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急求!旅游公共关系案例

处于徐州市老矿区——贾汪区郊区的一座单位公寓,因公寓内少有独立的卫生间,该公寓的住户长年累月使用该公寓内的一座公厕。一年前,该单位破产,工人下岗,几个月前,该公寓产权单位无法承受沉重的电费负担,致使该公寓内唯一的公厕,一到晚上漆黑一片,给公寓内的住户生活造成了很大困难。公寓楼内待业青年杨明了解到了这个情况后,从超市上买来一根蜡烛,点好后,放在厕所里,为黑夜里上厕所的人送上了一双明亮的眼睛。从第一根蜡烛点起,到第10根,到50根,到第100根,杨明坚持下来了,他的毅力,他的工作,他的热心,感动了这座公寓里所有的住户。有人给当地的报社打了电话。当地的报社认为这是一个非常符合现实潮流的题材,符合正在热切讨论徐州精神、徐州形象的题材。他们赶到了现场,采访了所有有关的人员,将这位正在待业的、职业中专毕业的年轻人推上了镁光灯和采访 笔齐聚的舞台。

接连几天,媒体一直在陆续报道,因了杨明的出现,供电部门觉得自己太势利了,给公厕安装了电灯;因了杨明的出现,许多电话打进报社,许多青年在忏悔自己所做的错事;因了杨明的出现,许多事情变得一下子从红灯转向到了绿灯,好多学生也在公交车上给老弱病残者让位了。但此时的媒体并未就此作罢。报纸不仅仅只担当了舆论监督和引导的工具,还担当了职业介绍中心。在点燃蜡烛事件后,他们着重提出了杨明至今没有工作。

时机

某酒店是一家位于淮海路上的三星级酒店,最近正在积极筹备晋升国家四星级旅游涉外饭店。在蜡烛事件刚刚被披露的同时,这家酒店也刚刚接到了江苏省旅游局颁发的国家四星级旅游涉外饭店证书。配合晋升四星级旅游涉外饭店工作,酒店准备好了一大笔宣传资金投入。这个时候,蜡烛事件正点亮徐州人所有热情的眼睛,正温暖所有热情的徐州人的心。无疑抓住了这次机遇,就有可能创造一个奇迹:借助这一个事件,就有可能将美誉度提高一个层次,于是酒店的人积极打电话到报社,直接要求,要报社核实,那个点蜡烛的待业青年,愿不愿意到苏源大酒店来上班。因为酒店晋升四星,缺的就是这样的人才;因为酒店是服务业,需要的就是点蜡烛的这种精神;因为酒店是徐州地区形象的窗口,要的就是能够代表徐州人形象的观念、意识、精神。报社的领导一直都和酒店关系不错,酒店在徐州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一直都非常好。

热心的读者带去了共同的期盼:蜡烛事件的主角——杨明,这个当地报纸树起的典型形象决不能到二三流的工作单位去,能有这么好的一个单位找到报社要求杨明到他们那里去上班,这既是本次事件所要达到的结果,报社领导认为这是群众的心愿,也是报社领导人所要求的结果。双方一拍即合。

随着杨明到该酒店上班,这样,有关这一事件的策划开始进入了高潮:媒体当时希望的是,有三个结果,一是使自己发现的当事人能够成为当时正在热门讨论的徐州精神、徐州形象有一个很好的论据;二是使公厕能够通上电;三是事件当事人能够在就业非常紧张的环境下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前一个结果是媒体应有的职责;后两个结果则使媒体在公众面前提高了自己的威信、亲和力和美誉度。

结果

蜡烛事件的当事人杨明到酒店上班后,酒店借这一事件所要的结果正一一显山露水。因为蜡烛事件已经被当地媒体进行了全面报道,许多员工也知道了这件事情,现在终于能够与当下的明星零距离、面对面了,对他们精神上的感染和刺激,也起到了促进员工精神境界和服务观念改变的作用,我们都会认为这个改变不是现在就能够全部展现的,现在展现的只是冰山顶的一角而已。能够全部展现的是当地的电视、报纸等媒体大幅面地介绍将要晋升国家四星级旅游涉外饭店的酒店接纳了蜡烛事件的当事人杨明。酒店的总经理,在接受媒体的采访时认为:杨明的精神是服务业从业人员最需要的一种服务精神,他的这种精神也符合我们徐州人的精神。电视在报道这些时特地与前些日子当地人哄抢开业用的花篮作了对比,使杨明的形象更加突出,使接受杨明工作的酒店形象更加突出。

