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有市领导下台吗

有,是区长。区长已经是市领导了,级别跟组织部长什么的是一个级别,只是是不是市委常委的区别。

二、上海市因役情严重主要领导被调整属实吗?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属实。浦东新区区委委员,北蔡镇党委书记蔡永强,党委副书记,镇长徐建军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履职不力问题。蔡永强,徐建军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履职不力,造成疫情外溢,对全局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经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免去蔡永强浦东新区区委委员,北蔡镇党委书记,委员职务,免去徐建军北蔡镇党委副书记,委员职务,按程序免去其职务。所以上海市因疫情严重主要领导被调整是属实的。

三、上海市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规定的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保证《上海市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保持廉洁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违反《上海市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保持廉洁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规定,个人收受各种手续费、回扣的,按受贿论,并根据个人累计所得数额及其他情节给予下列行政处分:

(一)数额不满500元的,给予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二)数额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三)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业务、技术咨询费等酬金,没有按规定上交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按前款第(一)至第(三)项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因收受各种手续费、回扣等被判处刑罚的,以及被依法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第三条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接受礼品不按期交公的,按贪污论,并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四条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第六条规定,获得物质利益的,追缴其所得。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撤职以下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给予开除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获得非物质利益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第五条 企业单位违反《规定》第七条规定,招待超标准,使公款支出超过规定累计1000元以上的,对负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给予100元至3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第六条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第八条规定,接受下属单位或部门赠送的各种名目的现金和实物,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处理。

用公款向本市机关、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品,或以低于国家规定价格(包括收购价、出厂价)提供各种物品,累计赠礼金额或差额超过1000元以上的,对负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给予100元至3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第七条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第九条规定,在其他单位兼职取酬的,酬金一律交公。不交公的,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处理。第八条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第十条规定,应根据所批物品累计金额和其他情节给予下列行政处分:

(一)价值在1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二)价值在50000元以上不满100000元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三)价值超过100000元的,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第九条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为自己增加工资、职务津贴、奖金的(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其增加部分予以撤销,已经领取的增加部分全部退出。不退出或不全部退出的,以及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以下处分。第十条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利用职权为自己购房、分房、调房的,应责令其退出。难以退出的,应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撤职以下行政处分。

任何未经规定程序给领导干部分房、调房的决定,一律撤销。

擅自用外汇购房给自己居住的,按本条第一款从重处理。

用公款、公物及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力,为自己装修住房、建造私房、制作家具等用品的,其费用一律由本人偿付。情节严重的,可同时给予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两个以上领导干部共同违反《规定》,负主要责任的;

(二)屡犯不改的;

(三)使国家、集体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

(四)阻挠调查,或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打击报复的;

(五)同时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能主动承认错误,愿意改正并作检查,经济上按本办法处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分。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礼品金额,是指人民币和礼券的票面额、当时外币的人民币买入价,以及当时礼物国家规定的市场零售价。第十四条 按贪污、受贿论处的财物,一律追缴、没收,上缴国库。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依照本办法免予处分的,或虽给予处分,但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其在一定范围内作公开检查,并可同时扣发奖金。必要时可通报批评。

四、上海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地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其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与监督活动。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行政执法行为违法,并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第四条 (实施主体)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监察机关根据人事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本办法的实施。

本市各级人事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相关的监督与管理。第五条 (追究原则)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错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范围第六条 (追究范围)

行政机关实施下列行政执法行为时,因工作人员有过错,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

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第七条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界定)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的“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下列情形:

(一)不按照规定履行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等监督职责的;

(二)实施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接到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许可、给付等职责的;

(三)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检举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第八条 (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界定)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的“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下列情形:

(一)主要事实认定不实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第三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承担主体第九条 (责任承担主体)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承担。

直接责任人员,是指行政执法事项的具体承办人。

直接主管人员,是指行政执法事项的审核人和批准人。

前款所称的审核人,包括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以及按规定行使审核职权的其他审核人;批准人,包括签发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以及按规定或者经授权行使批准职权的其他批准人。第十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分担)

审核人变更或者未采纳承办人的正确意见、批准人变更或者未采纳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分别由审核人、批准人承担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承办人、审核人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审核人承担责任。第十一条 (上级改变下级决定的责任承担)

上级行政机关改变、撤销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上级行政机关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二条 (集体决定的责任承担)

行政机关经领导集体决策程序后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参与作出决定的主要领导视为批准人,按直接主管人员承担责任。第四章 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形式第十三条 (责任形式)

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理。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处理分为: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

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理可以视情况合并适用。第十四条 (处分等级)

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应当根据故意或者过失、危害后果和影响大小等情节依法作出: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五、上海市领导撤职后会有什么后路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安排其他的职务。上海市领导干部被撤职并意味着被开除公职,所以是有工资收入的,只是降职使用。被撤职说明不再有上海市领导身份,但还有干部身份,做干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