面去,造成严重的污染,给人体造成危害。然而就是这样有着严重危害的注水肉,却时常摆到我们的餐桌上,这是多么可怕的事啊。这些贪心的商家,他们的行为是多么可恶啊!
一说到鱼皮花生或者是x豆,让人首先想到的是脆、香,很多人都爱吃,尤其是我们孩子。你知道它是用什么做的呢?吃过的人都会脱口而出,里面是花生仁,外面裹了一层面粉。没错,那么用的是什么面粉呢?这下恐怕就没有多少人知道了。真正的鱼皮花生是用糯米做的,表面有鱼鳞的形状。然而,还是让我们到某生产花生豆的厂家亲自去看一看吧,结果会让你大吃一惊。在一间布满尘土的厂房里,有一个锈迹斑斑的铁盘子,里面装的是炒熟的花生米,旁边放着盛着糖水的大锅,锅里漂着好几只苍蝇。工人一边抽着烟,一边把花生米倒进糖水锅里,烟灰也不时的落进去。花生米蘸糖以后,就要裹面了。你一定要看清楚,那面决不是糯米,而是一种叫做黑面的东西,它是从麦麸子中提炼出来的,一般是用来做牲口饲料的,就是这样的下脚料,掺进了增白剂以后,却变成了鱼皮豆可爱的外衣了。就是这样经过粗制滥造加工成的花生豆,却摆到了大小商场食品专柜的柜台上,最可怜的是我们这些贪吃的孩子,被人骗了,却全然不知,还一边吃着一边赞美:“真好吃。”多可悲呀!亲爱的朋友,当你听了我的叙述,你还会觉得,那让人人喜爱的花生豆,还是那样香脆可口吗?我想你绝对不会有以前的那种感觉了,相反的,你会在心中产生一种对假冒伪劣商品制造者的厌恶和憎恨。
因为时间的关系,我今天不可能再举更多的例子来揭露那些黑心人的丑恶嘴脸了。最后,我想说的是:作为一名小学生,我劝那些制假售假的大人们,不要再做这种伤天害理的事情了,要做诚实的人,黑心钱不要赚,要不然,你们回遭到报应的,会受到惩罚的;作为一名小消费者,我愿意和大家一起,在日常的生活中,努力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识别假货的能力,不买假货,不上当受骗,敢于和制假售假的行为做斗争。
只要我们广大的消费者,心明眼亮,不贪小便宜,不买假货,制假售假者就没有市场;只要我们全社会携起手来,形成一种抵制制假售假的社会氛围,那些黑心的商家就会成为过街老鼠,无处藏身。亲爱的朋友们,为了我们身心的安全与健康,让我们大家共同努力,举起维权的利剑,去斩断那些伸向我们健康的黑手吧。而这维权的利剑又是什么呢?那就是《消费者权益把保护法》和我们的各级消费者协会,还有就是社会各界的舆论监督。
消费者权益保护演讲稿8
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 3.15是消费者权益日,也许大家觉得奇怪,这个节日和我们有多少关系,打假、维权啊,那些都是大人的事情,可不是我们中学生管的事情!
但是请你听一下XX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生通报:“各位:我昨晚会诊一名12岁男孩,鼻腔及消化道广泛出血,查凝血酶原时间180(正常11-15),工作了这么多年,我第一次见到如此差的凝血指标。追问病史发现患者3天前曾吃过肉串,由于目前最常用鼠药的主要成份就是抗凝药,现高度怀疑患者吃了含有鼠药的老鼠肉。希望大家珍爱生命,远离烧烤!”
我们人人都是消费者,我们的合法权益经常遭到一些不法商家的侵害。当我们从附近小店买到假冒的矿泉水,买到过期的方便面,吃到不卫生的没有任何卫生许可证的各种零食的时候,我们的健康受到危害,甚至影响到我们生命的安全,我们除了试着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我们合法的权益之外,还可以倡导诚信。所以我国旗下演讲的题目是《诚信,在我心中》。
何谓诚信?诚信就是诚实、守信。它是一种处世原则,一种道德规范。一言九鼎、言而有信是个人对他人的诚信;童叟无欺、价廉质优是商人对顾客的诚信;求同存异、和平共处是国与国之间的诚信。
千百年来,人们讲求诚信,推崇诚信:“人先信而后求能”,“言必信者,行必果”等这是古代先贤们从肺腑发出的呐喊。它如隽永的长河奔腾至今,内涵却从未有过改变,九州华夏,因它而灿烂。
曾“富甲华夏”、“汇通天下”的晋商,留下了山西人善于经商、善于理财的佳话,“凡是有麻雀的地方,就有山西商人”。他们靠的是什么?就是“诚信”二字。他们以关公的“义”来摒弃“见利忘义”的不良动机,凝聚同仁;以关公的“信”来摒弃欺诈、伪劣等行为,取信于社会,取信于顾主。以讲信誉著称的晋商比比皆是,他们在经营活动中总结出许多商谚,如“售货无诀窍,信誉第一条”;“宁叫赔折腰,不让客吃亏”;“秤平,斗满,尺满足”等等。
有人说意志是灵魂的载体,那么诚信便是灵魂的重量,我们的一生不正是为这重量而奋斗而完善自我吗?可这重量意味着什么?
时间会过去,记忆会过去,但高尚的品质却是一生相随的。用诚信面对人生,任何事都会显得自然,沉稳。
让我们插上诚信的翅膀,自由飞翔,飞过广袤蓝天,飞过沧山泱水,飞过人生绵延的河流与险峻的山峦,飞到乌云散尽,飞到阳光普照! 去编织我们美好的明天,我的讲话完了,谢谢大家!
五、江西省旅游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旅游活动,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并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有关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第四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第五条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实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推动旅游业诚信建设,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旅游宣传教育,营造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的良好氛围。
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依法对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加强跨区域合作,建立区域间双向互动旅游权益保障机制,维护区域内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旅游者的权利第八条 旅游者在购买旅游产品、接受旅游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符合人身和财产安全要求。
旅游者因购买旅游产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知悉旅游经营者的资质,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完整情况。第十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和服务方式、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有权自主决定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十一条 旅游者在购买旅游产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计量正确、明码标价、价格合理等公平交易条件。第十二条 旅游者在购买旅游产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和隐私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十三条 旅游者有权投诉、举报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违约以及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旅游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第十四条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等,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第十五条 旅游者享有获得有关旅游消费和旅游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第三章 旅游经营者的义务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鼓励旅游经营者采用国家推荐性标准和旅游行业标准。
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介绍旅游产品或者服务,告知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七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应当依法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行程安排、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涉及旅游者自行付费的项目,应当以醒目的方式标注,并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旅行社和旅游者使用国家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第十八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旅行社确因促销活动,提供低于正常接待和服务成本旅游服务的,应当明示低价理由、起止时间和低价数量,并不得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游过程中,导游、领队人员不得诱导、欺骗、胁迫或者变相胁迫旅游者购物,不得擅自变更旅游线路、增减景点;临时增加购物场所、付费项目或者变更旅游线路、增减景点的,应当经全体旅游者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