一连几天,酒店的形象一直和蜡烛事件的当事人--——杨明联系起来。而在所有的媒体宣传杨明的时候,都没有忘了提一句,酒店正在晋升“国家四星级旅游涉外饭店”,正需要杨明这样的人才。人们为杨明能到这样的一个酒店上班而高兴,所以,当杨明还没有正式到酒店来上班的时候,许多关心杨明的人将写给杨明的信件直接寄到了酒店。酒店晋升“国家四星级旅游涉外饭店”的消息也随着杨明一起传播到千家万户,这样的时候,虽然酒店业内人士都知道酒店是本市内第三家晋升为“国家四星级旅游涉外饭店”的酒店,但许多老百姓却认为酒店是本市第一家晋升为“国家四星级旅游涉外饭店”的酒店,是徐州人值得骄傲的酒店,因为它在晋升四星时,接纳了徐州形象和徐州精神的代表人物——杨明。将其精神真正落到了实处,将杨明放在那样一个接待海内外贵宾的地方,于所有的徐州人也是一个值得自豪与骄傲的事情。

二、旅游法律关系案例!!!跪求答案 谢谢啦

(1)旅行社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造成该观光团未能游览长城属违约行为,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本案中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旅行社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为旅游团组织安排旅行游览活动。由于导游关系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造成该观光团未能游览长城违反了合同约定,当属违约行为。

(2)导游的行为应视为旅行社行为。在本案中,导游关某是根据旅行社的委派担任该观光团的向导。因此,旅行社必须对其委派的导游承担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即“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理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本案中,旅行社不得以导游个人行为未经旅行社同意而为理由不承担责任。

(3)在本案中造成该观光团未能游览长城的原因并非不可抗力,而是导游人员擅改旅游行程。也就是说如果不改变约定的旅游行程,游览长城这一项目是能够实现的旅行社违约行为在先。此外,也必须明确并非只要不可抗力发生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旅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由此规定在本案中旅行社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理由推卸赔偿责任,承担一定的赔偿

三、有哪些消费者维权的经典案例?

消费者维权的经典案例:

【案例一】 

隐瞒信息误导消费者: 

2017年初,消费者荆某、陈某在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汽车与该公司发生争议。经查,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将本属免费办理的业务交由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为办理,收取消费者垫款服务费计22201元。

西安市工商局灞桥分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认定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供服务中,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汽车销售服务纠纷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问题,消费者在遇到问题,不能得到经销商和厂商回应时,可以通过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 

【案例二】 

冒用“苹果”商标经营:

2017年初,消费者赵某在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苹果电脑1台,后在处理售后服务问题中发现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商标侵权行为。经查,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苹果”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将““苹果”商标作为经营标志和宣传使用,违法经营额计34038元。

西安市工商局碑林分局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认定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其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75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既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案例三】  

经营者不享有单方解释权:

2017年4月,高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内张贴的店堂告示上含有“以上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属某商贸有限公司”话语,涉嫌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禁止性规定,依法对其立案调查。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店堂告示的,不得“规定  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案例四】 

利用格式条款强制消费:

2017年7月,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消费者马某购买汽车过程中,利用格式条款,强制马某购买其指定的价值7000元的装饰材料及服务,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从中获利3500元。

西安市工商局双生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认定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利用格式条款强制消费行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对于经营者强制消费、变相强制消费和添加不合理条件的经营行为,应拒绝交易。已经达成交易的,应通过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五】 

不兑现返现奖励承诺:

2017年6月份,浙江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西安市工商局阎良分局转交案件线索,反映天猫店铺某专卖店在上一年“双11”促销奶粉期间,不兑现返现奖励承诺问题。经查,该专卖店承诺“双11当天付款最高前30名奖励3000元-100元不等的现金”。

但在兑付奖励时仅对前15名消费者兑现承诺。在未征得其余15名获奖消费者同意情况下,改用店铺积分进行奖励。最终,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商品时,要认真甄别,保留相关票据。在经营者不兑现承诺时,要及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案例六】 

价格信息误导消费者:

2017年2月9日,山西游客赵某在临潼旅游期间,在某土特产店购买了价值6468元的中药材“铁皮石斛”,后感觉“铁皮石斛”价格太高,通过“12315”投诉举报电话向西安市工商局临潼分局进行投诉。

