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一“嚣张”导游要求游客1小时花两万?官方:基本属实, 你怎么看?
不是导游嚣张,而是监管的缺失,导游门槛的太低,才常常出现这种,本不应该出现的事情发生!
出门 旅游 ,本来是带着美好的心情,去外边看看美丽的风景,并当地的人文地理环境,但是,是个 旅游 者,就怕遇上这种不知天高地厚的黑导游,而往往 旅游 者遇上后,多数还的选择息事宁人,原因是, 旅游 者多为远离家乡,远离亲人,就是想不息事宁人,也没有更好的方法去解决眼前的困境,在说,都是些老人妇女,打又打不过导游,骂吧还嘴巴跟不上趟数,另外还气大伤身,弄不好气死在 旅游 的异地,这样想想,何苦来着。
正因为是导游和 旅游 公司,抓住了 旅游 者的特点,才使的他们胆大妄为,狗胆包天,那是他们什么亊情也敢干,并且,向这样的例子,全国各地的 旅游 景点,并不少见,而多数出亊后,监管部门还不极极拿出有效的办法和处理方式,就是最后的处理结果,也是绝对的不尽人意,草草收场,而这些收场的原因也是五花八门,是既怕坏了当地的 旅游 名声,又怕上面责怪,还因监管者与 旅游 公司,有着扯不尽,理还乱的各种复杂关系,最后才草草收场的!
说实在的,就这种乱象,是个人心里就十分清楚是怎么回亊,问题是偏偏有些人就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你真要是下定决心,去那里 旅游 ,也决不去这些黑景点 旅游 ,到时,我到看看他们还想宰谁杀谁!
旅行社,导游,司机,是3个部分,独立分开,又有联系的。司机的跑一天的收入是固定的,旅行社算费用接团,导游自负盈亏。
游戏 规则不改变,难破局。低价团就好比,明知道是假货,还要去买,最后抱怨自己买到假货一样的感觉。占便宜的心态去,被坑是大概率事件。
有条件可以自己自助游,一家人就租个GL8商务车一天900,全程接送,另外司机也可以帮拿门票的,这样司机有钱赚了,服务也会好很多。另外,还可以主动让他带去当地有特色的餐馆去吃饭。司机也不会带去高消费的地方,商量着来就好了。这样下来心情,行程都会不错。
我刚这样在桂林陪完几波来 旅游 的朋友。
想喝本地三花酒,就去象鼻山正门那个三花酒展示馆,里面散装洞藏大缸装的,有10年,20年的,20年的200多一斤,10年的100多一斤。试喝,试好了再买,正宗也少交学费。
每次看到这种情况,真的觉得很无奈。
每次的断章取义,让人觉得游客真的就是被待宰的羔羊。
为什么不写清楚呢?加上报低价团被强制消费2万很难吗。
正常价位团20-30人。超过35简直就是超级火爆团了。
这个一下就走55人什么性质的团?
能不能客观的看待这件事情呢。
报低价团的时候,前端销售真的就和没和你确认自费的项目吗?
真的,都是心知肚明的。
为什么还去?
作为一个接触 旅游 行业多年之久的我,还是想不明白。
去过很多地方,大大小小的景点,觉得去桂林最坑。不管在哪个景区溜达,人家看你就像行走的人民币一样,追着你问:要不要xxx的票,很便宜的。问她们哪里来的票,是导游吗?她们说,我们是本地人,能有优惠。一路能碰到这样的五六个。桂林的景色没有传说中吹嘘的那么好,可能期望越大,失望就会越大,有很多坑。
旅游 主管部门只需做两件事:1.通过网络公开各景区的物价核准的门票价格,餐馆的餐标价格,宾馆的正常房价,车船正常计价,旅行社导游应得的服务费,让全国各地游客知道在桂林玩几天住几晚去几个景点的正常费用。2.但凡参加低价游的,但凡接到投诉,经查实,整个消费总额不高于正常消费水平的,不予受理和处罚,并对参加低价游游客进行诚信教育。高于消费总额的,属于自愿行为的,不予处罚。属于强迫消费的,对导游和旅行社予以处罚。
昨天刚到桂林,看了这个新闻赶紧跑了,因为石丽不允许我一个小时花两万块
接黑恶势力,黑 社会 追究刑事责任吧。
君子当有所为,有所不为!
既然官方发话了:基本属实。就别让老百姓发表看法了,看官方处理吧
通知公司直接除名,游客是来 旅游 玩,不是来风景区购物的
听声音多好的桂林姑娘,她一人能干这事?她后面都有啥?很有脑补空间啊!一部 旅游 大片啊!
官方通报消费不达标不给房卡
近日,网传一名网友参团到广西旅游时被强制购物,因没有达到消费标准,导游不给发房卡引发争执。据网传该团行程表显示,该旅行团行程为7天6晚,从海南出发,游览点包括桂林、北海在内的三个城市,购物点有十多个。
官方通报:已立案
2月7日晚,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发布了关于对桂林市万邦国际旅行社、导游涉嫌违法违规的情况通报。桂林官方回应事件:已立案,从严查处。
通报称,近日,桂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网络巡查发现“购物团消费不达标不给房间卡”事件,经初步核查,桂林市万邦国际旅行社、导游涉嫌“不合理低价游”和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目前,该支队正加快推进对该案的查办工作。
桂林市坚决打击不合理低价游,欺骗、强迫购物等侵害旅游者权益以及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对于各类涉旅游违法行为,桂林市将一律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决不姑息。
对于旅游团安排购物,有明文规定
据中国人大网,对于旅游团安排购物,我国法律有着明文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在旅游的过程中消费者被强制购物的,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旅游部门或者工商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条中规定:
1.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2.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3.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九十一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九十二条规定: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