经查,该土特产店销售人员销售时故意未将“铁皮石斛”价格说清楚,导致赵某将“每克10元”的价格误认为是“每根10元”,购买600多克,并将“铁皮石斛”打成粉状,付款6468元。

西安市工商局临潼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该土特产店故意不说清楚所提供的商品价格的行为,属于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行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罚款19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马铃薯生长异常农户受损:

2017年,兰陵县种植户张先生从经销商张某处购买土豆种7000公斤,2月中旬起垄覆膜种植于11个地块计49.3亩。4月27日起,该品种生长开始出现异常,遂找经销商协商。

种植户认为是土豆种质量问题,经销商认为是种植过程消毒不彻底,双方争执不下,协商陷入僵局。2017年5月,种植户拨打12315投诉电话,要求经销商赔偿经济损失。

兰陵县工商局、消协协调农业部门出具了鉴定报告。经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经销商赔偿种植户损失43000元。

【案例八】

天价内衣无效果:

蒙阴县消费者李女士于2017年3月份,在蒙阴县某化妆品店花17460元购买两套“梵依漫”美体内衣,穿着后发现没有其商家所说的宣传效果,要求退货。

经调查,消费者李女士反映情况属实,商家确实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的问题。经调解,商家认识到错误并同意为李女士退货,将李女士消费的17460元退还。

四、酒店投诉案例分析及处理

1、首先立即向客人道歉,检查是什么原因造成摔倒,向客人表示会立即改进。2、首先表示给客人造成的困扰道歉,向工程部了解水温多少,是否有其他房间客人也投诉水温不够,如果没有向客人做好解释工作,必要时晚上给客人加被。3、前台收银还应把事情原委告知大副,由大副处理。4、分析是什么类型的客人,匙牌是人为损坏还是?是否是常住客,该免的还是要免。

五、旅游投诉处理案例

旅游投诉是影响旅游质量和满意度的重要因素,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迅猛发展,旅游服务质量问题也较为突出,旅游投诉不断增多。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旅游投诉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旅游投诉案例之购物篇

案例1

诱导游客高消费,退货换货不配合

事件:游客10月11日参加了深圳某旅行社的新西兰双飞12天游,在10月21日导游带领游客前往一间商店购买了鱼油、蜂胶产品,买鱼油和蜂胶共花了1万多元(2880新西兰币),游客在新西兰的其他地方无意间发现导游介绍购买的同款鱼油只卖100元人民币/瓶,而游客之前购买的平均算价为1200元人民币/瓶。游客觉得自己被骗了并要求退货,导游却告诉游客回国后可以向旅行社要求退货。游客就带了一半鱼油、蜂胶产品回国,留了一半货物在新西兰地陪处。游客多次与旅行社协商,旅行社负责人却告知游客,新西兰不允许蜂胶产品入境,带回国的蜂胶不能退货,只能退留在新西兰的鱼油和蜂胶。游客随后投诉导游没有事先告知游客新西兰不允许蜂胶产品入境,误导游客,并要求将购买的鱼油蜂胶退货。如无法退货,游客要求旅行社出费由权威机构证明该产品能正常食用。

处理:该投诉的核心问题在于:投诉人认为购买的产品价格偏高,并且旅行社或导游没有尽告知的义务。对此,质监所的协调建议是:按买卖自愿原则与商品明码标价原则,如果投诉在自愿的情况下购买了产品,商家没有隐瞒其价格的话,投诉人的要求不予支持;投诉人购买的产品要求退货,需自行举证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是假冒伪劣产品,举证成功后,旅行社要尽义务协助投诉人向商家退货,旅行社以产品不能出境为由拒绝投诉人要求行为不合理。

点评:消费有心理落差是常见的,要切实维护好自身利益,最基本的防骗招数还是要懂的。国外购物,了解清楚大概的价位,掌握哪些可出入境等信息,极有必要。导游诱导游客高消费的问题当然要得到相应的处理和规范,但上了当的游客并不能吃哑巴亏。

案例2

导购假货骗钱财,光凭良心不靠谱

事件:2011年10月2日游客参加了某海外旅行社的香港澳门5天游,并与其签订合同。未经游客同意,该旅行社将参团的29名游客转团给深圳某旅行社,在澳门游玩回来经过珠海时,导游将游客带到珠海一家珠宝店,店面打出“国庆折扣优惠”,游客购买了戒指和项链共7000元,经鉴定发现所购买的戒指和项链都是假货,游客要求退货、退款。

处理:已跟投诉人沟通,游客表示不予再追究。

点评:卖假货,除了珠宝店要承担责任之外,带领游客入店的导游是否要负相应责任?旅行社是否要予以相应赔偿?其实导游的“导购”也可以让游客买到货真价实的东西,但还得看导游的良心了。

旅游投诉案例之旅行社篇

案例1

同团不同费,收多退少

事件:游客对广州某旅行社安排的2012年1月25日福建5天4夜游(大人:3599元/人,小孩:1999元/人)行程非常不满,其投诉的内容包括:

1、旅途中得知团费比他人贵100元,旅行社也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2、游客所带小孩不足1.2米,所交团费包含了动车费,旅行社表示若小孩不占座,回程后可退还小孩车票费,但回程后旅行社只退还26元,而按票价动车费起码200元。3、旅行社服务质量非常差,行程单写明全部住宿标准为四星级酒店,但实际旅行社给游客安排的是招待所,其中两晚住宿的招待所房间没有窗户。4、行程结束后向游客索要10元的导游小费。

处理:经广州市旅游质监所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旅行社退回全陪导游费50元/人,小孩火车票202元。

点评:同团不同费,已经违反相关管理规定。住宿条件不吻合,违反签约合同,游客有权利进行投诉并得到相应解释,但这方面处理中并未体现。先付团款后出团的模式,无形中让消费者处于议价的劣势一方。如何维护自身利益?最好的 方法 就是出团前,认清合同上的条款,因为它是事后谈判的依据。

案例2

低价团费为饵,钓的就是你

事件:游客反映参加了2012年1月29日广东某旅行社的海南4天3夜游(通过华尔达酒店旅游宣传单的电话报名,上门签的合同),人在海南兴隆参团游玩时,地陪坚持要求每人必须参加400元以上的自费项目才能入住酒店,游客让步让其丈夫参加,自己不参加,但地陪仍然不同意,游客遂要求12301客服人员协助解决。客服人员已代游客向地陪和旅行社了解情况,地陪表示游客团费较低,不能维持成本,只能按公司要求做,旅行社表示会解决好。半小时后,游客回电表示旅行社同意其丈夫一人参加自费项目(530元)就可以让他们入住酒店,游客认为基本能接受,表示不投诉。但1月31日早上,游客再次致电继续投诉,她发现同团的其他游客(并不是同一个旅行社的,按游客意思该团应为拼团)并没交自费项目就可以入住酒店,且当晚其丈夫不忍心妻子在外等候,交了两人费用一共800多元,游客要求旅行社退回所交的自费项目费用,并道歉。

处理:当旅游质监方进行协调时,游客已与旅行社方协调处理,旅行社退回相关费用。根据《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不予受理情形规定:旅游投诉机构已经作出处理的,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现无其他投诉理由,因此不受理。

点评:这是很典型的低价团费所造成强迫购物、消费的问题,实际上这类现象在旅游市场中十分普遍。很多时候,游客早已意识到了低价团所带来的各种购物、加点等风险,但仍然会选择此类旅行团出游,而这恰恰助长了这种畸形的营运模式,通过购物加点收费来弥补营运成本甚至榨取利润,大大影响出团质量与旅游服务,侵犯游客权益。要从根源上找到解决零负团费问题,不能仅靠事后调解,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等方式,改善整个旅行社市场环境方才现实。

案例3

住宿不达标,以次充好

事件:游客提前10多天报名参加2012年1月22日广州某旅行社的马尔代夫6天4夜游,并一次性全额缴纳团费23000元/人,合同上写明行程中入住水屋和沙滩屋各两天,但到达目的地后入住的是低于合同标准的房间,多次与旅行社协商未果。游客认为是因旅行社疏忽而导致无法正常入住,且被迫接受降低住宿标准。

处理:经调解,该旅行社赔偿游客900美元,免收导游服务费,投诉人不予追究。

点评:标准前后不一致,这在旅行团出游过程中实为普遍。因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线路行程、住宿方面有可能会发生改变,但这并非不可抗力因素,旅行社要为更改承诺而付出相应的代价。事后予以惩罚当然有一定的打击作用,但真正的改善应要从事前监督开始做起。

旅游投诉案例之酒店篇

案例1

酒店脏乱差,伤人不道歉

事件:2011年10月2日中午12点,游客入住江门市某酒店的标准间,晚上发现床铺、被单、枕头下面布满了十几条吸血的蜱虫,游客向酒店负责人反映后,工作人员给游客更换了房间,但游客发现更换的房间床铺一样布满了蜱虫,且游客的朋友被蜱虫咬伤。酒店很不情愿地退还了房费,且收回了游客的单据。此间,酒店并无歉意,态度还十分恶劣。游客要求酒店赔偿费用并给予合理解释。(游客已经将床铺的虫子与入住单据拍摄下来。)

处理:游客将床铺的虫子与入住单据拍摄下来,并上传至优酷网将该事件曝光。

点评:既曝光丑恶,又出口怨气,而今不少消费者善用网络手段维护权益。这种方式固然能对企业起到一定的打击作用,但问题并未能得到解决。证据确凿,酒店应予以一定的赔偿。只是目前酒店中发生的类似纠纷在取证方面并不易,消费者往往吃哑巴亏,索性整理一本酒店纠纷取证手册更实际,以上案例便可收录其中。

案例2

旺季不退房,吞你订金没商量

事件:游客于2012年1月初预订了2012年1月25日-27日乳源某温泉酒店的6间房(2个标准间,4个大床房),交付了2000元订金,没有签订协议。游客1月25日在乳源丽宫国际温泉酒店住了一天,打算退房。可是酒店工作人员以 春节 期间不能退房为由不允许游客退房,如果退房的话需要支付3天的住宿费用(每天7000元住宿费,三天房费共21000元),否则就扣担保人的钱。游客多次与酒店工作人员协商,但是迟迟未得到解决。游客对该酒店的强制消费进行投诉,并要求酒店对此给予一个合理的处理结果。

处理:经调解,酒店收取了客人1000元违约金,客人于当天退房,双方表示满意。

点评:在未签订协议的前提下,在退还订金方面,可视实际情况而定,酒店以旺季不予退房为由,无异于霸王条款。

旅游投诉案例之导游篇

案例1

导游行为缺规范,迟到拖延是常事

事件:游客致电反映:2012年1月14日在网上报名参加广州某国际旅行社惠东顺寮湾旅游,旅行社要求游客早上8:00集合出发,但导游无端迟到15分钟,使整团人等导游到达才能出发,拖延了行程。中午休息时,导游告知游客有1个小时的自由活动时间,并约好13:30集合,等游客全部集合完毕后导游却迟迟不现身,让游客站在寒风中等了40分钟。

处理:经调解,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某旅行社给予下次报团优惠,投诉人表示接受。

点评:迟到、拖延行程等,因导游个人行为对行程造成影响的,应该有相应的条例予以惩罚。尽管处理结果偏向维护游客利益,但在规范导游行为方面未有作为,我们期待相应的管理条例及办法的出台约束并规范导游带团中的行为。

旅游投诉案例之景区篇

案例1

动物意外伤害游客,赔款了事

事件:游客2011年8月21日自行带小孩到广州某动物园游玩,并参加了与小白虎合照的景点项目,拍照时小孩不慎被与其合照的小白虎抓伤。游客当即要求景点人员马上带小朋友到附近的医院打狂犬病针,并要求景区作出赔偿。景点人员表示同意赔偿这次意外的全部费用(包括医药费,车费等),但要求游客签订不再追究责任 协议书 ,游客认为这是无理的要求。

处理:经调解,景区赔偿投诉人医疗费4600元。

点评:国内外动物园发生的动物伤害游客的案例并不少见。事实上,在人和动物共处的世界,除了保护人的安全,动物的身心健康也同样重要。让他们在一个安全平和的环境中保有稳定的情绪,或许才能对双方的安全起到更好的防护。

案例2

景区收费不规范,免收门票藏猫腻

事件:游客于2011年10月25日到佛山市某景区游玩,据该游客了解,景点平时是免收门票的,但这天却被告知门票10元/人,但游客看到有些游客进出免门票,随后游客咨询为何不统一收取门票。该景点负责人解释道,免门票的进出者是清洁工等工作人员之类的。但游客觉得是该景点胡乱收费,要求景点负责人给予合理解释。

处理:经调查,该景区24:00-8:00间免门票,其余时间收取门票10元/人,向游客作出解释后,游客对此表示接受。

点评:景区门票是否收费,收多少,这些本应该让消费者知道的信息却不明确,令人产生误解。无论数额大小,景区收费制度都应得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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